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贸易的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国际贸易就是国际商战,“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要突破某些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首先要了解国际贸易的一般程序和规则。食用菌属于农产品,其出口贸易大体经过以下程序:
1.签约前的政策咨询 出口国配额制度、进口国配额或许可证制度、货物是否来自限制的国家和地区、输出国和输入国家间的双边协议、国外通关所需手续,如植物检疫证书、卫生证书、熏蒸证书、放射证书、产地证等。
2.订立合同开具信用证 由贸易双方协商签订合同(成交确认书),开具信用证,在合同中描述产品属性、产品价格、结算方式、运输方式、交货日期、保险、检验及通关用的证书等。
3.生产加工 加工出口的食用菌,要求在当地检验检疫部门进行登记或注册的加工厂根据合同或信用证的有关条款,按照输入国的有关法律(食品卫生法、动植物检疫法)进行加工生产,经厂检合格后出厂。
绿色食品加工企业必须追求无可挑剔的产品质量,这在质量管理上要求企业应获得ISO9000系列质量认证,或推行GMP(良好作业规范)和HACCP(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的质量保证体系,从原料生产到消费者餐桌都得实行全面的质量管理,以使绿色食品有可靠的质量保证。
4.外贸验收 外贸公司对加工厂生产的产品质量按照合同和信用证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报检。
5.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是该批货物经过的第一道国门。出口企业按照规定,持外贸合同、信用证、发票、工厂检验合格单、和外贸公司的商品验收单、包装性能结果单等手续进行报检。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国与输入国的双边协议、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对该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合格后办理《换证凭单》或《通关单》,然后报关。
6.报关 出口企业办完报检手续后,持《通关单》、《产地证》、合同或信用证、装箱单、发票等办理报关手续。这是该批货物经过的第二道国门。
7.船运 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商品,委托船公司装集装箱集港,经港口检验检疫部门查验后装船出运。
8.国外检疫 国外动植物检疫的主管部门一般是中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其检疫职责分明,检疫范围明确,没有多部门的交叉、重复现象。有些农业发达国家的口岸动物检疫与植物检疫机关是合并在一起的,如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荷兰等等。输入国的检疫机关根据本国的有关法律(动植物检疫法)查验有关单证,对该批货物实施检疫。
9.食品安全检查 食品安全检查是根据输入国制定的各方面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查验该批货物是否符合输入国制定的《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是否来自认可的加工厂;食品是否安全,比如农残、重金属、微生物、生物毒素是否超标;是否具有放射性,以及食品标签等检查。这些职能各国的主管部门也不相同,美国由FDA执行,日本由医药局食品保健部执行,口岸检疫所具体办理。欧盟15国由欧盟委员会食品兽医办公室负责对外谈判,各国口岸部门联合预警的机制,也有的国家与海关联合执行。国外的检疫和食品安全检查是输入国家的官方行为,如被对方检查出问题,对方一般采取检疫处理、退货、销毁等手段处理该批货物。其中最多的是退货。
10.国外检验 国外的检验有部分国家是官方行为,也有部分是民间的中介行为,如公证等形式,他们检验政府强制检验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如数量、重量、品质、规格、性能等检验项目。
11.通关 交纳关税货,提货出港。
12.买方验收 买方根据合同或信用证条款对货物进行验收,合格后结算,出现规格不符、短重、混有异物情况,由贸易双方协商解决,或提出索赔或做退货处理。
通过上述由买到卖的过程,可以看出,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的区别在于,每一票货物,不管数量多少,不管货值多少,都有输出国和输入国政府的强制参与,一旦货物被对方官方检出问题,除本批货物受到损失外,还有可能对输出国采取更严厉的措施,甚至封关,乃至形成两国的贸易争端。
我国菇类食品加工厂的卫生是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2000年,河北省石家庄某厂和宁晋某厂出口意大利的盐渍平菇被检出微生物超标,遭到退货,在欧盟各成员国预警并两次照会中国官方。
在食用菌产品检疫方面,除韩国与我国签定了双边协议外,其他各国还没有这方面的动向,但大部分国家都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另外就是包装检疫的问题,如果使用的是木质包装,就应该符合输入国的有关规定。比如大部分国家不允许带树皮,有的国家不允许有大于3毫米的虫洞,有的国家要求出具熏蒸证书等等,有关内容请参见附录中关于《外贸检验检疫对食品生产的规定》。
2、求一份国际贸易合同单!!!最好中英双语版的!急哦
销 货 合 同
SALES CONTRACT
卖方 号码:
No.
GUANGDONG TEXTILE IMP. & 日期:
EXP. GRANDTON TRADING 签约地点
CO.,LTD.7/F,GUANGDONG Signed at:
TEXTILES MANSION,168 XIAO BEI 电报挂号:
ROAD,GUANGZHOU,CHINA cable address:
Telex:
Fax:
买方 电报挂号:
Buyers: cable address:
地址 Telex:
Address: Fax:
兹经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成交:
The undersigned Sellers and Buyers have agreed to close the following transaction according to terms and conditions stipulated below:
1.
货 号
Art No. 品名及规格
Description 数量
Quantity 单价
Unit price 金额
Amount
数量和总值均得有 %的增减,由卖方决定。
With % more or less both in amount and quantity allowed at Sellers’ option.
2、总值:
Total Value:
3、包装:
Packing:
4、装运期:
Time of Shipment:
5、装运口岸和目的地:
Loading port & Destination:
6、保险由卖方按发票全部金额110%投保至 为止的 险。
Insurance: To be effected by Sellers for 110% of full invoice value covering up to only.
7、付款条件:买方须于 年 月 日前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开到卖方。
Terms of payment:
信用证,议付有效期延至上述装运期后15天在中国到期,该信用证中必须注明允许分运及转运。
By Irrevocable ,and Divisible Letter of Credit to be available by sight draft to reach the Sellers before
and to remain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the 15th day after aforesaid Time of Shipment. The L/C must specify that transshipment and partial shipment are allowed.
8、装船标记:
Shipping Mark:
9、开立信用证时请注明我成交确认书号码。
When opening L/C ,Please mention our S/C number.
10、备注
Remarks:
卖方 买方
THE SELLER THE BUYER
…………………………… ……………………………
3、一般出口货物报关案例 要一个出口货物的报关案例,案例要详细
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总公司(北京)(CHINA NATIONAL COMPLETE PLANT IMPORT &
EXPORT CORP.)与法国LECLEC公司于2005年7月8日在广州签定了出售户外家具(outdoor furniture)的外贸合同,货名:花园椅(Garden Chair, 铸铁底座的木椅,按规定出口时需要有动植物检验检疫证明),型号:TG0503, 价格:USD58.00/PC FOB Guangzhou,数量:950把,毛重:20KGS/PC,净重:18KGS/PC,包装:1PC/CTN,集装箱:1X20’,生产厂家:广东南海飞达家具厂,最迟装船日期:2005年9月8日,起运港:广州港,目的港:马赛,支付方式:不可撤销信用证。
(1) 根据以上资料为出口公司整理一份销售合同/成交确认书。
KEY:SALES COFIRMATION,列名合同条款:品名、规格、成交方式、装运港、目的港等,中英文对照
(2)如果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总公司委托广州穗港报关行报关,是否要办理异地报关备案手续?需要的话,应如何办理?
KEY:不用办理异地报关备案手续。因为实现了电子口岸,当一个企业一家进出境海关备案之后,这个资料可通电子口岸资料共享。
(3)如果订舱的装船时间是2005年9月8日10:00 am,那么,报关员应最迟何时在何地报关完毕?
KEY:最迟应于2005年9月7日10:00 am报关完毕
(4)如果报关员在8月20日以电子数据报关单向海关申报,8月22日收到海关“放行交单”的通知,那么,报关员应不迟于哪一天持打印的纸质报关单,备齐哪些单证到货物所在地海关提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KEY:报关员应不迟于9月1日。备齐的单证有: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单、装箱单、发票、装货单等。
(5)应该缴纳哪些海关规定的税费?
KEY:不须缴纳税费,相反还可在办理外汇核销之后,向国税申请办理退税。
4、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怎么查成交确认书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成交确认液带穗书的步骤是:
1、打开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闹卜网站。
2、点击我的,登录帐号进入个人中心。
3、个人中心点击查询功行销能。
4、在查询功能中输入关键词成交确认书进行查询。
5、FOB与跟单信用证的关系
你可以从下面的案情中看出它们之间的关系!
原告:漳州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被告:厦门海沧投总仓储运输有限公司。
1999年4月24日,原告通过传真与墨西哥客户I.D.E.A.NU0VE订立成交确认书,约定由原告卖给其一批不同型号的文具盒、塑料文具套装及塑料笔刨,其中货号为NO.8896的笔刨有3840打,单价为FOB厦门1美元;货号为NO.8835的笔刨有3200打,单价为FOB厦门1.25美元。1999年5月11日,墨西哥客户通过纽约SAFRA国家银行(SAFRANATIONAL BANK OF NEW YORK)开出总金额57093美元的跟单信用证。
1999年5月17日,原告将该批出口货物票、装箱单、报关单等与出口有关的商业单据交给被告,口头委托被告代其订舱、仓储、报关、场装、代办提单等货运代理业务。根据被告的要求,原告将待出口货物运至被告指定的厦门和丰仓储运输有限公司(下称和丰公司)堆场,由被告向和丰公司堆场安排了场装计划。此后,被告打印好提单样稿,传真原告审核后,由被告正式向承运人办理提单签发手续。被告并向原告出具了集装箱专用发票,表示其已向原告收取了拖车费、堆存费、场装费等费用。厦门外贸国际货物运输公司代理承运人FECA OCEAN LINESS.A.签发的提单记载:托运人为原告,收货人凭纽约SAFRA国家银行指示,承运船为“东丰山”V.9939,起运港厦门,目的港墨西哥城,所装货物为475箱文具,由托运人自行装箱、点数和铅封,一个40’柜运输。该货物运到墨西哥后,收货人称已收到该货柜,但未找到型号为NO.8896及NO.8835的70箱价值为7840美元的笔刨,传真要求原告核实。之后,墨西哥客户再次传真原告,声明不再接受70箱笔刨,并要求原告退回已通过信用证结得的该部分货物的货款,原告只好要求其从下一订单中将该70箱笔刨货款扣回。墨西哥客户于1999年8月从另一单交易中直接扣除了7840美元的货款。
为减少损失,原告决定尽快售出未发运的70箱笔刨,在确定将货卖给马来西亚客户前,原告、被告及和丰公司对处理方案及原告的损失承担等事宜进行协商,形成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书认可将70箱笔刨销售给马来西亚客户,价格为CNF巴生港2675.2美元,原告损失由三方各分担三分之一,但该协议被告未签字认可。之后,原告于1999年10月将此70箱笔刨在厦门装船,运往马来西亚巴生港,扣除银行费用,结得CIF价货款2660.2美元。另,原告为履行该合同支付寄样品给马来西亚客户的寄样费人民币340元,支付报关费人民币175元,支付厦门至巴生港的海运费278.34美元。此后,原告以被告漏装为理由,起诉至厦门海事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如下损失:(1)70箱笔刨销售可得利润3826.89元(人民币,下同);(2)货值损失44065.05元;(3)处理此事车费1500元;(4)处理此事传真费、电话费600元;(5)处理此事样品寄样费340元;(6)发运70箱笔刨到巴生港的费用1880.56元。以上合计52212.50元。
被告厦门海沧投总仓储运输有限公司在庭审时辩称:其已如约完成货代业务。其为原告代办的提单为已装船、清洁提单,原告已通过银行以信用证方式结得全部货款(含原告所称70箱笔刨),至此,被告订舱、报关、代办提单业务均已完成,未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外销价为FOB价格条件,根据该条件货物装船则风险转移,提单已经记载了全部货物装船。即使货物有70箱未实际装船,根据国际惯例,原告不应对国外客户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自愿返还原已收到的部分货款,应自负其责。货物漏装的责任在和丰公司,因为漏装是堆场未按其作业指令造成的,且原告并未委托其监装,故其不应负责。
庭审调查中,被告确认原告出口墨西哥70箱笔刨的可得利润损失为人民币3826.89元。庭审中,被告提交了其经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签发的货代资格证书。
审判
审判
审判
审判
厦门海事法院认为:本案纠纷是因被告在为原告代理货物运输中未完全履行义务并导致原告的损失而引起的。原、被告就货运代理事宜虽未订立书面协议,但经口头协商,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约定内容合法,故对双方的货运代理关系及其效力应予认可。被告作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专业公司接受原告的委托,收取了包括场装费在内的相关费用,即应认真履行代理职责,保证货物如数装箱并安全装船。本批货物的装箱虽然是由和丰公司实际操作的,但该公司与原告并无直接的委托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被告不能以第三方的原因对抗原告,且从本案实际情况看,70箱笔刨漏装亦与被告未尽监装义务有关。根据国际贸易价格术语解释,本案国际货物买卖风险是指运输的风险。原告托运的70箱笔刨并未装入集装箱,因货物未发生越过船舷的客观事实,所以也就不存在风险转移的问题。原告的货物采用集装箱运输,提单上载明的货物由托运人装箱、点数、铅封等条款,是原告与承运人就集装箱运输方式所作的特别约定,对承、托双方具有约束力。承运人已凭托运人的铅封整箱接收和交付,故不能对箱内货物的数量短缺承担责任。原告的墨西哥客户先根据提单的表面记载向原告支付货款,后根据接收货物的实际情况向原告索赔,这不仅符合国际贸易惯例,而且有法律依据。原告在凭提单表面记载结汇后,又根据漏装货物的事实向其客户作出赔付,其行为符合民事交易的诚信原则,应予认可。综上,本案被告关于风险转移、原告不应对外赔付以及货物漏装的责任应由和丰公司承担的辩称,本院均不予采纳。本案纠纷发生后,原告曾积极与被告协商,在几方达不成共识的情况下,为防止损失扩大,原告将货物转销马来西亚,该行为应予支持。原告因被告违约而导致和发生的70箱笔刨第一次出口的可得利润损失、第二次出口的货物差价损失以及寄样费、报关费、厦门至马来西亚巴生港的海运费等应由被告赔偿。但原告主张的车费、传真电话费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院于2000年2月24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厦门海沧投总仓储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漳州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利润损失人民币3826.59元、货值损失5164.8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厦门至巴生港的海运费278.34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寄样费人民币340元、报关费人民币175元。
二、驳回原告漳州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了原告上列损失款项。
评析
评析
评析
评析
本案涉案标的额不大,但争议焦点颇多,涉及合同相对性、国际贸易风险转移、信用证结汇、国际集装箱交接习惯作法,甚至还涉及到民法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可谓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本案亦属与国际货物买卖及国际货物运输有关的案件,处理本案,既要考虑我国法律的规定,也要考虑适用国际惯例、国际习惯作法。而将国际、国内法律有机结合、正确下判的前提,首先必须正确理解隐含在法律条文、国际惯例中的法律真意,其次要合理地利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将案涉焦点一一释明,最终落实法律责任的承担。
一、原告损失的认定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因代理人未尽约定的义务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代理人自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被代理人的相应损失。如果被代理人没有损失或者被代理人的损失非因代理人违约所致,则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提起的给付之诉自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被告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提出按FOB价格条件成交的货物越过船舷风险转移及原告采用信用证结汇,单据相符,银行已付清全部款项,进而得出原告无损失,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等等的抗辩。若本案仅是一个国内案件,自然不涉及风险转移及信用证结汇的问题,正因为本案涉及到国际货物买卖和运输,要落实运输代理中造成的损失有多大,必须回到国际贸易合同顶下,对此问题进行考量。在国际贸易中,原告与其墨西哥客户采用的是FOB价格条件和跟单信用证即期付款方式。FOB也好,信用证也好,当事人自愿选择采用某种现成的国际惯例,则此惯例中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就转化为贸易合同所确立和确认的权利、义务,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强制力。本案所涉国际惯例主要有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在国际贸易中,风险是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风险转移与损失承担密切相关,风险在哪一方,损失承担即在哪一方。结合本案,风险主要是指在运输途中的意外损失。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则》,采用FOB价格条件,货物越过船舷风险转移,本案货物一部分越过船舷,一部分因漏装集装箱内而未越过船舷。被告主张越过船舷风险转移,因争议货物未发生越过船舷的事实而难以成立,此时原告的漏装货物损失客观存在,被告认为风险与损失已转移至贸易合同买家,原告没有损失无权索赔,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本案涉及的贸易合同是采用跟单信用证结汇,自然要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这一国际惯例。根据该惯例,原告作为出口人只要提交单证相符的单据,就可以结得信用证下款项。单据中最为重要的当然是清洁、已装船提单,原告在货物装船后获得的也正是这种提单。所以,即使货物没有如提单上所载的那样全数装船,但作为结汇单证的提单本身并无瑕疵,故对原告而言,不存在收汇不到的风险。正是基于原告已全部收汇的事实,被告才从另一个角度提出了原告没有损失的又一抗辩。被告并认为原告自愿将已结得的货款又赔付其买家,属于原告自己制造的损失,与被告无涉,不应由被告承担。由此就产生了这样一对矛盾,根据国际惯例操作原告能全部结汇无损失,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则被告未尽监装义务,货物漏装应该产生漏装损失。本案承办人注意到这一矛盾,并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对原告将不应当得到的部分利益返还其买家的做法给予了支持,同时又从墨西哥买家的角度上论述了买家在贸易中买单只是单据交易,货物的实际情况如与单据不符,其有权依据实际情况向卖家索赔。
综上,法院确认了本案存在损失,损失与被告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二、该损失应由谁索赔?应由谁赔偿?
本案墨西哥买家在付款赎单之后,发现提单记载与其所收货物数量不一,有短少货物的损失,其作为收货人本可依据提单向承运人主张。但其如提出这种主张是得不到承运人赔付的,因为这里涉及到海运集装箱交接货物的习惯作法。根据该习惯作法,提单如有记载由托运人装箱、点数、铅封的条款,则承运人因未参与装箱、点数、铅封,在目的港其只要凭完整的铅封进行交接即履行了运输义务,不对货物短少承担责任。在此条件下,保证货物数量的责任还在卖家,亦可认为此条款是对越过船舷风险转移的保留。所以,买家没有选择承运人,而是直接向卖家即原告索赔。原告在安排赔付后,当然可依据产生的损失向责任人货运代理人被告索赔。
至于被告辩称的和丰公司实际操作装箱,漏装责任在该公司,应由该公司承担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货代合同缔约双方是原告与被告,依合同被告负有监装义务,漏装货物可能是由和丰公司造成,但与被告未尽监装义务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被告应向原告独自承担合同责任。至于被告与和丰公司的关系,可依据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去处理,和丰公司有否责任亦应在该合同中去落实。据此,法院没有采纳被告的辩解。
我国加入WTO之后,对审判实践也提出了新课题。审判人员应对国际惯例、国际习惯作法予以足够的重视,这些惯例与作法,就其渊源来说与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差距颇异,很多根源于现代商人习惯法的东西,是很难用我国的法律去注解的,当事人据此提出的抗辩又是不能回避的事实。审理此类案件,要求法官发现法律真意,科学地解释法律,公正地进行处理。本案的审理无疑在这一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
6、什么是商检,一般什么情况下商检。
进出口商品检验简称“商检”,是指由国家设立的检验机构或向zhnegfu注册的独立机构,对进出口货物的质量、规格、卫生、安全、数量等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证书的工作。目的是经过第三者证明,保障对外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国家规定,重要进出口商品,非经检验发给证件的,不准输入或输出。
检验标准是商检机构检验和评定进出口商品是否合格的技术标准和依据。一般按下述原则办理:
1、凡是guojia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进出口商品,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进行检验。
2、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标准的应以外贸合同(含成交确认书)中规定的检验条款作为检验标准。
3.、在我国,对进口商品一般按照生产国标准检验;没有生产国标准的,参照国际通用标准(如ISO 9000或ISO 14000系列国际标准)或我国的标准检验;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4、对出口商品,有国家标准(GB)、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具体适用什么标准,视情况而定。签订进出口合同时,买卖双方一般要对商品检验的标准和方法作出规定。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主要有4个环节:接受报验、抽样、检验和签发证书。
1、接受报验: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报验时 需填写“报验申请单”,填明申请检验、鉴定工作项目和要求,同时提交对外所签买卖合同,成交小样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2、抽样: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及时派员赴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抽样时,要按照规定的方法和一定的比例,在货物的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数量的、能代表全批货物质量的样品(标本)供检验之用。
3、检验: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验内容,仔细审核合同(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确定检验标准、方法,然后抽样检验,仪器分析检验;物理检验;感官检验;微生物检验等。
4、签发证书: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经商检验合格后签发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单)。凡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部门检验出证的,或国外要求签检证书的,根据规定签发所需封面证书;不向国外提供证书的,只发行行单。〖种类表〗以外的出口商品,应由商检机构检验的,经检验合格发给证书或放行单后,方可出运。在进口方面,进口商品经检验后,分别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或“检验证书”,供对外结算或索赔用。凡由收、用货单位自行验收的进口商品,如发现问题,供对外索赔用。对于验收合格的,收、用货单位应在索赔有效期内把验收报告送商检机构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