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贸上,怎样拒绝客户提出的延长质保期的要求
如果少于起订量,
你们的确有困难的话,
可以嚷客人增加,
客人一般都会理解的.如果不够整货柜的话,
可以着客人收散货费.
2、外贸业务国外客户要货到付款怎样委婉的拒绝
外贸业务是国际贸易的交易,没有必要委婉的表达,直截了当的说明情况,千万不能含糊其辞,以免引起误解,导致不必要的麻烦后果。
3、做外贸,如何应对被客户拒绝?~
分析客户拒绝的原因,及时跟进并制定策略。是产品规格不符合客户要求?是价格太回高?是装运期或其它服答务太差?是已经有固定的采购渠道?
分析客户背景和采购习惯。客户是进口商?分销商?终端用户?比如:不同的客户对价格和品质的敏感程度是不一样的。进口商采购量大但是喜欢压价格。分销商采购量适中对价格也比较敏感。终端用户忠诚度高,喜欢稳定的价格和品质。
对于被拒绝的客户资源,也可以整理出来。隔一段时间,问候一下。坚持下去就可能有收获。
做销售,被客户拒绝是常事,平常心对待即可。可以给自己积极的心理暗示来解压。比如说:这个客户拒绝得太帅了。这个客户电话挂得太有性格了。等等。
4、外贸中面对拒绝付款的客户该怎么处理?
我司去年代理出口一批几柜的行李箱到意大利,是开了不可撤消的信用证(没有不符点)。但对方收到货后说里面的货是垃圾,并印了照片回来,他们要求对方银行拒付货款,并通过的意大利警方告我司商业诈骗!但我们这里出口是经过海关查验相当严格!不可能是我们把垃圾出口的!请问他们为什么可以这样拒付货款,面对这样的问题我们应该怎样做好? 分析: 在外贸出口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情形下,如果单据没有不符点,出口商(受益人)是可以获得款项的。因为信用证交易中,强调的是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即所谓的单据买卖,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及/或服务,这也是理论上所说的信用证交易的独立抽象性原则。但是,信用证交易的独立抽象性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当出口商有欺诈行为时,开证行是可以拒付的,这也称为信用证交易独立抽象性原则的例外。也就是说,当信用证交易中存在欺诈的情形,如装运的货物为没有价值的垃圾时,银行显然也没有义务遵守独立抽象原则。这也是各国司法实践所同意的一般观点。 你所提及的问题,实际也就是该出口案例是否就是例外?按照贵司所说,贵司的货物经过出口的海关查验,且贵司也没有装运垃圾。但对方(进口商)确实也向意大利警方以商业诈骗的理由报案,且拍摄了照片为证。因此,本案关键是事实究竟如何,即如何认定的问题。 我认为,对此案事实的认定,关键是如何提供证据的问题,对此需要作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贵司提供证据证明贵司所交付的货物不是垃圾,而是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对此,光有海关的查验和报关文件是不够的,因为海关不可能查验每一批货物,且海关的查验是从货物监管角度看待的。因此贵司需要提供船公司收到的货物不是垃圾的证明,如托运单、大副收据、提单等,同时也需要提供出口经验证明,证明货物是符合合同要求的。进一步的证据是工厂向贵司提供货物的质量凭证、运输(到装运港)的凭证、在工厂起运的凭证、装运港仓库的收货凭证。以这些证据证明贵司提供的货物是合格的、不可能是垃圾。另一方面,在于贵司能否证明对方所说的货物(包括照片),并不是贵司交付的货物。这可以通过运输货物的船公司的单据和证明、照片所指货物与贵司交付货物是否具有同一性等予以说明。 当然,如果意大利警方认为对方所指称的垃圾货物就是贵司交付的货物,则警方是有权通知银行停止付款的,理由在于欺诈是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的例外。 对本案的实际处理,处理贵司提交前述两方面的系列证据外,贵司应当自行以及通过贵司的往来银行(参与本案信用证交易的银行)与意大利开证银行交涉,要求其付款。这样迫使意大利银行要求进口商提供确实的证据以证明收到的来自贵司的货物为垃圾。 并且,由于贵司是外贸代理人,贵司应当向进口商告知国内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联系方式等,与此同时也应当向国内委托人告知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适用合同法第403条。或者当进口商与国内委托人在贵司对外订立合同时,就相互知晓的情形下,告知本案的实际情况,并告知国内委托人根据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直接与外商交涉。当然,本方案基于贵司与国内委托人之间是委托关系而不是行记合同关系的前提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