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外贸前沿 » 外贸非六类企业
扩展阅读
国际贸易专业男女比例 2020-08-26 05:18:03
宁波外贸网站制作 2020-09-01 16:26:57
德驿全球购 2020-08-26 04:14:27

外贸非六类企业

发布时间: 2023-05-23 18:10:42

1、出口企业的定义 谢谢。。。

所谓出口企业,一般是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现行出口企业主要包括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工贸企业、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特准退(免)税企业。

(1)外贸非六类企业扩展资料:

我国现行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具体有下列八类:

一、第一类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含外贸总公司和到异地设立的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对出口企业在异地设立的分公司,凡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可汇总到出口企业总部统一向其主管部门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对只是提供货源,而没有取得外经贸部批准进出口经营权的市(县)外贸企业不可以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第二类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以及经省级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度的哗余纳国有,集体生产企业。

三、第三类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企业、集生产与贸易为一体的集团贸易公司等。这类企业,既有出口货物生产性能,又有出口货物经营(贸易)性能。

凡是执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无生产实体、仅从事出口贸易业务的,可比照第一类外贸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凡是有生产实体,且从事出口贸易业务,执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的,可比照第二类自营生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

四、第四类是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外贸投资企业;收购货物出口乱没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以货币采购的国产设备也享受退税政策。

五、第五类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有进出口权的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亦可办理退税。

六、第六类毁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企业和合资连锁企业(简称“商业合资企业”),其收购自营出口业务准予退税的国产货物范围,按外经贸部规定出口经营范围执行。

七、第七类是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企业。这类企业有:

1. 将货物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2. 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

3. 将货物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外轮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

4. 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企业;

5. 利用国外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机电产品的中标的企业;

6.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处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的企业;

7. 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货物的企业;

8. 对外进行补偿贸易项目和易货贸易,以及对港澳台贸易而享受退税的企业;

9. 按国家规定计划向加工出口企业销售“以产顶进”钢材的列名钢铁公司;

10. 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

八、第八类指定退税的企业。为了严防假冒高税率货物和贵货物出口,杜绝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发生,对一些的贵重货物的出口,国家指定了一些企业经营。由这些企业出口的这类货物,

可予以退税,不属于国家的指定企业,即使有出口经营权,出口这类货物也不予退税。但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贵重货物,给予退(免)税。

2、外贸公司分哪几种呢?

1,你说的纯外贸公司是不是指只从事贸易,即自己并不生产产品的工厂,产品是从其他公司采购来的.
2,另外还有一种外贸公司是工贸结合的,即公司有自己的工厂,出口的产品主要是自己工厂生产的.
3,或者这么分类:有自营出口权的外贸公司,这种外贸公司可以获得国家的出口退税;没有出口权的外贸公司,这种公司需要挂靠到有出口权的外贸公司才可以出口.

其实这些是非常浅显的问题,你不是做外贸这一行的不知道.
跟外贸有关的公司有:货代公司\物流公司\报关报检行\货运公司\船公司

3、外贸企业的定义是什么?

外贸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从事进出口业务经营活动的权力。这是企业独立性的基本要求,即企业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独立自主地进行经营活动。企业要有稳定的、适销对路的出口货源和出口渠道,或有一定的进口订户和进口渠道。经营的商品质量要好,适销对路,使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能力,进口商品能满足国内四化建设和用户的需要。

(二)拥有为直接从事进出口商品交换活动所必需的人员(包括管理、业务、外语和技术干部)、资金和物质技术设备,并有自主的支配权和使用权。没有一定的人员、资金和物质技术设备,企业就无法进行经营活动。企业不能自主地支配和使用它所具有的人员、资金和物质技术设备,企业就失去了经营的活动。

(三)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以收抵支,并能取得盈利。这是企业独立经营的核心。为此,就必须对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耗费,进行正确的计算和严格的监督,用自己的收入抵补开支,保证取得盈利。企业盈利的一部分以税收形式上缴国家;另一部分留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业务经营和职工福利。这是社会主义企业必须承担的经济责任。

(四)具有法人的权利和地位。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并能独立地行使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经济组织。凡是实行独立核算,进行独立经营的外贸企业,依法取得法人的资格和地位后,即成为受法律承认和保护,并可依法行使法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独立单位。所以,企业取得法人的资格和地位后,就可以在银行开立帐户,对外签订经济贸易合同,对经济后果负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上述四个方面是外贸企业的基本特征,也是外贸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它们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

二、外贸企业的种类外贸进出口的任务是由不同类型的企业共同完成的。外贸企业经营的商品种类不同,经营规模不同,因而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一)按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划分,外贸企业主要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

全民所有制的国有外贸企业,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人民所有,是社会主义对外贸易的主导力量。为了保证我国外贸持续发展和国家的外汇收入,必须有若干全国性、专业化、社会化的外贸专业总公司来经营进出口业务,并继续发挥他们在经营外贸中的主力军作用。国有外贸企业的形式主要有: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及其
分公司;工贸公司;工贸结合的公司;以企业和企业联合体为经营实体的外贸公司;产供销、内外贸结合的联合公司等。

外贸是指与国外有生意交往或者说业务来往贸易..国内公司一般都是有进出口经营权才能与国外生意交往....但不能说有进出口经营权就一定是外贸公司

4、国家规定的六类企业是指哪六类?

六类企业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在2004年发的一个文件中规定的有六种类型的企业,即:国税发[2004]64号文件,具体是: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御岩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三)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四)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五)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六)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参加失业保险的主要有以下六类:
第一类: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外资、合资、乡镇等所有企业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私营企业业主自愿参加失业保险。
第二类:经费核拨、核补、自筹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宴拆迟
动者(不包括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职工)。
第三类:学会、研究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指社会团体设立的常设工作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不是指参加社团活动的会员)。
第四类:民办非企业(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六类企业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在2004年发的一个文件中规定的有六种类型的企业,即:国税发[2004]64号文件,具体是: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三)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四)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五)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六)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参加失业保险的主要有以下六类:
第一类: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外资、合资、乡镇等所有企业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私营企业业主自愿参加失业保险。
第二类:经费核拨、核补、自筹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
动者(不包括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职工)。
第三类:学会、研究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指社会团体设立的常设工作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不是指参加社团活动的会员)。
第四类:民办非企业(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科研机构等),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五类:机关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工勤人员。第六类: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晌李雇主自愿参加失业保险。

5、外贸公司信用等级依据何标准评A、B、C等

外贸公司信用等级依据来源于税局的一份文件: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试行) 办法》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9〕28号 2009-02-19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有效 生效日期:2009-02-19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试行)办法》业经2009年2月6日召开的省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省局决定从2009年3月1日起实行。对现有出口企业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的评定工作,省局要求最迟在今年4月底前完成。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广东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简化出口退税人工审核,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提高出口退税审核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的各类纳税人。 二、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的评定工作。分类管理等级的评定,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三、根据我省出口退(免)税管理现状,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设置A、B、C、D四类。 四、A类企业的评定标准 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其出口退(免)税管理等级可以定为A类: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 (二)生产型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三年以上,且上年度应退税出口额超过8000万美元或一般贸易出口额超过3000万美元;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五年以上、上年度应退税出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且从本省购进的应退税出口货物占其应退税出口货物总额的70%以上、从商贸流通企业购进(从农副产品收购单位及集团公司代理销售单位购进的除外,下同)的应退税出口货物不超过其应退税出口货物总额的20%(其中从外省商贸流通环节购进的应退税出口货物不超过其应退税出口货物总额的10%)。 五、B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除外),其出口退(免)税管理等级可以定为B类: (一)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含)以上。 (二)未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和外贸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生产型出口企业上年度应退税出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或一般贸易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外贸企业上年度应退税出口额超过2000万美元,且从商贸流通企业购进的应退税出口货物不超过其应退税出口货物总额的30%。 2.出口退税评估及纳税评估结果正常。 3.连续两年无拖欠税款行为发生。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等级一律定为D类: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 (二)出口企业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帐簿、凭证、资料。 (三)外贸企业上年度从商贸流通企业购进的应退税出口货物占其应退税出口货物总额50%以上。 (四)近两年来曾发生过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 (五)已被立案正在查处或日常管理中已发现有偷骗税嫌疑。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暂不参与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并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管理: (一)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但一直未发生应退(免)税出口业务的出口企业。 (二)出口退(免)税认定时间不满一年的出口企业。 (三)自首笔应退(免)税出口业务发生之日起不满一年的生产企业。 (四)符合小型出口企业出口额标准的生产企业。 八、除已被评定为A、B、D类和暂不参与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以外的其他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等级评定为C类。 九、对A类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管理 (一)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对A类出口企业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实行比常规管理出口企业更为优化的服务措施。 (二)在税务部门受理申报环节,优先受理A类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对具备条件的,可使用电子申报或预申报等方式。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可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应向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及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企业除外)。 (三)简化办税手续,提高退税效率。A类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办理出口退(免)税各项单证收集期间,可边收集单证边用电子数据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退税部门先用相关电子信息审核通过后,可按审批程序给予办理退税。待企业单证收齐并按规定期限报送到退税部门复核后,再办理已退(免)税款的相关核销手续。退税部门在审核时,可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外贸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并及时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属于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对尚未到期结汇的,退税部门审核退(免)税时,可暂时免予审核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 (四)对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且生产周期通常在1年以上的生产企业,除按照规定提供电子数据及申报表外,在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等资料,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退税部门可据此按现行出口退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手续;企业在退税凭证收集齐全后,应及时向退税部门提供。 (五)可暂不实行出口货物单证备案制度。 (六)出口企业在办理退(免)税工作中碰到的实际问题,可通过电话、信函、约谈等“直通车”服务方式直接向县(区)、市或省国家税务局反映。 (七)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暂时不能满足全省出口退税需求时,对A类出口企业优先办理退税。 (八)在出口退(免)税审核中,出现报关单信息、出口收汇核销信息、专用发票、专用税票信息缺失或错漏的,优先安排排查或采取措施及时补录相关信息。 (九)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A类生产型出口企业的退(免)税业务可委托县(区)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十)定期召开A类出口企业专题座谈会、政策宣讲会、业务咨询会以及国家相关重大出口退(免)税政策、法规出台前的意见征求会等。 十、对B类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管理 (一)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可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应向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及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企业除外)。申报时不需提供备案单证,由企业按申报顺序装订成册,存放企业备查。 (二)退税部门在审核时,可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外贸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并及时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属于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对尚未到期结汇的,退税部门审核退(免)税时,可暂时免予审核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 (三)简化出口退(免)税人工审核,除税务总局、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人工审核必审项目外,其余项目可不再进行人工审核。 (四)及时办理各类出口退(免)税业务,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范围内及时办理退税。 十一、对C类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管理 (一)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必须按规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及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企业除外,但属于国税发[2004]64号文第二条所列企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网上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申报时不需提供备案单证,由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之日起15天内按申报顺序装订成册,存放企业备查。 (二)退税部门按现行出口退(免)税规定进行审核、审批工作,对企业的申报资料逐笔进行人工审核,同时进行计算机审核,也可根据审核需要,要求企业提供备案单证。退税部门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属于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企业,退税部门必须将试点企业申报退税数据与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比对相符后,方能办理退(免)税。 (三)退税部门要做好对企业的出口退税评估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和疑点及时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方可办理相应的退(免)税。 (四)退税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培训辅导工作,指导企业按政策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定期对企业进行巡查,及时掌握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 十二、对D类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管理 (一)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企业,必须在国税发[2004]64号文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网上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及各项备案单证。 (二)退税部门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同时还应对其退(免)税申报资料及备案单证进行严格审核。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必须加强调查核实,需要函调的,对函调部分暂缓退税,并视回函情况按规定处理;对自产产品,必须在核实其生产能力、纳税情况无误的情况下方可办理退(免)税。对外贸企业从本地供货企业购进的货物,如供货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不是A级或B级的,主管征税部门应每半年对供货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一次实地核查,并向退税部门提供核查报告,核查无误的,退税部门方可办理相应退(免)税。对外贸企业从外地供货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原则上要求对每一家供货企业定期分批进行函调,对回函无误、交易及纳税正常并排除骗税疑点的,退税部门方可办理相应退(免)税。属于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企业,退税部门必须将试点企业申报退税数据与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比对相符后,方能办理退(免)税。 (三)退税部门要重点加强对企业的出口退税评估分析,定期从出口和退税增长率、出口商品结构、出口单价、货源、进项税额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分析,对于发现的疑点及时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方可办理相应的退(免)税。 (四)退税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辅导培训工作,指导企业按政策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定期对企业进行巡查,及时掌握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征退税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异常情况。 (五)D类出口企业,两年内不得参加其他等级的评定。 十三、出口企业的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经县(区)级国家税务局评定后,交由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审定,评定为A类和D类的出口企业名单要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暂不参与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的出口企业如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一律按照D类管理;如已达到A、B、C类评定标准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区)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后,在下一个评定期正式评定等级之前可暂按C类管理。对出口与退税业务管理风险较大(如出口敏感产品及从敏感货源地购进出口货物)的出口企业,各级国家税务局在评定分类管理等级和日常管理时应从严掌握。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或申请提高分类等级的工作从每年1月上旬开始至1月底结束。 十四、退税部门应对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实施动态管理。实行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征退税衔接。征管部门应定期将出口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告知退税部门,对涉及纳税信用等级调整以及纳税评估存在重大疑点或异常的出口企业,应及时向退税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稽查部门对出口企业及出口供货企业进行立案检查的,应及时通知征退税部门,并在结案后及时将结案情况告知征退税部门。退税部门应加强对所辖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评估分析,结合本地区特点和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评估工作,要从出口及退税增长率、购货来源、出口商品结构、出口单价、报关口岸、出口退税率、换汇成本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分析,并及时对疑点进行核实。 退税部门应根据评估分析结果以及征管、稽查等部门提供的信息和有关情况,评定和及时调整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等级,出口企业明显不符合已评定的管理等级的,应立即降低其相应的分类管理等级。退税部门应及时将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及调整情况通知征管部门。 附件: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表

6、什么叫做制造企业?什么叫做外贸企业?外贸又分为多少种?企业分为多少种?主要又是做什么的?

制造型企业一般就是指工厂,有自己的设备、厂房、流水线,可以自造自营产品。外贸企业一般就是指代理商,一级代理就是直接代理制造型企业也就是工厂的产品出口,通过网络、展会等销售模式销往国外,当然其中还会包括很多外贸环节。。比内贸复杂的多,但是熟了也就那么回事吧。

外贸就不细分了吧,一般指的就是你代理的什么产品,不同的产品出口时需要的单证跟要求都不同,比如单子产品一般都需要CE认证,带发动机类的产品需要排放标准的限制等等;还要分你面向的是什么国家,比如向第三世界出口相对要求会少,具体要看对方国家的清关限制。

企业划分的就多了。企业主要指独立的盈利性组织,并可进一步分为公司和非公司企业,后者如合伙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现在有较大发展的肯定是公司企业。这个主要做什么的范围太广了,你想从哪个方面了解呢?是指经营的产品内容还是模式流程?等等

7、外贸企业特点

外贸企业特点侍埋如下。

一、外贸公司大多没有自己的产品,而是通过代理进出口的形式为其他企业从事代理进出口服务,外贸公司以代理的形式帮助其他企业免除了海关、商检、银行、外管局、退时刻、国税、政府主管部门尘谨的审查环节。

二、外贸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分为三大类,分别是:

1、货物贸易进出口服务;

2、派谈基技术贸易进出口服务;

3、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