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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在哪里办理

发布时间: 2023-05-13 05:15:21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要到那里去办

商务局
先去工商税务等机构增加进出口经营范围
再去行政中心的商务局办理进出口备案表
再去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登记证
再去国税局办理出口退税认证
再去海关和电子数据中心办理电子口岸卡
涉及资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组织机构,公司章程,法人身份证,会计证,以及办理好的备案表,进出口货物登记证,公司公章,法人章,进出口报关专用章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在哪办

法律分析:(一)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表》 (二)填写《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1、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填写的《登记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备案登记机关应自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十一条 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海关不予放行。
第十二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
第十三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有关部门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去哪个部门办理

法律分析:首先去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增项手续(经营范围须包含进出口字样);企业通过网络登录官网,在线填写并提交成功后,在打印出的《登记表》上盖章;携带以下相关资料到商务局进行现场备案,3-5个工作日后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十一条 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海关不予放行。

第十二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

第十三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有关部门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在哪里办理

法律分析:1.进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2.点击“备案登记”,选择备案登记机关(自贸区保税区片区企业请选择“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

3.在线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填写时请申请单位牢记用户名、密码(用户名不能修改)。

4.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保存成功后点击“打印备案登记申请表”(登记表有正反两页)。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在哪里办

法律分析:第一环节:商务局(厅)去商务局(厅)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简称备案登记表,这是第一个环节,以下的各个环节都需要备案登记表的原件或复印件。所需材料:1、按要求填写的《备案登记表》(如是变更,则下载空白登记表在电脑上填写);2、营业执照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6、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自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流通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7、如是变更,还需要提供源进出口资格证书(或备案登记表)。8、如是变更,还需要提供变更报告。

第二环节:海关向海关申办《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所需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章程原件及复印件;4、税务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国税地税;5、《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6、《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7、《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这两个表向海关要空白表格填写即可。8、身份证:包括企业法人,企业负责人,经办人,财务负责人的。

第三个环节:外汇管理局有了备案登记表,有了海关注册登记证书,就可以去外汇管理局申请备案了。申请备案是申领核销单的前提。所需材料:1、申请变更报告;2、《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4、重新填制的《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5、身份证:包括企业法人,企业负责人,经办人,财务负责人的。

第四个环节:商检局,这一环节是与第三个环节并列的,有了备案登记表和海关注册登记书,就可以去办理了。具体办理的办法是,先在网上填表申请。所需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和复印件;3、海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商务部门《备案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现在的商检证书是立等可取的,也不需要收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八条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6、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在哪里办理

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办理。
1.系统提交申请
企业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进入“对外经营者备案”填写相关信息,并向商务部提交申请。
点击“对外经营者备案“——点击“备案登记”——根据企业情况选择“备案机关”——选择好备案机关后,进入企业相关信息填写,填写完成后点击“上报”。
上报成功后,打印出“备案登记申请表”,准备相关材料,到选择的备案机关提交材料,一般现场就可以拿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现场提交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备案登记申请表》;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
办事指南

7、西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变更在哪办理?

西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30号窗口(张家堡转盘西)
电话:86785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