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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贸部代中华

发布时间: 2023-05-11 16:43:05

1、请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隶属于哪个政府部门?

原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部
现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商务部管

加快转变我国对外贸易增长方式的若干政策建议

2005-09-14 08:10 研究院商务信息部

一、营造有利于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宏观环境

(一)进一步深化外贸体制改革

外贸体制大体上可以细分为管理体制、经营体制和促进体制三个层次。经过多年改革,我国外贸体制中的管理体制和经营体制已经基本接近国际惯例(除了外贸代理制推进较缓慢外)。但外贸促进体制比之美国、日本及欧盟等贸易大国,仍明显存在缺陷。

从世界主要贸易大国的对外贸易促进体制情况看,其主要特点有二:一是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可以实施贸易促进,但侧重点和分工各有侧重,具体面向企业的促进服务更多的是由地方承担,地方政府普遍设立有官方或半官方对外贸易促进机构或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服务机构,为本地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促进服务。由于WTO要求各成员国对外贸易政策和管理要全国统一制定并统一实施,因此无论美国还是日本、欧盟国家,基本上其地方政府都没有设立外贸行政管理部门,外贸管理事务采取由中央政府在主要地区设立直属派驻机构的体制。二是中央政府外贸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促进政策,但不直接承担促进事务,而是由其直属的“外设机构”(如美国贸易开发署、英国国际投资与贸易署)或相对独立的“独立机构”(如美国进出口银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或“半官方机构”(如日本贸易振兴会、大韩贸易振兴公社、香港贸发局)等促进机构组织实施。

我国目前表面上看从事贸易促进的机构不少,商务部及所属贸易发展局等事业机构、各级外经贸管理部门、贸促系统以及进出口商会、协会都在开展贸易促进工作,但其各自的分工和职能定位是不明确甚至是交叉、混乱的。一方面使贸易促进工作不容易落实到位,另一方面又造成资源浪费。最典型的是由于中国贸促会的领导体制未理顺,使其所从事的贸易促进未能与商务部的工作形成有机配合。随着外贸管理体制的改革,目前地方外经贸部门的管理职能已经大大弱化,更多地转向贸易促进服务,因而与地方贸促分会也存在着大量的职能重叠。

因此,下一步外贸体制改革应主要解决与贸易促进相关的行政管理体制问题。可考虑的政策思路是:

1、商务部负责制定贸易促进政策,但不承担具体贸易促进事务。按照我国对WTO的承诺,要进一步严格对外贸易政策的统一制定及对外贸易管理的统一实施,地方各级政府外经贸部门无权制定涉及外贸管理包括鼓励本地外贸发展的政策。商务部不再从事办展、办会、提供信息等具体的、直接面向企业或中介服务机构的促进服务。

2、商务部贸易发展局及中国贸促会、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信用保险公司等机构承担需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贸易促进服务。但商务部贸易发展局与中国贸促会的分工要进一步明确。较理想的体制是,参照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中国贸促会明确划归商务部领导或指导[1]。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的部门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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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前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状况

对外贸易现状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外贸易保持快速增长,为国民经济实现平稳较快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看到我国外贸快速增长的同时,还应看到我国外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外贸出口“高消耗、高投入、低收益”的现状,使得我国对外贸易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如何在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下实现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己成为我国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现状 1.我国对外贸易总额高速增长   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国际贸易领域的最大变化应该就是中国以出口大国姿态重返世界市场了。1978年,我国的对外贸易规模只有206.4亿美元,占当年世界贸易额的0.78%,名列世界第34位;2006年我国商品进出口总额达到17606.9亿美元,世界排名第三,仅次于美国和德国。1978年~2006年,中国进出口总额增长85倍,远远超过同期GDP年均增长幅度(见表1)。   另外,中国很多行业和产品国际竞争能力越来越强。如我国纺织品已占领全球70%的纺织品市场。我国显然已经成为了世界贸易大国,而贸易大国地位确立只用了16年的时间,这对于许多国家来讲,是一件难以想象的事情。 表1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外贸易状况简表 (单位:亿美元) 资料来源: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数据频道整理 http://www.mofcom.gov.cn/tongjiziliao2.加工贸易出口占据半壁江山   我国加工贸易的发展自1981年以来取得了巨大的成就。26年间,加工贸易出口额从10亿美元增加到2006年的5103.7亿美元。从占我国出口额的不足5%跃升到52%以上。成为我国对外贸易中的最主要贸易方式,也成为对外贸易增长的最重要的推动因素。   从加工贸易出口增长率与总出口增长率之间的比较来看(如图所示),在大部分年份当中,加工贸易出口都保持了15%以上的增长率,超过了我国的总出口增长率。由此可见,加工贸易对出口具有非常明显的拉动作用。 图 加工贸易出口增长率与总出口增长率 3.外商投资企业促进了我国出口的高速增长   自1979年以来,中国以其改革开放政策和巨大的市场潜力吸引了大量外资,中国已成为世界上引进FDl最多的国家。   在1985年~1990年期间,我国出口增加额绝大部分来自非外资企业。非外资企业对出口增加额的贡献率超过四分之三,处于主导地位。在1991年~1995年期间,外资企业对出口增加额的贡献仍处于次要地位,但其重要性已大幅上升。在1996年~2001年期间,外资企业对出口增加额的贡献率继续大幅上升,接近四分之三,上升到主导地位,成为我国出口的主导力量(见表2)。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额占到了外贸总出口额的58.62%。 表2 外资企业、非外资企业对我国出口增加额的贡献(1985-2005)(单位:亿美元) 资料来源:《中国海关统计年鉴》各期及海关统计资讯网数据整理 4.我国出口市场集中   我国出口商品主要流向美国、香港、日本、欧盟、东盟、韩国、台湾、澳大利亚、加拿大以及俄罗斯等国家或地区。中国的前三大贸易伙伴分别是欧盟、美国和日本,双边贸易额合计占中国对外贸易总额的45%。对这三个市场的出口占出口总额的52%。与前六大贸易伙伴的出口额之和占出口总额的比重达到79.4%,出口市场集中的现象由此可见一斑。 二、制约我国外贸出口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问题 1.我国出口效益不高   我国出口效益不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我国出口大部分为加工贸易出口,所得只是一点微薄的加工费而已。尽管近年来我国电子、信息产品出口异军突起, 但其中很大一部分是为一些跨国巨头所做的贴牌加工,自主品牌产品所占比重仍低于10%;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缺乏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附加值出口商品,也由于指导思想片面追求出口创汇,竞相杀价出口,成为我国出口贸易久治不愈的痼疾。因此,出现了一部分产品贸易量增加多,但贸易值增加少的现象。 2.外贸增长方式以数量型、粗放型扩张为主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对出口创汇的要求,使我国出口实施了“高投入、高消耗、低收益”的数量型发展模式,各种优惠政策使得外贸企业为了扩大出口,一味追求规模和速度,很少考虑考虑环境保护和资源消耗问题,造成了资源的浪费、环境的污染以及发展后劲的削弱。我国出口产品很大部分是对生态和环境影响较大的初级产品以及污染严重的中间产品和制成品,这类产品在生产过程中能耗比较大,并且我国单位产出投入的自然资源高于发达国家的水平,并带来更大的污染。一些外向型企业也盲目开发高污染产品的出口,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外贸增长方式没有质的改变。

4、求中国的进出口贸易政策(详细)

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必须要获得许可,只有获得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许可,才享有进出口经营权,才能从事对外经营业务,否则必须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对外业务。按照进一步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正逐渐放宽外贸经营权的限制。目前在仍实行审批许可制度的情况下,加快赋予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和其他(含私营企业)有实力的经济实体进出口经营权。按照WTO的要求以及中国政府的承诺, “入世”后要在三年内完成从进出口经营权审批制向登记制的过渡。为此,商务部于二00三年七月三十日发布了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上述通知规定,除对注册在中西部地区的内资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优惠条件外,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注册的所有内资企业在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方面实行统一的政策。内资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分为经营各类商品、技术进出口的外贸流通经营资格和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进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两种。外贸流通经营资格实行核准制,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实行登记制。

一、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中国必须是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的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种:

1. 隶属于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专业外贸公司

2. 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可取得自行进口本企业所需设备、物资、原料的权利以及出口本企业生产产品的权利,不需另行得到批准,但其进口的设备和物资不能在国内市场上销售,也不能转卖给其他企业。

3. 有权自营进出口的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才能自营进出口业务,并应承担相应义务。

4. 对外经营科技产品的科研院所
科研院所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并经过批准方可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并要承担相应义务。

5. 商业、物资企业
中国现已赋予部分符合一定条件的大中型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对外贸易代理制度
只有获得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单位才能从事进出口业务,其他一切没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对外贸易活动,但可以在国内委托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其经营范围内代办其对外贸易业务。

二、 关于出口退税

(1)出口退税登记的一般程序:

1. 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 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 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正”

4. 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2)出口退税附送材料

1. 报关单。报关单是货物进口或出口时进出口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以便海关凭此查验和验放而填具的单据。

2. 出口销售发票。这是出口企业根据与出口购货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填开的单证,是外商购货的主要凭证,也是出口企业财会部门凭此记帐做出口产品销售收入的依据。

3. 进货发票。提供进货发票主要是为了确定出口产品的供货单位、产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是否是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以便划分和计算确定其进货费用等。

4. 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

5. 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制产品,凡以到岸价CIF结算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运单和出口保险单。

6. 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企业,还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进口料、件的合同编号、日期、进口料件名称、数量、复出口产品名称,进料成本金额和实纳各种税金额等。

7. 产品征税证明。

8. 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9. 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 海关手续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外应当在货物抵运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一般来说,花卉的进出口海关手续需要经过以下程序的运作:

1 准备报关单证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收到运输或邮递公司寄交的“提货通知单”、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在根据出口合同的规定备齐出口货物后,应当立即准备向海关办理其货物的进出口报关手续或委托专业(代理)报关公司办理报关手续,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同时准备好报关必备的以下单证:
1.1 发票一份
1.2 装箱单一份
1.3 运单一份(进口)
1.4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
1.5 海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1.6 检验检疫、濒危物种进出口等主管部门签发的证件
1.7 报关委托书(自理报关不需要)

同时还需要准备好;进出口贸易合同、货物原产地证明等有关单证备海关核查。

 报关单预录入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准备好上述单证后,到海关报关大厅委托有关报关公司将报关单申报的数据录入电子计算机后,才可以向海关正式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3  海关在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经过审核报关单据、查验货物、依法征收税费后,对进出口货物作出结束海关监管的决定,并在有关报关单据上签盖“海关放行印章”。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凭此到昆明机场、凉亭货运站、邮局等海关监管现场办理提取进口货物或装运出口货物手续。

5、对外贸易战略有哪些,中国现阶段适合哪种战略,理由是什么

一、中国对外贸易发展战略情况
建国至今,我国对外贸易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转变,1949年开始主张闭关自守战略,1972年主张进口替代战略,1978年主张进口替代战略与出口导向战略并存,1994年主张出口导向战略,2005年主张完全开放战略。

2010年,商务部发布《后危机时代中国外贸发展战略研究》,该研究提出要在2030年之前分阶段实现贸易强国目标,即2020年之前,巩固中国的贸易大国地位,并不断向贸易强国奋进;2030年前后基本实现贸易强国目标。这份研究报告明确指出了中国向贸易强国发展的决心与策略,并指出了相对应的政策;2010年,“第二届贸易强国论坛”在北京工商大学成功举办,该论坛提出要成为贸易强国必须具备六个条件:一是经济高度发达,二是参与国际分工,三是拥有大规模货物贸易,四是对外开放力度大,五是可大规模对外直接投资,六是服务产品的贸易额占有较高比重。

此外,在中国对外贸易发展战略的相关研究综述中,有两个值得重视的高潮阶段,一是在2008年爆发全球金融危机之后,贸易保护主义的大范围开启对中国外贸造成了较大影响。当时的外贸战略研究多围绕反对贸易保护主义进行,如耿丽萍于2008年提出调整中国对外贸易战略的急迫性,张连成于2009年探讨中国当前宏观经济政策应如何选择,刘芳于2010年指出实施出口导向贸易战略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苏汾于2010年分析了中国对外贸易中大国效益的影响等;二是在2013年美欧自由贸易区的谈判开始之后,中国地区主义的大范围开启又再次对中国外贸造成了影响,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如翁爱云于2013年强调要实施自由贸易战略与贸易保护主义的前提条件是中央政府享有独立主权,胡鞍钢于2013年提出要打造一个能在和平发展的基础上,互利共赢的战略。

二、英美对外贸易战略的回顾及对中国启发

随着部分国家资本主义的快速发展,外贸发展愈加迅速,现阶段几乎已经成为了各国之间相互联系的主要渠道。在资本主义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对外贸易战略最具代表性的国家有英国与美国。因此,深入研究英美对外贸易战略对于中国转变外贸发展策略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与意义。

(一)英国对外贸易战略回顾

两百多年前,在哥伦布发现新大陆之后,航海时代随之开启,此时欧洲开始流行重商主义,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也是在当时发表。在重商主义的影响下,英国在制定外贸战略时更加重视出口贸易,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进口贸易,并且通过外贸管制对外贸活动进行控制。英国渔业与航运业逐渐成为其后备海军力量,殖民地成为了宗主国的资源被不断剥削。当时的英国对外贸易战略不仅将重商主义特点发挥得淋漓尽致,更是全面启用军事力量对外贸进行护航。英国逐步稳定了自己在海上霸主的地位,奠定了其在国际贸易中的领导地位。英国工业革命的爆发,预示着其将全面开展自由贸易战略,将自由贸易作为对外贸易的主要手段。《国富论》中强调了经济与贸易的自由,亚当·斯密虽然并不支持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但是却从未对军事力量保护外贸的行为作出否定。他认为,保护社会安全,防止其他独立社会的入侵与暴力,是国家政府的主要职责,如果有必要,就必须依靠武力手段进行。由此可见,英国之所以成为了海上霸主,并进一步成为了世界经济大国,离不开其军事力量给予外贸战略的全力支持。

(二)美国对外贸易战略回顾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美国建国初期制定了相关外贸政策,他认为美国属于年轻国家,无法直接与实践经验丰富的制造业国家竞争,因此十分支持李斯特的贸易保护观点,主张进口关税的实施与原材料出口的限制,并且出口企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获得相应的补贴与赞助。虽然当时美国支持贸易保护主义,但是也具有其鲜明的特点:其一,美国式贸易保护战略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即该保护战略仅针对英国等老牌制造业国家,而在面对美洲国家时更体现出自由贸易战略,这一行为带有浓重的门罗主义色彩,将美洲作为自己的势力范围,重视与美洲国家的合作,反对欧洲对美洲事务的干预;其二,在主张贸易保护主义的基础上,重视“区域合作”与“进口替代”,这一特点并非取决于其经济情况,而是受到美国的国土面积与地理位置影响;其三,重视军事力量与法律力量。在这一点上,与英国相同,汉密尔顿十分看重美国的海军和商船队。但是同时,他主张利用法律力量为外贸战略保驾护航。汉密尔顿希望能在西印度群岛及周围海域展示美国海军力量。虽然最后,这一想法并不是由汉密尔顿亲自完成,但是这些思想仍旧在很长一段时间对美国的外贸战略造成影响,并在极大程度上影响了美国的外交战略。美国的外贸战略与外交战略都将军事力量与法律力量并重,这不仅是美国的进步,同时也值得作为中国外贸战略的参考依据。

经过两次世界大战之后,欧洲许多城市、人才、工业、农业等都被摧毁,美国几乎在一瞬间成为了超级大国。之后,美国经济实力的发展极为快速,不仅将外贸战略范围扩大,同时还彻底转换为自由贸易战略。美国利用北约在军事方面对西欧进行控制,利用国际货币基金会与世界贸易组织在金融方面对世界经济进行控制,甚至全球金融体系的建立都将美元作为中心。美国不仅是国际贸易规则的主要制定国家,也是在世界贸易中获益最大的国家之一。虽然在许多领域美国都主张“自由贸易”,但一旦涉及高科技等与美国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美国又会主张“保护主义”。新世纪以来,美国对外贸易战略主要有两个较大的特点:一是转移自己主导的部分产业及控制产业两端。受到产业升级等客观因素的影响,美国为继续维护自由贸易战略,主动放弃了电视制造、锅碗瓢盆、衣裤鞋帽等产业,并将其转移到中国、日本、东南亚等地区。从中可以发现,美国放弃的主要是制造业,但是对于农业、能源、资源及高科技等产业,美国仍旧掌握在自己手中,因为只要将产业两端控制好,即使某些产业需要转移,美国仍旧可以控制整个产业链条;二是高度重视利率、汇率等金融手段的运用。美国在1992年采用汇率手段提升了自己的贸易竞争力,在1998年继续采用金融手段控制了东南亚的经济命脉,在2008年再次采用一系列金融手段将美国次按危机转化为欧洲经济危机。

三、中国的新外贸战略内涵及政策建议

(一)新外贸战略内涵

在中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历程中,出口导向型战略延续时间较长,给中国后续经济发展带来了长久的影响。虽然由于受到出口贸易快速增长的推动作用,中国的整体经济较为繁荣,但是在经过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之后,许多问题被暴露出来。中国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制定新的战略目标,在不断调整与改善贸易条件的过程中,实现国际贸易的利益最大化。中国的新外贸战略内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确定目标。中国外贸战略的首要目标是“国强民富”,即外贸不仅要促使“国强”,还要惠及到中华13亿人民,这两者之间是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只有使“国强”与“民富”都实现,才能进一步推动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之梦;其二,选择方式。在一般情况下,若各国的经济发展正处于繁荣时期,则贸易战略会具有较强的自由性,若处于衰退时期或萧条时期,则贸易战略会具有较强的保护性。由于中国属于生产大国,并且中国经济与全球经济已经形成相互促进作用,中国经济离不开全球经济,全球经济也由于中国经济的发展而加速发展。因此,中国应侧重于自由贸易战略,在充分发挥WTO规则的基础上,反对利用环保、低碳等绿色旗帜实施保护贸易行为;其三,选择手段。任何一个发达国家、经济大国在外贸战略上都会选择自由贸易战略,即使一开始会由于条件限制选择贸易保护战略,但是随着经济的繁荣发展,最终还是会转变为自由贸易。中国外贸发展在转变策略的过程中,需要获得自由贸易政策的支持,将金融力量与法律力量相结合,才能获得更好的发展。

(二)政策建议

首先,应当根据中国的实际经济情况与外贸情况建立完善、有效地市场经济体系,以及相关的法律政策;有关部门应摒弃以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不合理政策,并进行市场秩序的重新制定,引导产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得到良好发展;同时地方政府也需对相关产业给予足够支持,使其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产业集群,例如美国的硅谷与意大利以机械生产闻名的摩德纳,在初始阶段由于缺乏政府主导而表现出一定的混乱状态,经政府引导后恢复积极发展。此外,还应从多方入手进行协调,使产业政策与贸易政策求同存异,达到更好的配合效果。

其次,要重视跨国公司的强大作用,并同时发挥金融作用,通过调控人民币汇率及相关工具,将外贸战略从根本上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应对银行及其他资本市场进行科学、合理的优化配置,使企业投资所获得效率得到显著提高,并对实力强大跨国公司予以政策支持,鼓励其在国内积极进行投资活动,以便为对外贸易发展提供更充足的资金来源。

再次,要实现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的均衡发展,营造有利于贸易发展的国内环境。可通过不断落实加工贸易升级战略,延长贸易产业链,使我国的对外贸易事业并不局限于少数沿海地区,而将其与内陆地区的产业结构改革相结合,讲传统的加工贸易产业向内陆转移,使沿海地区更侧重于产品的优化升级。

最后,重视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性,将对外贸易的竞争优势落实在技术、质量、品牌及服务等方面。时代的发展使高技术导向产业得到飞速发展,我国对外贸易实现技术革新与品牌创新将进一步促进贸易事业的发展、增大对外贸易量及经济效益。应通过加大对重要科技的研发、在环境科学、信息科技等基础学科方面积极应用新技术等策略,为我国对外贸易事业的更好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结语

综上所述,战略性贸易对于中国而言是具有可行性的,但是作为一种干预贸易政策,在中国加入WTO的前提下,自由贸易战略与贸易保护主义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可调和性。现阶段,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虽然在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行方面具有必要性,同时也存在许多的制约因素。笔者认为,应结合中国经济与世界贸易等实际情况,谨慎地选用局部性的战略性贸易政策。
更多专业分析可参考相关专业报告:《中国对外贸易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6、中国对外贸易现状和前景

国对外开放的现状及前景

外经贸部外资司副司长 孙鹏

各位来宾,

女士们、先生们:

很荣幸能够借此机会向各位介绍一下中国服务业对外开放的现状及前景。

对外开放伊始,中国服务业的部分领域即开始引入外资。中美合资的建国饭店,即是我国首批批准设立的3家外商投资企业之一。此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服务业对外开放的领域日益扩大。目前,中国服务业的绝大多数领域,外国投资者均已不同程度地参与了投资。截至2001年底,以服务业为中心的第三产业累计合同外资额2680亿美元,占全国合同外资总额的35.97%。2001年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额外金额114.11亿美元,占全国实际使用外资总额的24.35%。正是由于中国政府积极、合理、有序地引导外商进入中国服务业市场,才促进了中国服务业的快速发展。下面,我着重介绍一下中国银行、保险、电信、商业零售以及旅游等领域吸收外资的一些基本情况及政策。

一、银行

中国从1982年开始银行领域吸收外商投资的试点工作。1995年,经国务院批准,银行吸收外资试点城市由原来的13个扩大到24个,1999年又扩大到全国所有中心城市。目前,外国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国所有城市开设营业性金融机构,投资形式包括:外资银行分行、独资或合资银行,独资或合资财务公司、合资投资银行。截止2002年6月底,外商在华设立的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保险除外)共167家,其中分行147家,合资银行7家,独资银行6家,外商投资财务公司7家,代表处233家。1996年12月我国开始允许外资银行试办人民币业务,截至2000年底,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从事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已达32家,其中上海26家,深圳8家。2001年底国务院颁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主要修改内容是:允许外资银行不受地域和服务对象的限制,全面开展外汇业务;取消现行人民币业务市场准入对外资金融机构设定的业务规模数量指标要求;不再要求合资银行或财务公司中方合营者必须是金融机构;对人民币业务将按入世承诺的时间和地域逐步放开,直至5年内将全部取消地域和服务对象的限制。

二、保险

1992年,中国开始有条件地开放保险市场,允许外国保险机构在上海试点举办保险分公司和合资保险公司。1995年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广州。截至2001年底,共有29家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了44家营业性机构。最近,加拿大的合资保险公司光大永明和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分别在天津和北京正式开业。外资保险机构在我国主要开展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财产保险及与此相关的信用险和责任险、外国个人付费人身保险以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等业务。去年底,国务院颁布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于今年2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明确了外商向保险业投资的资格条件、设立程序、业务范围、法律责任。保险业的进一步开放,将严格按照中国在入世服务贸易减让表中的承诺在入世2-3年内逐步实施。

三、电信

加入WTO前,电信经营业务属于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入世后,根据中国加入WTO的承诺,电信业开始有步骤、有限制地向外国投资者开放,并在入世后的5年内逐步放宽地域、外资比例和业务范围等方面的限制。为此,2001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信息产业部和外经贸部联合颁布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明确了外商投资设立电信企业的条件、程序,并在2002年4月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取消了外商投资于电信运营业的禁令。2002年3月22日,美国AT&T公司和上海市电信公司、上海信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资成立的我国第一家电信运营企业--上海信天通信有限公司在上海正式开业。相信中国的电业将在外资的推动下获得更大的发展。

四、商业零售

1992年国务院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大连、广州、青岛及5个经济特区各试办1-2家中外合资商业零售企业,之后又决定在北京和上海共试办2家合资连锁商业企业,在内地试办几家与台商合资的商业零售企业。1999年年6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联合下发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将试点地域扩大到了所有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并对中外方资格条件、中外方股权比例等予以了明确规定,同时国家正式开始了外商投资于批发业的试点。

目前为止,经国家批准的合营商业零售企业共计49家,商业批发企业1家。上述49家企业共设立分店482家,项目总投资29.38亿美元,累计注册资本总额6.03亿美元,其中外方累计注册资本总额5.14亿美元。欧美著名的跨国连锁企业,如沃尔玛、麦德龙、欧尚、百安居等均已在华投资设店,开展连锁经营,其中美国沃尔玛已在华设立了13家分店,德国麦德龙设立了15家分店,法国欧尚设立了4家分店,英国百安居设立了12家分店。

与此同时,国家有关部门正在依法对地方自行批准的277家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进行清理、整顿。目前,已有近50家完成了整改工作,其它企业的整改工作正在抓紧进行。

为进一步促进国内商业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推动国内市场建设,按照我国的入世承诺和商业领域利用外资的发展规划,有关部门正着手重新修定《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不久即将公布。新办法拟将商业领域利用外资工作由试点转为正常开放,并将进一步放宽外资准入条件。

五、外贸

中国政府规定,外商可以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深圳福田、沙头角、汕头、厦门、海口、大连、天津、青岛、张家港、外高桥、宁波、福州、广州等保税区内成立贸易企业,在保税区内从事转口贸易和为保税区内企业代理生产用的原材料、零配件的进口及产品的出口。

1996年9月,外经贸部颁布了《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允许在上海浦东和深圳经济特区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经营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进口商品以外的其它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从而开始了我国外贸领域吸收外商投资的试点。

目前,经批准可以从事外贸进出口业务和部分外贸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外商投资外贸公司

共计批准设立了5家合资外贸公司。近期外经贸部正在修改外商投资设立外贸公司的试点办法,拟放宽设立条件、取消试点地域和数量限制。有关修改方案现已上报国务院。

2、外商投资性公司

根据外经贸部1995年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及1999年和2001年颁布的两个补充规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可以以代理或经销的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可以在境内收购不涉及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出口。允许投资性公司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允许其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但所购买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应超过系统集成所需全部产品价值的50%。同时,在投资性公司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经批准,可允许投资性公司从其母公司进口少量与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同或相似的非进口配额管理的产品在国内试销。

3、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

根据外经贸部2001年下发的《关于扩大外商投资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经批准可以从事非配额许可证管理、非专营商品的收购出口业务,并可以参加自产产品的出口配额招标。据统计,目前,出口额超过一千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达2073家,出口总金额为857.82亿美元,占外商投资企业出口总值(1332.35亿美元)的64.4%。

此外,根据现行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也可以从事国内产品的采购出口和自营商品的进出口业务;根据《关于扩大外商投资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可以为进行其研发产品的市场测试进口并销售少量其母公司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

六、旅游

1998年以前,中国只允许在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内设立中外合资的旅行社。按此规定,中国政府批准设立了第一家中外合资旅行社---云南力天旅游有限公司。1998年底,外经贸部与国家旅游局联合颁布了《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进一步扩大了旅行社的对外开放,改变了过去外商只能在12个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设立合资旅行社的状况。2002年1月,国务院公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进一步降低了合资旅行社的注册资本金标准(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取消了一家外国投资者只能设立一家旅行社的要求。中外双方只要符合《旅行社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条件,即可申请设立合资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与此同时外经贸部也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准备提前在部分地区试点,允许外资设立独资旅行社。到目前为止,我国共批准了10家外商投资旅行社。

七、运输及国际货运代理

在道路运输方面,目前中国已批准设立700多家中外合营道路运输企业。外经贸部与交通部与2001年11月出台了《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公司(客运与货运)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等予以了明确规定。

在水路运输方面,目前中国已批准设立了60多家从事国内沿海和内河运输的中外合营航运企业,60多家从事国际海运的中外合营航运企业。国务院于2002年底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对外商投资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在航空运输领域,日前国家公布了《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暂行规定》,进一步放宽了外资从事民用航空业的条件。截止2000年,外商在民用航空业投资累计达4.2亿美元,共设立企业64家。

在国际货运代理领域,2001年底,外经贸部公布了《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按此规定,外商可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并按入世承诺三年内允许设立独资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目前,我国已批准设立了约300多家外商投资国际货代企业,这些企业在国内其它城市设立了近200家分公司。

八、会计服务

为促进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健康发展,缩小我国会计、审计行业与国际同行的差距,从1992年起,我国开始有条件地允许国际知名的会计公司与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作举办会计师事务所。目前,我国已经批准设立了9家中外合作的会计师事务所。这些会计师事务所可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为国内外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此外,我国还允许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国内投资设立了6家成员所,4家发展联系所。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允许获得我国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外籍会计师与我国执业注册会计师设立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并准备制定外商投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明确外商投资会计师事务所的形式、审批程序,规范此领域的外商投资。我们将积极引进国外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入我国会计服务市场,以促进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与国外的接轨。

九、法律服务

目前中国尚不允许外商投资设立律师事务所,但经批准,外国和香港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在国内设立代表处,开展不包括中国法律事务的相关业务。此类代表处现已设立110家。

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务院于2001年颁布了《外国律师事物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按入世承诺取消了原有代表处设立的地域限制和数量限制,允许外国律师事物所在境内设立多个代表机构。

除上述服务领域以外,资产评估、出版、印刷、建筑、房地产及物业管理、音像制品、餐饮及娱乐、维修、咨询、广告、医疗、教育、租赁、商检、工程设计等领域均已不同程度地向外商开放,而且凡是对外资准入有限制的领域均已制定相应法规,中国已建立起服务业外资准入的法规体系。由此可见,中国服务业的对外开放已由过去的个别领域、少数部门发展到了多领域、多部门,基本形成了整体开放的新格局。

十五期间,我们将按照“发展现代服务业,改组改造传统服务业”的原则,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继续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服务业的整体对外开放。要把吸收外资与我国服务业的结构调整相结合;要鼓励并正确引导外商投资从事现代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积极推进旅游业的对外开放;放宽外商投资会计、法律、管理咨询、工程咨询等中介服务的限制;探索并试行吸收外资发展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审慎推进金融、保险、电信、证券的对外开放。开放中,我们将进一步完善服务领域外资市场准入的法规体系,使服务业的开放公开、公正地健康发展.

中国的投市场日益受到世界各国和地区投资者的广泛关注,未来的几年里,中国服务业更将成为投资者的聚焦点,我们相信,致力于中国服务业的外国投资者必将与中国的服务业获得共同发展。

这篇文章应该对你有帮助,我是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网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