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帮忙解释一下,什么是“税收一体化”
“税收卜乎一体化”一般是指为了加强某种行业的税收征管,实族薯现对其税收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凡是该行业涉及的各个税种的税收的征收管理,均实行这一管理办法。
目前,我国税务机关主要是对房地产行业实现“税收一体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有《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56号文件),要求各地对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所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税收的征收管理,均实行这一管理兆弊者办法。
2、内外贸融合发展的举措包括什么等?
内外贸融合发展的举措包括出口转内销、关税优惠政策、稳外贸主体、保国内经济稳定等。
为应对新冠疫情这一黑天鹅事件的影响,推动内外贸联动发展举措势在必行:
首先应推动内外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内外贸发展不平衡也体现在供给侧的产能、成本和库存等问题上。受疫情影响,国际具有合作关系的供应链衔接难度可能上升,更加凸显解决上述问题的重要性。内贸和外贸协调的供给侧改革,解决供需矛盾,形成内外贸一体化的流通渠道,发挥国内与国际市场的互补作用。
其次应推动内外贸市场主体的一体化。继续推动线下经济向线上经济的转移,生产要素打破时空限制,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整合。在线教育、生鲜电商、线上办公和线上娱乐等推动着数字经济快速发展,也有助于加速我国内外贸市场的一体化。
再次是应推动内外贸部门分工与联动之间的均衡发展。部分市场国家内外贸是一体发展的,我国2003年商务部成立以后也改变了内外贸分开的体制模式。
进一步推动内外贸部门分工与联动发展的平衡,与国际市场更加顺畅的对接,加入到全球产业竞争和优化分工潮流中。同时,也调动起国内各种创新要素,发挥贸易的技术创新效应。
(2)内外贸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扩展资料:
新冠肺炎疫情对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均形成了较大的冲击。受这一疫情影响,国际政治经济格局也在逐渐发生变化。政府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稳外贸稳外资的政策举措,降低疫情的不利经济影响。企业也应根据国际及国内形势变化,及时调整发展策略。
在线服务等新业态新模式释放出了市场潜力,抗疫产品及设备的出口订单增长较快,多家公司获出口认证。加快推进对外贸易与国内贸易联动发展,共克时艰,危中见机,对疫情影响下外贸持续高质量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3、全面通关一体化改革的主要内容
全面通关一体化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两中心、三制度。
两中心即风险防控中心与税收征管中心,是全国通关一体化主体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建设通关管理的实体中心,实现全国海关关键业务统一执法、集中指挥,把安全准人、税收征管等方面的风险防控要求以具体指令形式直接下达州扒到现场一线。
三制度即“一次申报,分步处戚轿置”、“税收征管方式改革”、“隶属海关功能化改造,推进协同监管制度”。
全国通关一体化的管理
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体现了“上收、统一、集中、分离、智能”管理理念,破除各部门、关区、业务条线之间的藩篱,优化三级事权,真正实现“全国海关一盘棋”,做到“全国是一关”。
全国通关一体化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安全准入(含“准出”)与税收征管相对分离的海关作业,通过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力量的合理分工和联动互补,进一步提高货物通关效率,降低企业通关成本,从而实现货物安全与税收安全双强化、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相结合、严密监管高迹肆与便利贸易相统一,形成集约高效、协调统一的一体化通关管理格局。
4、跪求《资源税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
市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资源税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市资源税征收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资源税。
第三条 资源税纳税人实行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
对于财务制度健全、账簿资料完整、应税(销售)凭证保存齐全的纳税人,可实行据实申报的方式缴纳资源税。
对于建账确有困难或账簿资料混乱,应税(销售)凭证残缺不全,兆知孝难以查账据实征收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的方式缴纳资源税。
第四条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扣缴义务人应主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手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发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证书”和代扣代缴税款凭证。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资源税的适用范围是: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
第六条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猛宽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课税数量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三)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第七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产品的产量或移送使用数量不实的,采取核定数量或征收比例的办法征收。
(一)“以药核税”。即以开采矿产品使用的炸药量来间接推算纳税人应税产品的产量以及销量、自用量并计征资源税,对较少使用炸药开采或者由于地质条件差别大、变化大而导致开采一吨矿石使用炸药数量明显不等的情况则不适用此种方式。
(二)“以电核税”。即以开采矿产品消耗的电量来间接推算纳税人应税产品的产量以及销量、自用量并计征资源税。采用这种方法也要注意适用条件,并取得电力等部门的支持,以准确掌握纳税人的用电量。
(三)“以器核税”。“器”指税控器,或运输、加工、开采应税产品的大型器具、设备或设施等。针对矿山族稿企业销售矿产品使用电子衡器称重计量的情况,通过使用相应的电子计量衡税控器,从而如实掌握矿石的课税数量,相关部门在煤炭的采场、井口安置监控装置,以此统计运出量等。
(四)增值税倒算法,即根据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倒算应税产品数量。
(五)其他核定方式。
第八条 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列资源税征税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1997]174号文件和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税收征管的通知》宜府发[2007]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生产的纳税人,所开采、生产的矿产品应纳的资源税,必须依据地质勘探部门出具的矿产品鉴定书,依照资源税条例中规定的税目、税额确定,单位税额确定需要报批的,应按规定程序报送,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适用的单位税额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收购与本单位矿种相同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相同矿种应税产品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二)收购与本单位矿种不相同的未税矿产品,以及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收购地相应矿种规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三)扣缴义务人收购未税精选矿的,按选矿比折算为原矿数量,确定计税依据,按折算的收购原矿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四)收购地没有相同品种矿产品的,按收购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代扣代缴资源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数量×适用单位税额。
第十一条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应税矿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矿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矿产品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第十二条 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开采应税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的,暂缓征收资源税。
第十三条 凡开采或生产《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列举的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应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其销售矿产品已申报纳税,免予扣缴税款的依据。纳税人领取的“资源税管理证明”,不得转借他人使用,遗失不补。
第十四条 “资源税管理证明”由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出具,具体包括纳税人名称、品名、数量、资源税税额、纳税日期等内容,经征收机关负责人、专管员签字盖章,并附缴款书复印件有效。“资源税管理证明”分甲、乙两种。
“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适用生产规模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是一次开具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适用于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资源税纳税人,是根据销售数量多次开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资源税管理证明”与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一同使用,全国通用。
第十五条 纳税人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
1、纳税人到主管地税机关填写《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登记表》(见附件)并提供下列资料:企业财务制度、生产规模证明(开采证)、固定购销单位购销协议(或合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纳税人公章。
2、税务管理岗位人员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申请企业财务制度是否健全,生产规模是否合适,购销关系是否固定,是否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
3、税务管理岗位人员对涉税资料审核后,在《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登记表》上签署意见,然后交分局局长签署意见,报县(市、区)级地方税务局。
4、县(市、区)级地方税务局税政股(科)审核后,交主管局长签署意见,对符合开具条件的,由县(市、区)级税政管理岗位主管人员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并在《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登记表》上填写“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字号。
(二)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
1、纳税人到主管地税机关 ,填写《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资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资源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公章(或个人章)。频繁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的,相关材料不再重复提供。
2、税务管理岗位人员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税务登记证和资源税完税证以及填写的《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登记表》上的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号、完税证号是否完全一致,纳税人名称与公章是否一致,纳税人为个体户的,其税务登记证号是否与个人身份证相符。
3、税务管理岗位人员审核无误并在《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后,交分局局长审批。
4、审批同意后,由税务管理岗位人员为纳税人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并在《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登记表》上,填写资源税完税证号和“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字号,同时在纳税人所持的资源税完税证原件和复印件上填写“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字号,然后将复印件留底。
5、为方便纳税人,在城区范围内,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也可由办税服务厅直接受理。
第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的要求,整理和保管好收取的“资源税管理证明”,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第十七条 凡销售方不能提供“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或“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或者超过“资源税管理甲、乙种证明”注明的销售数量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矿产品,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并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
第十八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于次月10日前,由税收管理员对所属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上月收取的“资源税管理证明”进行查验核销,在“资源税管理证明”上加盖税收管理员印章和单位公章,注明“已核销”字样。
第十九条 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天。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第二十条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纳税地点,为未税矿产品的收购地。
跨县(市、区)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缴纳。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和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为1个月,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第二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要建立代扣代缴税款帐簿,逐笔登记代扣代缴资源税税款情况。
第二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资源税纳税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在24小时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同时暂停支付款项。
第二十四条 搞好纳税人的户籍管理。落实纳税人户籍资料的“一户式”管理,及时归纳、整理和分析户籍管理的各类信息,建立健全资源税户籍管理档案。建立和完善国税局、地税局在户籍管理上的协调配合机制,实现户籍管理的信息共享,定期开展户籍信息比对。对发现的管理盲点,及时采取措施,纳入税收日常征收管理。
第二十五条 提高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比例。在抓好日常纳税申报工作基础上,针对小矿山企业规模小、纳税意识相对淡薄、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现状,通过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从严从高定税、加强财务辅导等方式,督促和指导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提升自主申报纳税的比例。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纳税人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分析。在管理信息“一体化”建设中,建立健全资源税数据库,形成动态的企业档案,绘制税源分布图,使其成为制定资源税征管政策和加强征管的基本信息来源。具体可通过以下途径掌握资源税税源的静态和动态变化情况:
1.将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业已提供的数据进行分类、计算取得,包括利用税务总局下传的矿山企业增值税信息等。
2.通过税源调查或普查的方式取得。
3.从相关的互联网站(如矿业、统计、经济网站等)中取得。
4.从国土资源、矿管、统计、国税、公安、工商、安全生产、物价管理、电力等部门获取。
5.从矿产资源评估等中介机构以及探矿权、采矿权交易市场获取。
6.其他渠道。
第二十七条 搞好纳税评估。通过深入调查研究,找出纳税企业、个人资源税管理的内在规律,建立科学合理的适合不同产品和地区特点的评估模型,加强国地税信息沟通,了解企业流转税征收情况,及时、准确掌握企业产、销、存情况及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资源税纳税评估,并通过纳税评估加强管理,帮助纳税人自查自纠,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检查,发现涉嫌偷、逃税款等应移送稽查部门查处的,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资源税协税护税体系。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主动争取当地国税、公安、国土资源、矿管、电力、工商、安全生产、技术监督、物价管理、乡镇、村委会等部门和单位的支持与配合,建立完善的部门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协税护税网络的作用,及时获取矿山企业开办、生产、销售、变动、关闭等方面的信息,防止漏征漏管。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地税主管机关及其主管人员,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资源税税收管理造成税款流失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宜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5、税务机关如何加强外贸企业税收管理
您好,税务机关加强外贸企业税收管理的方法有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点:
1、建立完善的税收管理制度,明确企业的税收义务,提高税收缴纳的规范性和纪律性;
2、加强税收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税收管理的有效性;
3、建立完善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企手穗业税收信息的实时采集、审核、分析和管理;
4、强化税收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提高税收管理的效宴喊率和质量;
5、加强与外贸企业毕祥卜的沟通协商,提高税收管理的针对性和灵活性。
希望以上回答能够帮助您解决问题。
6、内外贸一体化什么意思
内外贸一体化悄李歼,就是要通过把内外贸管理体制从原来的分割逐步改为一体化,为建立国内统一大市场提供着力点和突破口。
贸易,是在平等互愿的前提下进行的货品或服务交易。贸易属于商业行为。贸易是在交易市场里面进行的,最原始的贸易形式是以物易物,即直接交换货品或服务。现代的扰则贸易则普遍以一种媒介(金钱启冲)作贸易平等代换。金钱及非实体金钱大大简化和促进了贸易,两个贸易者之间的贸易称为双边贸易,多于两个贸易者的则称为多边贸易。
7、内外贸兼营规则的全称是什么?
内外贸兼营规则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外贸孝高羡兼营企业条例》,该条念局例是中国政府针对内外贸企业的管理和规范性文件。该条例于1984年1月1日生效,共分10章49条,主要规定了内外贸兼营企业的经营范围、准入条件、资本结构、税收优惠、价格形成、利润调节、财务管理、出口退税等方面的政策和要求。主要目的是维护国家市场秩序、促进内外贸协调发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巧拍和消费者权益。这也是中国内外贸兼营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重要依据。
8、税务系统一体化原则
税务系统一体化原则:
1、把握趋势。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要把握信息技术的发展趋势,答仿要有前瞻意识,注重技术开放性和技术先进性,同时要考虑信清春纤息技术发展对税森拆收征管以及行政管理的作用和要求,推进税收业务以及行政管理业务的重组和工作规程的优化。
2、兼顾现实。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不是新建工程。经过多年建设,信息化建设已初具规模,但缺乏统一规划、信息无法共享的矛盾十分突出。因此,一体化建设必须兼顾税收信息化的现状,对各个应用系统进行改造和完善,不片面追求最新技术和产品,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的设备资源和信息资源。
3、统一规划。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是一项整体性、系统性极强的工作,必须科学地进行规划,把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作为一个整体,打破项目壁垒,对系统的软硬件平台和应用系统等制定统一的标准规范和安全策略,使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形成一个统一协调的整体。
4、逐步实施。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是一个庞大、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要按照一体化建设思路,区分轻重缓急,分步实施。
9、如何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
从理顺协作机制、整合内部征管资源入手,有重点地解决了以下三个问题:
(一)理顺征管机构。大多数房地产企业结构多元,形式多样,关系复杂,我们在税收管理上多年来一直采取的是按单一行业管理或按地段区域管理,征收管理上存在着条块分割,信息不通,环节断链,职责不清等弊端,管理混乱现象比较突出。“两税”接管后,我们首先从理顺征管机构入手,重点解决税务机关内部征管资源配置问题。按照税收管理的流程和环节,统一设置机构,将房地产行业税收比较集中的城区分局过去分散管理的征管机构统一到一个机构管理,设立了专门的建筑安装业税收管理科(股)实行集中心设立了专门的征管窗口,与在行政服务中心大厅联合办公的国土、房管等部门实现了网络联结,按照“先税后证”的要求,只有在地税税收征收窗口办理完税款征收并点击办理完毕后,国土、房管等部门的工作窗口办理相关权属证书的工作才能进行,否则,在网络联结上不能进行到土地、房管等部门的工作窗口,有效地实现了联合控管。四是与相关部门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分管财税工作的副秘书长牵头,兄陆定期召开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房管、财政、司法、地税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反馈信息清腊,研究对策,实现了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的社会化协作。
(三)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联系,流程管理、链条管理是整个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今年七月以来,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后,给我们指明了工作方向答尘滑,一体化管理的思路也更?清晰,我们结合在曾都区一分局进行的试点工作,认真分析试点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召开了全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经验总结推广现场会,制定了《××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流程图》,修订完善了《房地产税收管理办法》和《建安业税收管理办法》,规范了房地产税收管理的方法和内容,为全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奠定了坚实的管理基础。
二、细化管理职责,落实一体化管理的既定目标 我们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以优化服务、方便征纳为宗旨,综合利用信息,加强跟踪管理,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促进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诸环节的有机衔接,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管理模式初步建立。
(一)综合利用信息。虽然房地产业各税种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等税制要素不尽相同,但是,房地产税收诸税种征管所依据的基础信息是一致的,因而可以利用契税纳税申报以及从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获取的信息,将房地产税收诸税种的税源控管联成一体。我们按照房地产企业的开发流程,在房管、规划、国土等部门的配合与支持下,健全了部门联动的税收监控网络,多方采集房地产企业的涉税信息,对房地产权属转移双方的名称、识别号码,房地产的位置、面积、转移时间、转移价格等相关信息,按照“五统一”的要求,在登录入帐的基础上全部输入微机进行管理,并及时传递、比对、整理、归集,按日录入,按周核对,按月订册,初步建成一个“集中管理、相互依托、数据规范、信息共享”的综合信息库,使之成为涉税信息处理中心和税源监控中心。同时,综合利用房地产转让信息,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比对,随时掌握税源变化情况,让各种房地产信息归入税源管理档案,逐步实现各管理部门之间、各税种之间最大程度的信息互通共享。利用土地使用权交易信息,及时掌握承受土地使用权的单?或个人名称、土地坐落位置、价格、用途、面积等信息,了解或控制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税源,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对占用耕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及时征收耕地占用税。利用契税征管中获取的房地产交易信息,掌握单位、个人在房地产二级市场转让房地产的有关税源信息,将转让方名称、识别号码,转让房地产的坐落地点、面积、价格与有关纳税申报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发现漏缴税款的,及时进行追缴,切实加强在房地产二级交易市场转让房地产的有关税收的管理。利用契税征管中获取的有关信息,建立健全房地产行业税源台帐和征收台帐,?踪掌握有关房地产税收的税源变化和征收情况,严格实行以票控税,促使购房者主动向房地产开发商索取不动产销售发票,大幅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元至9月,我们通过国土资源部门传递的信息对16户已取得用地手续但没发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耕地占用税218万元、契税350万元,对25户房屋交易没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追缴税款296万元,收到了较好的征收效果。
(二)规范管理职能。我们以契税为把手,从房地产有关信息的获取及处理,到房地产业有关税种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台账登录及相关资料的传递反馈,对每个税种的征管环节和办理程序进行了细化,并绘制了《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流程图》,进一步明确了征管岗位责任,形成了一条有序操作的传递链条。为搞好征收管理,我们实行“三个跟踪”:一是通过建立管理台账,分户跟踪了解土地利用规划、计划投资、施工单位、出包合同或协议以及建设施工进度等情况,及时登记掌握从事建设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印花税等各税种税源情况,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有关税收征管的信息从立项到用地建设到税收征纳入库等情况一目了然。二是跟踪了解并掌握房地产开发商发生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商品房预售和实际销售进度、收款方式、收款时间等情况,监控商品房的存量变化,通过绘制《商品房预售和实际销售情况平面图》等措施,跟踪监控商品房的销售进度,并利用契税征管中获取的房地产开发商销售商品房的信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税情况进行纳税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三是跟踪了解涉税执法程序,按照《税收管理员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落实执法目标责任制,规范执法文书,严格税收征管,对税收征管过程环节、税务部门岗位衔接环节、征纳事项告知受理环节实行全程监控,做到环环相连,程序公开透明,充分发挥了一体化管理的效能。
(三)提高服务质量。一体化管理对内是一个整合管理资源、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过程,对外是一个便民高效、环节透明、服务更优的服务过程。在一体化管理工作中,我们提出了“一个部门负责,一个窗口服务,一条龙征收管理”的工作思路,把税收服务贯穿于税收征管全过程。简化了办税程序,简并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各种报表资料,将“一窗式管理”理念和方法延伸到所有税种,变多部门办理为一窗式办结,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地税窗口统一办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等涉税事宜,对转让或承受房地产应缴纳的各种税收在一个窗口实行一并征?。办税程序的简化,服务质量的优化,征管效能的提高,征收成本的缩减给一体化管理工作注入了强大的生命力和活力。
三、围绕一体化方案,创新和完善管理思路 实现房地产行业税收的一体化管理是税收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必然要求,是“以计算机管理为依托,信息共享,环节相扣,链式管理,部门协作,联合控管”管理模式的有益探索,必须要在实践中不断创新思路,丰富和完善管理办法,为一体化管理提供可靠的制度和管理保障。
(一)信息化铺路,是实现科学化管理的重要基础。 税收管理的科学化就是积极运用计算机网络等高新技术手段为税收?管服务,“人机结合”,管理互动,以充分显现管理优势。具体到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工作中,就是充分利用房地产开发和转让信息,加强比对分析,掌握税源变化情况,特别要以当前契税征管中积累的信息为基础,对从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纳税申报过程中取得的信息进行整合、归集,逐步建立房地产税源信息数据库,充实、完善房地产企业户籍资料和其他纳税人户籍资料,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有关规定,把住房地产税源控管的关键环节,准确、快捷地传递有关信息,做到数据集中、信息共享、查询方便,逐步实现利用计算机将税?数据库的信息与纳税申报、税款入库情况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比对分析,促使税收管理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二)链条式运转,是落实精细化要求的必然要求。 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和现代税收管理的客观规律,要求我们必须创新思维,更新观念,树立科学的税收管理观,走精细化之路。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各岗位密切配合,各环节紧密衔接,要把精细化的基本要求落实到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各个人员,落实到各税种的具体管理中,落实到各部门密切配合上,使之形成一个紧密的链条,不断提高对房地产行业诸环节的管理水平。
(三)部门间配合,是实现一体化管理的基本前提。 房地产税收与房地产开发、交易密切相关,加强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严格先税后证,实现源头控管,是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最基本前提。因此,必须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省及相关的联合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才能达到一体化联合控管的最大效果。
(四)一体化征收,是达到规范化目标的可靠保证。 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整合管理资源、创新管理方式的重要举措。因此,地税部门要把握好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管的契机,以契税接管为把手,全面掌控税源信息,广泛收集、有效利用涉税信息,全面实行一体化征收,诸税种统管,紧紧抓住契税征管的关键环节,加强房地产各环节的税收管理,并结合本地情况,分步实施,由点到面,逐步规范,把房地产税收管理水平提高到一个新台阶。
10、什么是内外贸一体化经营情况
1.
一般而言,内外贸一体化是针对内外贸分割而提出的有关内外贸经营方式、中介协调架构和政府管理体制的一个新概念,具有市场因 素和上层建筑多个层面的涵义。 企业层面上,内外贸一体化主要指经营主体能够依据自身实力,不受内外贸界限的约束,自主选择经营内容和经营方式。
2.
上层建筑层面上,内外贸一体化就是指对内外贸及整个流通产业进行统一、焦中的协调和行政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