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跨境退税 » 跨境电商国家给什么政策
扩展阅读
国际贸易专业男女比例 2020-08-26 05:18:03
宁波外贸网站制作 2020-09-01 16:26:57
德驿全球购 2020-08-26 04:14:27

跨境电商国家给什么政策

发布时间: 2023-04-24 00:26:22

1、跨境电商国家扶持政策

跨境电商可申请12类扶持补贴。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企业研究开发资助。
3、中央外经贸跨境电商类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4、两化融合贯标试.
5、电子商务示范奖励点企业。
6、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规模奖励。
7、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引进奖励。
8、商贸流通创新发展扶持计划(冷链配送系统建设项目资助)。
9、电子商务集成创新项目。
10、商贸流通创新发展扶持计划(物流中心建设项目资助)。
11、技术改造投资补贴。
12、人才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2、2022国家扶持跨境电商政策

一、出台背景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支持引导作用,完善跨境电商服务体系,优化跨境电商发展环境,促进本市跨境电商持续健康发展,助力外贸转型和消费品质提升,根据外经贸资金使用相关规定,结合本市跨境电商发展实际,制定出台《2022年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二、主要内容

《指南》涵盖六个支持方向十三个支持细项,对跨境电商重要载体、重点环节和行业企业进行支持,主要包括鼓励跨境电商平台建设发展,引导进出口企业扩大跨境电商业务规模,支持跨境电商仓储物流、通关申报、产业园区等服务支撑体系建设发展,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商场超市等建设引进跨境电商体验店,发展新型跨境电商体验消费模式等内容。

(一)支持跨境电商平台发展

一是支持跨境电商平台建设,对平台软件开发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按照审定实际投资予以不超过50%的资金支持。二是支持企业建设应用独立站,对2021年以来上线独立站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且独立站自有品牌销售额占比不低于总销售额50%的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三是鼓励跨境电商平台扩大服务规模,对2021年以来新增服务30家(含)以上有经营实绩北京企业的跨境电商平台,按照平台年度服务收入的3%予以资金支持。

(二)支持企业拓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

一是对在京开展跨境电商B2C业务的企业给予每单0.35元的支持;通过跨境电商进口医药产品的,每单支持0.4元。二是对企业开展跨境电商B2B业务的综合成本给予每公斤货物最高1元的资金补贴。三是支持跨境电商通关辅助设施项目建设,对设备购置和管理信息系统开发等投入,依据审定实际投资给予不超过50%的资金支持。

(三)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园建设发展

一是支持产业园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及软件系统开发,依据审定实际投资给予不超过50%的资金支持。二是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园扩大服务规模,对经认定的市级跨境电商产业园,2021年以来每新增服务或入驻1家有经营实绩的跨境电商企业,分别予以5万、10万元的资金支持。

(四)支持发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跨境体验消费

一是支持企业建设运营跨境电商体验店,对2021年以来投资新建的跨境电商体验店连续12个月房租、配套服务设施购置、线上销售平台建设等投入予以支持。二是鼓励商场、超市、产业园引进跨境电商体验店,2021年以来每引进一家跨境电商体验店,给予引进主体1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五)支持跨境电商仓储物流建设发展

一是对于海外仓、保税仓等跨境电商仓储物流设施建设,依据审定实际投资给予不超过50%的资金支持。二是支持企业扩大海外仓服务规模,对于仓储面积1000平以上、年均服务本市有经营实绩的跨境电商企业10家以上的海外仓,予以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

(六)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对企业2021年开展跨境电商相关业务取得银行贷款给予贴息支持。

三、《指南》申报时间

对于支持方向(二)中的B2C、B2B进出口业务,项目申报主体于2022年10月11日前将申报材料上报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其余支持方向,项目申报主体于2022年9月13日前将申报材料上报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初审后,按照《指南》规定时间将相关项目材料上报市商务局。

3、跨境电子商务,国家出台了哪些政策

<

4、跨境电商政府政策扶持

一、支持国内企业更好地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加快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政策体系和监管体系,提高贸易各环节便利化水平。鼓励企业间贸易尽快实现全程在线交易,不断扩大可交易商品范围。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加强与境外企业合作,通过规范的“海外仓”、体验店和配送网店等模式,融入境外零售体系,逐步实现经营规范化、管理专业化、物流生产集约化和监管科学化。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合理增加消费品进口。
二、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做大做强。培育一批影响力较大的公共平台,为更多国内外企业沟通、洽谈提供优质服务;培育一批竞争力较强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全面配套支持;培育一批知名度较高的自建平台,鼓励企业利用自建平台加快品牌培育,拓展营销渠道。鼓励国内企业与境外电子商务企业强强联合。
三、优化配套的海关监管措施。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管理模式,优化跨境电子商务海关进出口通关作业流程。研究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简化归类的可行性,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统计制度。
四、完善检验检疫监管政策措施。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实施集中申报、集中查验、集中放行等便利措施。加强跨境电子商务质量安全监管,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及商品实施备案管理制度,突出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开展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管。进境商品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对违反生物安全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五、明确规范进出口税收政策。继续落实现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或免税政策。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由财政部按照有利于拉动国内消费、公平竞争、促进发展和加强进口税收管理的原则,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另行制订。
六、完善电子商务支付结算管理。稳妥推进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鼓励境内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跨境电子支付业务,满足境内外企业及个人跨境电子支付需要。推动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支持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拓展境外业务。加强对电子商务大额在线交易的监测,防范金融风险。加强跨境支付国内与国际监管合作,推动建立合作监管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七、提供积极财政金融支持。鼓励传统制造和商贸流通企业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国际市场。利用现有财政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走出去重点项目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适合的信用保险服务。向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有效的融资、保险支持。
八、建设综合服务体系。支持各地创新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引导本地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向规模化、标准化、集群化、规范化方向发展。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通关、物流、仓储、融资等全方位服务。支持企业建立全球物流供应链和境外物流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各驻外经商机构作用,为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信息服务和必要的协助。
九、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信用评估机制,实现各监管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构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保障体系。推动建立针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售后服务制度。引导跨境电子商务主体规范经营行为,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执法监管,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坚决打击跨境电子商务中出现的各种违法侵权行为。通过有效措施,努力实现跨境电子商务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在规范中健康发展。
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推动建立全国性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组织,指导各地行业组织有效开展相关工作。发挥行业组织在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作用,引导企业公平竞争、守法经营。加强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交流合作,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与相关产业集群、专业商会在境外举办实体展会,建立营销网络。联合高校和职业教育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培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5、跨境电商扶持政策

跨境电商扶持政策如下:
1、培育跨境电商龙头企业
(1)支持扩大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对年交易规模达到100万美元及以上的跨境电商卖家,根据其跨境电商交易额给予支持,具体支持标准参照相关法律执行;
(2)支持建设独立站。对跨境电商企业用于独立站建设的云服务(SaaS)工具年服务费、独立站建站装修费用等给予30%的支持,最高支持20万元;对通过独立站完成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75万美元的,支持比例提高至百分之50,最高支持金额提高至30万元;
(3)支持开展数字化海外营销。对跨境电商企业利用境外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短视频等开展自主品牌海外营销推广费用给予30%的支持,最高支持50万元;对年度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100万美元的,最高支持金额提高至100万元;
(4)支持自主品牌建设。对在境外注册自有商标的跨境电商企业,根据注册商标的地区和类型给予支持,具体支持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执行。
2、支持建设跨境电商产业园区
(1)对产业特色鲜明、使用面积达1万平米以上、园区内跨境电商卖家及相关服务商占60%以上、园区内企业年跨境电商交易总额达到2000万美元的跨境电商园区,给予园区运营主体50万元的资金支持;
(2)鼓励园区为入园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对园区运营主体举办跨境电商相关活动的费用给予50%的支持,最高支持20万元,具体支持标准参照相关法律执行;
(3)对获国家级、省级、市级跨境电商园区认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支持;
3、支持建设海外仓
(1)对自建、租用海外仓开展跨境出口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按海外仓实际投入费用的百分之3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50万元;
(2)对利用公共海外仓开展跨境出口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对其仓储服务费用的3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50万元;
(3)对提供海外仓公共服务、服务企业不少于20家、运营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且产权清晰的公共海外仓运营企业,按其实际投入费用的百分之3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200万元;
(4)对被商务部遴选为优秀海外仓实践案例、获得省级公共海外仓认定的海外仓运营主体,一次性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的支持。
法律依据:《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第二条
(一)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在已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试点的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等5个城市试行上述政策。自2013年10月1日起,上述政策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实施。
(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制订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扩大出口的实施方案,并切实履行指导、督查和监管责任,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上报。要积极引导经营主体坚持以质取胜,注重培育品牌;依托电子口岸平台,建立涵盖经营主体和电子商务出口全流程的综合管理系统,实现商务、海关、国税、工商、检验检疫、外汇等部门信息共享;加强信用评价体系、商品质量监管体系、国际贸易风险预警防控体系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确保电子商务出口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会同相关部门对政策实施进行指导,定期开展实施效果评估等工作,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并不断完善。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加快跨境电子商务通关试点建设,加快电子口岸结汇、退税系统与大型电子商务平台的系统对接。

6、跨境电商税收政策汇总

根据海关总署统计,2020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1.69万亿元,增长了31.1%,其中出口1.12万亿元,增长40.1%,进口0.57万亿元,增长16.5%。即使在疫情肆虐经济低迷的2020年,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也逆势蓬勃发展。近年来多部委陆续出台一系列的税收政策,体现了国家对跨境电商业规范发展的鼓励与重视。我们对与跨境电商相关的税收政策进行了分类梳理,供读者参考。
一、跨境出口税收政策
      1、 全国性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
      适用退(免)税政策适用免税政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已办理税务登记出口货物1、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2、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购进货物凭证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上述退(免)税、免税政策。
      2、 综试区政策
      综试区即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是中国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性质的先行先试的城市区域。2015年3月,国务院正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杭州综试区专门发布《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3号),规定对在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平台登记备案且注册在杭州市的企业,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2016年12月31日前试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1) 出口货物纳入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平台监管;
      (2) 出口企业在“单一窗口”平台如实登谈数记其购进货物的销售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等进货信息。
      截至2018年,国务院共批准包括北京、上海、深圳海口在内的3批共35个综试区,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适用于所有综试区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自2018年橡茄10月1日起(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含如首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对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相较于全国适用的免税政策,综试区政策细化了对企业的平台登记要求,但对于出口货物和购进货物凭证的要求大幅放宽。
      全国适用免税政策综试区适用免税政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1、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2、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购进货物凭证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截至目前,国务院已经批准包括芜湖、福州、雄安新区、安庆、延安、乌鲁木齐在内的5批共计105个综试区。
      随着对跨境电商扶持政策的不断加码,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1) 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2) 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3) 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36号公告同时规定,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假设某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2020年应税收入总额为2000万,按照4%的应税所得率核定的应税所得就是80万,根据规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对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则其实际承担的所得税为4万元,实际所得税税负率仅为2‰。
二、跨境进口税收政策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规定:
      1、 自2016年4月8日起,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方式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4) 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5) 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
      2、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3、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购买人(订购人)的身份信息应进行认证;未进行认证的,购买人(订购人)身份信息应与付款人一致。
      4、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2018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单次交易限值从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从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三、行邮税
      行邮税即进境物品进口税,是对进境物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合并。这并非是针对跨境电商的新政策,因跨境电商实务中常有以行邮方式处理跨境商品,在此一并介绍。
      行邮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携带物品进境的入境人员、进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物品的收件人,纳税义务人可以自行办理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纳税手续。
      海关应当按照《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及海关总署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对进境物品进行归类、确定完税价格和确定适用税率,进口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
      2019年4月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通知,自4月9日起,调降对个人携带进境的行李和邮递物品征收的行邮税税率,对食品、药品等的税率由15%调降为13%,并将税目1“药品”的注释修改为“对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药品(目前包括抗癌药和罕见病药) ”,按照货物税率征税;对纺织品、电器等由25%降为20%,对第三档贵重物品税率保持50%不变。
      行邮税的免税和适用政策按照个人邮寄进境和进境携带进行区分。根据2010年第43号海关总署公告,个人邮寄进境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根据2010年第54号海关总署公告,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进境旅客持进出境有效证件和搭乘公共运输交通工具的凭证,未搭乘公共运输交通工具的进境旅客持进出境有效证件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物,在维持居民旅客进境物品5000元人民币免税限额不变基础上,允许其在口岸进境免税店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连同境外免税购物额总计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
      2020年8月5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的公告》(2020年第36号),自该日起,进境旅客携带20种商品范围内的物品进境,也可以在规定的限值内予以免税了。
      由于行邮税是海关针对个人进出境物品实施的监管政策,跨境电商在采用该种方式的时候需要对其违规风险予以充分关注。

7、与跨境电商相关的税收政策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跨境电商的规模也越来越大,之前国家对跨境电商出口税收政策还处在空白期,为了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健康发展,并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9号)的要求,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称电子商务出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1)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7)跨境电商国家给什么政策扩展资料]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三、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由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免税申报。
四、适用本通知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五、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免税政策,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引用资料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海淘税收新政规定交易限额。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如果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没有在跨境电商平台上售卖的商品,以及没有和海关联网的网站仍按现有政策执行,也就是征收行邮税,并保留50元免征额度。不过,按最新行邮税政策,原先四档税率变为三档,税率提升幅度较大。

8、跨境电商补贴政策

跨境电商有哪些补贴扶持 国家对跨境电商政策汇总
      (一)跨境电商专业服务奖励项目
      支持内容:推动跨境电商专业服务发展,支持软件服务、培训教育、知识产权、财税支持、营销推广、售后服务、行业资讯、法律支持等专业服务企业发展,深化跨境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择优给予100万元奖励。本项目择优标准根据申报企业营收、申报项目服务能力和成效、团队规模等条件进行专家评审打分。
      申请条件:
      1、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包括软件服务、培训教育、知识产权、财税支持、营销推广、售后服务、行业资讯、法律支持等专业服务(不包括物流寄递、货代服务、海外仓服务)的企业。
      2、服务跨境电商企业50家以上且2021年跨境电商专业服务业务收入额不低于1000万元;
      3、2020年、2021年跨境电商专业服务业务收入年增速均不低于20%。
      (二)跨境电商通关监管场所服务奖励项目
      支持内容:推动完善我市跨境电商通关节点,支持通关监管场所优化服务,提升当地跨境电商进出口通关服务能力。
      支持标准:对运营较好的三家跨境电商监管场所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单个场所5年内累计奖励次数不超过3次。
      申请条件:
      1、在当地市内投资建设的跨境电商通关监管场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规定,并取得《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2、场所经海关核准用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
      当地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21年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扶持计划网上当地商城资助项目的通知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支持内容:促进电子商务在当地优势产业的应用,对协会或企业集合当地优势产业企业,在第三方平台开设当地商城,销售当地制造、当地品牌商品的,给予支持。本申报指南中当地优势产业是指消费电子、服装、内衣、家具家居、钟表、黄金珠宝、美妆、皮革、眼镜、美容美发、食品产业。
      支持标准:按照平台入驻费用和宣传推广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开设的单个网上当地商城满足以下条件:
      1.商城开设地为第三方电商平台(如淘宝、天猫、京东、拼多多等大型综合性电商平台或微商城、小程序商城、快手、抖音等互联网平台);
      2.商城拥有明确的经营管理机构,2020年12月31日前(含当天)入驻第三方电商平台;
      3.商城已售和在售商品有明确的分类,可对应为4类及以上当地优势产业类别(产业类别详见本申报指南第五点);
      4.已售和在售商品的当地品牌30个及以上,且占商城全部品牌数量的比重不低于70%;
      5.2021年销售额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6.积极应用直播电商等新技术、新模式,2021年已开展直播等线上促销活动。

9、2022年国家扶持跨境电商政策

一、正文回答

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扶持政策免税优惠政策综试区内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该项政策扶持可为相关企业及个人节省30%到40%税赋成本。销售额补贴政策相关跨境电商平台给予店铺卖家10%销售额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0元人民币。

二、分析

为了促进跨境电商的发展,国家在政策层面不断发力支持。自2014年起,政府工作报告每年都会提出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的内容,从扩大试点、设立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到降低关税、支持海外仓建设等。在此基础上,政府支持跨境电商发展的各项具体政策不断出台。进入2022年,国家在政策层面进一步加大了对跨境电商发展的支持。2022年年初,相关部门批准了新设27个跨境电商综试区,这是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在七年时间里的第六次扩围。截至目前,我国跨境电商综试区已达到132家。

三、跨境电商是什么?

跨境电商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和在线交易平台。跨境电商作为一种国际贸易新业态,是将传统国际贸易加以网络化、电子化,以电子技术和物流为主要手段,以商务为核心,把传统的销售、购物渠道移到网上,打破国家与地区有形无形的壁垒,因其能减少中间环节,节约成本等优势,在全世界范围内迅猛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