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对外贸易的基本原则?
我国对外贸易的基本原则
1、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原则
①含义:独立自主是指自己拥有处理本国事务的权力,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自力更生是指主要依靠本国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充分利用本国资源发展本国经济。
②原因:只有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才能自主地掌握本国的经济命脉,逐步建立起独立的、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实现社会主义的经济独立,进而保证政治独立;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才能在发展对外经济关系中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保护国家的经济安全。
③正确处理独立自主、自力更生与对外开放的关系: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绝不是闭关锁国、固步自封,排斥同国外进行经济贸易合作。自力更生与发展对外经济关系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是实行对外开放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才能以平等的地位与其它国家发展对外贸易,提高我国在经济交往中的地位和作用,才能充分发挥自身潜力,不断发展我国经济,创造出丰富的物质财富,为对外贸易提供物质条件;对外开放是增强自力更生能力的重要途径,通过发展对外经济关系,可以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的文明成果,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提高,增强自力更生的能力。
2、 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
平等互利就是国家不分大小、不分贫富与强弱,无论社会制度与意识形态有何差异,都应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平等相待,互相尊重对方的主权和选择自己发展道路的意愿,使双方都能获得各自的利益。这是市场经济的普遍原则,也是各国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前提。它要求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要符合对等的原则,在贸易协定中不能有损害一方主权的要求,不允许不等价交换的发生等
3、发展对外贸易与保护民族工业相辅相成,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
贸易自由绝不等于进口失控,特别是一些基础产业和新兴产业与国外存在较大差距时,更要对进口严格控制,以保护国内工业正常发展。在发展对外贸易时,面对国外采取倾销手段,直接打击我国相似产品的产业的不公平竞争,我国也应采取反倾销措施。
4、正确对待资本主义国家的东西
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既有对立的一面,又有继承的一面。在发展对外经济关系中,既要大胆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包括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一切有益的东西,又要坚决抵制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决不允许资本主义腐朽的东西在中国泛滥。
2、关于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初探
本篇文章来源于 “论文地带” 转载请以链接形式注明出处 网址:http://www.lunwenzone.cn/2006/1-13/20111.html
「内容提要」:2004年7月1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开始实施。新的对外贸易法是我国对外贸易新形势下的产物,基本适应了我国对外贸易的现实状况。本文在对新外贸法中增加的新内容详细介绍的基础上,总结了其对WTO协议基本原则的贯彻情况,并粗浅的分析了其在结构、规则、功能等方面的特点,最后提出了在该法实施过程中需注意的两个问题。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新内容 WTO的基本原则 特点 问题
一、概述经过十五年艰苦不懈的努力,在2001年12月11日中国终于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第16条的第4项规定,“各个成员方应保证其法律、规章与行政程序符合附件各协议规定的义务。”根据该规定,各成员方的国内法的制定和实施不得违反WTO一揽子协议的内容。《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67条写明,“中国一贯忠实履行其国际条约义务。中国将保证其有关或者影响贸易的法律法规符合《WTO协定》及其承诺,以便全面的履行其国际义务。中国将通过修改其现行的国内法和制定完全符合《WTO协定》的新法的途径,以有效和统一的方式实施《WTO协定》。”
因此,通过立法机关对与WTO规则不符的旧法的废止、修改以及制定完全符合WTO规则的新法成为中国作为WTO成员需履行的主要义务。事实上,中国在这方面已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并且卓有成效。加入WTO三年来,为履行我国的承诺,立法机关已经清理各种法规和部门规章2300多件。其中通过人大、国务院和各部门修订了320多件,废止了830多件,涉及到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投资等各个方面。全国各个地方政府共清理出有19万多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它政策措施,并根据WTO规则和中国入世承诺分别对其进行了修改和废止。 [1] 其中最受瞩目的举措则是对外贸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和通过。1994年的对外贸易法有很多不符合WTO规则的内容,且业已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的现实状况。随着我国加入WTO,开始履行WTO的条约义务,对外贸法进行修订就成为迫在眉睫的立法任务。新的对外贸易法经讨论已于2004年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修改后的外贸法为11章70条,比旧的外贸法增加了3章26条。新的外贸法修改和删除了与中国经济与贸易现状不相适应的内容,依据WTO的规则,包括WTO的基本原则,贸易领域的有关协定以及中国的承诺和当前的对外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增加了新的内容。尽管新的外贸法有些内容仍然十分抽象和原则,需要细则进行落实,但作为对外贸易的基本法,它已充分体现了WTO协议的内容,反映了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现实状况,是一部较为完善的用于调整外贸关系的法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新内容新的对外贸易法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和对外贸易迅速发展,加入WTO的新形势下出台的关于对外贸易的基本规则。为适应这种新的形势,立法者对旧的外贸法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在新的外贸法中增加了新的制度。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对外贸易经营权在我国旧的外贸法体制下,个人是不可以进行对外贸易活动的。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和履行WTO承诺的需要,同时考虑到在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边贸活动中,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已经大量存在的现实情况,将对外贸易活动的主体扩大到个人就成为必要。新的对外贸易法规定,“对外贸易活动的主体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以对外贸易基本法规则的形式明确了个人进行对外贸易活动的合法性。
与此密切相关的是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变化。依照旧外贸法的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不但必须满足外贸法所规定的条件,还必须得到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在这些限制条件下,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只是很少的一部分,大量的对外贸易都必须通过外贸代理制度来进行,无形中增加了对外贸易活动的复杂性,严重的限制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这与各国允许自由进行对外贸易的普遍实践不符,也有悖于WTO贸易自由的精神实质。新的外贸法摒弃了这一计划体制衍生的陈旧的制度,规定只要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或有其他执业手续,并在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了备案登记,无论个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都可以经营对外贸易,即以登记制代替了审批制。
新的外贸法遵从WTO崇尚贸易自由的原则,改变了旧法中限制贸易自由的规定,消除了进行对外贸易的资格限制,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为进一步扩大我国的对外贸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国营贸易制度新的对外贸易法增加了关于国营贸易的规定,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外贸法中的国营贸易管理制度源于 GATT1994第17条以及服务贸易协定第8条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各缔约方可以在国际贸易中建立或维持国营贸易,即对部分领域的货物贸易,授权特定的进出口企业经营,但国营贸易企业也应遵守WTO一般规则的约束,按照非歧视的原则组织活动。由于国营贸易具有确保国家在一些关键领域享有直接的控制权从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的作用,因而在一国贸易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普遍存在于各国的外贸法中,是国际上的一种通行做法。对于我国来说,国营贸易在维持国计民生,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更是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这项重要的制度在旧外贸法中却丝毫没有提及,这与我国的现实以及各国的外贸立法是不相一致的。尽管新的外贸法只对其做出了原则的规定,但是我国立法首次以位阶较高的基本法律形式对国营贸易管理制度的规定,一方面体现了我国外贸立法与各国普遍立法实践趋向一致,一方面也是我国立法重申WTO规则的表现。
(三)进出口自动许可制度新的外贸法第十五条是关于进出口自动许可的制度。 [2]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是当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采取的管理进出口贸易的重要手段。WTO为保证成员国间的贸易自由和扩大市场准入,制定了《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这个协议规定了两种许可证制度,一是自动进口许可证制度,一是非自动进口许可证制度。自动进口许可证主要是为国家统计进口贸易提供数据,是各国对进出口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新的外贸法以明确法律条文的形式给予这种制度以合法依据,从法律上肯认了这种制度存在的价值,是对我国外贸法的完善,也是在实践中管理对外贸易活动的需要。
(四)对货物、技术及服务的进出口采取必要措施的制度旧外贸法已有关于限制或禁止进出口某些货物、技术及服务的制度,主要集中在该法第十六和十七条。新的外贸法也用两条对采取必要措施进行了规定。与原来外贸法分别规定采取限制措施和禁止措施不同,新的外贸法在第十六条中将限制或禁止措施进行了合并规定,而在第十七条中规定了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的安全例外。从具体内容上看,新的外贸法在原来外贸法的基础上,增加了WTO规则中规定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一些情况,同时对原来外贸法的措词进行修改而与
本篇文章来源于 “论文地带” 转载请以链接形式注明出处 网址:http://www.lunwenzone.cn/2006/1-13/20111.html
3、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实行全国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的原则。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是指由中央政府统一制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制度。对外贸易政策措施只能由中央政府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能自行制定。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包括:方针、政策的统一;法律、法规的统一;各项外贸管理措施、制度的统一。(二)维护公平、自由对外贸易秩序。但是,自由并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应建立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建立在平等、有序、公平竞争的基础之上。任何在中国境内从事对外贸易的经营者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三)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进出口设置、维持禁止或者限制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四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鼓励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
第十四条 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我国对外贸易的基本原则
我国对外贸易的基本原则:
1、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原则。独立自主是指自己拥有处理本国事务的权力,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自力更生是指主要依靠本国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充分利用本国资源发展本国经济。
2、更要对进口严格控制,绝不是闭关锁国、自力更生的原则。在发展对外经济关系中、固步自封,都应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平等相待,又有继承的一面,以保护国内工业正常发展、不分贫富与强弱,使双方都能获得各自的利益,才能以平等的地位与其它国家发展对外贸易。
3、自力更生。是指主要依靠本国人民的智慧和力量、自力更生是实行对外开放的前提和基础。它要求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要符合对等的原则,实现社会主义的经济独立、 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 平等互利就是国家不分大小,面对国外采取倾销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