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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公司如何骗取退税

发布时间: 2023-04-14 01:07:16

1、简述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认定标准:
1、认定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要件中,单位主要是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因为出口退税实质上是国家为了鼓励产品出口而给予的财政性资助,不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不可能享受这种优惠。
2、认定骗取出口退税罪,要注意行为人采取了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来骗取出口退税。根据司法实践,常见的欺骗手段主要有:
(1)串通出口经营权企业,非法获取出口单证、代理出口业务。
(2)串通不法生产销售企业,非法获取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串通不法商人与外贸企业非法调汇,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4)行贿或欺骗手段非法获取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标准的规定是:
1、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到十年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到五倍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轿唤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三、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解析:
1、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中国享有出口退税权的单位有嫌丛三种:
(1)享有独立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中央和地方的外贸企业、工业贸易公司以及部分工业生产企业。
(2)特定出口退税企业,如外轮供应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公司等。
(3)委托出口企业。
前两种单位可直接申报出口退税,自然可以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后一种情况中,委托方虽不具有直接出口经营权,但其仍有权享有出口退税利益,所以也可以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至于代理方本身具有直接出口经营权,当然可以成为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
2、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了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和国家财产权。
(2)、客观要件,骗取出口退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单闭者凯位亦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4)、主观要件,骗取出口退税罪在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
3、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动机,一般是为了完成国家规定的继续享有进出口经营权所必须达到的创汇任务,并从中赚取一定比例的代理出口手续费。但是动机并不影响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出口骗税的主要手段

有些企业主观上就是想利用出口政策上的漏洞骗税,而有些企业可能是被不良企业利用造成了偷漏税的结果,触犯了法律。因此我们很有必要了解出口骗税常用的手段,以避免给我们的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雀蚂    出口退税制度是国家为了鼓励出口,让本国产品以不含税的顷喊埋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增加产品竞争力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然而,部分不法分子利用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给国家造成损失。
      能享受出口退税的有出口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在出口退税中,出口企业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同时也承担出口退税的涉税风险。关于出口退税的更多信息可以翻看专业书籍哦。
      外贸企业的涉税风险主要是以自营名义的出口业务,也就是由中间人自带客户、货源、汇票、自行报关和不见产品、供货企业、外商的出口业务,这种“代理”业务,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实施骗税。
      (一)易骗税商品
      出口骗税主要是在出口退税率较高的劳保手套、家具、机械、电器、服装类商品上。
      (二)改头换面
      出口企业从批发市场购进货物,经过包装,将货物装船出海,在到达目的地前,通过传真,变更货物的名称和价格,既骗取我国的出口退税,又避免在进口国缴纳高关税。
      (三))虚报货价
  渗弯    外贸企业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通过国外接单、国内下单,高报出口货价,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同时指使生产企业多开增值税专票。这种情况有真实货物出口,手段比较隐蔽。
      (四)利用别人的货
      因为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不退税,不法分子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时,会套用外贸企业的空白报关出口合同、发票申报出口。同时,由开票企业与外贸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再用假结汇、虚构外贸合同等一整套退税手续来骗取出口退税。
      (五)买进项发票
      虚开专票的生产厂家为了保持正常的税负率,必然要多搞进项发票进行抵扣。废旧物资发票和收购发票是他们的首选,因为有税收优惠政策。有的生产厂家会通过成立废品回收公司,自己给自己虚开发票;有的通过从废品公司交手续费后虚开发票。
      (六)骗税“创汇”
      不法分子为了掩盖其虚假货物循环,会先从国内各地收集外汇,之后汇入香港、澳门的银行,再以外商的名义从银行开出外汇本票,支付给内地从事外汇业务的公司,实现境内外外汇循环,这样就变成了“创汇”。实际上外汇并没有增加。

3、外贸公司是怎么靠退税挣钱的

1。外贸退税是过国家为了鼓励出口而对橡消出口企业进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国家对已经纳过税的出口产品进行税收补贴。产品类别不同,补贴比例不同。2。厂家委托出口的话,外贸公司抽成是跟工厂谈的,这个具体情况都不一样的。3。外贸公司给厂里下单出口,工厂要给外贸公司开增值税发票,外贸公司再利用增值税发票去申请退税。 也就是说御握增值税是有工厂缴纳的。4。这个问题是工厂跟贸易公司协商的。很多工厂甚至不知道出口产品梁拆知会享受退税政策。

4、外贸公司骗退税3万块严重吗

法律分析
外贸公司骗退税3万是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三)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九条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骗取出口退税小规模纳税人

法律客观: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和国家财产权。出口退税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体现税收鼓励出口的政策,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以提高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依法对在国内已征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产品(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税的产品外),在其出口时将已征税款予以退还的制度。它是我国恃定税收政策的产物。在1985年初,国务院对我国税收政策、外贸政策进行重大调整,决定从l985年4月1日起对所有经营外贸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出口产品全面实行退税政策,以增强其出口产滑碰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支持出口创汇,同时还颁布了《出口产品退税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应的法规,自此,出口退税成为我国税收领域中一普遍而又独特的活动。1988年1月开始实行全面彻底退税,属于产品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产品,按核定的综合退税率计算退税,并对出口的应退税款一律由国家预算收入退付。1991年开始实行外贸体制改革,重申出口退税政策不变,但改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至此,我国已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出口退税制度。实践证明,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对于鼓励出口,扩大和占领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发展外向型经济,都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少数企业事业单位却趁机采取假报出口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它不仅严重地破坏了国家关于出口退税的管理制度,扰乱了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顺利执行,而且还给国家财政造成严重损失。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骗税是以退税为前提的。我国目前退税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一般的退税,另一种是出口退税。一般的退税是指由于税务机关错用税率或纳税人申报的错误,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等,造成多证或误征税收,而按规定把多证或误征的税款退还给原纳税人,以及按照规定提取的代征代扣税收的手续费、集贸市场税收分成和按照税收管理制度规定批准的减免税的退税。这种退税属于正常的退税,如果行为人以欺骗、隐瞒等手段骗取这种退税的,属于一般的骗税。由于税务机关根据原征税凭证能够对一般的退税进行比较有效的监督管理,因此对一般的骗税只视为偷税行为进行处罚、数额较大的可以偷税罪论处。而出信晌谈口退税不同于一般的退税、这种退税是国家为鼓励出门,增强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而给予的优惠待遇,而不是因对纳税人多证、误征或减免税收等引起的退税,因此骗取出口退税比一般的骗税的危害性要大。l、行为人采取了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根据司法实践,常见的欺骗手段主要有:(1)串通有出口经营权企业,非法获取出口单证、代理出口业务。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通常主动找到有关外贸企业,以给“回扣”等各种条件为诱饵、提出代为组织国内“货源”、代理寻找外商客户和代理出口报谨敬关等项业务。在外贺企业作出承诺后,犯罪分子以外商名义发来订单,有的犯罪分子甚至随身携带伪造的境外公司印章,直接以外商代理人身份与外贸企业签订出口协议书。与此同时,犯罪分子又以代为组织国内“货源”名义,串通国内不法生产、销售企业与外贸公司签订内贸合同;有的犯罪分子甚至直接与外贸公同签订内贸合同,同时向外贸企业提供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取得外贸企业提供的出口报关单等单证,代理外贸企业进行所谓“出口报关”业务。(2)串通国内不法生产、销售企业,非法获取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通常流窜于全国各省市,用贿赂企业工作人员和“优惠”的开票价格(一般按开票金额的比例计算)等手段,取得这些不法企业开出的没有实际商品购销活动的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的货名通常是一些没有外贸出口限制的皮革制品、服装、电器元件以及其他日用小商品等,开票的单价通常远远高于实际商品价格的十几倍甚至几十倍。有的犯罪分子直接或间接地与国内不法生产、销售企业建立联系,从企业获取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行填开、或坐地收购不法企业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串通境内外不法商人与外贸企业非法调汇,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由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单,是标志外贸企业完成商品出口的重要凭证,因而是犯罪分子在实施其一系列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行为中必须完成的一个步骤,也是犯罪分子实际获取非法利益的关键环节。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通常与境内外不法商人相勾结,以向国内投资需要人民币等为由,借用境内外企业的外汇与外贸企业进行非法调汇;有时犯罪分子则通过各种手段,将境内套取的外汇非法汇至境外银行,然后以外商名义与国内外贸企业进行非法调汇交易。这种非法调汇的价格通常比正常调汇价格高出许多,犯罪分子便从这非法调汇的差价中获得了巨额利益。国内外贸企业虽然相应地在非法调汇中造成了损失,但为弥补这一损失并从中获取一定“盈利”,他们只得冒险地使用犯罪分子提供的虚假退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犯罪分子与外贸企业的这种非法交易一且成功,便使双方从中均获得可观利益,最终只有国家的出口退税蒙受巨大损失。(4)采取行贿或欺骗手段,非法获取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通常采用的手段大体有四种,--是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私刻伪造的海关验讫章,虚构货物已报关出口的事实。二是贿赂海关工作人员,以少报多、以假充真或在根本没有货物出口的情况下,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海关验讫章,虚构货物已报关出口的事实。三是利用海关口岸把关检查不严的漏洞,以假充真或空车过境,骗取海关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海关验讫章,隐瞒无货出口的事实真相。四是购买少量货物或租用他人货物通关报验,然后以少报多,骗取海关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海关验讫章。特别是犯罪分子租用他人的货物,出境后通常又以走私手段或以较低价值报关人境,一批货物往复多次使用、搞货物“旅行”。这种虚构货物出口事实的作案手法,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是当前诈骗(出口退税)犯罪分子较常用的伎俩。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在沿海地区的一些重要口岸,发现有少数海关工作人员和其他不法分子,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分子相勾结,专门从事出租货物的犯罪活动,从中谋取非法利益。这种人通常被称为“货主”,对他们的犯罪行为也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2、行为人必须是对其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采取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如果不是对其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而是通过伪造或者行贿等手段,借出口退税的名义,凭空骗取国家财产的,则不构成本罪,应为诈骗罪。3、骗税行为必须是在从事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实施。如果不是从事出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冒充出口企业,假报出口、伪造、变造或者骗取退税凭证,骗取退税款,则不能构成本罪,属于诈骗行为,数额较大的应定诈骗罪。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数额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根据本条规定,这个标准为一万元以上。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体,依本节第21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其中单位主要是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因为出口退税实质上是国家为了鼓励产品出口而给予的财政性资助,不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不可能享受这种优惠。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我国享有出口退税权的单位有三种:(l)享有独立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中央和地方的外贸企业、工业贸易公司以及部分工业生产企业;(2)特定出口退税企业,如外轮供应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公司等;(3)委托出口企业。前两种单位可直接申报出口退税,自然可以构成本罪主体、后一种情况中、委托方虽不具有直接出口经营权,但其仍有权享有出口退税利益,所以也可以构成本罪主体。至于代理方本身具有直接出口经营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由于出口企业工作人员的失误,或者产品出口以后由于质最等原因又被退回,造成税务机关多退税款的,因没有骗税的犯罪故意,因此不能以骗取出门退税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只能由税务机关责令出口企业限期退回其多退的税款,属于出口企业失误的,还可按日加收滞纳金。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动机,一般是为了完成国家规定的继续享有进出口经营权所必须达到的创汇任务,并从中嫌取一定比例的代理出口手续费。但是动机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6、外贸企业负责人对出口骗税的责任和处罚怎么样

楼下的案例和说明很清晰详细,学习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