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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贸同船运输申请

发布时间: 2023-03-20 11:52:06

1、申请船舶运输公司的材料有哪些?

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含国际船舶运输与班轮运输、无船承运、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等业务)的许可、登记 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一)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许可 (二)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登记 (三)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登记 (四)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登记 (五)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登记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六条规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十六条规定: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未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不得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经营活动,不得对外公布班期、接受定舱;以共同派船、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方式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七条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十条规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十二条规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拟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权限 (一)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二)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四、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 2、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 3、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4、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二)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如申请人为中国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 2、有与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相适应的船舶; 3、有明确的航线、班期及沿途停泊港口的计划安排。 (三)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国境内企业法人或境外企业; 2、交纳保证金80万元人民币;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增加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应当向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专门账户交存。 (四)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五)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2、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人员; 3、有与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五、行政许可的数量 根据国际海运市场竞争状况和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政策,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许可可能有适当的数量限制,其余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2、申请人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3、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和法定检验证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4、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样本; 5、符合交通部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二)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名称、注册地、营业执照副本、主要出资人; 2、经营者的主要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身份证明; 3、运营船舶资料; 4、拟开航的航线、班期及沿途停泊港口; 5、运价本; 6、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三)申请办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提单登记的,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可行性分析报告; 2、企业商业登记文件; 3、提单格式样本; 4、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 (四)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2、 申请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3、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4、行政许可条件中所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证明文件; 5、关于同港口和海关等口岸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不具备电子数据交换条件的,应当提供有关港口或者海关的相应证明文件。 (五)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或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2、 申请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3、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4、行政许可条件中所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证明文件; 5、行政许可条件中所规定的人员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复印件。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 《资质申报单位主要技术人员及业绩申报材》,《资质申报单位主要技术人员及业绩申报材料2》,《资质申报单位主要技术人员及业绩申报材料2》, 八、申请书受理机构 (一)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登记申请由交通部水运司受理。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部大楼 邮编:100736 电话:010-65292650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前款以外的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受理。 九、申请书受理期限 无期限限制 十、申请书递交方式 办公现场递交或信函方式递交 十一、行政许可的程序 (一)共同程序 1、申请书形式审查及形式审查结果告知; 2、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3、行政许可审查决定及审查结果告知; 4、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在政府网站公示并颁发经营许可证件或登记证书;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非共同程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受理、审核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许可、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登记、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登记的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交通部。 十二、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时限 (一)审核机关审核时限:10个工作日。 (二)许可机关审批时限: 1、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许可的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 2、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登记的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 3、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登记的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4、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登记的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5、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登记的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三、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四、申请人及公众对审批结果的意见反映方式 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其他。 十五、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 审批机关及其上级机关的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 交通部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交通部大楼邮编:100736 监察机构电话:010-65292922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法制机构电话:010-65292658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2、海南海口注册公司具体流程以及相关政策讲解

从经济特区到自贸区再到自贸港,近年来海南商事主体数量在不断攀升,尤其是在海南自贸港总体发展方案出台之后,让人恨不得马上就去海南注册个公司大干一场!但很多不了解海南相关政策的投资者可能不知道怎么注册海南公司,具体有哪些要求?
      为什么会有这么多人来海南注册公司?
      这个是因为在海南鼓励类的企业它实施的是15%的企业所得税,另外,我们的个人所得税里面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也是能享受15%。那就是我们常说的双十五的政策。
      第二个是海南的零关税企业进口自用生产、设备原料免征进口的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三个是对于原产于海南或者说进口材料加工增值超过30%的货物进入内地的是免征关税。
      第四个是允许我们境外人员担任法定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法人。
      优势政策一:15%企业所得税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免10%,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和深圳前海一样,并列全国最低。
      此项优惠需要具备以下2个条件:
      (1)注册地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
      (2)属于海南鼓励类产业。
      优势政策二:境外投资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桥枝谨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此项优惠需要具备以下2个条件:
      (1)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2)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优势政策三:对企业符合条件的支出,允许在支出发生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
      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或无形资产,且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
      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需要注意,固定资产不包含房屋、建筑物。
在海南注册公司具体有哪几个步骤?
      答:随着前两年,海南工商对照政方面的简化和三证合一的大力推广下,注册公司的步骤,相比于之前,已经是有很多简便啦。首先,是要核名。确定您要取得公司名称,能用之后进行提交,通过去政府部门申请刻章。之后是税务补录。在成功把公司的基本信息录入到国家系统后,最后取得银行申请开户公司账户。至此,整个注册申请的流程就到此结束啦。
2022海南企业如何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15%%封顶政策?
      第一,海南企业所得税15%封顶的政策,几乎是没有门槛的。
      只要你的行业是在鼓励类企业目录里面,那每个季度会计在申报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就可以直接按15%的优惠搭厅税率去进行申报了。
      这个鼓励类企业目录里面包含了821项内资企业和415项外资企业,以及120条的补充目录,合计有1300多种企业,除了传统房地产开发以及一些金属加工行业之外,基本上各个行业这个目录里面全部都包含了。
      PS: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上述目录在本通知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第二,个人所得税15%封顶的政策要求就会稍微高一点点。
      首先,个税的种类是比较多的,有股东分红的个税,有股权转让的个税,还有发工资的个税跟劳务个税,而这个15%封顶政策,它是仅限于薪资的个税跟劳务的个税。
      其次,享受这个政策的前提是,属于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洋浦开放型国际船舶登记制度逐步成型
      自中国洋浦港国际船籍港启运港退税政策、内外贸同船运输船舶加注不含税油政策等五项自贸港航运政策逐步落地敏基以来,到洋浦注册登记的船舶快速攀升。今年1至2月,注册登记量同比增长91%。
张海亮 洋浦航运产业项目办公室高级主管:我们将深挖现有自贸港政策,并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同时研究推动国际船籍港制度,进一步扩大开放,带动洋浦航运产业快速发展,争取各项指标再创新高。
      随着注册船舶越来越多,低成本运营优势也推动航线越开越密,自贸港政策引流效应明显。今年1至2月,儋州洋浦港口集装箱吞吐量同比增长77.87%;水路货物周转量同比增长22.06%,迎来“开门红”。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注册海南具体需要那些资料?
      注册海南公司现在非常简便,只要有身份证,就可以注册海南公司。如果不想一开始就租赁公司场地,可以找我们代理提供注册地址,注册资金现在海南实行认缴制度。
      具体的流程:
      具体的流程分为:
      -核名 (提供几个公司名称)
      -注册(法人股东股权占比,经营范围,地址,注册资本)
      -核准(人工审核)
      -领证(去政务中心领取)
      -开户 (去银行开户)
      -税务登记
      海南大力提升营商环境,政府服务意思在提高。现在来海南开公司适逢其时,如果你也想提前布局,抢占先机。有任何注册公司方面的问题,欢迎和我交流。

3、内贸船舶怎么签证 流程是什么,还有报港怎么回事

进港前得到得到的靠泊计划,在锚地时将所有的入行手续备妥,报备给交通管制,这个过程就是报港。
国内航行船舶进港签证业务流程
一、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六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八)《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九)《关于发布<船舶IC卡管理规定>和<船舶IC卡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二、岗位职责
受理人负责船舶进港签证受理、审核,负责有关材料的归档、台帐登记等工作,负责有关信息的传递。
三、工作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国内航行船舶进港签证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应包括:
(1)《船舶签证簿》及《船舶签证簿》内的《船舶进(出)港签证申请单》;
(2)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
(3)船舶国籍证书及复印件;
(4)船舶检验证书及复印件;
(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复印件;
(6)船员适任证书及复印件;
(7)防止油污证书及复印件(适用的船舶);
(8)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及复印件(适用的船舶);
(9)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及复印件;
(10)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
(11)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
(12)船舶营运证及复印件(适用的船舶);
(13)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前款第(3)项至第(8)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可以免于提交。
2、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审核。
3、对依法不需要申请或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在签证簿签证栏内签注意见,填写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海事管理机构代码、日期、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交申请人,并告知不需要申请或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海事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6、对申请人递交的复印件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应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署明受理人及日期,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1、受理人审核同意后,在船舶签证簿签证栏内签注准予签证的意见、填写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海事管理机构代码、日期、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
2、受理人审核不同意,在船舶签证簿签证栏内签注不准予签证的意见和不予签证的理由、填写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海事管理机构代码、日期、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
(三)办理与告知
1、由受理人将船舶签证簿当场交申请人。
2、受理人发现船舶签证簿内未记载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相关信息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按照《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船舶签证簿内校核并记载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相关信息。

3、办理完毕后,受理人应登记,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发给现场监管部门/人员。
(四)归档
受理人应及时将《船舶签证簿》内的《船舶进(出)港签证申请单》、申请材料、《船舶签证簿》内的《签证栏页》等材料进行归档。
四、执法主要标准
(一)相关申请材料内容填写完整、规范。
(二)证书文书审查要点:
1、船舶国籍证书是否合法有效,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临时国籍证书有效期不超过一年;检查国籍证书中的船舶概况与船舶检验证书中是否相符。
2、适航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货船适航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客船适航证书有效期不超过2年;检查适航证书中的船舶航区与船舶实际航区是否相符。
3、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 总吨及以上非油轮应持有《防止油污证书》。检查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和是否进行了法定的年度检验。证书有效期最长为五年,法定年度检验应在证书到期日每周年前后三个月内进行。证书应附有附件。
4、船舶吨位证书长期有效;注意检查《船舶签证簿》中所填写的总吨、净吨与证书所载是否相符。
5、船舶载重线证书:对于船长小于20M的船舶可免除;船舶载重线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法定年度检验应在证书到期日每周年前后三个月内进行。
6、乘客定额证书正常情况下,长期有效。临时乘客定额证书的有效期为一个航次或最长不超过3个月。
7、适拖证书,单程一个航次。
8、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与国籍证书相同;配员证书的航区限制及航线限制是否与适航证书相对应;按证书核对船舶配员情况,应与船员适任证书、签证报告单一并检查,要特别对照GMDSS操作员配备和适任证书的航区、吨位、主机功率、用途,确定是否与实船相符及是否满足适航证书及配员证书中的要求;定线船舶可以按证书后的备注栏中的要求进行检查;根据船员服务船舶种类、航区、吨位、功率等实际情况查验船员适任证书是否适任该船舶,重点查验证书上的限制项目。
9、“符合证明(DOC)” 有效期不超过5年,其有效性服从于年度审核;“安全管理证书(SMC)”有效期不超过5年,其有效性服从于DOC和中间审核。
10、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检查船舶上次安全检查日期距今是否已达六个月、是否符合97安检规则规定不受6个月限制条件、是否连续两次及以上由同一海事管理机构执行的安检,以确定是否需要检查;检查上次检查报告中是否有缺陷需在本港纠正或已纠正尚未复查的,以确定是否需在本港复查;
1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还包括:
①海上船舶防止散装运输有毒物质污染证书;
②海上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
③海上船舶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
④内河船舶散装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
⑤内河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适装证书等;
⑥应注意查验船舶实际所载货物品名在证书附件内是否载明;
⑦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适拖证书或相关检验证明;
⑧其他相关文书的检查:如经审核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有效的保险文书和证明文件、水上拖带作业许可证等。
(三)船舶因避风、候潮、补给等原因临时进港或者航经港区水域的,免于办理船舶进港签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
2、上下旅客;
3、装卸货物。
3、拖驳船队在中途要加解驳船时,加、解的船舶应当申请船舶签证,拖驳船队其他船舶不再办理船舶签证。

(四)老旧运输船舶进港签证:老旧船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中老旧海船和老旧河船。该类船舶除按一般签证程序执行外,还应交验船舶营运证(国内航线)或国际航线运输批准文件(国际航线),符合特别检验的船舶,还应核查特别检验情况。
(五)持IC卡船舶办理进港签证:
1、首次持卡办理进港签证时,船舶应携带IC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规定的资料申请办理签证。受理员需校核IC卡内船舶基本信息,并将船舶证书、船舶配员、安全检查、进出港等信息录入IC卡。以后办理签证时,船舶需提供船舶IC卡、签证簿、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办理签证。
2、注意事项:
(1)如相关船舶信息发生变化时,还应同时提供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
(2)一艘船舶只能持有一张IC卡,如发现船舶同时持有两张及以上IC卡的,应立即暂扣IC卡,并立即向上级汇报;
(3)船舶IC卡内信息与签证簿或相关证书信息不一致时,应查明原因,原则上以签证簿和证书信息为准;
(4)船舶IC卡或IC卡遗失在补卡期间,可按签证规则规定要求办理签证。
(六)进港签证,申请人应当在船舶抵达后24小时内办理。船舶抵达前24小时内已经向拟抵达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情况的,进港签证可以与出港签证合并办理。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方式办理船舶签证,可以采用电报、电传、传真、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方式报告船舶进港情况,并在船舶航海(行)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名称、种类、尺度、总吨、吃水、客货载运情况、拟靠泊地点。
(七)船舶签证应当由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申请办理。被拖船可由被拖船或者其经营人申请,也可由拖船或者其经营人代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船舶签证。
(八)对船舶签证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有怀疑或者接到相关举报的,由受理员组织现场核查。
(九)船舶签证数据应按规定录入相关海事业务管理系统。
(十)进港签证时,发现船舶存在违法行为的,应按规定程序立案调查处理。
(十一)船舶进港签证当场办结。
(十二)受理的材料齐全合格,许可的程序符合规范,受理情况登记清楚。
(十三)印章使用正确、规范,台帐记录、档案收集完整。
五、执法文书和台帐
(一)《船舶签证簿》(略)
(二)《船舶签证簿》内的《船舶进(出)港签证申请单》(略)
(三)《海事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略)
(四)《船舶签证簿》内的《签证栏页》(略)
国内航行船舶出港签证业务流程
一、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六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八)《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九)《关于<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执行过程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函》
(十)《关于发布<船舶IC卡管理规定>和<船舶IC卡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二、岗位职责
受理人负责船舶出港签证受理、审核,负责有关材料的归档、台帐登记等工作,负责有关信息的传递。
三、工作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国内航行船舶出港签证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应包括:
(1)《船舶签证簿》及《船舶签证簿》内的《船舶进(出)港签证申请单》;
(2)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
(3)船舶国籍证书及复印件;
(4)船舶检验证书及复印件;
(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复印件;
(6)船员适任证书及复印件;
(7)防止油污证书及复印件(适用的船舶);
(8)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及复印件(适用的船舶);
(9)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及复印件;
(10)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
(11)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
(12)船长开航前声明和车辆安全装载记录(适用的船舶);
(13)护航申请书(适用的船舶);
(14)船舶营运证及复印件(适用的船舶);
(15)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前款第(3)项至第(8)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可以免于提交。
2、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审核。
3、对依法不需要申请或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在签证簿签证栏内签注意见,填写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海事管理机构代码、日期、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交申请人,并告知不需要申请或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海事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6、对申请人递交的复印件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应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署明受理人及日期,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1、受理人审核同意后,在船舶签证簿签证栏内签注准予签证的意见、填写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海事管理机构代码、日期、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
2、受理人审核不同意,在船舶签证簿签证栏内签注不准予签证的意见和不予签证的理由、填写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海事管理机构代码、日期、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
(三)办理与告知
1、由受理人将船舶签证簿当场交申请人。
2、受理人发现船舶签证簿内未记载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相关信息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按照《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船舶签证簿内校核并记载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相关信息。
3、办理完毕后,受理人应登记,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发给现场监管部门/人员。。
(四)归档
受理人应及时将《船舶签证簿》内的《船舶进(出)港签证申请单》、申请材料、《船舶签证簿》内的《签证栏页》等材料进行归档。
四、执法主要标准
(一)相关申请材料内容填写完整、规范。
(二)审查要点: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和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出港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必要时已按要求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或应急预案;
4、载客、载货符合乘客和装载技术要求;
5、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装载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

6、船舶、船队的尺度和拖带量符合拟通过的船闸、桥梁、架空设施、浅窄航道的通航规定和要求。需要护航的,已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7、已按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的要求纠正所存在的缺陷,并已复查合格;
8、已按规定缴纳船舶港务费;
9、在本港有违法行为的,已经处理完毕;
10、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11、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三)证书文书审核要点:
1、船舶国籍证书是否合法有效,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临时国籍证书有效期不超过一年;检查国籍证书中的船舶概况与船舶检验证书中是否相符。
2、适航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货船适航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客船适航证书有效期不超过2年;检查适航证书中的船舶航区与船舶实际航区是否相符。
3、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 总吨及以上非油轮应持有《防止油污证书》。检查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和是否进行了法定的年度检验。证书有效期最长为五年,法定年度检验应在证书到期日每周年前后三个月内进行。证书应附有附件。
4、船舶吨位证书长期有效;注意检查《船舶签证簿》中所填写的总吨、净吨与证书所载是否相符。
5、船舶载重线证书:对于船长小于20M的船舶可免除;船舶载重线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法定年度检验应在证书到期日每周年前后三个月内进行。
6、乘客定额证书正常情况下,长期有效。临时乘客定额证书的有效期为一个航次或最长不超过3个月。
7、适拖证书,单程一个航次。
8、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与国籍证书相同;配员证书的航区限制及航线限制是否与适航证书相对应;按证书核对船舶配员情况,应与船员适任证书、签证报告单一并检查,要特别对照GMDSS操作员配备和适任证书的航区、吨位、主机功率、用途,确定是否与实船相符及是否满足适航证书及配员证书中的要求;定线船舶可以按证书后的备注栏中的要求进行检查;根据船员服务船舶种类、航区、吨位、功率等实际情况查验船员适任证书是否适任该船舶,重点查验证书上的限制项目。
9、“符合证明(DOC)” 有效期不超过5年,其有效性服从于年度审核;“安全管理证书(SMC)”有效期不超过5年,其有效性服从于DOC和中间审核。
10、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检查船舶上次安全检查日期距今是否已达六个月、是否符合97安检规则规定不受6个月限制条件、是否连续两次及以上由同一海事管理机构执行的安检,以确定是否需要检查;检查上次检查报告中是否有缺陷需在本港纠正或已纠正尚未复查的,以确定是否需在本港复查;
1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还包括:
①海上船舶防止散装运输有毒物质污染证书;
②海上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
③海上船舶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
④内河船舶散装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
⑤内河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适装证书等;
⑥应注意查验船舶实际所载货物品名在证书附件内是否载明;
⑦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适拖证书或相关检验证明;
⑧其他相关文书的检查:如经审核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有效的保险文书和证明文件、水上拖带作业许可证等。
(四)对已经办理出港签证的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出港签证:
1、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
2、船舶结构、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发生重大变化;
3、改变船舶航行区域、航线;
4、出港签证办妥后48小时内未能出港。
(五)船舶由于抢险、救生等紧急事由,不能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船舶签证的,应当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任务完成后24小时内补办船舶签证。
(六)船舶因避风、候潮、补给等原因临时进港或者航经港区水域的,免于办理船舶签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
2、上下旅客;
3、装卸货物。
(七)拖驳船队在中途要加解驳船时,加、解的船舶应当申请船舶签证,拖驳船队其他船舶不再办理船舶签证。
(八)受理员在办理船舶出港签证中发现船舶情况可疑的,应及时将该信息传递给动态监管部门,发现黑名单上的船舶应将信息传递给船舶安全检查部门。
(九)对船舶签证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有怀疑或者接到相关举报的,由受理员组织现场核查。
(十)按规定现场办理滚装客船的出港签证,应注意收存《船长开航前声明》与《滚装船舶车辆安全装载记录》。在办理滚装货船出港签证时,应当登轮检查搭载的乘客(包括车辆驾驶员)数量,使其不超过11人。滚装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纠正;开航前仍未纠正影响航行安全的,不得为其办理出港签证手续:
1、不符合安全适航条件;
2、船员不符合有关要求;
3、滚装货船载客不符合要求的;
4、没有按照安全管理体系进行有效运转;
5、未按《海船船员值班规则》实施值班;
6、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办理出港签证的情形。
(十一)老旧运输船舶出港签证:老旧船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中老旧海船和老旧河船。该类船舶除按一般签证程序执行外,还应交验船舶营运证(国内航线)或国际航线运输批准文件(国际航线),符合特别检验的船舶,还应核查特别检验情况。
(十二)持IC卡船舶办理出港签证
1、首次持卡办理出港签证时,船舶应携带IC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规定的资料申请办理签证。受理员需校核IC卡内船舶基本信息,并将船舶证书、船舶配员、安全检查、进出港等信息录入IC卡。以后办理签证时,船舶需提供船舶IC卡、签证簿、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办理签证。
2、注意事项:
(1)如相关船舶信息发生变化时,还应同时提供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
(2)一艘船舶只能持有一张IC卡,如发现船舶同时持有两张及以上IC卡的,应立即暂扣IC卡,并立即向上级汇报;
(3)船舶IC卡内信息与签证簿或相关证书信息不一致时,应查明原因,原则上以签证簿和证书信息为准;
(4)船舶IC卡或IC卡遗失在补卡期间,可按签证规则规定要求办理签证。
(十三)出港签证,申请人应当在船舶开航前24小时内办理。船舶抵港前24小时内已经向拟抵达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情况的,出港签证可以与进港签证合并办理。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方式办理船舶签证。
(十四)船舶签证应当由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申请办理。被拖船可由被拖船或者其经营人申请,也可由拖船或者其经营人代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船舶签证。
(十五)船舶签证数据应按规定录入相关海事业务管理系统。
(十六)出港签证时,对出港船舶进行必要的气象海况安全提醒。
(十七)船舶出港签证当场办结。
(十八)受理的材料齐全合格,许可的程序符合规范,受理情况登记清楚。
(十九)印章使用正确、规范,台帐记录、档案收集完整。
五、执法文书和台帐
(一)《船舶签证簿》(略)
(二)《船舶签证簿》内的《船舶进(出)港签证申请单》(略)
(三)《海事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略)
(四)《船舶签证簿》内的《签证栏页》(略)
参考资料: http://www.npmsa.gov.cn/E_ReadNews.asp?NewsID=232

4、什么是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

内外贸同船运输指从事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船舶,同时承载内贸和外贸集装箱货物的运输。

5、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

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原产于海南或含进口料件加工增值超过30%的货物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以“中国洋浦港”为中转港从事内外贸同船运输的境内船舶允许加注保税油,在洋浦保税港区等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进出口管理制度,允许境外缺锋亩人员担任法定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权下放海南。授权海南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林地、建设用地布局调整进行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三条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伏森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四条 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五基塌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6、海南自贸港注册公司优惠政策

海南公司注册优惠政策一: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里要特别注意“实质性运营”和“鼓励类”者两个条件的约束,两个条件都有细化的政策规定。新疆霍尔果斯的税收优惠,曾经吸引了大量的空壳企业注册,有了前车之鉴,海南应该会在管理上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出现类似问题。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其实这个条件不难达到,海南是一个休闲旅游度假的好地方,让管理机构人员常驻海南,指挥全国,问题不大,比常驻霍尔果斯应该容易得多。因此这个政策既可以吸引真正符合自贸港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汇集海南,又能够防止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的“空壳企业”浑水摸鱼,扰乱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
      对于满足这一条件的企业,如果也是小型微利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两项税率优惠政策不能够叠加享受,但可以和“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同时享受,因为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也是税率式优惠,而“三免三减半”不是。
      海南公司注册优惠政策二:降低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
      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是国家的重大战略,必须举全国之力、聚四方之才。为了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同时对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
      目前个人所得税的高名义税率是45%,实际税负大约在25%左右。海南对于实际超税负15%的部分免征,这对高端人才很具有吸引力。对个人所得适用名义税率20%以下的纳税人没有什么影响。
      海南公司注册优惠政策三:简并税种征收销售税
      在全岛启动封关运作的同时,依法将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加等税费简并成一个税种,即销售税,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征收。
  枣拿清    希望这样的政策能推广到全国,哪怕税率保持不变,采取简并征收能极大减轻税企双方的办税负担。
      (二)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是海南自贸港制度体系的重点,在这方面,税收政策聚焦对货物贸易实行以“零关税”为基本特征的制度安排,对纳入清单管理的货物及物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具体包括5项政策措施:
      一是对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外,对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实行“零关税”负面清单管理。
      二是对交通工具。对岛内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实行“零关税”正面清单管理。
      三是对原辅材料。对岛内进口用于生产自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所消耗的原辅料,实行“零关税”正面清单管理。
      四是对居民消费品。对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允许岛内免税购买。
      此外,还可以了解一些海关负责管理的。将在洋浦保税港区等具备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率先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进出口管理制度,条件成熟后适时启动全岛封关运作。那时候,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设立“一线”,对进口征税商品目录外的货物进入自由贸易港免征进口关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境内其他地区之间设立“二线”,货物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按进口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含有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超过30%的货物,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行邮物品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照章征税。
      (三)推动生产要素自由有序安全便捷流动。
      建设海南自贸港的一个重要支撑,是下大力气破除影响资金、人员、数据等生产要素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引导全球高端生产要素在海南集聚、配置、融合。这方面主要有4项优惠政策:
      一是在确保有效监管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境内建造的船舶在“中国洋浦港”登记并从事国际运输的,视同出口并给予出口退税。
      二是对以洋浦港作为中转港从事内外贸同船运输的境内船舶,允许其加注本航次所需的保税油;对其加注本航次所需的本地生产燃料油,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三是对符合条件并经洋浦港中转离境的集装箱货物,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四是允许海南进出岛航班加注保税航油。
      (四)支持发展现代敏灶产业。
      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发展,不以转口贸易和加工制造为重点,而是以发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产业凳前结构的差异化定位,有利于海南和同处亚太区域的香港、新加坡等开展错位竞争、形成优势互补。这方面有4项优惠政策:
      一是举办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展会境外展品在展期内进口和销售享受免税政策。
      二是继续执行离岛免税购物政策,将免税额度放宽至每年每人10万元,并扩大免税商品种类。
      疯狂眨眼__这是一个人人均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哦!等疫情结束后,大家都可以安排一次海南免税购物游了。
      三是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其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7、海南公司注册税收如何?

海南自由贸易港税优政策:
01. 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个人所得税最高15%
02 . 鼓励类企业实施15%企业所得税
03. 企业进口自用生产设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04 . 进口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05 . 进口生产原辅料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凯李嫌税
06 . 岛内居民购买的进境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07 . 离岛免税购物额度调高至每年每人10万元扰搏并增加品种
08 . 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09 . 企业资本性支出可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盯手销
10 . 展会境外展品进口和销售免税
11 . 对原产于海南或含进口料件加工增值超过30%的货物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
12 . 允许进出海南岛航班加注保税航油
13 . 对在“中国洋浦港”登记并从事国际运输的境内建造船舶给予出口退税
14 . 以“中国洋浦港”为中转港从事内外贸同船运输的境内船舶允许加注保税油
15 . 经“中国洋浦港”中转离境的货物试行启运港退税

8、外贸船进港所需手续

朋友你好.

我不太记得了,至少进口的话需要如下手续:

吨税证明,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进口,及过境),船舶物品申报单,船员物品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还有是否有危险品,安排拖轮,引水,码头泊位确认无误后才能进港.

同时要确认船舶资料,例如吃水情况,船型,船厂,总吨等信息,避免船舶无法靠港.而且外籍船舶进入我国港口须经事先许可,应在预计抵港1周前,通过我外轮代理机构办理进港批准手续~~

靠岸后要在联检手续之后进行卸货,同时记得要有准卸证明,而且船代得向海关申报完毕后才能开始作业.

装货需要有海关放行条,商检证明,舱单等资料,同时需要与大副确认积载图之后才能开始装货.

离港前的手续和进口靠泊一样,需要联检手续.

这是一个大概的,因为个人是负责集装箱班轮市场版块的,所以对船舶操作只能有7成的发言权.而且这些在每个港口可能在细节上有所偏差,但都大同小异.

希望自己的回答能够抛砖引玉,让更多船舶操作的人士来回答.

9、如何查船是内外兼营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是申请人向港口经营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经营港口业务的法律文书。

根据国家有关港口经营管理的规定,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侯船和上、下船设施;为国际航线船舶 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理货员;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营设施;

(3)有业务章程和管理制度。

从事港口装卸和仓库业务的经营人不得兼营理货业务。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2. 内外贸兼营船舶存在哪些问题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6号 2019年11月28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李小鹏

2019年11月28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8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

二、删去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款。

三、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港口设施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所持有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试运行经营期,并在证书上注明。试运行经营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期的,试运行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1年。”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7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链滑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3.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

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是指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四)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棚皮腊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国家鼓励港口经营性业务实行多家经营、公平竞争。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地握轮区保护和部门保护。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六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收取费用,并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从事港口经营(港口拖轮经营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

3.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申请经营的港口所在地注册并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

(三)在沿海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2艘沿海拖轮;在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1艘内河拖轮;

(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的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第九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三)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

(四)提供拖轮服务的,拖轮的有效船舶证书及停靠泊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从事拖轮经营的,提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证明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从事港口拖轮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一)(四)(五)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第十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港口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经营业务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受理经营业务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许可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港口经营人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就变更事项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地址的,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二)除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原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水上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的单位,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的单位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备案情况档案。

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名称、固定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七条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第十八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保证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完好、畅通。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应当按照核定的功能使用和维护港口经营设施、设备,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第十九条港口经营人变更或者改造码头、堆场、仓库、储罐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固定经营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依照有关规定无需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旅客运输的安全、快捷、便利,保证旅客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保持良好的候船条件和环境。

在港区内从事水上船员接送服务的,应当使用符合相关要求的船舶。

第二十一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港口作业。

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征用港口设施,港口经营人应当服从指挥。港口经营人因此而产生费用或者遭受损失的,下达征用任务的机关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二条在旅客严重滞留或者货物严重积压阻塞港口的紧急情况下,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进行疏港。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采取措施,进行疏港。港口内的单位、个人及船舶、车辆应当服从疏港指挥。

第二十三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予以公布,并报送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加强落实,确保安全生产。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和理货等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服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公正、准确地办理港口经营和理货等业务,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的经营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港口经营价格和收费的规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票据。

第二十七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不得对具有同等条件的服务对象实行歧视;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

第二十八条从事港口拖轮业务的经营人,应当公布所经营拖轮的实时状态,供船舶运输经营人自主选择。

第二十九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交纳港口行政性收费。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摊派或者违法收取费用。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有权拒绝违反规定收取或者摊派的各种费用。

第三十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港口行政性收费的征管工作,保证港口行政性收费征收到位,并及时足额解缴。

港口行政性收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部和上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报送港口统计资料和相关信息,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建设港口管理信息系统。

上述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为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客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本规定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两个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六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并予以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二)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第三十八条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关于安全生产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及时和不如实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港口经营许可的;

(二)发现取得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而不及时吊销许可证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未经依法许可从事港口经营的行为,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危及港口作业安全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第四十四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向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摊派财物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责令退回;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由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印制。

第四十六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的港口章程应当在公布的同时送上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港口引航适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应当同时遵守《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26日交通部发布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4号)同时废止。

3. 内外贸兼营船舶手续办理
简介:中交国际航运有限公司是由中交股份、天津航道局、一航局、中和物产株式会社共同投资组建而成,注册地在巴拿马,主营国内外大型构件的海上运输、船舶租赁,兼营船舶修造。

该公司的成立,是天津航道局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调整经营结构的重要举措,是中交股份以“大海外”思路谋划大发展的重大举措。
4. 内外贸兼营船舶和内贸船舶
不多!目前航运形势下,各海运公司都在抓紧运营,抓住赚钱的好机遇!能外贸的尽量不跑内贸。

5. 内外贸兼营船舶优势
只要是内外兼营船舶都算甲类证书海历。除非某船是办理了内贸手续,专门沿海航行,才算沿海船。

6. 内外贸兼营船舶 海关
内外兼营就是指既可以参与国际航线运营又可以进行国内航线运营的船舶的意思。该类船舶须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经批准后领取《船舶兼营登记本》,但从一种航线转为另一种航线时,须向海关办理改营手续。

7. 内外贸兼营船舶 doc
是一条船同吋有两个证书内贸证书和外贸证书,即可跑内贸,又可以跑外贸。在我们国家一般情况下一条船到海事局备案定下是跑外贸还是跑内贸,一般情况下跑外贸的不允许跑内贸,内贸船只能在国内拉货航行不能出国拉外贸货,但也有一些船同时办了两个证书,即有外贸货可以出国运输,如果国内货充足货源就去拉国内港口的货,象这种即可运输出囗,进囗的外贸货,又可拉送国内其它港囗的货物

10、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与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运输转关货物的联系与区别

内外贸同船运输就是国家以前规定从事外贸的船不能从事内贸,比如从新加波到烟台有批货,到烟台卸船后从烟台到青岛又有货,原来不允许做,现在能做了就是内外贸同船。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运输转关货物就是大连到澳大利亚有批货,从大连转关到上海,再从上海到澳大利亚,也叫做班轮捎带。共同点是都是既有国内间运输也有国际运输,但国内的那段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