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免税政策退的是什么税免的又是什么税
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日前发出通知,明确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以下7种情况之一的,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这7种行为是:
――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
――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两部门明确表示,出口企业凡从事上述业务之一并申报退(免)税的,一经发现,该业务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对该企业自营、委托或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
2、谁知道出口退税免税的政策是什么?适用范围是什么?
报关出口后可以享受出口退税优惠的货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范围的出口货物,除税法另有规定外,均属于出口退税的货物范围。但由于考虑到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和国际惯例,对一些非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也实行了退(免)税。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 一般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及其条件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范围的出口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和税法另有规定外,均属于出口退税的货物范围。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能申报退税: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 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缴款书的货物;
(2)必须是在财务上已做销售的货物。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出口商品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货物装船提章,空运以取得空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出口货物销售价格一律以离岸价(FOB)价折算人民币入帐。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 如捐赠给外商的礼品、不作销售处理的样品和展品、个人在国内购置自带出境的货物等,不予退税。
(3)必须是报关离境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已收汇核销的货物。 报送出口不离境的货物、在国内销售收取外汇而不报关离境的货物以及离境后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由汇核销的出口货物,均不能退税。
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可退税: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4、出口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货物;5、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如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等;6、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票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7、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报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8、对外补偿贸易及易货贸易、小额贸易出口的货物;9、对港、澳、台贸易的货物;10、从1995年1月1日起,对外驻华使馆、领事馆在指定的加油站购买自用汽油、柴油的增值税实行退税;11、 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钢材;12、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13、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委托保税区内仓储企业仓储并代理报关离境的货物;14、从1995年7月1日起,经商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为所投资的企业代理出口其自产货物,如其所投资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新企业及老企业的新上项目,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如其所投资的企业属于2000年前其出口货物要求继续实行免税的老企业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在2001年前实行免税;15、从1996年9月1日起,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和保健品等六大类国产品;16、从1997年12月23日起,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的列名中国产物品;17、从1999年9月1日起,商贸部下达的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18、从1999年9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19、从2000年7月1日起,出口企业出口的甲胺磷、罗菌灵、氰戊菊脂、甲基硫菌灵、克百威、异丙咸、对硫磷中的乙基对硫磷等货物。
二、 特准不予退税(免)税的出口货物
国家规定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1、原油;2、援外出口货物;3、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其合金、白金等;糖;4、出口企业从农业生产者直接收购出口的免税农产品;5、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并持普通发票的除列举特准退税的十二类货物之外的出口货物;6、非指定经营企业出口原高科率货物和贵重货物;7、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计划外的卷烟;8、从1995年7月1日起,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9、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非自产货物;10、出口企业以“四自三不见”方式成交出口的货物。涉嫌骗税的出口货物在未查清之前,也不得退税。
三、 特准不予退税的免税出口货物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店品和用具;
3、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4、古旧图书;
5、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
6、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7、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1)饲料;(2)农膜;(3)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胺、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复混 服、钾肥、重钙;原生产碳酸氢胺、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尿素、磷胺和硫磷胺(4) 农药生产企业销售的敌敌畏、氧乐果、六硫磷等;(5) 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6) 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
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付的进项税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费甩含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3、出口免税并退税到底什么意思?是否等于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还是等于外贸企业的即征即退?
出口退税有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两种。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就是把外贸公司出口货物的国内增值税退给出口企业。当然不一定是全部退,要看是什么货物。国家规定了退税率。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进项发票金额乘规定的退税率就是退税额。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就是把本企业生产环节以前的增值税退给出口企业。当然同外贸企业一样不一定是全部退。但生产企业的退税核算方法与外贸企业不同。生产企业采购的原料及劳务是先抵减内销收入的销项税额,如有留抵才可以退税。
两种企业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都是免征的。
4、外贸企业出口消费品为什么可以免税和退税?免是免哪个环节的?退是退哪个环节的?
对外贸企业退免税是鼓励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手段,目的是让商品以不含税价进入国际市场。免是指免出口环节增值税,退是指按购进金额计算退还的税款。
5、消费税有哪些免税减税退税的规定
法律分析:消费税的免税、减税、退税的规定如下:
1.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2.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申报补缴消费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申报补缴消费税。
6、出口退税转为免税处理
1、(1)若是生产企业
1借:主营业务收入-出口免抵退税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免税收入;
2该笔免抵退税转成免税的出口销售收入原来如根据征退税率之差作过进项税额转出,现在可以冲回: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3本笔业务因改成纯免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将该笔免税出口对应的进项税额全部作进项税额转出,若该笔出口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好划分,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6条规定,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临时算法,税局稽查可以全年统算】】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出口货物已办理退(免)税的,在申报免税前,生产企业按《免抵退申报数据的调整》规定,调整申报数据或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2012年24号公告第九条第(三)款】
2、(2)若是外贸企业
1借: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退税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免税收入
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收入和出口免税收入都填列在附表一免税收入栏次,可以作上述账面收入调整,但申报表不用做调整
2该笔免退税转成免税的出口销售收入原来如根据征退税率之差作过进项税额转出,现在可以冲回: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3对应采购行为的进项税原来记入了“进项税”科目,但并未真正抵扣,填报在了增值税申报表表二的待抵扣区域。根据政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仍然)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注:因原来未真正抵扣,上述分录只作账面处理
4出口货物若已办理退(免)税的,在申报免税前,外贸企业及没有生产能力的其他单位须补缴已退税款;【2012年24号公告第九条第(三)款】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负数冲减】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出口退税) 【负数冲减】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
贷:银行存款
3、以上内容就是出口退税被税局要求转免税如何处理?就为大家详细的分析到这了,相信大家通过阅读本文应该知道怎么处理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