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外贸易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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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外贸易行政管理战略手段有哪些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遵循价值规律的作用,主要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对外贸易。经济手段是指国家通过调节宏观经济变量,对微观经济主体行为施加影响,并使之符合宏观经济发展目标的间接调控方式。
经济手段的特点是遵从物质利益原则,遵循经济规律,间接影响企业利益,引导企业行为,不具有行政命令的强制性。我国运用的经济调控手段主要有汇率、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国家运用这些经济杠杆,通过市场机制,影响各调控对象的利益,以实现调控外贸活动和外贸经济关系的目的。
一、汇率与汇率制度
汇率变动直接作用于一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汇率调控是一国实现进出口总量平衡和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的重要经济杠杆。
1994年1月1日我国对汇率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进行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实行银行结汇、售汇制,取消外汇留成、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改变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取消对外汇收支的指令性计划,国家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实现对外汇和国际收支的宏观调控。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汇率制度,从1996年起我国又采取了一些新的改革措施:1996年4月1日起,取消了若干对经常项目中的非贸易非经营性交易的汇兑限制;1996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外商投资企业银行结汇售汇制;1996年11月27日我国政府宣布,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规定的义务,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
1994年以来我国进行的汇率制度改革,无论从深度、广度,还是从影响来看,都比以往的改革更为彻底和全面。
首先,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使我国的汇率形成机制发生了重大变化,汇率杠杆调节作用明显加大。
其次,实行银行结汇售汇制,为各类外贸企业提供了相对平等竞争的环境,有利于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
第三,取消国际收支经常性交易方面的外汇限制,实行货币的自由兑换,为企业提供了宽松的用汇条件,有利于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
第四,建立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使我国外汇市场进一步完善,国家运用经济手段调控进出口贸易的能力进一步加强。
总之,我国汇率制度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让市场信号调节进出口企业行为,使市场机制在对外贸易宏观调控中发挥基础的作用,使汇率成为调节进出口活动强有力的经济杠杆。
2005年7月2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二、对外贸易税收和税收制度
(一)对外贸易税收
对外贸易税收按贸易流向可分为进口税和出口税,包括进口关税、进口商品税、出口关税、出口商品税。其中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仅对进出口的商品课征,体现对贸易商品和非贸易商品在税收上的差别待遇;进口商品税和出口商品税又称国内商品税,是对国内外商品同时课征的税,目的是平衡国内外商品的税负。
在当今国际贸易中,世界各国都积极鼓励出口贸易,绝大多数国家都不征出口关税。我国同样对出口贸易采取鼓励政策。因此,我国的对外贸易税收主要是通过征收进口关税和国内税实行和完成的,而对出口税收则更主要地表现为出口关税的减免和出口退税。对外贸易税收和国内税收一样,也是一种再分配形式,具有强制性、无偿性的特点。
由于对外贸易税收的涉外性,因此具有国内其他税种不可替代的作用。
首先,对外贸易税收可以保护一国在对外贸易交往中的利益。主权国家通过对外贸易税收可以获取关税优惠对等待遇,同时也可以把其作为反对贸易歧视的武器。
其次,国家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运用对外贸易税收调节进出口商品结构、品种和数量。特别是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对外贸易税收往往是贯彻本国有关进出口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的重要工具,是国家对进出口活动进行控制与干预的主要政策手段。
第三,对外贸易税收可以增加一国的财政收入,为国家积累必要的建设资金。
(二)关税与关税政策
1.关税政策
关税是指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设置的海关根据国家制定的关税税法、税则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一种税。关税手段被世界贸易组织视为透明度最高的对外贸易调节工具,因而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使用。
1992年以后,我国开始实行适度开放与适度保护相结合的关税政策。为了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并尽快恢复我国在关贸总协定缔约国的地位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重新调整了关税政策,逐步扬弃消极的保护政策,实行以产业与技术倾斜为中心的适度开放与适度保护的关税政策,按照关贸总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的要求,逐渐、较大幅度降低关税总体水平,结合国内产业政策,调整关税结构,建立一个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允许下的调节和管理进出口贸易的新体制,推动贸易自由化进程。
2.关税税则和税率
关税税则是国家通过立法程序公布实施,并按商品类别排列的商品分类目录及税率表,是海关征收进出口关税的依据。我国的《海关进出口税则》是《进出口关税条例》的组成部分。现行的《海关进出口税则》是于199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它是以国际上广泛采用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编制的,共分为21类、97章。
我国进口税则分设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和普通税率4个栏目。最惠国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贸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协定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参加的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特惠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普通税率适用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货物。
我国绝大多数税目的税率使用从价税,只对少数税目实行从量税、复合税和滑动税。
关税税率是对课征对象征税时计算税额的比率。关税政策是通过关税税率具体体现和贯彻实施的,关税的经济杠杆作用也是通过不同的关税税率和关税结构来实现的。自1986年4月开始,我国对进口关税税率进行了多次调整,1991年开始多次大幅下调,到2002年我国进口关税的平均税率已降至12%,达到了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附件8“货物贸易减让表”的规定,我国关税平均水平到2005年下降到10%。
3.关税减免
中国的关税减免分为三种:(1)法定减免,指《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给予的关税减免;(2)特定减免,指依照国家规定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所实行的关税减免;(3)临时减免,指法定减免、特定减免规定范围以外的临时减免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