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怎样退税
一、正文回答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退税流程:
1、填写退税申请表,附上税票、原发票、红字发票、重开发票的复印件,交办税服务厅办税窗口。审批、退库的事是税务人员干的程序;
2、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经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二、分析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改革中很关键的一步,它与普通发票不同,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由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它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的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赋的完整,体现了增值税的作用。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区别
1、联次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有3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则分,1联、2联、5联等等;
2、发票使用人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普通发票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使用;
3、作用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增值税普通发票除特殊情况外,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2、税务局开专票作废及退税流程
税务局开专票作废以及退税流程如下:
1、《退(抵)税申请表》一式四份。
2、应退税款银行回单复印件。
3、以上资料加盖公章。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专票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两种,两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票是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取得的收付款凭证。
目前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全电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普通发票、卷式发票、通行费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一般纳税人都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小规模纳税人也是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入自开专票试点的行业中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小规模纳税人未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律依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3、税务局开专票作废及退税流程
税务局开专票作废及退税流程为携带《退(抵)税申请表》,多缴税费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误收多缴退抵税“。
常见的发票作废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1、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
2、开具发票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发票的,可以在原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同时,如果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专用发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
【法律依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