当前位置:首页 » 外贸前沿 » 外贸企业疑点1451是什么
扩展阅读
国际贸易专业男女比例 2020-08-26 05:18:03
宁波外贸网站制作 2020-09-01 16:26:57
德驿全球购 2020-08-26 04:14:27

外贸企业疑点1451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23-06-18 22:39:56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正式申报以后,反馈显示“已预审待读入”,点开以后显示正式申报未成功,请重新申报。疑

下面是搜到的2008年上海浦东晌散第八税务所的一个公告,你们应该需高轮要现场去交报表内,现场审核~

浦东八所容各企业:

为提高企业申报效率和我所审核质量,本月网上戚谨信正式申报时,当申报页面状态显示“已预审待读入”时即可(必须)到专管员处交报表、人工对单,无需等到“已读入待预约”(见图)。

 特此通告! 

2、外贸出口退税的正式申报反馈中疑点提示:该发票在认证信息中存在但在稽核相符信息中不存在

我们最近的出口退税会议里有讲过这个问题,通常是最快要三个月才能通过疑点,所以这个问题很正常,我们公司还有11月份的几笔也没通过呢。
你也可以弄一份申请查询信息的表格,交给专管员让他帮你看一下,如果国税已通过,也有可能是你海关编码录入错误或有其他原因。和专管员比较熟的也可以直接问他。
数据的话你不需要删掉,下个月做的时候把批次改一改就好了

3、外贸企业退税自检的时候提示退税上传,网报服务系统错误:获取流程实例接口服务出现错误?

生产企业在申报7月份自检的时候出现和6月份纳税申报表比对错误提示该疑点可以人工跳过,大家可以忽略该疑点提示,进行下一步操作纳税申报即可,如下图。
提起出口退税业务,许多企业会计和税管员认为是既难懂又难操作,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出口退税系统也逐步完善和细化。

2019年8月1日开始全国各地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升级V2.1.11。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端申报系统不用升级(如下图)

8月出口退税系统异常错误(附操作提示)

本次升级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全部涉及到生产出口企业,外贸企业没有错误现象。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

企业申报7月份纳税申报表出现比对不通过提示

如下图:

如果企业出现问题先不要申报,等比对一致在申报退税,各地国税正在抓紧处理上述问题,因为上述错误会引起退税额不一致。

生产企业在申报7月份自检的时候出现和6月份纳税申报表比对错误提示

该疑点可以人工跳过,大家可以忽略该疑点提示,进行下一步操作纳税申报即可,如下图。

自检提示海关代码不存在,无法自检

该错误提示也是本次国税审核系统升级引起的,需要联系当地国税进行特殊处理

国税总局已于2019年8月7日(昨日)上午完成金三系统升级。

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15行误带出免抵税额、以及企业期末留底额()与征管信息()不符等问题,目前此等问题已解决。

对于8.1-8.6号期间出现上述问题的企业,请及时在免抵退税审核通过之前更正日常增值税申报表后,重新上传自检申报。

4、监管商品出口退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各地在日常审核中发现问题的出口商品和企业会被总局列为重点关注企业和重点关注商品,分级别关注,如果是外贸企业的话可能税务机关会发函到上游企业,回函正常后才能退税

5、出口退税预申报: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操作过程中,所谓的正式申报必须在两单一票(报关单、核销单以及进项增值税发票)齐全,并且稽核信息没有问题情况下,才可以向税务机关递交正式数据进行申报。“发票无稽核信息”疑点说明你单位购进增值税发票在金税库中还没有比对成功(开票方和收票方),这个时候采取信息问题备案是正确的,但不可以正式申报,备案时间通常是1个月时间(各地规定不同),也就是说,一个月后,你单位必须再进行预审,查看发票信息是否通过,如果通过,应立即正式申报,否则,你们7月7日出口的货物,就会逾期,一逾期就只能转内销了。很多企业通常的做法是:当月备案,下月申报期内再预审,通过后即正式申报,不通过再进行备案,这样是最安全的操作。

6、出口退税预申报中出现的疑点反馈该怎么解决呀?是不是不解决就不能正式申报了?

问题的关键是来:申报出口货物源免抵退报表,明细资料必须按照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真实资料填写,如果没有真实资料,可以按照税务要求填写。因此:
1、商品代码属实吗?对照报关单再检查一遍
2、报关单电子信息还没有上传,和负责报关的人员(部门)联系,说明情况。
3、外汇核销单还没有核销。赶紧核销。(网上下载有关程序,网上核销)

7、外贸公司信用等级依据何标准评A、B、C等

外贸公司信用等级依据来源于税局的一份文件: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试行) 办法》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9〕28号 2009-02-19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有效 生效日期:2009-02-19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试行)办法》业经2009年2月6日召开的省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省局决定从2009年3月1日起实行。对现有出口企业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的评定工作,省局要求最迟在今年4月底前完成。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广东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简化出口退税人工审核,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提高出口退税审核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的各类纳税人。 二、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的评定工作。分类管理等级的评定,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三、根据我省出口退(免)税管理现状,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设置A、B、C、D四类。 四、A类企业的评定标准 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其出口退(免)税管理等级可以定为A类: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 (二)生产型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三年以上,且上年度应退税出口额超过8000万美元或一般贸易出口额超过3000万美元;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五年以上、上年度应退税出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且从本省购进的应退税出口货物占其应退税出口货物总额的70%以上、从商贸流通企业购进(从农副产品收购单位及集团公司代理销售单位购进的除外,下同)的应退税出口货物不超过其应退税出口货物总额的20%(其中从外省商贸流通环节购进的应退税出口货物不超过其应退税出口货物总额的10%)。 五、B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除外),其出口退(免)税管理等级可以定为B类: (一)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含)以上。 (二)未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和外贸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生产型出口企业上年度应退税出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或一般贸易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外贸企业上年度应退税出口额超过2000万美元,且从商贸流通企业购进的应退税出口货物不超过其应退税出口货物总额的30%。 2.出口退税评估及纳税评估结果正常。 3.连续两年无拖欠税款行为发生。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等级一律定为D类: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 (二)出口企业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帐簿、凭证、资料。 (三)外贸企业上年度从商贸流通企业购进的应退税出口货物占其应退税出口货物总额50%以上。 (四)近两年来曾发生过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 (五)已被立案正在查处或日常管理中已发现有偷骗税嫌疑。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暂不参与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并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管理: (一)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但一直未发生应退(免)税出口业务的出口企业。 (二)出口退(免)税认定时间不满一年的出口企业。 (三)自首笔应退(免)税出口业务发生之日起不满一年的生产企业。 (四)符合小型出口企业出口额标准的生产企业。 八、除已被评定为A、B、D类和暂不参与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以外的其他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等级评定为C类。 九、对A类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管理 (一)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对A类出口企业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实行比常规管理出口企业更为优化的服务措施。 (二)在税务部门受理申报环节,优先受理A类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对具备条件的,可使用电子申报或预申报等方式。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可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应向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及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企业除外)。 (三)简化办税手续,提高退税效率。A类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办理出口退(免)税各项单证收集期间,可边收集单证边用电子数据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退税部门先用相关电子信息审核通过后,可按审批程序给予办理退税。待企业单证收齐并按规定期限报送到退税部门复核后,再办理已退(免)税款的相关核销手续。退税部门在审核时,可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外贸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并及时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属于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对尚未到期结汇的,退税部门审核退(免)税时,可暂时免予审核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 (四)对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且生产周期通常在1年以上的生产企业,除按照规定提供电子数据及申报表外,在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等资料,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退税部门可据此按现行出口退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手续;企业在退税凭证收集齐全后,应及时向退税部门提供。 (五)可暂不实行出口货物单证备案制度。 (六)出口企业在办理退(免)税工作中碰到的实际问题,可通过电话、信函、约谈等“直通车”服务方式直接向县(区)、市或省国家税务局反映。 (七)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暂时不能满足全省出口退税需求时,对A类出口企业优先办理退税。 (八)在出口退(免)税审核中,出现报关单信息、出口收汇核销信息、专用发票、专用税票信息缺失或错漏的,优先安排排查或采取措施及时补录相关信息。 (九)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A类生产型出口企业的退(免)税业务可委托县(区)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十)定期召开A类出口企业专题座谈会、政策宣讲会、业务咨询会以及国家相关重大出口退(免)税政策、法规出台前的意见征求会等。 十、对B类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管理 (一)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可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应向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及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企业除外)。申报时不需提供备案单证,由企业按申报顺序装订成册,存放企业备查。 (二)退税部门在审核时,可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外贸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并及时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属于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对尚未到期结汇的,退税部门审核退(免)税时,可暂时免予审核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 (三)简化出口退(免)税人工审核,除税务总局、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人工审核必审项目外,其余项目可不再进行人工审核。 (四)及时办理各类出口退(免)税业务,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范围内及时办理退税。 十一、对C类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管理 (一)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必须按规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及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企业除外,但属于国税发[2004]64号文第二条所列企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网上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申报时不需提供备案单证,由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之日起15天内按申报顺序装订成册,存放企业备查。 (二)退税部门按现行出口退(免)税规定进行审核、审批工作,对企业的申报资料逐笔进行人工审核,同时进行计算机审核,也可根据审核需要,要求企业提供备案单证。退税部门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属于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企业,退税部门必须将试点企业申报退税数据与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比对相符后,方能办理退(免)税。 (三)退税部门要做好对企业的出口退税评估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和疑点及时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方可办理相应的退(免)税。 (四)退税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培训辅导工作,指导企业按政策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定期对企业进行巡查,及时掌握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 十二、对D类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管理 (一)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企业,必须在国税发[2004]64号文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网上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及各项备案单证。 (二)退税部门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同时还应对其退(免)税申报资料及备案单证进行严格审核。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必须加强调查核实,需要函调的,对函调部分暂缓退税,并视回函情况按规定处理;对自产产品,必须在核实其生产能力、纳税情况无误的情况下方可办理退(免)税。对外贸企业从本地供货企业购进的货物,如供货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不是A级或B级的,主管征税部门应每半年对供货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一次实地核查,并向退税部门提供核查报告,核查无误的,退税部门方可办理相应退(免)税。对外贸企业从外地供货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原则上要求对每一家供货企业定期分批进行函调,对回函无误、交易及纳税正常并排除骗税疑点的,退税部门方可办理相应退(免)税。属于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企业,退税部门必须将试点企业申报退税数据与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比对相符后,方能办理退(免)税。 (三)退税部门要重点加强对企业的出口退税评估分析,定期从出口和退税增长率、出口商品结构、出口单价、货源、进项税额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分析,对于发现的疑点及时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方可办理相应的退(免)税。 (四)退税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辅导培训工作,指导企业按政策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定期对企业进行巡查,及时掌握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征退税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异常情况。 (五)D类出口企业,两年内不得参加其他等级的评定。 十三、出口企业的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经县(区)级国家税务局评定后,交由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审定,评定为A类和D类的出口企业名单要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暂不参与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的出口企业如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一律按照D类管理;如已达到A、B、C类评定标准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区)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后,在下一个评定期正式评定等级之前可暂按C类管理。对出口与退税业务管理风险较大(如出口敏感产品及从敏感货源地购进出口货物)的出口企业,各级国家税务局在评定分类管理等级和日常管理时应从严掌握。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或申请提高分类等级的工作从每年1月上旬开始至1月底结束。 十四、退税部门应对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实施动态管理。实行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征退税衔接。征管部门应定期将出口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告知退税部门,对涉及纳税信用等级调整以及纳税评估存在重大疑点或异常的出口企业,应及时向退税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稽查部门对出口企业及出口供货企业进行立案检查的,应及时通知征退税部门,并在结案后及时将结案情况告知征退税部门。退税部门应加强对所辖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评估分析,结合本地区特点和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评估工作,要从出口及退税增长率、购货来源、出口商品结构、出口单价、报关口岸、出口退税率、换汇成本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分析,并及时对疑点进行核实。 退税部门应根据评估分析结果以及征管、稽查等部门提供的信息和有关情况,评定和及时调整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等级,出口企业明显不符合已评定的管理等级的,应立即降低其相应的分类管理等级。退税部门应及时将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及调整情况通知征管部门。 附件: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