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税”对中小企业有什么帮助,退回来的这笔钱可以用来干什么?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就像是给小微企业的一个大礼包,整个退税过程非常的便捷,只需要点一下电子税务局留抵退税一键确认按钮,就能坐等税款到账,从而也是增加企业收入的一种方式。因为有了国家的退税政策后,有的企业就可以将产品按照成本价出口,增加了市场的竞争力,还在价格上占据了优势。
因此,我有以下几点看法想要与大家分享:
一、发工资
对于即将要倒闭的公司来说,退税的钱就像是新的投资款一样,不仅可以解决拖欠工资的情况,还可以安抚员工,让员工感受到公司的用意。
二、缴社保
对于稍微大一点的公司来说,每个月的社保金额就很庞大,尤其是近一年来,随着基数不断的增长,个人和单位承担部分都有了变化,而对于资金链短缺的公司来说,这笔钱不仅可以足额缴纳社保,还可以去做更有意义的事情。
三、投资
任何的投资都需要有金钱的基础,虽然存在风险,但是收益也成正比。尤其是对于小微企业,除了自己的主营业务以外,我们还要去发掘其他的业务往来,否则仅靠主营业务维持运营,将很难做到利益最大化。所以在选择投资的方向时,一定要抓住风口的方向,还要看产品的销售情况,这样才能够利益最大化。
四、员工福利
对于有的公司来说,当得到退税的这笔钱时,他们会把这笔钱分配到员工的头上作为员工福利来处理,因为每一笔收益都离不开员工辛苦的付出,而这笔意外的财富就作为他们的奖励,希望员工再接再厉,为公司创造出更大的价值。
总而言之,退税的这笔钱如何使用?取决于公司现目前的状态,然后再去合理的分配,让金钱最大利益化。
2、企业残疾人税收减免政策2021
1、减征身患残疾的劳动者本人的个人所得税,注意不是免征。
2、身患残疾的个人提供的自由劳务,免征营业税,是免征。
3、雇佣身患残疾劳动者的单位,税务机关按其单位的实际残疾人员人数,实行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
4、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
5、免除身患残疾劳动者,其个体经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6、身患残疾劳动者,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鼓励其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法律依据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3、残疾人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提供合理便利和优先照顾,落实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提供金融扶持和资金补贴,提供支持保障和就业服务。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第一条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第二条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第三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第四条 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政策。
第五条 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本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第六条 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八条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第九条 税务机关发现已享受本通知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存在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条件,或者采用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等手段骗取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的,应将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纳税期内按本通知已享受到的退税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发现当月起36个月内停止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