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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功县外贸公司

发布时间: 2023-06-15 03:4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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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贸易公司简介

公司简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是经营进出口贸易的专业外贸公司,开展国内外贸易,中外合资、合作生产,转口贸易等方式的经营业务,****年正式挂牌营业。
主要经营各种化工原料、塑料树脂、染料和助剂、颜料及中间体,橡胶制品、化学试剂、稀土产品、化工机械、农药、农膜原料,五金矿产、农副产品、办公与家居用品、计算机及外围设备、针纺织品、汽车零配件,百货,工艺品,皮革,建筑材料,电子产品,木材,竹木制品,服装等产品的进出口业务。
目前公司贸易规模日益扩大,客户遍及世界各地,以良好的信誉得到了国内外客户的信赖,对促进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促进与世界各国的经济技术交流,增进同各国人民的友谊做出了许多积极的工作。
我们热忱的希望:你我携手,共创美好未来!

3、外贸进出口公司的经营范围怎么写?

可以写“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外贸公司和进出口公司的经营范版围可以相同,能体现企业具有出权进出口权的只需在营业执照中加入一句话:“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其他的经营范围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范围添加,只要不涉及国家限制的行业都可以添加。可以参考以下:

1、贸易及相关经营范围:建筑材料、日用百货、机械设备、机电设备、电子产品、床上用品、化妆品、玩具、工艺品、食品等产品的销售。

2、贸易公司可兼营的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咨询,礼仪服务,公关活动策划,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企业形象策划,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等。信息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等。

(3)武功县外贸公司扩展资料

外贸公司的业务范围总体分为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作为个体户或小公司来说,一般不适宜从事技术贸易,而货物的进出口贸易中的一些商品如粮食,是由一些指定公司专营的,个人不允许经营。而对于家具、家电等占用资金大、售后服务复杂的业务,对个人也不适宜。

参考资料外贸公司_网络

4、青岛敦煌外贸出口有限公司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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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杭州比较好的做外贸的公司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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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华外贸公司等,比较大的公司都集中在五矿公司附近

6、贸易有限公司如何获得进出口经营权?

你拿着企业在工商部门的资料,去外经贸申请进出口经营资质,现在是备案制度,很容易申请。
然后回工商局,更改企业备案,进行变更为具有进出口资质的企业。
如果要开展对外贸易业务,
下一步就是去海关进行企业备案,备案后就可以开展外贸业务!

一、中国当前的外经贸企业主要有以下几大类型:外贸公司(包括
部委、省级外贸公司和地(市)县级外贸公司)、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商业物资企业和外经企业。按照进一步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放宽了外贸经营权的限制。在目前仍实行审批许可制度的情况下,加快赋予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和其他(含私营企业)有实力的经济实体进出口经营权。此外,按照WTO的规章,中国获准“入世”后要在三年内完成从目前进出口经营权审批制向登记制的过渡。

二、外经贸企业审批手续
(一)生产企业
1.进一步核定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标准
目前对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审批标准已有了新调整,只要国有大型(特大、大一、大二)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即可办理批准手续。另外,对于产品技术密集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的审批标准调整为年出口供货额50万美元,其他行业的生产企业调整为年出口供货额100万美元。对已批准具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集团,其成员企业如符合上述条件,可单独申请进出口权。

具体审批和程序是:生产企业向所在省(市)外经贸委(厅)和
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提出申请,经其共同审查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将按照国家经贸委的审查推荐名单,办理批复手续。

2.适当扩大自营进出口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范围
(1)年自营出口1 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成立独立的有限责任进出口公司,经营与本企业产
品配套的相关或同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2)具备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条件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赋予与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工程承包权和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等技术人员及售后眼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

3.对经济特区内生产企业申请自荐进出口经营权试行自动登记制,经济特区的生产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并已投入生产,均可向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予以登记,即取得出口自产产品和进口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原辅材料的进出口经营权,可按规定到海关、商检、外汇、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生产企业在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过程中,对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决定不服,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向外经贸部申请复议。

(二)地(市)县外贸公司
1997年以来,有关部门对有固定经营渠道、有外贸供货、多年来对外贸发展作出了贡献的地县级外贸货源公司放宽了审定标准。对国民生产总值每30亿元(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地区每10亿元)的地市(县),原则上可考虑赋予一家进出口经营权。

对经济特区内除生产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试行由外经贸部总量控制,经济特区自行审批的办法。即:在外经贸部重新核定各经济特区现有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外贸企业)数量的基础上,按照外贸企业总数和一般贸易出口创汇规模挂钩的原则,各经济特区一般贸易出口创汇总额每增加1亿美元或一般贸易年出口创汇增长率每增加5%,可增加1家外贸企业。各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按照外经贸部规定的必要条件和标准,自行审批在经济特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目前,外经贸部已核准五个经济特区1996年的总量为2013家。

(三)科研院所
只要是具有较强的技术及技术产品研究开发能力,并在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方面取得实绩,申请进出口权前两年,委托代理出口平均创汇额不低于30万美元的科研院所,经国家科委推荐,外经贸部即受理其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核、批复工作。

截止目前为止,已有二百余家科研院所获得了其科技产品的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科研院所申请进出口权须履行以下程序:国务院各部门直属科研院所应向其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部门送科技部和外经贸部;地方科研院所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和科委提出书面申请,由经贸厅(委)和科委负责审查,取得一致意见后联合报科技部和外经贸部。科技部对各部门、各地区报送的科研院所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分批送外经贸部,外经贸部根据科技部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批复。

进出口权原则上直接赋予科研院所,不另外批准成立新的进出口公司。科研院所已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进出口权直接授予该单位;科研院所本身没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对外经营权可根据申请单位要求授予指定的一家直属全资全民所有制企业。

(四)外经公司
我国自1979年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业务17年来,成绩显著。随着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对外承包劳务队伍也进一步扩大。目前,我们主要支持和鼓励具有独立施工能力和较强经营能力的工程公司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这类公司都要求持有建设部颁发的一级工程资质证书,并与有对外经营权的公司合作有较好的对外业绩。
对出口创汇达到1亿美元的外贸公司有关部门也将授予其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权。

对设计院在国外承担过重要工程项目并持有建设部颁发的一
级勘察设计监理证书和勘察设计院,并已在外开展1—2个经营项
目,将授予其相应的勘察、设计、咨询和监理等对外经营权。

(五)商业、物资企业
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深化流
通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增强国有大中型商业、物资企业活力,加快发展第三产业。 目前,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工作已从试点阶转入正常审批,具体标准如下:

1.部门直属企业及沿海地区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内地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

2.部门直属及沿海地区以经营机电产品为主的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6亿元人民币以上,内地同类企业年销售额在2亿元人币以上;

3.商业零售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

4.为进一步考核申请企业的经济实力,增加对申报企业的资本金要求;物资企业实收资本应在1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商业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应在1 000万元人币以上(以企业财务报表为准),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地区企业可酌情放宽。

经批准赋予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企业,其进出口业务的经营范围原则上与其经批准的国内经营范围相一致。其中商业零售企业不经营进口商品的批发业务和代理进口业务,企业年进口额不得大于企业的年出口创汇额。

申报及审批程序:
地方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外经贸委(外贸局)向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申报。部门直属企业由各主管部门向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可行性报告;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企业前两年经营情况(国家统计局或地方统计局的原始统计表)和进出口实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实有资金状况;企业申请经营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等。

在收到各地方、部门申报文件后,提出初审意见告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对部门及地方申报的企业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的审查意见送外经贸部,由外经贸部予以审核批复。

(六)供销合作社企业
授予供销合作社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目的是加快供销合作社的对外开放,强化供销合作社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功能,推动我国农业的产业化,提高农产晶的附加值,发展创汇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沿海地区企业的年销售额应达到10亿元人民币以上,中西部地区企业的年销售额应达到3亿元人民币以上,其中为农民生产和生活服务的年销售额占该供销合作社企业年销售总额60%以上,已扶持当地农民建有3个以上的专业合作社,或建有1个以上的出口骨干商品生产基地。
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其进出口业务的范围原则上与其经批准的国内业务经营范围相一致,但不经营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16种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4种进口商品。

申报及审批程序:
供销合作社进出口经营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和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联合向外经贸部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申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收到申报文件后向外经贸部推荐,由外经贸部审核批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由总社直接向外经贸部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供销合作社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请示和可行性报告;企业前两年销售额和为农服务的销售额;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实有资金状况;企业申请经营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等。

(七)连锁经营企业
赋予连锁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促进连锁经营企业的现代化、国际化发展进程。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连锁经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型的连锁商店,具有统一的配送中心;

2.有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要的设施和资金,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及与经营进出口业务相适应的外贸、技术等专业人员;

3.年销售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申报及审批程序:
地方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商委(商业贸易厅、局)向外经贸部申报。部委直属企业由各主管部门向外经贸部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可靠性报告;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企业前1年经营情况(须提供销售统计表并要求主管部门和地方统计部门盖章确认)和进出口实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配送中心的情况(所在地、规模等);企业申请经营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外经贸部到各地方、部门申报文件后,由外经贸部审核批复。

三、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第一条 为深化外贸体制改革,保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积极推动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参与国际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系指依法登记注册、资本属于私人所有或私人资本控股的生产性企业或科研机构(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申请资格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私营生产企业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一)已经在生产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领取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在8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连续两年年销售收入、出口供货额分别在5000万元人民币和100万美元(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年销售收入、出口供货额分别在3000万元人民币和50万美元)以上;

(三)具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所必需的专业人员。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私营科研院所(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一)已经在科研院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在8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科研院所年销售收入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过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人民币(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具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所必需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报告;

二、企业或院所章程;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连续二年企业年检合格证明和资产情况证明;

五、申请的自营进出口商品目录;

六、代理出口的外贸企业出具的出口供货证明材料;

七、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八、高新技术企业需出具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五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向注册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审批。

第六条 经批准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凭批准文件到海关、出入境检验、外汇、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后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分立、合并、变更自营进出口商品目录,须报外经贸部批准;变更企业名称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报外经贸部办理相应批准手续;注销的须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七条 权利和义务
经批准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享有的
权利和应承担义务如下:
一、可以直接从事自营进出口业务。

二、在批准的进出口业务范围内,可以经营本企业或院所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或院所生产、科研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

三、可以申请加入进出口商会、参加国家和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并得到国家对外贸易方针和政策的指导。

四、在从事自营进出口贸易活动中,可以享受与公有制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相同的待遇。

五、遵守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六、接受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进出口商会的监督、管理和协调。

七、积极出口创汇。

第八条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开展进出口业务,要积极支持,加强指导,做好服务和规范化管理工作。

第九条 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如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撤销自营进出口权的处罚。

7、如何找可靠的进出口公司挂靠做外贸?

个人外贸挂靠外贸公司流程:
1)在挂靠前先尽量了解你所想挂靠的外贸公司,
A.包括公司信誉(是否能拿到你该得到的佣金),
B.操作人员的素质(防止部分素质较差的公司或操作人员乱捣客户,同时了解该公司操作员做单证的水平,防止在操作过程中造成不必要的人为损失),
C.外贸公司的实力(是否能在收到信用证后配套资金,能否及时的提供资金支持是我们挂靠外贸公司的首选条件)。
D.和你谈挂靠业务的人员基本情况(有部分外贸公司的员工,因业务能力有限,所以在自已做业务的过程中又替别人在本公司找挂靠,但是由于此部分人员在公司内职位较低,并不是负责人或业务负责人,所以有时一开始谈好的佣金在最后时不能兑现)

2)必须在挂靠前签好正规的合同,明确双方的义务及责任,做到“先小人后君子”。

3)在明确和外贸公司的义务责任后,自已要及时与客人沟通,若是关系较好的客人,可以和客人明讲你时通过该公司代理的;若是刚开发的客人,并且客人不愿意和个人打交道,你可以向客人介绍一下你所挂靠的外贸公司,并且以该公司业务人员的身份和客人打交通,前及时将相关情况在两者间进行沟通。

4)在和客人签合同时,需要以你所挂靠的外贸公司的名义与客人签合同(外贸公司为第一责任人),同时你根据该合同和外贸公司签订相关的合同。

5)在客人根据合同开立信用证时(或以其他方法交易时),必须考虑业务的安全可靠,同时又要考虑客人的利益,因为这种业务是:“一手托两家”,任何一家产生损失,都无法脱掉关系。在业务过程中帮外贸公司共同审核付款条款,删除各种软条款/霸王条款或其它可能存在陷井的条款。

6)和外贸公司共同寻找加工厂(供货商),坚持货比三家,兼顾产品的质量/外观/价格等方方面面的因素,综合考虑。

7)货物装运后,无论客人是否要求,都要及时将装运信息发给客人,并告知具体的到达日期,发运过程中对货物进行跟踪。

8)货物到港后帮助客人处理可能产生的问题,及时提供客人所要求的合理的单证(部分产品在清关时,部分国家的海关会要求部分额外的单证)或证明。

9)跟踪客人的付款情况,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与外贸公司沟通。

10)货款到时,到外货公司收款。

11)记住“在操作过程中发生问题时,及时与客人/外贸公司进行沟通,想办法解决问题,千万不要回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