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什么外贸企业不是免抵退税,而是免退税?
因为生产型企业的退税凭证是商业发票,而外贸公司的退税凭据是工厂出具的增值税发票。
免退税是针对外贸企业来说的,免是指免销项税,退是指按退税率退进项税。免抵退税是针对生产型企业来说的。
外贸出口免退税的最初方式只有外贸公司出口免退税,目前由于很多生产型企业也获得了出口资质,所以就出现了对于生产型企业出口自产产品的退税政策,也就是免抵退。
因为生产型企业的退税凭证是商业发票,而外贸公司的退税凭据是工厂出具的增值税发票,所以就出现了外贸企业是免退税,生产型企业是免抵退税。
(1)外贸没有退税费的有哪些扩展资料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
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2、不能退税的贸易方式有哪些
和贸易方式无关,但和以下条件有关:
(一)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二)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三)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四)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下同)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
(五)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六)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3、外贸出口有什么原因会导致不退税
无法退税的原因有三个:没有全额收汇,海关退单不正常和增值税发票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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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口货物增值税免退税的类型
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国家商判歼者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我国现行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具体有改凯下列八类:
第一类是经国家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含外贸总公司和到异地设立的商务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对出口企业在异地设立的分公司,凡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可汇总到出口企业总部统一向其主管部门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对只是提供货源,而没有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市(县)外贸企业不能申报办理退(免)税。
第二类是经国家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以及经省商务厅批准的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度的国有、集体生产企业。
第三类是经国家商务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企业、集生产与贸易为一体的集团贸易公司等。这类企业,既有出口货物生产功能,又有出口货物经营(贸易)功能。对此,凡是执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无生产实体、仅从事出口贸易业务的,可比照第一类外贸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凡是有生产实体,且从事出口贸易业务,执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的,可比照第二类自营生产掘薯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
第四类是外商投资企业。
第五类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
第六类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企业和合资连锁企业(简称“商业合资企业”),其收购自营出口业务准予退税的国产货物范围,按商务部规定的出口经营范围执行。
第七类是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企业。这类企业有:
(1)将货物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
(3)将货物销售给外轮、**国轮而收取外汇的外轮供应公司、**运输供应公司。
(4)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企业。
(5)利用国外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机电产品的中标的企业。
(6)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的企业。
(7)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货物的企业。
(8)对外进行补偿贸易项目和易货贸易,以及对港澳台贸易而享受退税的企业。
(9)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
(10)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且符合国家投资产业政策目录项目的国产设备。
第八类是其他形式的企业,包括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其他组织和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个人(包括外国人)等。
5、现在外贸还有出口退税吗?
一、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濒危动物、植物及其制品;
2.盐、溶剂油、水泥、液化丙烷、液化丁烷、液化石油气等矿产品;
3.肥料(除已经取消退税的尿素和磷酸氢二铵);
4.氯和染料等化工产品(精细化工产品除外);
5.金属碳化物和活性碳产品;
6.皮革;
7.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
8.一般普碳焊管产品(石油套管除外);
9.非合金铝制条杆等简单有色金属加工产品;
10.分段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1。
二、调低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1.植物油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2.部分化学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9%或5%;
3.塑料、橡胶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4.箱包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其他皮革毛皮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5.纸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6.服装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7.鞋帽、雨伞、羽毛制品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8.部分石料、陶瓷、玻璃、珍珠、宝石、贵金属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9.部分钢铁制品(石油套管除外)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规定的内销海洋工程结构物仍按原退税率执行;
10.其他贱金属及其制品(除已经取消和本次取消出口退税商品以及铝箔、铝管、铝制结构体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11.刨床、插床、切割机、拉床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柴油机、泵、风扇、排气阀门及零件、回转炉、焦炉、缝纫机、订书机、高尔夫球车、雪地车、摩托车、自行车、挂车、升降器及其零件、龙头、钎焊机器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9%;
12.家具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或9%;
13.钟表、玩具和其他杂项制品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14.部分木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15.粘胶纤维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三、下列商品改为出口免税
花生果仁、油画、雕饰板、邮票、印花税票等。
2007年7月1日起开始正式执行
6、不予出口退税的货物有哪些?
不予退税的免税出口货物范围:
对一些企业,虽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但出口的货物如属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予办理出口退税,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增值税、消费税;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5、计算机软件出口;
6、国家规定的其它免税货物: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7、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
特准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出口的一些特定货物,虽然已经征收了增值税、消费税,但先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规定,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主要以下几方面:
1、 原油(指国家计划出口的原油)以及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天然气;
2、 柴油;(1999年12月1日起恢复退税)
3、 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进料加工复出口除外);
4、 援外出口货物(利用中华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的货物除外);
5、 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一般货物(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可享受出口退税的特殊货物除外);
6、 非指定企业出口的贵重产品;
7、 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计划外的卷烟;
8、 从1995年7月1日起,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
9、 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新企业及老企业的新上项目)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10、 从1996年4月1日起,非生产企业、非市县外贸企业、非农业产品购买单位、非基层供销社和非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非生产性出口企业购进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并回收出口的货物除外)。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明确了供货企业不得办理出口退税的具体条件。该办法自2010年9月1日开始施行。
办法明确,退税部门收到复函后,确认供货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出口退税,即供货企业销售该批货物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供货企业销售货物属自行生产的,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或该企业不具备该批货物产能的;供货企业销售该批非自产货物的购进业务不真实;供货企业销售该批货物为委托加工产品,其委托加工业务不真实;供货企业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后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货物不一致的,或出口企业从供货企业采购的货物与其实际出口货物不一致等情况。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应将出口退税款追回。按规定需要征税的,应予征税。需要立案查处的,退税部门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将有关资料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7、出口货物免税但不退税的有哪些?
1. 关于出口货物免税但不退税的情况,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进出税则》(2016年版)【此书每年都出新版本】分《海关进口税则(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和《海关出口税则(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2. 除去《海关出口税则》中的商品出口需要征收出口关税外,原则上绝大部分的货物出口都是免税的;
说明:出口需要征税的货物包括:矿产资源及部分金属等;
3、绝大部分的货物出口都是免税的,参考《海关进口税则》中的“出口退税”率一栏可知,没有出口退税率的则出口不予退税。(如第五类 矿产品中的绝大多数产品出口不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