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员如何选定
法律分析:仲裁庭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也可以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选择一名仲裁员的方法有:1、当事人共同选定;2、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选择三名仲裁员的方法:1、各自选定一名然后共同选定第三名仲裁员;2、各自选定一名然后共同委托仲裁庭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3、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然后共同选定第三名仲裁员;4、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然后共同委托仲裁漏碧庭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如果没有再规定期限内选定仲裁员的话,则都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条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返禅举由一名仲裁袭改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三十三条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2、俺想了解一下,为何国际贸易合同中,很多选择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进行仲裁???
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17年,是瑞典最重要的常设仲裁机构,由于瑞典的仲裁历史悠久,体制完善,加上瑞典是中立国,因此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成为受理国际经济争端的一个重要场所。
尽管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是商会的机构之一,但它具有独立的地位和组织。仲裁院设立三人委员会,委员由商会的执行委员会任命,任期三年。担任委员会主席的委员由富有解决工商业争端经验的法官担任,而其他二人中,一人是执业律师,另一名是商界人士。委员各有一名副职,副职的资格与委员相同,也由商会执行委员会任命,任期三年。委员会的两名委员即构成法定人数,表决未达到半数以上,主席有决定权。裁决是终局性的,不需要提交商会再行审查。该仲裁院目前适用的仲裁规则是2007年1月1日生效的《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规则》
目前,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可以受理世界上任何国家当事人所提交的商事争议。
值得关注的是,SCC没有仲裁员名单,当事人可自由指定任何国家,任何身份的人作为仲裁员。通常当事双方各自选择一位同胞作为仲裁员,并共同选择第三名仲裁员,组成三人仲裁庭。此举提高了仲裁的速度和效力,也便于在各个国家执行。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许多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SCC作为解决其争议的仲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