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重组日的确定
法律分析:债务重组日即债务重组完成日,即债务人履行协议或法院裁定,将相关资产转让给债权人、将债务转为资本或梁带修改后的偿债条件开始执行的日期。
法律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第二条 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手核。本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橡薯芦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
2、如何理解民法典规定的债务重组日?如何判断?如何判断债务重组行为
所谓的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迹扒行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关于提问者提到的债务重组的好坏,无法给予明确的解释,主要是符合相关条件才最重要。 另外,关于债务重组的时间,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因为,债姿哗务重组可能发生在债务到期前、到期日或到期后。债务重组日是指债务重组完成日,即债务人履行协议或法院裁定,将相关资产转让给债权人、将债务转为资本或修改后的偿债条件开始执行的日期。对即期债务重组,以债务解除手续日期为债务重组日。对远期债务重组,新的偿债条件开始执行的时间为债务重组日。比较特殊的业务是以存货抵偿债务,如果存货是分期运往债权方此山的,则以最后一批存货运抵且办理有关债务解除手续后的日期为债务重组日。
3、企业债务重组、特殊债务重组买方和卖方是否交税和记税基础帮我总结一下呗~
一、债务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债务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规定是:第一,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第斗销铅二,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第三,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第四,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一般性税务处理中计税基础的概念来自于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空好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例1]2010年2月1日,A公司将一批商品销售至B公司,价款160000元,增值税27200元。合同规定,B公司应于4月1日前支付货款,但由于B公司财务困难,到期无法支付货款。经双方协商,决定于4月1日进行债务重组。重组协议规定,A公司减免债务32000元,B公司以现金偿还其余货款。
B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A公司 187200
贷:银行存款 1552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32000
A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552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32000
贷:应收账款——B公司 187200
纳税调整:根据税法规定,债务人应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B公司的税务处理分析:债务重组日确认债务重组所得32000元,应计入应纳所得额,新准则的规定使得该笔业务的会计和税法处理没有区别无须进行纳税调整;A公司无须进行专门的纳税调整。
二、债务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达到比例;(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 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企业债务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2)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其他相关所得税斗举事项保持不变。
[例2]A公司欠B公司购货款700000元。由于A公司财务发生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已于2009年12月1日到期的货款。2010年2月1 日,经双方协商,B公司同意A公司以其生产的产品偿还债务。该产品公允价值为400000元,实际成本为240000元。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B公司于2010年2月15日收到A公司抵债的产品,并作为库存商品入库。
A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 7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232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40000
贷:库存商品 240000
B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400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300000
贷:应收账款——B公司 700000
纳税调整: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债务重组同时符合五个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人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A公司的税务处理:A公司计算债务重组利得为232000,因此该重组事项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为392000元(400000-240000+232000)。
假定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70万元,因为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的50%以上,企业可以选择在5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2010年计人应纳税所得额78400元,留待以后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为313600元。
以后年度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313600元,虽然不是因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但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具有同样的作用,即增加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增加未来期间的应交所得税,会计处理上视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所得税费用(313600x25%) 784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78400
B公司无须进行专门的纳税调整。
[例3]A公司2010年2月1日将一批材料销售给B公司,同时收到B公司签发并承兑的一张面值1600000元、年利率6%、2个月期、到期还本付息的票据。同年4月1日,B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兑现票据,经双方协议,A公司同意B公司以其普通股抵偿该票据。假设普通股的面值为1元/股,B 公司以160000股抵偿该债权,股票市价9.6元/股。
B公司会计处理:
借:应付票据 1616000
贷:股本 16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376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80000
A公司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1536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80000
贷:应收票据 1616000
税务处理分析:根据税法规定,如果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B公司应将发行160000股普通股的公允价值1536000元与负债1616000元的差额即80000元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A公司的债权 1616000元与拥有股权的公允价值1536000元之间的差额,即80000~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A、B公司此笔业务均无须进行纳税调整。
如果本例债权转股权符合债务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则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由于A公司和B公司在会计上分别确认了债务重组损失和债务重组利得80000元,当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时,A公司和B公司暂不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和债务重组利得。
对B公司而言,暂不确认债务重组利得,增加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增加未来期间的应交所得税,会计处理上视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所得税费用(80000×25%) 20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0000
对A公司而言,暂不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减少未来期间的应交所得税,会计处理上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80000×25%)2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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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债务重组,重新以固定资产抵债,合同生效日之后间隔几个月才是重组日,这段期间要正常摊销吗?
法律分析:债务重组可能发生在债务到期前、到期日或到槐码仔期后。债务重组日也称债务重组完成日,即债务人履行协议或法院裁定,将相关资产转让给债权人、将债务转为资本或修改后的偿债条件开始执行的日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铅汪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模敏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一、债务重组的方式:
1、以资产清偿债务
2、债务转为资本;
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不包括上述(⑴)和(2两种方式;
4、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即混合重组。
5、债务重组日的确定
法律分析:
债务重组的定尺友义: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法律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第十二条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轿颂,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陵帆槐,债权人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或有应收金额,是指需要根据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应收金额,而且该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6、债务重组的核算是怎样的
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扰谨同意债务人修改卜岩条件的事项。债务重组的定义表明不论何种债务重组形式,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人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营业外支出。
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冲减后尚有余额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企业以固定资产进行债务重组,应当按照重组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某负债类科目。按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借贷双方之间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人科目。
债务重组是企业的偶发经济业务,债务人因此而产生的收益属于营业外收入,应设置营业外收入一一债务重组利得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同时,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还应将债务重组收益和转让资产损益分开核算;缓弊基债权人因此而发生的损失属于营业外支出,应设置营业外支出一债务重组损失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债务重组日的确定,债务重组可能发生在债务到期前、到期日或到期后。债务重组日即为债务重组完成日,即债务人履行协议或法院裁定,将相关资产转让给债权人、将债务转为资本或修改后的偿债条件开始执行的日期。
7、债务重组的会计准则
债务重组的会计准则
[摘要]本文通过对新旧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对比研究,着重阐述了新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进步性与合理性,其主要表现在定义、重组资产的计量属性、债务重组中损益的确认处理方式以及在报表中的披露事项等方面。
同时,也分析了新准则产生的影响。
最后,对债务重组会计准则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
[关键词]债务重组;公允价值;重组损益
财政部于1998年6月I 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对企业负债进行重新组合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并自1999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该准则自实施以来,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企业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该准则在执行过程中慢慢地就出现了一些问题。
为了进一步规范债务重组准则,对该准则又作了修订,并于2001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随着国际化程度的深入,为了实现我国会计处理规范与国际会计惯例的趋同,以及我国侍李迟会计准则建设新的跨越和突破,使我国真正拥有能够与其他国家沟通的国际通用商业语言,我国又于2006年2月15日由财政部发布新的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称之为新准则),自2007年1月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新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贯彻和实施,对加强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建立和完善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都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一、新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进步性
1.新准则的债务重组定义更符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
新准则的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而旧准则的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两者最大的差别就是旧准则认为只要修改了债务条件,不管债权人有没有让步都是债务重组。
新准则认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只有债权人让步时,才能定义为债务重组。
将“让步”作为判断债务重组的基本标准.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
只有在让步的情况下才是新准则规定的债务重组,适用债务重组具体准则。
旧准则的定义没有“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这个前提条件,适用范围似乎过于宽泛,易于造成不恰当的诱导,只要双方认为需要就可以达成协议进行债务重组,从而改善企业资金结构,使资产负债率达到一个符合自己需要的水平。
这肯定有悖于市场中利用制度来规范企业行为的初衷。
新准则的定义符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
老李一般来说,需要进行债务重组的企业就是因为没有能力如约履行偿债义务,如果债权人不作适当的让步,会使濒临困境的企业更加雪上加霜,反而不利于我国经济的整体健康运行,这样做肯定会给债权人带来损失,但是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2.“或有应付金额”和“或有应收金额”的概念在会计实务中更具有可操作性。
旧准则在第2条分别给出了“或有支出”和“或有收益”的定义,但在新准则中把这两个术语改为了“或有应付金额”和“或有应收金额”扰高。
提法虽有变化,但概念却元实质性变化。
但是,这两个概念在会计实务中更具有操作性,按新准则附有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对于债务人而言,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这样在会计实务的操作中有了参考的具体标准。
同时,也与《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相统一。
对债权人而言,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收金额,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
根据谨慎性原则,或有应收金额属于或有资产,或有资产不予确认。
只有在或有应收金额发生时,才计入当期损益,这与《或有事项会计准则》中的或有资产不予确认的规定也是一致的,从而保持了会计准则内在逻辑的一致性。
3.引入最佳的计量属性――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是指以市场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资产和负债的主要计量属性的会计模式。
新会计准则对计量属性做出了重大调整,不再强调历史成本为基础计量属性,全面引入公允价值、现值等计量属性。
事实上,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具有很多优点:(1)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
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会计准则中比较侧重于公允价值的应用,以体现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近几年来,我国企业在国外的投融资活动愈来愈多,而且国际上广为提倡“国际会计协调化”。
为了同国际经济活动规则和会计规则接轨,我国在制订会计规范时也应该向国际准则看齐。
(2)符合我国现实的需要。
在我国市场经济已有很大的发展,生产要素市场和资本市场也不断发展和完善,比如房地产交易市场在很多城市都很活跃,为资产评估中市场价格的取得提供了充分的资料。
同时,我国证券市场的公众投资者经过十几年的磨炼已趋于理性化,股票的市价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价值,这样资产或股票的公允价值就可以取得。
因此,在新准则中引入“公允价值”就符合现实需要。
4,重组收益确认具有合理性。
旧准则对企业债务重组会计处理所明确的首要原则是:在重组过程中,无论债务人还是债权人均不确认重组收益。
债务人重组收益计人资本公积,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债权人接受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发生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判断债务重组收益是否应该绕过利润表直接进入债务人的所有者权益项目,要看其经济实质:债务重组收益属于交换资产而产生的收益,而债务重组业务并非企业的经营性业务,只是偶发性事件。
因此,应归属于非经营性损益,列作营业外收入。
而资本公积是企业所有者投资的一部分,具有资本的属性,债务重组收益并非资本的增值,它是企业收益的组成部分之一,理应计入企业的经营成果。
将债务重组收益确认为资本公积,虽然可以防止债务人利用债务重组操纵利润,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稳健性原则,但却不能客观地反映债务人的经营成果:一是混淆了收益与资本的界限;二是不能客观地反映债务人的经营成果。
新债务重组准则改变了原准则“一刀切”的规定,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致使债务人被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人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债务重组利得的确认,计人营业外收入。
同时,确认相关资产转让收益。
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形:一是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二是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
转让资产收益,计人当期损益。
三是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人当期损益。
四是修改其他债务条件,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人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人当期损益。
这一改革将其作为收益直接或分期地计入利润,客观地反映债务人的经营成果,体现了债务重组交易的实质,也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
因此,新准则对重组收益确认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5.信息的披露更加全面、客观和透明。
不管是新旧准则都要求债务人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1)债务重组方式。
(2)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或者实收资本)增加额。
(3)或有应付金额/或有支出。
不同的是新准则增加了3项披露要求:①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
②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③新会计准则还规定了债务重组双方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债务人在附注中披露债务重组方式;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或者实收资本)增加额;或有应付金额。
而债权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债务重组方式;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总额;债权转为股份所导致的投资增加额及该投资占债务人股份总额的比例;或有应收金额。
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使企业公布的信息更加全面、客观和透明,为投资者提供较为详细的信息资料。
二、新会计准则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会计计量方法不同,将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很大影响。
新准则的突出变化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以及将产生的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原准则计人资本公积)。
所以,执行新准则后,债务重组活动将影响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当期利润。
而旧准则采用的账面价值计算法不会产生利润。
如果用于债务重组的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差距大或债权人让步大,则其差额影响当期损益就大,对当期资产结构、所得税费用、净利润及净资产均会产生较大影响。
假设2006年1月12日A公司从B公司购买一批商品,付给B公司6个月期、不带息的120万元商业票据一张。
2006年10月20日A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履行债务,与B公司协商进行债务重组。
双方达成的债务重组协议内容如下:B公司同意A公司用产品抵偿该应收账款。
该批产品市价为90万元,增值税率为17%。
产品成本为80万元,这部分存货的损失准备为5000元。
B公司未计提相关坏账准备。
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A公司(债务人)的分析如下:
计算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与所转让产品的账面价值及增值税销项税额之间的差额: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120万元一所转让产品的账面价值(80万元-0.5万元)79.5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90万元×17%)15.3万元=25.2万元
新准则公允价值法与旧准则账面价值法相比,债务人当期确认收益25.2万元,其中包括债务重组利得14.7万元(120万元-90万元-15.3万元=14.7万元),资产转让收益10.5万元。
原准则将债务重组利得21.9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资本公积:25.2万元(公允法比账面法减少25.2万元)。
利润总额:25.2万元(公允法比账面法多25.2万元);所得税费用:8.316万元(公允法比账面法多25.2万元×33%,设所得税率为33%)。
净利润:16.884万元(公允法比账面法多25.2万元×67%,设所得税率为33%)。
B公司(债权人)的分析如下:
债务重组日,资产价值减少14.7万元,确认重组损失(120万元-90万元-90万元×17%)=14.7万元,利润减少14.7万元,净利润减少9.849万元。
可见,新旧准则不同方法核算的差异,对企业的权益、损益及资产结构均产生较大影响,使得会计信息披露更加相关可靠。
三、对新准则的建设性建议
1.准则中应区分债权、债务主体。
债务重组会计准则提法不妥,因为在这一会计事项中虽然是由于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引起的,债务人在重组过程中可获得部分债务的豁免,但同时债权人也要做出让步,由此发生了债权重组损失。
所以,在这一会计事项中不仅涉及债务人,而且涉及债权人。
不仅债务人重要,债权人也同等重要。
因此,该准则应叫做债务、债权重组会计准则。
另外,在准则中将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的损失列为“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不妥,应增加“营业外支出――债权重组损失”明细科目,债权人实际上发生的是“债权重组损失”,将其列为“债务重组损失”,混淆了债权、债务的主体。
将债务重组中债权人的损失列入“营业外支出――债权重组损失”中明细核算,可以区分债权、债务主体。
2.准则应将债务重组损益在现金流量表中如何披露作出规定。
新准则并未对债务重组损益在现金流量表中如何披露作出规定。
由于债务重组不是企业的经营活动,我国会计准则将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收益列作营业外收入,而将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列作营业外支出,这样都记入当期损益。
但债务重组损益并不会给企业带来现金的流人流出,因而对当期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
但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如果不把债务重组收益和债务重组损失作为净利润的调整项目,将会导致主表和附表所反映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不一致。
企业报表上体现的净利润与现金流量相互背离。
所以,准则对债务重组损益在现金流量表中如何披露应作出规定,建议在现金流量表的补充资料中增加一项“债务重组损益”,作为净利润的调整项目,专门反映债务重组产生的损益,即债务重组损益。
3.逐步完善公允价值的计价基础。
虽然账面价值计价比较适应我国目前经济发展市场化程度不高的状况,在一定时期内可使会计信息更具有真实性和可验证性。
但账面价值只能告诉人们在取得资产或形成债务时所花费成本,却不代表本身价值,账面价值只是一种权宜之计和暂时性的计量基础。
新的债务重组具体准则充分体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同样引入了公允价值和现值的概念。
关于公允价值的取得和应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是指以市场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资产和负债的主要计量属性的会计模式。
但在我国市场未充分发育的情况下,公允价值的取得和现值的计算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不少问题,在很多情况下要依靠职业判断,又很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
为了确定公允价值,提高公允价值的可操作性,一方面政府物价部门可协同工商管理部门定期在有关报刊或电视广播上公布市场价格,为确定债务重组的公允价值提供依据。
同时,在债务重组中要求工商、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参与,防止重组双方转移利润,逃避税款,监督审核重组双方公允价值的确定,保证会计信息的权威性、公正性和真实性。
另一方面从企业内部而言,如何确定公允价值,特别是在没有可以参考的市场价格的时候,企业必须要熟练地掌握和应用计价的技术,这就要求企业需要加强思想认识,积极地对相关的人员进行培训,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重新设置和调整会计科目、账务系统和财务报表编制系统,建立和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与系统。
8、存货减值准备转回
按题意,在12月31日时,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全部尚未结转。但其中分两部分,60%已经投入生产并已销售,谨升对应的36万元存货跌价准备应于年底转销;其余40%材料的账面成本为400万元,另有存货跌价准备24万元,合计账面净值376万元,到12月31日时,材料可变现净值为410-2=408万元,比账面净值高祥肆老32万元,故应将该部分原已计提的24万元存货跌价准备全部转回。因此,共计转回存货跌价准备36+24=60万元,即全额转回。分录为:
6月30日,计提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60
贷:存货雹兄跌价准备 60
12月31日,结转已领用材料成本及冲回结余材料的存货跌价准备:
借:存货跌价准备 60
贷:资产减值损失 24
主营业务成本 36
存货跌价准备转回时,确实是当前可变现净值比账面价值高多少转多少,但最高不超过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你只注意到了结余材料的账面成本是400万元,可变现净值比其高了8万元,所以认为应转回8万元,但其实结余材料还有存货跌价准备24万元,所以其账面价值应是400-24=376万元,可变现净值比其高了32万元,已超过原计提的24万元,所以应将24万元全额转回。
原答案中第(2)项分录不对,根据题意,到12月31日前,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全部尚未结转。所以6月30日时,贷方应是存货跌价准备60万元,与主营业务成本没有关系。按原答案的做法,年底报表上,存货跌价准备还有借方余额36万元,这明显是不对的。
如有疑问,补充提问或给我发消息,都可以。
9、如何确定债务重组日?
债务重组日是指债务重组完成日,即债务人履行或法院裁定,将资产转让给债权人,将债务转为资本或修改后的偿债条件开始执行的日期。至于确定方法具体说明如下:
1.甲欠乙100万,槐宽返到期日2010年6月1日;
2.因甲发生财务危机,经协商,乙同意甲用其80万元的商品抵债;
3.甲在2010年6月20日将商品运到乙,并办理有关解除债务的手续;
4.在此项交易中,2010年6月20日即为债务重组日。
(9)外贸公司是如何确定债务重组日扩展资料
债务重组日的相关情况
一般来说,常见的债务重组日有以下七种:
1.银行存款方式的抵债以款项到账日为债务重组日;
2.存货方式的抵债以存货的最终运抵日为债务重组日;
3.房产的抵债以房产过户手续办妥日为债务重组日;
4.无形资产的抵债以法律交接手续办妥日为债务重组日;
5.债转股方式的抵债以增资手续办妥日为债务重组日;
6.修改债务条件方式的抵债以新的偿债条件正式执行日为债务重组日;
7.混合清偿方式的抵债以最终解除债务手续铅饥日为债务巧仿重组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