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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求一篇《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对外贸易政策的变化》
关于贸易强国
2004年中国进出口总额达到11548亿美元,全球排名上升到第三位,仅次于美国和德国;2005年前三个季度,这一数字超过10000亿美元,预计2005年全年规模超过13000亿美元。
中国对外贸易大国的地位已经确立,如何走向贸易强国?
周其仁:衬衫换飞机的贸易强国逻辑。周其仁在近期《经济观察报》发表文章,论述了“衬衫换飞机的经济学”,暗含着中国从贸易大国走向贸易强国的历史和经济学逻辑。周其仁为所有“中国制造”的产品一律感到自豪,认为这些看不起眼的生产,不但奠定日后中国工业登堂入室的基础,而且现在就造福于人类数目最多的消费者和生产者;衬衫换飞机没有任何当事人吃亏,符合小平同志的“台阶论”;在衬衫换飞机的过程中,会实现“产业升级”。因此,“衬衫换飞机”的经济学不认为需要对“中国制造”大动干戈,“什么山上唱什么歌”讲的是时势造英雄,“这山望着那山高”讲的是英雄造时势;结合起来,无数受时势局限的英雄不断改变实际的限制条件,才使经济大时代的世界产业版图发生了工业革命以来难得一见的巨变。
张小济:贸易强国首先要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外经济研究部部长张小济在接受采访时认为:加入WTO后,中国的对外贸易摩擦时有发生,不仅要处理好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系,也要处理好与发展中国家的关系;从贸易大国走向贸易强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自主创新是源泉,高附加值是根本,而自主创新的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三个层面均有与国际合作的问题,都必须在开放而非封闭的环境中进行;要自主创新,首先要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包括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权益,不尊重人家的自主知识产权,自己的创新意识就难以形成。
2004年中国对外贸易前景分析及政策建议
2004-3-28
内容摘要:2003年中国对外贸易实现快速增长,预计2004年全年外贸进出口将会继续保持快速增长,但是增速将比2003年明显下降,全年累计实现贸易顺差也将进一步减少。进一步完善鼓励出口的各项政策,继续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促进对外贸易的增长,加强对重要商品的进口调控,同时,密切关注美元汇率变动对我国出口的影响,妥善处理与有关国家的贸易摩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对外贸易秩序,是2004年中国对外贸易中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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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急!!战后 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政策
美国的对外贸易
美国是当代最大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面积937万平方公里,名列原苏联、加拿大和中国之后。人口1991年为25252万,名列中国、印度和原苏联之后。国内生产总值1994年为53440亿美元,居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首位。
美国拥有丰富的劳动力资源、自然资源、投资资源和发达的科学技术。
高度发展的工业、农业和庞大的政府采购以及巨额的高消费,使美国具有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所不能比拟的广阔的国内市场。
一、战后美国对外贸易发展趋势
(一)对外贸易地位起伏不定
1985年以前,美国在世界贸易中的比重虽不断下降,但一直是世界上最大的贸易国家。1986年,美国的贸易降到世界第二位,在原联邦德国之后。1989年,美国又超过原联邦德国重新成为世界最大出口国。1990年德国又超过美国再次成为世界最大出口国。从1991年起,美国又重新成为世界最大的出口国。1995年,美国出口贸易额为5839亿美元,占世界出口总额的11.6%,继续保持世界最大出口国地位。
(二)出口商品竞争能力日益削弱
美国出口商品主要是工业制成品,每年约占其出口总值的75%左右。1991年占其出口总额的75.9%,在60年代末,居世界首位。自1969年起,原联邦德国的制成品出口超过了美国。日本的制成品出口增长也很快,1984年超过原联邦德国。1985年美国工业制成品的出口额位于日本、原联邦德国之后,名列世界第三。美国一些劳动密集型的产品相继退出世界市场。曾经在海外市场上居竞争优势的高技术产品,如飞机、汽车、电讯器材、大规模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等也面临着日本和西欧产品的激烈竞争。从1970-1987年,美国在世界电话设备市场上所占比重,从99%缩减到25%,彩色电视机所占比重从90%下降到10%。计算机在世界市场上的占有率从70年代初的90%下降到80年代末的50%左右。
自60年代以来,除农产品、军火和技术贸易,美国其他民用工业品在国外市场竞争中处于守势。
(三)进口商品结构发生很大变化
在1950年,美国初级产品进口占进口总额的70.2%,工业制成品进口占进口总额的28.5%。1991年,前者所占比重下降为21.7%,后者则上升为75.2%。
各类商品在进口总额中的比重变化很大。机器及运输设备的进口在1950年占第8位,到1967年已上升到占第1位,1991年占进口总额的41.2%。一些重要的制成品,如钢铁从1963年,汽车从1968年起,相继由出超变为入超。外国小汽车进口占美国市场的比重由1960年的4%,增加到1980年的26.4%;石油的进口,1970年占进口总额的3.62%,1980年进一步上升为25.82%,此后,不断下降,1985年降为占进口总额的9.51%。
(四)服务贸易增长迅速
美国服务贸易发展很快,进入90年代以来,尤为突出。1990年美国服务贸易出口额为1025亿美元,占世界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15.7%,居世界第1位。1994年美国服务贸易出口额增至1782亿美元,比1990年增长60%以上,占世界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也增至16.5%,继续保持世界首位。美国服务贸易进口额也增长很快,从1990年的780亿美元增加到1994年的1250亿美元,占世界服务贸易进口总额的比重,从1990年的11.7%升至1994年的12%,在世界服务贸易进口总额中的位次,从第2位升至第1位。美国服务贸易经常保持顺差,1994年顺差达532亿美元,对弥补美国商品贸易逆差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美国服务贸易内容广泛,包括旅游、运输、保险、银行、广告、工程设计、知识产权、数据处理及信息传递等项目。美国服务产业比较发达,具有良好的基础,并在高科技等新领域中占有优势。所以,美国服务贸易居世界领先地位。
由于美国在服务贸易方面占有相对优势,因此,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美国竭力主张将服务贸易列为谈判的新议题,把服务贸易纳入关贸总协定自由贸易的规则框架内,借此为美国服务业出口争取更多机会。
(五)贸易方向上的不平衡发展
美国过去主要的贸易对象是西欧和北美。但自80年代中期以来,美国的贸易方向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海外市场的重心从西欧向亚太地区转移。90年代初,美国同亚洲的贸易超过同欧洲的贸易。美国同加拿大、墨西哥的贸易增长迅速。
1988年1月2日,美国和加拿大签订自由贸易协定,该协定规定,两国从1989年起的10年里,取消所有关税壁垒与投资限制,建立美加自由贸易市场。自1994年1月北美自由贸易区建立以来,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之间的贸易迅速发展。美国与墨西哥的双边贸易额,从1993年的896亿美元增至1996年的1460亿美元,增长63%。
战后初期,美国对西欧、日本和加拿大均有贸易顺差。西欧是美国最大的出口市场,也是美国获取贸易顺差的重要地区,与此同时,西欧还是美国出售“剩余”农产品换取外汇收入的重要市场。但进入60年代以后,美国对日本、原联邦德国和加拿大等国的贸易已相继变为逆差。1990年美国对日本和亚洲新兴工业化国家(地区)以及加拿大的贸易逆差下降,而对西欧则出现21亿美元的贸易顺差。
亚非拉发展中国家是美国工业制成品和农产品的销售市场,又是战略物资、原料和燃料的供应地。美国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通常约占美国进出口总额的1/3。1993-1995年,美国对发展中国家出口已占美国总出口的1/3。美国商务部1994年将10个发展中国家确定为今后美国出口的重点。它们是:中国、印度尼西亚、韩国、印度、土耳其、南非、波兰、阿根廷、巴西和墨西哥。70年代两次石油调价后,发展中国家在美国进口贸易中的比重急剧上升。从1975年至1980年美国从发展中国家进口曾占其进口总额的40%以上,1989年降为35.9%。
美国与原苏联、东欧国家的贸易,在70年代初以前,贸易额一直是很小的。70年代初以后,美国与原苏联、东欧国家的贸易,特别是美苏贸易有了显著的增长。
(六)外贸逆差急剧扩大
在战后1946-1970年这25年间,美国的对外贸易一直是顺差。
1971年美国出现了自1893年以来的第一次贸易逆差。1974-1976年美国的贸易逆差为71亿美元,1979-1981年增为387亿美元,1984-1985年为1359亿美元,1986年高达1698亿美元,1987年高达1736亿美元,自1988年起,美国的贸易逆差不断下降, 1990年降为1010亿美元,1991年进一步降至662亿美元,这是1983年以来首次低于1000亿美元。但1993年美国贸易逆差剧增37%而达1157.8亿美元。1995年美国的贸易逆差更增至1869亿美元。
二、对外贸易对美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一)出口贸易为商品和劳务提供了市场
美国商品和劳务对国外市场的依赖加强,1960年商品和劳务出口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5%,1980年这一比重上升为10%,1994年该比重进一步上升为12.7%。
(二)进口贸易为国内工业提供了原料、燃料
美国的自然资源虽较丰富,但每年仍需进口大量的原料、燃料。国内消费量很大的食品饮料,如咖啡、可可、茶叶等全部依赖进口。天然橡胶、锰矿砂、铌、云母片等也全部依靠进口,制造导弹核武器所需的稀有金属,主要从发展中国家进口。1982-1983年美国从国外进口的石油等燃料占消费的32%。1988年虽有下降,但能源净进口仍占总消费的16%。
美国工业的一些零配件日益依靠进口。美国一些大汽车制造厂,如通用、福特和克莱斯勒,生产汽车用的零部件已有20-30%从国外进口。国内消费的电子产品装备中,一半以上的零部件是从海外输入的。
(三)对外贸易是调整工业结构的重要途径
美国政府有意识地通过对外贸易调整国内的部分工业结构。对一些费原料、费劳力、污染严重、技术简单、利润小的工业产品和半成品,如金属轧钢、纺织品、服装、鞋类、日用电器等,都逐渐通过进口代替国内生产,或在国外设厂加工后,再将成品运回国内销售。1994年美国进口鞋类数量为14.25亿双,价值111.41亿美元。中国输美鞋类居第1位。而国内的工业则尽可能向生产和出口高、精、尖的工业产品方面发展。
(四)通过扩大出口减少失业
1989年美国约有700万人的工作与出口有关。依靠出口维持就业的比重,农业约占10%,矿业约占9%,制造业约占6%。
(五)对外贸易是影响美国国际收支状况的重要因素
据不完全统计,1946-1970年的25年间,美国靠对外贸易获得966亿美元巨额盈余,对弥补国际收支逆差起了很大的作用。进入70年代,对外贸易经常出现逆差,使美国国际收支状况更加恶化。
三、战后美国对外贸易政策与措施
(一)贸易自由化
从二次大战结束到70年代中期,美国外贸政策主要倾向是贸易自由化。
1947年美国同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一起签订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美国同意平均降低关税21%,但降低关税的商品主要是美国垄断企业及战略储备所需要的锰砂、镍、铝、云母等工业原料,而对棉布等消费品减税极少。
1962年10月4日,肯尼迪政府为了迅速摆脱1960-1961年经济危机的影响,并企图突破西欧共同市场的关税壁垒,制定并签署了《扩大贸易法》,以取代1934年的《贸易协定法》。该贸易法除了授权总统可削减关税最多50%外,还规定总统可以削减关税50%以上,直到100%。美国政府依据上述贸易法案同西欧共同市场及其他国家共50余国于1964年5月开始举行“肯尼迪回合”减税谈判,1967年6月30日勉强达成协议,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范围内工业品关税平均削减了35%,减税分五期进行,至1972年1月1日全部完成。
在“肯尼迪回合”减税谈判实现以后,1974年12月美国国会通过了《1974年贸易法》。
《1974年贸易法》有以下特点:(1)新贸易法的重点在于授权总统就消除非关税壁垒与各国进行谈判。而原来的“扩大贸易法”的重点在于关税减让,基本上未涉及非关税壁垒问题。这是由于在“肯尼迪回合”后,资本主义世界贸易战的重点由关税壁垒转向非关税壁垒。(2)美国为了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出口,新贸易法强调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消除不仅包括工业品,也包括农产品,而农产品贸易问题在以前的贸易法中却未占重要地位。(3)新贸易法还规定了“进口补救”措施,即当进口商品的竞争发生“严重危害”时,总统有权采取提高关税、设置进口限额等措施。(4)新贸易法授权总统在国际收支发生紧急情况或外汇市场上美元汇价过度下跌时,可采取有效期150天的进口限制措施,如进口附加税和临时性的进口限额。(5)这个新贸易法的矛头还直接指向发展中国家,规定了对凡是参加石油输出国组织和原料输出国组织以及把美资企业的资金收归国有的国家,一律不给予普遍优惠制的待遇。
通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主持的七轮贸易谈判,美国的关税壁垒大大降低。在总协定成立之前的1946年,美国进口商品平均关税水平为26.4%,到1987年东京回合的减税完成之后,美国除石油以外的工业品关税将减至4.3%。
(二)新贸易保护主义
新贸易保护主义从70年代中期起在美国出现。1983年以后的经济复苏并未影响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加强。
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表现是:
1.限制进口的主要措施从关税壁垒转向非关税壁垒
据统计,美国进口商品受非关税壁垒影响的进口额从1966年的93.79亿美元增至1986年的1030.69亿美元, 20年内增长了10倍。同期受到影响的进口额占美国总进口额的比重则由36.4%增至45%,净增8.6%。
2.扩大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行动
在1984-1985年度,美国进行的反倾销调查总共有61起。美国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占所有国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比重,分别从1983-1984年度的26%和45%提高到1984-1985年度的31%和78%。
3.加强财政、金融、外汇等鼓励出口措施
在财政方面,通过对出口商品减免税收和提供补贴以鼓励出口;在金融方面,设立美国进出口银行向出口厂商提供优惠的出口信贷;在外汇方面,干预外汇市场,降低美元汇价。
(三)加强外贸管理
在贸易自由化和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基础上,出现了管理贸易制度。
1.以立法形式强调单边协调管理,使外贸管理制度法律化
1984年10月30日,美国总统里根签署了一项规定美国以后10年贸易政策的法律《1984年关税与贸易法》。该法是适应美国加强对外贸管理的需要而制定的,其主要目的在于扩大出口,限制进口,改善美国大量贸易逆差的状况。1988年8月23日美国总统里根签署了保护贸易色彩十分浓厚的《1988年综合贸易法》,该法又称为“一揽子贸易法案”。该法确立了战后美国贸易政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基本格调与战略。 《1988年综合贸易法》的实施则是以立法形式加强单边行动的具体表现。根据该法案“超级301条款”,美国可以对其出口产品实行“不公平贸易”行为的进口国家,实施报复措施,这表明美国将以单方面的政策手段来解决贸易争端或迫使对方开放市场。
2.从加强国际多边合作转为更多地使用双边协调管理的方式
随着世界经济贸易区域集团化的加强,国际多边贸易体制的削弱,美国贸易政策的重心已由多边向双边转移,加强有针对性的双边贸易谈判,以解决贸易争端与冲突,同时寻求建立区域性贸易集团,以获取更大的贸易与经济利益。例如,美国以《1988年综合贸易法》为依据,加强针对性的双边贸易谈判,强调对等互惠条件,1989年生效的“美加自由贸易协定”,将在10年内逐步实现商品的自由流动,这会给美国带来更多的出口机会。
3.突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
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知识产权贸易国,所以80年代以来,美国更加关心和加强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1988年综合贸易法》针对外国对美国知识产权存在的保护问题而制定了“特殊301条款”,授权美国贸易代表将对知识产权没有提供保护的国家认定为“重点国家”,并可自行根据该条款对上述国家的“不公正”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和采取报复措施。
5、橡胶行业在外贸中好做吗?
好做与不好做。
1.看公司的实力以及竞争力。
2.看业务员的沟通能力:语言能力,产品知识,与客户沟通能力。
没有不好的行业,只有不好的公司和业务员。
如果觉得可以,可以采纳最佳答案。鼓励一下,或者赞同加点分。谢谢啦
6、橡胶产品怎么做外贸
橡胶产品跟其他外贸产品一样可以做外贸,首先你先了解橡胶产品的相关信息。有产品合格证书、进出口证书等。其次你要找到需要橡胶产品的国外客户,然后进行谈单最后成交就可以了。
7、哪位大神能解释下中美贸易战,吾等真的不懂
中美贸易争端,又称中美贸易战,中美贸易摩擦。是中美经济关系中的重要问题。贸易争端主要发生在两个方面:一是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出口领域;二是中国没有优势的进口和技术知识领域。前者基本上是竞争性的,而后者是市场不完全起作用的,它们对两国经济福利和长期发展的影响是不同的。
中美贸易摩擦主要是以微观经济摩擦为主,但还会扩大到其他领域。2003年的人民币汇率问题已经是宏观经济摩擦,而且一直持续到现在。正如“入世”并没有减少中美贸易摩擦一样,“入市”也难以保证中国会面临少的多的限制。未来的中美贸易可能扩展到包括劳动标准、补贴、卫生检验标准、安全问题、贸易不平等、与投资和贸易有关的制度安排等多领域。
贸易摩擦政治分析
1、公平贸易取代自由贸易。美国在战后到20世纪70年代这段时间的主调是自由贸易。70年代以后因为巨额贸易赤字等问题开始转向公平贸易政策,其基本观点是认为美国市场开放度远远高于别国。而最终美国从中增强了自己的竞争力,而且常常借此来以经济手段来制裁其他国家,这就导致别的国家不服,从而贸易摩擦就产生了。
2、偏重双重标准和单边标准主义。这种双重标准和单边主义行动,很容易招致其他国家的报复行动,贸易摩擦就在所难免了。
3、利益集团对贸易政策有重要影响。各种利益集团为了实现共同的目标和利益积极影响美国立法和其他政策决策,对直接或间接关系到其成员的公共关系决策施加影响。在美国的特有制度下,我们经常会看到,对于有利于的美国的事情,美国政界睁只眼闭只眼,而对于不利于美国的事情,哪怕仅仅影响到了一小部分人的利益,也立刻会有反对的意见。
4、国会管理贸易。美国的宪法规定,国会有管理同外国贸易的商务合同,并制定和征收关税。美国的行政部门更具国际视野却不能制定对外贸易政策,更注重本地区利益的议员却可以对外贸易政策,因此贸易保护主义经常得到体现。
5、代言制度。在美国的民主制度下,议员和政府官员往往是某种利益的代言人。在选举的制度下,个人影响力和知名度对于前途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美国的政界人士不是本人拥有巨额的财产就是能得到他人的资助。官员当选后,资助的要求就可以得到体现,因此就很容易因为某些官员的一些利益而导致贸易摩擦!
案例20世纪90年代,美国曾三次对中国进行“特别301调查”,分别是1991年、1994年和1996年。入世之后,2010年10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宣布,应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申请,将按照《美国贸易法》第301条款,对中国政府所制定的一系列新能源政策和措施展开调查。这是美国自中国加入WTO以来首次动用“301条款”对其他经济体贸易行为进行调查,最终中国与美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项下进行磋商,同意修改《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涉嫌禁止性补贴的内容。
2009年,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对中国产乘用车轮胎发起特保调查。随后,美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中国轮胎扰乱美国市场为由,建议美国在现行进口关税的基础上,对中国输美乘用车与轻型卡车轮胎连续三年分别加征55%、45%和35%的从价特别关税。
2011年10月3日,美国参议院不顾中方坚决反对,以79比19的投票结果,程序性通过了“2011年货币汇率监督改革法案”立项预案。此案以所谓“货币失衡”为借口,将汇率问题进一步升级,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严重违背世贸组织规则。
2012年9月底,奥巴马签署了22年来第一个禁止外国投资的总统命令,否决三一重工的关联公司在美国的风电投资。
2012年10月8日,美国众议院发布调查报告,以国家安全为由,阻止中国两家通信设备制造商华为和中兴进入美国系统设备领域。
2012年10月10日,美国商务部终裁判定,中国向美国出口的晶体硅光伏电池及组件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
2012年10月13日,美国太阳能公司Solyndra向中国最大的三家光伏制造企业尚德、英利和天合提起“反垄断”诉讼。
2018年1月,特朗普政府宣布“对进口大型洗衣机和光伏产品分别采取为期4年和3年的全球保障措施,并分别征收最高税率达30%和50%的关税”。
2018年2月,特朗普政府宣布“对进口中国的铸铁污水管道配件征收109.95%的反倾销关税”。
2018年2月27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中国铝箔产品厂商征收48.64%至106.09%的反倾销税,以及17.14%至80.97%的反补贴税”。
2018年3月9日,特朗普正式签署关税发令,“对进口钢铁和铝分别征收25%和10%的关税”。
2018年3月22日,特朗普政府宣布“因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对中国商品征收500亿美元关税,并实施投资限制”。
2018年4月4日,美国政府发布了加征关税的商品清单,将对我输美的1333项500亿美元的商品加征25%的关税。美方这一措施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严重侵犯我国合法权益,威胁我国家发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大豆、汽车、化工品等14类106项商品加征25%的关税。实施日期将视美国政府对我商品加征关税实施情况,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另行公布。
2018年4月5日,美国总统特朗普要求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依据“301调查”,额外对1000亿美元中国进口商品加征关税。这一做法严重违反国际贸易规则。
2018年4月17日,美国商务部部长罗斯宣布,对产自中国的钢制轮毂产品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即“双反”调查);美商务部还初裁从中国进口的通用铝合金板存在补贴行为。
2011年12月14日,中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将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实施期限2年,自2011年12月15日起到2013年12月14日止。
2017年8月30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0023910和40023990税号。
2018年3月23日,中国商务部发布了针对美国进口钢铁和铝产品232措施的中止减让产品清单并征求公众意见,拟对自美进口部分产品加征关税,以平衡因美国对进口钢铁和铝产品加征关税给中方利益造成的损失。其中计划对价值30亿美元的美国产水果、猪肉、葡萄酒、无缝钢管和另外100多种商品征收关税。
2018年4月2日起,中国对原产于美国的7类128项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关税。
2018年4月17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38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商务部裁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存在倾销,国内高粱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根据裁定,自2018年4月1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时,应依据裁定所确定的各公司保证金比率(178.6%)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10079000项下。初裁后,商务部将继续对本案进行调查并作出最终裁定。商务部将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规则保障各利害关系方的正当程序权利。
2018年4月19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39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也称卤代丁基橡胶)反倾销调查的初裁裁定。
2018年4月2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卤化丁基橡胶时,应依据裁定所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26.0%-66.5%)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2018年4月20日,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37号 ,关于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反倾销措施再调查裁定的公告:调查机关裁定,在原审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进口浆粕的倾销行为导致中国国内浆粕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调查机关决定,继续按照商务部2014年第18号公告内容实施反倾销措施。
2018年5月18日,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44号,关于终止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反倾销反补贴的公告:调查机关发现近期国内猪肉价格持续下降,许多养殖户生计面临困难,在此情况下,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不符合公共利益。终止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反倾销反补贴。
8、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监管及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的备案、进出口报关、核销,应当采用纸质单证和电子数据的形式。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
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单位耗料量,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的数量,简称单耗。
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承揽企业,是指与经营企业签订加工合同,承接经营企业委托的外发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承揽企业须经海关注册登记,具有相应的加工生产能力。
外发加工,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因受自身生产工序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的某道工序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核查,是指海关通过核实数据、审查单证、核对实物及相关账册等方法检查核实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加工生产能力以及进口、运输、存储、加工、装配、转让、转移、销售或者出口加工贸易货物等情况,是否与实际相符、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复出口或者办理内销等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海关经审查、核查属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行为。
第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 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对按照规定进口时先征收税款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 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第七条 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质押、留置。
第八条 海关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条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年度报表等资料。
第二章 加工贸易货物备案
第十条 经营企业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
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不在同一直属海关管辖的区域范围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货物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应当如实申报贸易方式、单耗、进出口口岸,以及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
第十二条 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单证:
(一)主管部门签发的同意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有效批准文件;
(二)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三)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企业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四)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三条 经海关审核,单证齐全有效,并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海关应当自接受企业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核发加工贸易手册。
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办理担保手续后,海关核发加工贸易手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备案并且书面告知经营企业:
(一)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二)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
(三)进口料件属于海关无法实行保税监管的;
(四)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
(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又向海关申请备案的。
第十五条 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予以备案:
(一)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二)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海关有理由认为其存在较高监管风险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办理,并书面告知有关企业:
(一)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二)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
(三)加工贸易手册申请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延期的;
(四)办理加工贸易异地备案的。
第十六条 海关发现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提交的单证与事实不符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货物尚未进口的,海关注销其备案;
(二)货物已进口的,企业可以申请退运,也可以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七条 已经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的经营企业可以向海关申领加工贸易手册分册、续册。
第十八条 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经营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变更手续。需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 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加工
第十九条 经营企业进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从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仓库进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入。
经营企业出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向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口监管仓库出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
第二十条 经营企业应当持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经营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列入海关统计。
第二十二条 经营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并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深加工结转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经营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外发加工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进行。
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企业。承揽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
第二十四条 经营企业应当将外发加工的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运回本企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业务:
(一)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二)经营企业将主要工序外发加工的;
(三)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 经营企业和承揽企业应当共同接受海关监管。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海关要求如实报告外发加工货物的发运、加工、单耗、存储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行串换。
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并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
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第二十八条 经营企业因加工工艺需要,必须使用非保税料件的,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海关核销时在出口成品总耗用量中予以核扣。
第二十九条 经营企业进口料件因质量问题、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等原因,需返还原供货商进行退换的,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已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进行退换。
第四章 加工贸易货物核销
第三十条 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第三十一条 经营企业报核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并向海关提交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以及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单证。
第三十二条 经审核单证齐全有效的,海关受理报核;海关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原因,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报核。
第三十三条 海关核销可以采取纸质单证核销和电子数据核销的方式,必要时可以下厂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销。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延长30日。
第三十四条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依法征收税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第三十五条 经营企业因故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退运出境的,海关凭有关退运单证核销。
经海关批准,经营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按照海关对放弃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海关凭接受放弃的有关单证核销。
第三十六条 经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海关凭有关单证核销。
第三十七条 经营企业遗失加工贸易手册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
海关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对遗失的加工贸易手册予以核销。
第三十八条 对经核销准予结案的加工贸易手册,海关向经营企业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 经营企业已经办理担保的,海关在核销结案后按照规定解除担保。
第四十条 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和核销单证自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结案之日起留存3年。
第四十一条 加工贸易企业出现分立、合并、破产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办结海关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被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封存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自加工贸易货物被封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保税工厂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进料加工保税集团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加工贸易企业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单耗的申报与核定,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单耗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进口时先征收税款出口后予以退税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