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退税政策
法律分析:
1、不合法。
2、退税最基本的条件就是要有增值税发票,在国家出口操作中,如果要想拿退税,那么从工厂买货时就要让工厂开出增值税发票。如果没有增值税发票就没有任何办法能享受到退税的,也就是说没有增值税发票是不可以报退税的。
3、这里要求的增值税发片应该是真实交易产生的,买单属于违法产生单据,故不能予以退税。
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第二条 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第四条 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2、出口货物退税依据是什么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具体计算应退(免)税款的依据和标准。正确地确定退(免)税依据,是做好 出口退税 工作的前提,既关系到征税和退税多少的问题,又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支出。所以,正确确定出口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十分重要。(一) 外贸 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的计税依据1、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帐和销售帐记载的,应依据购 进出口 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为计税依据;对库存出口商品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也可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确定:退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衡购进单价2、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退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退税计税依据=普通发票所列销售金额/(1+征收率)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有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退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退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金额3、 外贸 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回收后 报关 出口的货物,退税计税依据为购买加工工资物的原料、支付加工货物的工缴费等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应按原材料的退税率和加工费的退税率分别计算应退税款,加工费的退税率按出口产品退税率确定。(二) 外贸 企业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税额的依据凡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为依据;凡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货物购进和 报关 出口的数量为依据。(三) 自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免)增值税税额的计税依据自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税额的计税依据为“离岸价格”、“ 海关 已 核销 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和“当期进项税额”。1、 采用“先征后退”办法计算 出口退税 的,退税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即为外销收入。2、 采用“免、低、退”办法计算退税的,退(免税)依据当期进项税额或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3、 有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计税依据,一是外销收入,除上述依据外增加 海关 已 核销 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没有自营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退税依据可以比照上述第1条办理。但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四) 出口货物应退(免)消费税税额的依据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消费税货物,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或出口收入予以免征消费税。没有 进出口 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的货物,属从定价率计征的,按增值税计税价格为依据;属从量定额计征的,按出口数量为依据,另外, 来料加工 复出口货物的外销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不计算退税额。
3、出口退税以什么为依据呢?
外贸企业的是税务局在核对时如果出现三单不一致的情况,会选三者中金额最小的!
生产型的是按报关单金额
4、论述出口退税的理论依据和目前我国出口退税的改革
出口退税的理论依据(一)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及世界贸易组织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贸体制和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势在必行。一方面要逐步取消WTO规则禁止性的出口税收支持措施,另一方面要用足规则并未禁止的税收杠杆来支持外贸的发展。WTO允许成员国采取出口退税的措施,规定只要出口退税额不超过出口商品实际所含税金,出口退税就不能被视为出口补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第六条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出到另一缔约国领上,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用于消费时所须完纳的税捐或因这种税捐已经退税,即对它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GATT附件九《注释和补充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免征某项出口商品的关税,免征相同商品供内销时必需缴纳的国内税,不能视为一种补贴。”GATT在东京回合拟订的《补贴与反补贴条例》中提交了一份“出口补贴示例清单”,该清单列举了12种出口补贴的方式,其中规定“对出口产品生产和销售的间接税的免除或退还超过对用于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所征收的间接税”属于出口补贴。世界贸易组织(WTO)继承了GATT的有关规定,并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中有相同的明细规定。 一、现行出口退税政策的缺陷
(一)退税方法不统一使税务机关难以执行出口退税政策。
从1994年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出口退税方法主要有免退税;免抵退税(先征后退);免税三个政策,其中先征后退因资金流过于庞大,在2002年被经过完善免抵退税彻底代替。具体表现为:对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对外贸(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企业实行“免退税”政策;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免税”政策。这些退税方法在实践中存在以下缺陷:
一是为适应退税方法人为的划分生产和外贸企业两种类型。“免抵退税”和“免抵”税最大的区别在于“抵”税,由于抵税的存在,使得两者的计税依据不同。在“免抵退税”中,出口收入是主要的计税依据,而“免抵”税中,购货价值是主要的计税依据。两种计税方法要求的企业记账方式完全不同,“免抵退”税基本符合现行的会计制度,“免退”税则要求出口企业的外销与内销税金应分别记帐,外销的进项税金不得和内销进项税金混合以避免抵扣的发生,这种记帐方法在进出口经营权没有放开的时候可以很好的执行,当进出口经营权已成为企业的一般权利,越来越的商业企业拥有了进出口经营权成为一般意义上的外贸企业,商业企业内贸金额远远大于外贸金额,只有少数的保留的传统外贸企业侧重于外贸,因此要求大量的从事少数的外贸业务的商贸企业学习分开记帐、学习两种退税方法不合乎经济发展的需要。
尽管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的退税都是对企业进项税金的退付,但由于两种企业的计税依据的不同,税务机关不得不人为将企业划分为生产和外贸企业两种类型,且二者不得兼容。这种划分也造成了实行“免抵退”税和“免退”税企业的税负不公,例如,在“免退”税中,运费发票、农产品发票不能退税,而在“免抵退”税中,运费发票、农产品发票则可以退税。
二是为解决划分上的漏洞,税务机关不得不出台一系列政策,增加了管理难度。对征税而言划分生产与商贸企业,从增值税发票实行当期认证当期抵扣后,生产和商贸在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上就没有大的区别了,划分的目的更多地出于管理的需要。退税则不同,划分的目的在于区分计税方法,因此,如果一个企业被划分为生产企业则实行免抵退税方法,其所有的合法进项税金都可以参与退税;如果一个企业被划分为外贸(商贸)企业企业,则只能对增值税发票进行退税。在现实经济现象中,工贸一体化的企业占很大的比例,即生产企业也有商贸行为的发生,外贸(商贸)企业也有自己的生产能力。但在退税操作中,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只能根据自产业务比例来确定选择按生产还是按外贸企业的来办理退税。而一旦选择了,企业就无法根据市场或自身发展需要来确定出口策略。例如,为了解决生产企业收购产品的退税问题,总局先后下发了4个文件解释视同自产产品的一系列规定,包括试点企业的收购非自产产品,但是,政策执行中享受优惠政策面太窄,对于非试点出口的企业、企业出口非视同自产产品则实行征税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显然既不是宏观调控的需要,也不是公平竞争的需要。只是出于加强税收征管可能出现的漏洞需要。
三是小规模纳税人免税存在的问题。在征税政策中,为加强商贸企业企业管理,商贸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认定必须是销售收入达到180万,180万标准是一道主要门槛。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而言,这一标准曾备受批评,商贸企业有了进出口经营权却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收购货物也不能退税。于是,总局出台了按“外贸企业管理的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同意小规模商贸企业可以接收增值税发票,可以出口退税,暂时平息了批评。这一政策反应的退税问题远不止商贸企业不能退税这一点,实际上,达不到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生产企业也不能退税,只能实行免税政策。因此,解决了商业企业的出口退税问题,相当于把生产企业推向商业企业;另外,出口企业完全可以在做退税业务的基础上收入达到180万标准,申请一般纳税人,出口(含加工贸易)的收入达到此标准非常容易,这一发展趋势显然和加强商贸企业管理得初衷相违背。
(二)出口退税政策是宏观经济的调控手段这一思想使出口企业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
现行的退税政策,只有少数产品实现了零税率。多数产品有退税但不完全。这也为退税政策的不稳定埋下了伏笔,近几年的退税率变化就足以说明这一问题。从2004年起,国家相继取消了初级产品、高能耗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退税率的降低和取消,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了巨大风险。例如,2005年取消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抵政策使花血本投入高技术钢材生产线的企业面临倒闭。
退税政策和征税政策一样应具有固定性,它也是企业得以持续经营的前提条件,退税政策的不稳定使我国的出口企业不但要面临国际竞争对手的压力,也要抵御政府宏观政策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实际上,我国的退税政策在国际上已公开化,企业和外商签订合同时,外商也会考虑我国的退税政策,对出口企业而言,退税不体现任何的利润,但不退税或降低退税率则会给企业带来亏损。因此保持退税政策的相对稳定,会稳定国内企业的国际市场,有利于我国产品的出口。
另外,退税思想转变后,配套政策不能及时更新出台使出口退税政策面临窘境。由全面的退税,到降低或取消退税,再到出口产品征税,但配套政策措施的不及时更新出台使现行的出口退税面临很多窘境。
总体上,征收增值税的出口收入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是取消出口退税货物的出口收入;二是免抵退税或免退税企业出口货物单证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或者未收齐的出口货物收入;其它规定需要征税的出口货物收入。毫无疑问,取消出口退税货物的出口收入征税无可厚非,征税的本身就意味着不鼓励货物出口,在国内,该产品紧俏或者生产该产品会导致国内经济形势紧张。
但是,免抵退税或免退税企业出口货物单证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或者未收齐的出口货物收入征税则值得商榷。2004年实行得自出口日期起90天申报出口退税政策是为解决“免退”税企业退税前松后紧、“免抵退”税企业免抵税额不能及时实现而出台的。它可以解决退税财政支出的前松后紧和税务机关免抵税额的及时实现等问题,保证税收任务的及时完成。应该说免抵退税的单证不齐征税政策本意不在于征税而在于惩罚,在于督促企业尽早收回出口货物的单证以及时实现免抵税额。但是,企业90日内不申报或者单证不齐很多情况是由于政府各部门信息不完全共享、企业合同约定等客观原因造成,是合乎情理的。因此,在以后出台的关于征税的执行表述的都留有回旋余地,提出了有特殊原因可以申请延期退税。
这种政策的制定不但增加了许多人为的判定因素,同时也模糊了企业合理的可以不退税业务,使征税政策难以执行,从企业代理出口和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退税政策中可见一斑。外贸企业给个人和没有进出口资格认定的商业企业代理按现行的政策是不能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开具了也不能退税),代理出口显然代理方不能申报退税,简单的定义不申报就征税行不通;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出口的货物不申报退税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免退税政策要求申报退税的发票必须是增值税发票,一方面是企业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另一方面不申报退税要征税,出口企业无路可走。总之,想通过对不申报退税的收入进行征税,达到堵住税收管理上的漏洞,加强税收征管有很长的路要走,如不及时出台配套政策对出现的问题加以完善和解决,势必影响到出口产品不退税产品征税思想的贯彻和落实。
(三)目前实行的两种退税方法的不足之处
1、免退税方法的不足:
行的免退税方法采用内外销分开记账,在原理上完全放弃了“抵”税的思想,因此外销收入不参与退税的计算中,外销收入的全部免征也就要求退税时只能依赖出口数量来控制退税数额。这种依赖导致了免退税方法过渡的依赖出口报关单。事实上,出口报关单是证明出口的凭证,是出口退税的参考凭证,过渡的依赖报关单使出口退税管理越走越窄。如果出口商品在流转环节足额缴税,即使出现骗税,也是在缴给国家的税收基础上退付税金,骗税的意义就不存在了。
在增值税管理中,摒弃了纯增值额计算增值税的概念,采用的是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的的方法,这种方法是工作实际的需要,不可能要求企业一一确定企业的增值额。免退税方法恰好走入了这个误区,在抛弃了外销收入后,免退税方法只能采用通过出口数量来计算出口退税,加权平均(目前实行的单票对应方法也是区域加权平均的一种)方法是解决数量和金额的唯一纽带。通过出口数量来计算出口退税,这就要求企业必须精准确定出口产品的数量,而出口产品的数量只能通过海关报关单来取得。参阅报关单数量计算出口退税容易产生以下无法解决的几个问题:
(1)、海关的出口报关系统是在H883基础上建立的,其出口货物完全采用国际标准名称和数量单位,而增值税的开票系统采用中国的名称和数量单位,这两者在目前和以后的一段时间内都不能统一,如果以一一对应的概念退税,则会出现名称和数量不一致的情况,当货物已经出口无法验证的情况下,出口退税的审核只能严格就票审票;如果企业为保持数量和名称的一致性在货物出口后再向企业索要发票,则完全打乱了增值税的开票时间的规定,因为购货企业开发票给外贸企业是内销过程,应按照增值税的规定开具发票,假定后开票是合理的,也会造成供货企业的税务机关无法核实该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影响企业的征税管理,毕竟供货企业内销时还是以企业的生产经营习惯单位来开具发票。因此要求企业按照H883系统开票显然会打乱现行增值税的管理,不按照H883系统开票退税又无法审核通过,问题的出现显然是以数量的一一对应来确定出口退税造成的。
(2)、如果购进产品是易损耗、易挥发或者自然损耗,则按数量退税将不能完全退税,很明显该损耗也是应该的退税;就如购进产品如果为吸水性增加重量或者膨胀型产品增加体积,退税不能多退一样。
(3)、如果购进产品为原料或配套产品;则报关单出口商品数量和名称完全不能一样。退税审核将无所适从,目前的电子化管理系统只能用一些特殊录入的方式解决,人为的增加了系统的复杂,对纳税人财务人员的计算机素质也提高了要求。
免退税方法由于抛弃了出口收入,使出口收入一直游离在增值税纳税管理之外,打破了增值税的链条,也使税务机关在办理出口退税时不得不保留企业申报的增值税发票,以避免企业把已退税的发票参与到抵扣中去。在增值税发票管理不到位,进出口经营权没放开以前,集中、统一、单独的管理模式适合免退税方法,这种方法在当时的征管模式下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当进出口经营权放开后,更多的商贸企业参与到退税中,这种抛弃收入、从企业帐上分清内外销的方法就不适合经济发展的需要了。
2、免抵退税方法的不足:
(1)现行的免抵退税方法,以增值税纳税申报为依托,不改变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为大原则,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尽管在形式上与征税结合,但实质上还是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脱节,和征税管理仍然处于两层皮状态。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及“抵减额”的存在,使出口退税又从企业的征税链条中单独分化出来,免抵退税过于复杂。
由于退税政策的不统一,在政策出台时,政策的制定者尽管没有人为的把企业分成生产和外贸企业,但是由于存在着两种退税方法,执行者不得不按两种思维思考,因此政府统一现有的退税方法显得十分紧迫和必要。显然免退税方法不适合统一运用,它不符合客观规律,进项税金尤其是水、电、燃料、动力的进项税金对生产企业不可能分为内销和外销,所以免退税不可能应用于生产企业。那么免抵退税可不可以应用到外贸企业上来,答案是肯定的。但是现行的免抵退税方法过于复杂,并且仍然和征税存在着一定的脱节,必须改进现有的免抵退税办法,才能统一现有的出口退税政策。
一、免抵退税方法的改进主要内容
统一退税方法,取消免退税方法,简化现行的免抵退税方法。按“先征后退”办法原理,将出口收入纳入征税管理中,取消现行的征退税两条线,保持与现行免抵退税办法计算结果一致。主要内容是有以下几点:
1)确认当期增值税应纳税总额和当期增值税应退税总额概念:
当期增值税应纳税总额和当期增值税应退税总额的计算
当期增值税应纳税总额=当期货物销项税额(含外销收入)-当期进项税额-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
当期增值税应退税总额=(外销收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进口料件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外销收入=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2)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增值税应退税额和当期增值税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增值税应纳税总额-当期增值税应退税总额>0时
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增值税应纳税总额-当期增值税应退税总额
增值税应退税额=0
免抵税额=当期增值税应退税总额
(2)当期增值税应纳税总额-当期增值税应退税总额<=0时
增值税应纳税额=0
增值税应退税额=|当期增值税应纳税总额-当期增值税应退税总额|
免抵税额=当期增值税应纳税总额
(3)当期增值税应纳税总额≤0时
增值税应退税额=当期增值税应退税总额
免抵税额=0
(4)当期增值税应退税总额≤0时(主要因退运、进料加工抵扣)
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增值税应纳税总额
增值税应退税额=0
当期增值税应退税总额留待下期继续抵减
免抵税额=0
简化办法原理上要求单证齐全计算当期增值税应退税总额,它将出口收入完全纳入征税中,实际上是要求企业举证该收入符合退税政策,避免了预免预抵问题的发生,废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单证不齐、单证补齐等现行管理中复杂且混乱问题。促使出口企业进一步提高及时办理和索取证明其货物出口销售所必需的各项法律文书单证的主观能动性。这种方法完全可以应用到现在的商贸企业中,统一退税政策变成可能。
二、综合调研,取消部分产品退税政策,稳定退税产品的退税政策
稳定的出口退税政策对企业很重要,对保持政府的诚信同样很重要。因此,政府部门应对现行的退税产品综合调研,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大面积取消退税率,尤其是取消不可再生类、高能耗、高污染类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同时考虑恢复出口退税零税率政策,将实行出口退税的产品做到应退尽退,稳定出口产品的退税政策。从心理预期来看,取消退税率出口企业可以接受,将不退税产品恢复到零税率、完全退税会受到出口企业的欢迎,而将退税的产品降低或取消退税率则会导致政府的决策地反复、失去政府的信誉。
三、改变退税管理单据的审核重点
1、税务部门退税政策执行中应取消收汇核销单的管理,淡化报关单的管理,重点转向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在退税管理中,核销单的处于最轻的地位。退税政策的本身是不需要核销单,即使企业没核销应收帐款是外币的也完全可以退税,核销自身也有外汇管理局在监控,退税需要核销单是为了保证国家外汇收入手段之一,但就目前的我国外汇储备状况及采取的浮动汇率的汇率政策,取消退税核销单的管理应不会出现外汇外流的情况。因此,取消退税核销单符合现在的经济运行的实际。
2、在报关单方面,现行的免抵退政策采用报关单作为参考依据,明确提出以企业的出口发票、实际记账为准,提出收入调整概念,税务机关报关单的管理会更加淡化,税务机关才可能将大量的精力集中到增值税发票的管理。
四、将出口企业的退税管理纳入属地化管理即实行征退税一体化。
尽管免抵退税在执行中仍存在脱离征税的管理现象。但是已经实现了属地化管理,免退税由于政策的特殊性,在全国则还没有实现属地化管理,保持着适当集中的方式。为适应进出口经营权放开的局面,政府取消免退税方法,实行统一的简化免抵退税方法,则会轻松实现商贸企业退税的属地化管理。
5、什么叫出口退税
口货物退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其实出口退税,是对外贸公司的一种补贴政策,按照出口货物的成本价格以13%给予回扣。我国出口的产品,只要是属于已征或应征产品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的产品,除了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还已征税款或应征税款。
说白了就是当你出口货物时,国家会按照你的货物流通的过程中把产生的增值税按一定的比例退还给你。
按照现在的行政策的规定,出口的货物退的税分为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种。我们先说一下增值税,在我们中国境内的货物销售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货物销售、加工以及修理修配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或进口货物金额征收的税。那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的生产、委托加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中列举的消费税征收的一种税。
退税实际上是退还给生产企业的,要是外贸代理公司出口的或是生产企业自营出口退的税是要退的是生产企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简要总结:
什么叫出口退税?口货物退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6、出口退税是怎么回事
出口退税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奖励出口的一种措施。一般分为两种: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一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出口退税,有利于增强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为世界各国所采用。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
拓展资料: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7、出口退税是什么意思
一、出口退税也称为出口产品退免税,是对出口产品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的行为,出口退税业务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出口退税的实质在于通过退还出口产品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的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了国内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扩大了国家的出口创汇,同时也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内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二、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三、一般分为两种:
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
二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出口退税,有利于增强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为世界各国所采用。
四、出口退税的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国家规定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必须要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加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才能办理退(免)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