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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商标怎么退税

发布时间: 2023-05-11 23:53:40

1、商标类不对可以退税吗

可以。商标类不对由滚兄于需要进行返厂整改,因此是可以退税埋桥的。商标是大液袭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收费如何退税

国家税务局有文件规定,凡在规定之内的外购商品就可以退税.在规定之外的,则不能退税,必须与外贸公司合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11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若干问题的通知》下发后,对生产企业外购出口的允许退税的四类视同自产的产品,实际执行中各地理解和掌握不尽统一。为便于各地准确执行出口退税政策,经研究,对生产企业出口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的界定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一)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三)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二、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二)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三、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一)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二)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三)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四、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二)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三)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四)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上述外购货物可以退税的比例、退税计算办法、以及所需要的凭证等,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文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12月17日

3、出口退税都需要什么手续!

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需要的条件:
1、企业需要具备一般纳税人资质;
2、企业需要有进出口经营权资质;
3、企业需要有真实的外贸出口;
4、企业需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5、企业需要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
6、企业需要有对应的外汇入账
7、企业需要提供出口报关需要的整套资料:报关单、装箱单、发票、合同及代理报关委托书
8、企业需要提供税局需要的整套资料:如退税申请表、报关单、放行条、提单等相关资料。

4、工资扣税能退吗?要办理啥手续?

以下情况可以申请退税:
1、如果纳税人在计税年度的总收入是不到6万元,但是由于每个月工资不同,部分月份是有缴纳过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则可以申请退税;
2、如果纳税人在计税的年度中有满足退税要求的专项没有在预缴阶段扣除的部分,则可以申报退税;
3、如果纳税人在计税年度有满足退税条件的公益性质的捐赠项目支出还没有扣除的,则可以申报退税;
4、如果纳税人是没有任何工作单位的自由职业者,在计税年度的预缴税率超过了通用的税率,则可以申报退税。
个税退税流程:
1、纳税人持退税要件到地税局窗口申请退税。
2、窗口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并加盖退库印鉴。
3、到市地税局契税分局查询当时纳税的缴款书(该缴款书需要提交复印件给人民银行),到市地税局办公室加盖公章。
4、到退税所涉区级财政局国库科审批并加盖退库印鉴,到市财政局国库科审批并加盖退库印鉴,到人民银行国库科审批。
5、人民银行审批通过,通知地税局窗口,其后由地税局窗口专人电话通知退税申请人查询税款是否到账。
专项附件扣除明细:
1、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3、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5、住房租金: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个人所得税的分类具体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指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0、偶然所得,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5、单位多缴了个税退税流程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个人所得税退税流程:1.首要条件就是在2020年度纳过税,且应纳税额已经预收预缴的税款金额。2.下载个人所得税APP,注册账号,登陆账号。个人所得税APP非常智能,注册好之后,在个人中心完善个人信息,并添加银行卡,这张银行卡就是税款将要退回的地方。3.查询2020年度的纳税明细。可以在首页的“收入纳税明细查询”一栏中查询,里面有你2020年度和每个月的的收入金额和已申报税额。4.在办税界面-税费申报-综合所得汇算申报处进行申报。默认的是简易申报,系统已经自动计算出退税金额。如果需要调整申报数额,可以切换到“标准申报”进行办理。确认提交后就可以申请退税啦。5.等待。在服务界面-申报信息查询中,点击申报查询可以查看退税的进度。按照目前的规定,汇算清缴退税的时间为从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到账,特殊情况可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6、个人所得税怎么办理退税申请

一、个人所得税怎么申报退税
1、自行申请,可以通过个税App、税务网站或者到税务大厅自行办理。
(1)下个人所得税APP,注册账号,登陆账号。个人所得税APP非常智能,注册好之后,在个人中心完善个人信息,并添加银行卡,这张银行卡就是税款将要退回的地方。
(2)查询年度的纳税明细。可以在首页的“收入纳税明细查询”一栏中查询,里面有年度和每个月的的收入金额和已申报税额。
(3)在办税界面-税费申报-综合所得汇算申报处进行申报。默认的是简易申报,系统已经自动计算出退税金额。如果需要调整申报数额,可以切换到“标准申报”进行办理。确认提交后就可以申请退税啦。
(4)等待。在服务界面-申报信息查询中,点击申报查询可以查看退税的进度。
2、委托公司的相关部门协助办理退税的手续。
3、委托专门的服务机构或者个人帮助办理。这三种方式都是申请个人税退税的合理合法的渠道,如果想要申请退税,但是自己对于这方面的相关业务不太熟悉的话,就可以找专门的机构或者个人帮助办理,但是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
二、个人税怎么扣
一般在参加工作之后,有了自己固定的收入之后,就要开始缴纳个人羡基所得税了,不了解这方面知识的人可能不知道自己每个月的收入中是会被扣除一部分个人所得税的,那么个人所得税是怎样扣的呢?
1、国家是由固定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的,每个人的收入不同,就会按照税率逐渐累加,显然每个月的收入越多,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就越多。
2、每个月在基本工资中除了要扣除五险一金之外,就是要扣除个人所得税了。
三、个人所得税指的是什么
个人所得税为法律规定,自然人应向政府上缴的收入的一部分。各地政府在不同时期对个人斗兄应纳税收入的定义和征收的百分比不尽相同,有时还分稿费收入、工资收入以及偶然所得(例如彩票中奖)等等情况分别纳税。
个人所得税指的是什么
四、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列举征税的个人所得共11项,具体包括:
1、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
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帖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
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面、雕刻、影视、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空派袭
5、稿酬所得稿酬所得
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财产转动所得
财产转动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0、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1、其他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五、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安置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离退休人员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7、深圳免抵退的退税流程是怎么样的?

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
深国税发〔2010〕72号 发布日期:2010-05-25
为切实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建立健全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职责,明确税企双方责任,准确、及时办理免、抵、退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实行“免、抵、退”税的企业范围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视同自产产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对没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其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对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二、实行“免、抵、退”税的货物和业务范围
(一)出口的自产产品;
(二)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
(三)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且不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的机电产品;
(四)国内实行独立核算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所有生产海洋工程结构物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
(五)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
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特区内各主管区、分局及宝安、龙岗区局的各基层分局(以下简称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的产品与正式投产后自产产品属于同类产品,收回后出口,并且是首次出口的产品。
(六)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试点名单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产品;
(七)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
(八)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设备及零部件;
(九)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出口的属于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特准退税范围,且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账务处理的自产货物和非自产货物。
三、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认定管理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认定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见附件1),到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没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应在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生在备案登记和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后的,生产企业应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影像系统已有的无需提供);
2.税务登记证(副本)(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影像系统已有的无需提供);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加盖了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经审核合格后,各区、分局(基层分局)出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出口退(免)税认定通知书》。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生产企业,其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核实后,在《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的“变更登记事项”栏中予以注明,并加盖公章。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生产企业发生深圳市内的跨区迁移,应由迁出地税务机关在确认迁移企业已办结所有迁移前退税相关业务后,向迁入地税务机关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直属税务分局”)出具迁出企业的情况说明(见附件2)。直属税务分局(机算机信息管理科)依据该说明变更免、抵、退税管理权限。
迁出地税务机关应办结迁移前退税相关业务包括:
1.企业迁移前全部所属期免、抵、退税单证审核;
2.查询已完成审核的免、抵、退应补税款是否已入库,对未缴税款应通知企业补缴并确认入库;
3.查询是否存在未处理的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情况,并按规定处理完毕。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
生产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在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生产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证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先注销其出口退(免)税认定,再注销其税务登记。
企业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的,应填报《注销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申请表》(见附件3)。对申请注销认定的生产企业,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先结清其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四、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固定资产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一)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其中:
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
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也可以是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2.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
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中列名的且不能按规定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货物。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二)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经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审核确认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五、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一)申报时限
1.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后,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增值税日常申报,在增值税日常纳税申报次月的15日前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生产企业当月无“免、抵、退”税出口销售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免、抵、退”税零申报,如有免税购进原材料的,并入以后第一个有“免、抵、退”税出口销售的月份进行申报。
生产企业如果当月无“免、抵、退”税出口销售,但是有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销售额的,仅就单证齐全的销售进行申报,免税购进原材料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2.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应在中标货物交付验收后,比照其他“免、抵、退”税出口货物,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二)申报资料
1.生产企业向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凭证如无特别注明均要求原件,打印件及复印件需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打印件,见附件4,一式四联);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打印件,一式四联);
(3)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打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打印件);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复印件;
(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打印件,见附件5);
(6)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单证收齐)(打印件, 见附件5);
(7)出口销售总账、明细账复印件;
(8)深圳市出口商品发票(出口专用);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注:①当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按单分别与对应的出口发票装订。
②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按记出口销售账日期分月分册装订。如报关单数量较少,可以明显标志分隔每月资料。
(10)经税务部门签章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1)进口料件总账、明细账复印件;
(1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申报表(打印件,见附件6);
(1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打印件,见附件7);
(1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打印件,见附件8);
(15)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打印件,见附件9);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17)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免税货物/间接出口/来料加工/卷烟出口)(打印件,见附件10);
(18)免税货物出口/间接出口/来料加工出口/卷烟出口货物资料;
(19)出口退(免)税认定通知书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
(20)出口货物商品编码扩展码填入说明表;
(21)疑点挑过表;
(22)免、抵、退税企业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情况表;
(22)主管区、分局要求的其它资料,如出口备案清单、远期收汇证明等。
(23)已缴税款完税凭证复印件(选择报送);
(24)出口销售收入确认表及报关单与账面差异说明(选择报送);
(25)《出口发票与出口报关单对应关系表》(选择报送);
(26)免税进口料件金额确认表及报关单与账面差异说明(选择报送);
(27)《新贸加工合同核销表》复印件,使用EDI系统报关的生产企业提供《料件进出口平衡情况表》(选择报送);
2.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上述申报表外,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5)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6)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3.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等其他特准退税业务需提交的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要求
1.单证(信息)提供期限
(1)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件。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提供,如仍未提供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2)生产企业应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之日起210天内办理收汇核销(远期收汇除外),在申报“免、抵、退”税时,可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但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申报。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有关项目的申报要求
(1)“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填写当期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税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
(2)“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上述第四条第(二)款所述“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税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
有免税购进原材料业务的企业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
在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时,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按“购进法”计算,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3)“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按照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当月已审批确认并销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填报。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申报要求
(1)企业按当期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出口明细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对单证不齐无法填报的项目暂不填写,并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按填表说明做相应标志。
(2)对前期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当期收集齐全的,应在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时一并申报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可单独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填写原申报时的所属期和申报序号。
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申报要求
(1)“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企业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按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当期审核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与根据“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之和填报;
(3)“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按企业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各区、分局(基层分局)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退税率的乘积计算填报;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按各区、分局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与根据“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计算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之和填报。
5.申报数据的调整
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当期可进行调整。前期少报出口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在当期补报;前期多报出口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当期可以红字(或负数)差额数据冲减;也可用红字(或负数)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蓝字数据。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帐值有差额的,也按此规则进行调整。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退运当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
(四)延期申报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或确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申报的,或有其他书面合理理由的,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见附件11),经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核准后,可最长延期3个月申报办理退(免)税。
特殊原因是指:
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2.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特殊报关方式应包括集中报关、港口报关、通过监管仓出口等方式。
3.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经营方式特殊”应包括:(1)出口需要测试、安装产品,合同约定分期付款的;(2)其他特殊经营方式。
六、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
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未满12个月的生产企业是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其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在此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
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按月办理免、抵、退税:
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经企业提出申请,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核实其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并在向海关、外汇管理部门发出《关于核实进出口货物有关情况的函》(附件12)和《关于核实外汇核销有关情况的函》(附件13),核实其无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由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通过正式文件逐级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经批准后,可实行统一的按月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企业提出申请,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核实,逐级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经批准后,可实行统一的按月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七、生产企业“免、抵、退”单证办理
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以及“免、抵、退”税凭证丢失需要办理有关证明的,在“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办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在退运货物报关进口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有关证明。
(一)进料加工业务单证办理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登记、申报、核销免税进口料件,并打印相关报表、免税证明,于每月“免、抵、退”税申报时随其他资料一起报送主管税务机关。逾期未申报办理的,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1.进料加工手册登记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向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实行加工贸易电子化手(账)册的出口企业可提供经海关盖章确认的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办理手册登记。
2.免税进口料件申报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按规定审核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3.进料加工手册核销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根据进口料件和出口货物的实际发生情况出具《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逾期未申报办理的,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手册核销时应根据《料件进出口平衡情况表》或《新贸加工合同核销表》及相关的报关单(如进料征税报关单、出口报关单(进料料件退换)等)计算应调减的进口料件金额。应调减进口料件包括剩余边角余料、结转至其他手册料件和因发生销售、退货、损失等没有参与出口产品生产的进口料件。
如果企业能清楚核算应调减进口料件金额的,按企业实际结算价格确认免税进口料件的调减金额,未核算或核算不清的,按报关单上的价格折合人民币后计算扣减金额。
(二)其他“免、抵、退”税单证办理
1.《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凭该证明向海关提出补办申请,逾期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生产企业在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发票;
2.《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方(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方(生产企业)在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2)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4)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并已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后,因故发生退运的,须凭其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出具的《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生产企业在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出口发票;
(4)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单证证明开具流程
生产企业应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打印相关电子表格,与手工填写的相关纸质证明一起报送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
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电子数据进行审核,并在纸质证明上签字、盖章。相关纸质资料必须按规定归档保管以备查。
(待续)

8、我们工厂刚申请下来出口退税,现在不知道具体流程要怎么操作?

出口企业退税办税员培训资料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知识
第一节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知识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形式及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货物的途径
1.自营出口
自营出口就是生产企业生产货物后自行报关出口。该办法需要生产企业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
2.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就是生产企业将货物委托外贸公司代办出口。
3. 把货物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
生产企业将自产货物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的,生产企业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由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
(二)生产企业自出口货物贸易方式
1.一般贸易
一般贸易是指企业在国内采购原材料加工成产品后出口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一般贸易适用于外商对出口货物使用的原材料无特别要求,及国内材料成本比进口材料成本低的产品。
2. 进料加工贸易
进料加工贸易是指企业进口全部或部份原材料或部件后加工成产品后出口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进料加工贸易适用于外商对出口货物使用的原材料有特别要求,或国内材料达不到出口货物质量要求,以及国内材料成本比进口材料成本高的产品。
3.进料深加工结转(即国内转厂)
进料深加工结转(即国内转厂)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全部或部份原材料或部件后加工成产品后不直接出口离境,而是通过向海关办理转手册手续,将产品结转至国内的其他出口企业再深加工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进料深加工结转适用于需要经过多环节加工的出口货物。
4.来料加工贸易
来料加工贸易是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国内企业加工后收取加工费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税收政策适用免税,但耗用国内货物的进项税额则不得抵扣。这一方式适用于退税率低且耗用国内货物少的企业。
(三)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税收政策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不论采取哪种出口贸易方式,均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除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和进料深加工结转(即国内转厂)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除外),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非自产货物,应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生产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后应办理的税务事项
(一)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
(二)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国税资格。企业应先去海关综合科申请办理中国电子口岸,领取表格,按技监局-工商局-国税局-经贸局-外管局-海关的顺序,向各部门申请资格。其中,国税局资格在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或行政服务大楼国税窗口办理。
三、未发生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如何申报
(一)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未发生任何进出口业务时,不需要办理任何的退(免)税申报手续。
(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未发生任何进出口业务时,也应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免抵退申报手续。申报方式可采用邮寄申报,具体是:企业在每月1—15日(以邮戳为准),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一式一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一份),邮寄到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四、发生进出口业务后,企业如何申报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发生进出口业务后,每月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应向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分局办理免税申报。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发生进出口业务后,应进行如下处理:
1.安装免抵退税申报系统。企业可以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请安装免抵退税申报系统或自行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om)下载安装使用;企业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为安装及维护。免抵退税申报系统是免费提供企业使用,企业负担的费用是工本费及中介机构的维护费用。
2. 申报顺序
(1)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将当月发生的进出口单证,录入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生成预申报电子文件,采用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方式,在每月10日前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免抵退税预申报。
(2) 申报成功后,将预申报反馈数据读入申报系统,生成免抵退税申报附表。
(3)在每月10日前到主管国税分局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4)在每月15日前,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资料录入申报系统,生成有关申报表格和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并提供出口退税凭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收汇核销单),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第二节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及申报操作
一、“免、抵、退”税的概念
“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予以退税。
二、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的企业条件
1、独立核算;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三、实行“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范围
(一)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货物。对出口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免税货物仍实行免征增值税的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二)属于生产企业自产的货物。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规定,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
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
(1)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
(一)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1.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进料加工耗用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出口货物退税率
3.进料加工耗用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单证齐全的出口货物金额×计划分配率(手册核销后为实际分配率)
(二)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三)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进料加工耗用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以上的“外汇人民币牌价”为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的中间价。纳税人应事前确定采用何种折合方法,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例:某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今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国内购进材料2000万元,进项税额340万元;国内销售500万元;当月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总额700万美元,其中当期单证齐全的600万美元;设进料加工合同计划分配率60%,销售货物的征税率17%,退税率13%,汇率8.28。请计算该企业应纳增值税和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并作出会计分录。
1.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6000000×8.28×60 %×(17%—13%) =1192320元
2.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7000000×8.28×(17%—13%)—1192320=1126080
3.应纳税额=5000000×17%-(3400000-1126080)=-1423192元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6000000×8.28×60%×13%=3875040元
5.免抵退税额=6000000×8.28×13%-3875040 =2583360元
6.应退税额=1423192元
7.免抵税额=2583360—1423192=1160168元
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预申报操作
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将当月发生的进出口单证,录入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生成预申报电子文档,采用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方式,在每月1-10日,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免抵退税预申报。
(一)采用上门预申报方法的,生产企业应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提供记载有“当期单证齐全”和“前期单证不齐当期收齐”出口货物数据的磁盘,办理免抵退税预申报。
(二)采用网上预申报方法的,生产企业在生成预申报电子文档后,上网登录顺德国税网站进行网上预申报。
六、生产企业向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及免、抵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及其规定的附表;
2.《免、抵税申报附表》;
3.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七、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操作
生产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申报时提供下列资料(用《顺德区免抵退税申报资料袋》装载):
(一)用《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表封面》装订成册的报表两册(一册企业存档、一册退税机关存档),报表装订顺序为:
1.一般出口企业所需报送的资料(当月无发生的业务,该业务所对应的申报表不需上报):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经征税部门审核盖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3)经征税部门审核盖章的《免抵税申报附表》;
(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当期单证不齐);
(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当期单证齐全);
(6)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前期不齐当期收齐);
(7) 有应退税款的,填写《顺德区国家税务局退税申请书》。
2.有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还需提供下列资料(当月无发生的业务,该业务所对应的申报表不需上报):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及进料加工登记备案资料;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预审表;
(5)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资料;
(6)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延期核销申请表。
(二)记载当月正式申报明细数据及汇总数据的磁盘:
(三)用《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凭证封面》装订成册的退税凭证。
1.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2.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5.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具体装订要求:
(1) 对当月申报为“单证齐全”的出口货物中,“三单”(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黄色出口报关单)齐全的,将“三单”装订在同一《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凭证封面》内。
(2) 当月申报中,企业对有黄色出口报关单但未收到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作为“单证齐全”申报的,生成《未核销收汇核销单备案表》,并将该部份的出口发票、黄色出口报关单用《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凭证封面》单独装订一册。装订顺序以出口发票、黄色出口报关单、出口发票、黄色出口报关单……的规律整理装订。
(3)生产企业在以后月份收到上述第(2)点的收汇核销单后,录入申报系统、生成《出口收汇核销单申报明细表》,并用《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凭证封面》将《出口收汇核销单申报明细表》和收汇核销单(按明细表所列顺序)装订成册,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的任何一个工作日,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受理股申报。
(4)《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凭证封面》接单号的编写方法如下:先编“三单”齐的凭证封面的接单号,再编装钉出口报关单、出口发票的凭证封面的接单号、接着编装钉收汇核销单的凭证封面的接单号,最后编装钉远期收汇证明的凭证封面的接单号。
(5)生产企业已收齐纸质单证,但在预申报后,海关电子信息核对不上(包括无信息或信息不符且不能作人工挑过),并确认本月不申报将会超过规定申报期限的出口货物,把相应黄色出口报关单、出口发票和《有纸质单证但电子信息不齐清单》、“六类”企业还须提供收汇核销单,用《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凭证封面》装钉,在申报期限届满之前的申报期内,到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报备案。企业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在办理退(免)税申报时,必须提供收汇核销单的生产企业,必须在收齐黄色出口报关单和收汇核销单后才能置为“单证齐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并将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黄色出口报关单装订在同一《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凭证封面》内。
八、生产企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企业应加快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对企业超过规定时间未收齐有关单证的,税务机关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
1.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指齐证齐全申报);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企业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生产企业还应视同内销征税。
对出口货物纸质单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规定可补办或更改;或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企业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在关证明材料申请延期申报。
2.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

9、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流程及账务处理?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流程及账务处理?
一、出口退税申报流程:
1、预审反馈处理-〉确认正式申报数据,显示文本查看器,关闭后提示"确定本次预申报数据转为正式申报数据吗(Y/N)?",点击是,提示数据已转入正式申报.
2、打印退税进货、申报明细表
A、进货明细申报数据的打印.退税正式申报-〉查询本次申报数据-〉进货明细申报数据查询,按打印键,企业根据自己需要,选中所需的打印设置,按确定键,再按生成报表,所需要的报表已经生成.可选择报表预览和打印报表进行操作.
导出数据功能:将需打印的报表不直接输出到打印机,按EXECL格式输出,企业可根据实际调整报表格式.
B、出口明细申报数据的打印.参考A的方法,包括:关联号、申报批次、序号、出口发票号、报关单号、核销单号、商品代码、商品名称、出口数量、美元离岸价.
3、退税正式申报-〉查询本次申报数据-〉退税汇总申报表录入,点击增加,录入本次申报的申报年月,按回车,系统自动生成退税汇总申报表,核对各项数据无误后,点击保存,退出.
4、退税正式申报-〉生成退税申报软盘,选择"本地申报",输入路径,点击确定,正式申报完成.到此,已完成退税电子数据的正式申报,企业办税人员将正式申报的软盘和有关退税申报资料上报到国税主管分局.
二、外贸企业申请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一式5份);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商告羡嫌品销售发票;
5、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6、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
7、出口退税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8、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通知书及清单.
外贸公司出口退税(增值税)核算
外贸公司出口货物必须单独设账核算购进金额和进项金额,如购进货物当时不能确定用于出口或内销,一律记入出口库存账,内销时从出口库存账转入内销库存账.
(1)购进出口货物时,
借:库存出口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2)货物出口后,根据征税率与退税率的差率,计算征退税差额及应收出口退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征退税差额)
应收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收到出口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
3、外贸公司出口退税(消费税)核算
外贸公司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应在应税消费品报关出口后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纳消费税.
(1)货物出口后计算应退税款
借:应收出派瞎口退税(消费税)
贷:主营业务成本
(2)收到退回的消费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消费税)
4、比如,
(1)1月购入一批商标1000个,含税1170元
凭证是这样做:
借:库存商品-商标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抵扣出口退税170.00
贷:现金1170.00
(2)2月出口销售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3)5月申报进转出40
借:主营业务成本4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转出40
待确定当期应退税金额之后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之后当期免抵退税额金额则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抵扣内销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收到退税的金额后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流程及账务处理?关于这个问题,小编也是找了很多篇文章,为大家总结了以上内容,相信大家读完此文会有自己看法和见解,具体详细解析,仔细阅读上文即可,今天就跟袜手大家分享到这里了,感谢大家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