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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业退税怎么

发布时间: 2023-05-14 03:25:17

1、福利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

辽宁、大连、上海、浙江、宁波、湖北、广东、深圳、重庆、陕西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有关文件下发后,试点地区财税部门积极行动,认真组织落实试点工作。为了确保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施行时间由2006年7月1日改为2006年10月1日。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第一条规定的试点地区包括辽宁省大连市、浙江省宁波市和广东省深圳市。
      三、将增值税减征方式调整为由税务机关实行即征即退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当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当年已交增值税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当年以后月份退还。当月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月应退增值税额=企业当月实际残疾人员人数×试点省(直辖市)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12
      营业税仍实行减征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当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不得结转当年以后月份减征。当月应减征营业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月应减征营业税额=企业当月实际残疾人员人数×试点省(直辖市)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12
      企业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次月起计算。
      四、经认定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逐月计算,当月比例未达到25%的,不得退还当月的增值税和减征当月的营业税。
      年度终了,应平均计算企业全年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年度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增值税退段睁腊税、营业税减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指本省(直辖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试点的计划单列市按照所在省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兼营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劳务和其他税目劳务的企业,只能减征“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不足扣减的,不得用其他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扣减。
      六、享受握滑财税〔2006〕111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扣除;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亏损企业不适用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取消“企业生产销售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不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
      七、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在职职工”定义调整为“企业在职职工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雇员”。
      八、企业安置的持有外省(直辖市)有关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件的残疾人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不列入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安置比例及本通知有关退税或减税早滑限额的计算。但个别管理基础好的试点地区,经商当地民政或残疾人联合会同意,也可将企业安置的持有外省(直辖市)有关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件的残疾人,列入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安置比例及本通知有关退税或减税限额的计算。相应的管理办法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试点省(直辖市)内跨地区安置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由各省(直辖市)财税部门规定。
      九、对2006年10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但不符合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条件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予认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2007年1月1日起对仍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停止执行增值税退税、营业税减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款关于企业通过银行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工资中的银行包括信用社等开办代发工资业务的金融机构。
      十一、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三条中所述“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盲、聋、哑、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十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款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如果满足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三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可以享受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十三、税务机关应与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积极配合,采取措施防止出现残疾人证书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
      试点地区财税部门要根据财税〔2006〕111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残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将试点的各项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落实到位,保证试点工作扎实推进。

2、福利企业退税流程

1、到国税局征收所作增值税申报;
2、到企业开户行缴纳税款;
3、国税管理所办理退税手续:
⑴民政局福利生产办公室审核盖章,
⑵国税管理所审核盖章;
4、国税局流转税科审核;
5、国税局主管局长审批;
6、国税局计会科办理退库手续;
7、企业开户行收到退税款。

福利企业纳税人需办理退税手续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报送《退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综合窗口一份,计会部门二份)和原缴税凭证复印件(二份,计会部门留存一份,银行留存一份)。

3、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收入如何处理

福利企业取得增值税即征即退返还收入,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形成的税后利润,应按《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弥补亏损后有盈余的,可以向股东分配利润。

4、企业所得税退税怎么办理?


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而造成多缴所得税或误缴所得税税款时,可申请办理所得税退税。那么企业所得税如何办理退税?
办理企业所得税退税的情况
1、纳税人多缴的税款,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应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3、企业所得税退抵税类型包括误收多缴退抵税、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等,此处应选择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
4、如果本次退税账户与原缴税账户不一致,纳税人在申请退税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
5、退税方式包括抵欠,退税、先抵后退等,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可以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可以申请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
企业所得税办理退税流程
办理退税流程如下:
1、纳税人报送资料:
必报资料:《退(抵)税申请表》。
条件报送资料主要包括:
1、完消陵税(缴款)凭证复印件;
2、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
注意: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需提供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拿猛戚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2、税务机关核对资料
3、经查核受理,反馈结果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企业税前会计利润(即利润总额)而非税后的基础上调整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1、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知禅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2、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企业所得税相关会计分录
计提的基本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缴纳的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无论小规模一般纳税人都应计提所得税

5、企业怎么退税

法律分析:退税一般是由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有所变化,有一些收入的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根据国家规定只要符合标准的可以向税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只要符合退税标准那么国家会对其进行退还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务。退税是指因某种原因或特殊情况,税务机关将已征税款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退还给原纳税人的一项税收业务。主要包括: (1) 误收退税。由于计征工作差错而发生的多征需要办理的退税。(2) 政策性退税。因税收政策变动所涉及原已征税款需要办理的退税。(3) 其他退税。由于其他某些特殊原因需要办理的退税。办理退税的基本程序和规定为: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审批后,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办理。

务院正式颁发了《关于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出口产品退税政策。1994年1月1日起,随着国家税制的改革,中国改革了已有退还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6、福利企业是咋退税:明白的人说说、谢了

现行规定: 公司安置残疾人员10人以上 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才有资格退税,增值税退税额以安置的残疾人一年35000元/人的标准退税,所得税优惠政策是支付的残疾人工资100%加计扣除。

1、到国税局增值税申报(或网上申报);
2、缴纳税款;
3、国税大厅办理退税手续:
4、国税局流转税科审核;
5、国税局主管局长审批;
6、国税局计会科办理退库手续;
7、企业开户行收到退税款。

福利企业纳税人需办理退税手续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报送《退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综合窗口一份,计会部门二份)和原缴税凭证复印件(二份,计会部门留存一份,银行留存一份)。

7、企业纳税 增值税主要退税类型有哪些

为鼓励相关产业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优惠政策,在旧的所得税规定下,这些退税基本作为免税所得管理,基层管理比较容易。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由兄绝于相关规定发生了较大变化,加之一些配套措施未能及时出台,各地国地税以及国税系统内部对这些增值税退税如何处理出现了分歧。本文试就增值羡灶姿税退税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如何处理作一些探索。
一、增值税主要退税类型
      根据初步统计,当前常见的增值税退税有以下几种:
      1、出口企业退税:指对出口货物退辩拦还已经征收的增值税。
      2、软件企业退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增值税部分即征即退,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3、福利企业退税: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定额退还增值税,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限额为3.5万元。
      4、模具,数控机床,铸锻件退税:模具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可按实际缴纳税额返还70%,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模具产品的研究开发。数控机床企业生产销售的数控机床产品可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退还50%,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数控机床产品的研究开发等方面。专业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铸锻件,可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35%,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铸锻件产品的研究开发。
      5、宣传文化事业退税:对符合《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条件的刊物,业务或新华书店实行增值税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技术研发、设备更新、网点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
      6、再生资源退税: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热力,以煤炭开采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即征即退50%的增值税政策;对纳税人销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等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7、核电退税: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增值税退税款应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8、物回企业退税:对物回企业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二、基层对增值税退税在所得税中如何处理的主要观点
      由于增值税退税在所得税中如何处理的相关政策不够明确,目前基层除对出口退税不计入所得税收入总额外,对其他类型的增值税退税如何处理的分歧较大。第一种观点是将增值税退税全部作为免税收入;第二种观点是将文件明确规定用途的软件企业、模具、数控机床、铸锻件、宣传文化事业和核电退税作为免税收入处理,未规定用途的作为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第三种观点是将文件明确规定用途的增值税退税作为所得税免税收入,未规定用途的在所得税上进行征税;第四种观点是将文件明确规定用途的增值税退税作为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处理,未规定用途的在所得税上进行征税。
      由于各地对增值税退税的所得税处理理解不一,基层无所适从。如福利企业退税,我省地税部门采取免税的办法,省国税局虽答复不得做免税收入处理,但是由于政府和企业压力较大,部分地区国税局实际也采取了免税的办法,这给基层管理也带来了相应难题。
三、增值税退税在企业所得税中处理的分析
      1、增值税退税不应做免税收入处理。对于免税收入,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仅限于国债利息,符合条件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三种,并未规定有例外条款。而目前增值税退税都不符合以上条件,也不能享受免税收入的待遇。一些税务人员提出《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第092号)规定:福利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由于该优惠不属于过渡期优惠,加之与所得税法矛盾,该规定实际已经失效。
      2、对于有规定用途的增值税退税应做不征税收入处理。《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对照该条款笔者认为:对于规定用途的软件企业,模具,数控机床,铸锻件,宣传文化事业和核电退税应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处理;而福利企业退税则比较特殊,在《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第092号)规定出台前,规定福利企业退税应用于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等方面,而财税[2007]092号文件对此并未明确,由于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计算的折旧、摊销均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不征税收入实质并不是税收优惠,与征税收入只存在时间性差异,而我省地税部门已将福利企业退税作为免税收入(税收优惠)处理,为减少基层工作压力,可考虑将福利企业退税作为不征税收入管理。
      3、对于没有规定用途的增值税退税应做征税处理。对照财税[2008]151号文件,对于没有规定用途的再生资源企业和物回企业退税,应作为征税处理。虽然规定比较明确,但是笔者认为,增值税和所得税是一个整体,都体现着国家的政策导向,对于减免的增值税税款,所得税上直接征税,会给人增值税和所得税不配套的印象,并影响税务部门形象。因此笔者建议上级对于没有规定用途的增值税退税项目进行梳理,及时明确税款用途,引导企业进行国家鼓励项目的研发和扩大再生产,这样一方面可更加有利于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一方面有利于减少基层执法压力。

8、企业退税流程怎么操作

法律分析:
退税流程为:1,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4,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