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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视角下两大法系

发布时间: 2023-05-01 19:43:29

1、西方有哪两大法系?他们的特点是什么?并评价二者的优劣

《外国法制史》—两大法系

法系是按照法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法系这一术语,是19世纪以来随着比较法学的兴起而提出来的。后来在西方法学中被广泛采用。西方学者对划分法系的标准说法不一。在众多的划分标准当中,比较有影响的是法国著名比较学家勒内·达维关于法系的解释和所做的分类。他把当代各国法律划分为三大法系,即大陆法系、英国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在《外国法制史》课程中会学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它的主要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西欧大多数国家历来通行以日耳曼法为基础形成的习惯法,通称“普通法”。罗马法在这里是指经过意大利的前后期注释学派整理,为适应西欧各国新的需要而复兴的罗马法。

这些是罗马日耳曼法系法律的主要历史渊源,也是西欧封建国家法律的主要因素。随着这些国家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贸易交往的发展,政治统一的趋势,彼此间的法律便发生许多联系,同时,还产生某些共同的形式和特征。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西欧许多国家如法、德、意等国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并巩固以后,适应资本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以及这些国家彼此的交往,它们的法律制度相互间的联系和共同特征获得进一步的发展,于是产生了罗马日耳曼法系。首先在法国建立了罗马日耳曼法系的第一个基地,随后,在德国建立了第二个基地,这两个西欧大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典,形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两国的法典和法律体系相互间联系密切,具有许多共同特征。伴随?8、19世纪资本主义全球性的发展,不仅在欧洲各国,而且在亚、美、非洲许多国家和地区,立法和法典化运动应运而生,并持续发达。它们或者模仿法国法,或者径直改造、移植它们的法典和法律体系,或者接受它们的影响,于是罗马日耳曼法系成为世界最大的法系。

大陆法系的特征有:

1、大陆法系系统地、直接地接受罗马法的影响。法国、德国等国系统、直接接受罗马法的影响,它们将罗马法演变为基本法性质的民法体系,并且作为整个法律制度的基础。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的结构、内容、原则、形式都深受罗马法的影响。这两部著名的民法典是罗马日耳曼法系的核心和标志,罗马日耳曼法系有两个分支,一个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一个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各具特色。

2、大陆法系一般不存在判例法,成文法是它的法律形式,重视法典的编纂,由各部门法构成完整的成文法体系。指定法律注重层次和体系,讲究相互和谐与配合。法学教授、专家对法律的制定和发展有较重要的影响。通常说,英美法系是法官造法,而大陆法系是教授立法。

3、大陆法系要求法官遵从法律明文办理案件,法官在法庭审判中起着主导作用。法官往往通过解释扩大适用法律条款。成文法无法包罗千变万化的社会现象引起的法律问题和案件,容许法官适用类推,类推成为成文法的补充形式。

英国法系以1066年诺曼人征服英国作为开端。由于美国是英国的前殖民地,独立以后仍保持着英国法的传统,同时她又是较早脱离英国而独立的一个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大国,不仅在英国法系中占有重要地位,而且具有不同于英国法的某些重要特点,故又称英国法系为英美法系。

英国法最初仅适用于英格兰和威尔斯,影响并不大。从17 世纪起,英国开始掠夺殖民地和争夺海上霸权,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又加紧了这一活动,相继占领了大量殖民地领土。随着英国殖民主义扩张和殖民地的扩大,英国法也被带到这些地区,作为英国殖民统治的手段,强行推行和适用。殖民地独立后,仍然在不同程度上保持着英国法的传统和影响,继续采用英国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作为这些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础。但他们相互之间也有差别。英国殖民地有两类:一类是“白人领地”,一类是“有色人领地”。“白人领地”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南非等,其中除美国独立较早,其法律制度有较多自己的特点外,其他几个国家现仍为英联邦的成员国。其法律制度就更接近于英国。而“ 有色人领地”,如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斯里兰卡及非洲和中南美洲等一些前英国殖民地,由于在殖民地时期尚保有某些本地的习惯法,独立后又受到罗马日耳曼法系传统的某些影响,故其采用英国法的程度就比前一类国家低,而保有自己更多的特点?

英国法系的基本特点是:

1、判例法是法律的主要渊源。英国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它没有成文法典。法律主要由判例法构成。作为英国法律主要构成部分的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由王室法院和大法官法院的司法判例长期积累而成,因而判例法就成为英国法律的主要渊源。如果国会撤消其全部制定法,英国法律体系仍然存在,若取消判例法,英国法就成了一些不连贯的零星条文了。

2、遵循先例原则和判例汇编具有重要意义。遵循先例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包含在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有约束力。这一原则是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形成的。

3、法官和法学家对法律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在英国法中,法官和法学家起了重要的作用。英国法是以判例法为基础的,判例法是英国法的基本构成部分和主干,而判例法则是由法官在长期审判活动中所做出的判决积累而成的,因此法官的判决起着立法的作用。

4、受罗马法的影响不同于大陆法。

2、现在世界上两大法律体系是哪两大法律体系?

是以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和以罗马法为起源的大陆法系。

一、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Civil Law System)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 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1896 年,德国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了《德国民法典》,该法典以后为一些国家所仿效。

故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一德意志法系。属于这个法系的除法国、德国两国外,还有奥地利、比利时、荷兰、意大利、瑞士、纳灶西班牙、明治维新后的日本以及亚、非、拉部分法语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二、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亦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海洋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

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历史悠久和影响较大的法系,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传统、判例和习惯为判案依据。

(2)全球化视角下两大法系扩展资料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确立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森岩思想的指导地位,确立了工人洞春扮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

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立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从中国国情出发,郑重表明我们不搞多党轮流执政,不搞指导思想多元化,不搞“三权鼎立”和两院制,不搞联邦制,不搞私有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夯实了立国兴邦、长治久安的法律根基。

从制度上、法律上确保中国共产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确保国家一切权力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确保民族独立、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确保国家统一、社会安定和各民族大团结,确保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走和平发展道路,确保国家永远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奋勇前进。

3、世界两大法系是如何形成的

大陆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主要标志或与其有继受关系并因之具有某些相似性,不变性的各国家和各地区法律的总称。”由此可知,大陆法系是以古罗马为根基而演变的,在经过中世纪罗马法的复兴、近代法典化运动和欧洲大陆国家的殖民扩张,到19世纪正式确立和扩展,随后又经历了20世纪的变迁。之所以得以如此迅猛的发展,是由于12世纪以前的西欧,以日耳曼法为基础并受罗马法很大影响的地方习惯法占主导地位,后经12世纪罗马法的复兴和教会改革,促进了教会法学和世俗法学派的权威。同时,在罗马法和教会法相融合的基础上形成了欧洲普通法,并被一些国家以不同形式予以接受。经过12-17世纪罗马法的复兴,在罗马法、教会法、习惯法和商法的相互影响下,西欧大陆许多国家的法律具有共同的传统和特征,存在着某种内在的统一性,标志着大陆法系已经开始形成。到17-18世纪,特别是在法国革命和古典自然法的理性主义思潮的影响下,大陆法系又进一步发展。进入19世纪,随着西欧各国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纂活动,从而集成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体系与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体系,以此酿成了大陆法的完美典型,随后波及欧洲大陆、美洲、非洲乃至整个世界。
而普通法系则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普通法为基础、判例法为主要标志并与其存在继受关系因之具有某些相似性、不变性的各国家和各地区的法律的总称。”追根溯源,“普通法是在诺曼人征服后的几个世纪里,英格兰政府逐步走向中央集权和特殊化的进程中,行政权力全面胜利的一种副产品。”该作者进而论及衡平法的诞生始末,即“14世纪不存在英格兰法,当时没有任何规则体系完善到了具有确定的适用范围和明显缺陷的程度;如果说有,它也不是普通法法院或其他法院的产物”。因此“当由于某种特殊原因,一般诉讼制度明显不能主持公道时,你就向他提出了请求。许多14和15世纪的请求书中告诉的问题,一般是已经利用过普通法救济程序的” ;而当“原告确信他的案件是普通制度所无法解决的,所以,他要寻求另外的途径。但是,他并不明白自己是在求助于一种不同的规则体系,或甚至是在求助于一整套已经确立的规则,以形成具有绝对权威的更高级的制度。他想到只是普通的公平。”于是乎,衡平法就在人们诉诸公平、正义的良知诉求中诞生了。综上,普通法系大约从12世纪开始发展到20世纪,经历了近900年的历史过程。这一过程大体上包括普通法的形成、衡平法的产生、近代法律革命与改革、殖民扩张和20世纪的变迁等阶段。可见,普通法系是发端于中世纪,以中世纪为其根源,分立而出的。以中世纪为其表面的逻辑起点,而由此推衍。只要我们透过中世纪便知,两大法系是在同一源流而出,只是在历史进程中发生了分野,从而走向了“殊途”!
因此,在两大法系并驾齐驱之下,大致有以下的差异:大陆法系由于继受罗马法而来,而向着法典化的抽象规范演进,故其主要是大学教授完成的,因而称“法学家法”,而普通法系则是法院对形形色色的案件所作的一系列判决中不间断地抽出,故称为“法官法”;在各自科学的出发点上,大陆法系是“学究式”的,而普通法系则是“法院式”的;在法律解释方面,大陆法系在法律规范制定后随即汇集法律解释,在将其适用于新情况时,则是超越立法者最初的意志而探究立法者在现代应如何处理,而普通法系国家,问题在于探究法官在这种案件中根据先例大概会怎样判断;在大陆法系,就制度进行抽象思维,而在普通法系,则根据具体情况作所谓情境思维;大陆法系具有体型完美无缺的观念,而普通法系则进行从判决到判决的摸索;大陆法系偏爱于体系,而普通法系则对体系和一般性概括心怀疑虑;而且前者以概念推理,而后者则以形象化观察为特征等等。
“以上两大法系的对峙状态为世所公认,但它们却存在于一个一元化的文化传统之中。这就意味着某种有影响力的力量在决定着某个民族法律的形成,那就是在不同社会、历史、文化、政治传统的影响下而选择了不同的法制与法治走向。

4、简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大法系的区别和相同点?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要法系,涵盖了世界上一些主要的国家。大陆法系的代表有德国、法国、中国等;而英美法系则当然以英国和美国为其代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的不同点的比较,一直都是比较法学家们所热衷的话题。两大法系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下面我仅从诉讼程序方面对它们加以比较。
他们的区别主要是:
(1)法律渊源不同。在法律渊源上,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有所不同,这种不同主要在于判例是否是正式意义的法律渊源。在大陆法系中,一般情况下,制定法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判例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先前的判断不能作为司法判决的直接根据,法官与无权通过判例创造法律规范。在英美法系,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但是,在法官和律师的法律观念中,判例仍是第一位的,制定法只有在被应用到判决中才被视为法的渊源。一般来说,法官在适用法律时,首先考虑适用的是普通法,而后是衡平法,最后才是制定法。
(2)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律的一些基本法律往往采用较系统的法典形式,在它的主要发展阶段上,几乎都有代表性的法典。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尽管制定法也在不断的增多,但其制定法一般采用单行法形式,不采取包罗万象的法典形式。
(3)法律分类的不同。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而英美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
(4)诉讼程序的不同。由于历史的原因,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中心,法官既要帮助双方当事人理清争议的焦点,积极指导取证活动,还要在法庭上主动询问双方,积极影响案件审理的过程。这种诉讼程序突出法官的职能,具有纠问式诉讼的特征。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则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中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因此,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又被称为对抗制诉讼程序。

二者相同点:
1、两者都重视法治。
2、两者的法律渊源都含有制定法。
3、两者在二战后有趋同趋势比如都进行法典编纂。
4、都是资本主义性质的法,本质上都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
5、判例法其实里面也有制定法。

5、法律体系都有哪两大类,分别以那几个国家为代表?

英美法系(海洋法系)、大陆法系(罗马法系)。

英美法系国家:美国、加拿大、澳洲、新西兰、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巴基斯坦等地,均采用这种法系;

大陆法系国家:法国、意大利、德国、荷兰、葡萄牙等、日本。

一、英美法系

起源于中世纪的英格兰,目前世界人口的三分之一(约24亿人)生活在英美法司法管辖区或混合民法系统中,他们当中大部分以英联邦国家为主。

该法系与欧陆法系(又称“大陆法”)并称为当今世界最主要的两大法系。从法律渊源来看,英美法系的特点尺念就是判例法,即反复参考判决先例(precedent),最终产生类似道德观念一般的普遍的、约定俗成的法律(customary rules)。

二、大陆法系(Civil Law System)

以1804 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1896 年,德国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了《德国民法典》,该法典以后为一些国家所仿效,故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一德意志法系。

(5)全球化视角下两大法系扩展资料

主要特征

第一,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全部现缺桥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第二,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伏困猛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第三,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第四,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另有法律体系的特征

1、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包括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法。

2、它是现行法构成的体系

3、构成法律体系的单位是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由若干相关的法律规范构成的,因此法律规范是法律体系构成的最基本单位。

4、法律体系不同于立法体系,立法体系构成单位是规范性文件。

6、现在世界两大法律体系各自特点?

法系是比较法学家按照历史传统和形式特点对世界各国法律所作出的分类。在大国际法即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以及国际商法的形成和演进中,大陆法和英美法发挥了巨大的影响和推动作用,大国际法中的很多原则、规则、内容和体系就直接来源于其中。直到今天,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大法律体系仍然是当今国际社会中的强势法律体系,仍然对国际政治秩序和经济秩序的演变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大法律体系是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法和德国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由于大陆法国家的法律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因此,大陆法系又称为法德法系、成文法系等。
英美法系是以中世纪英国法为基础,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由于早期英国的法律主要以判例法的形式出现,且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因此,英美法系又称为判例法系和普通法系。在这两大法系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罗马法又发挥了直接和间渣神接的影响作用。
大陆法的特点
(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还接受雹岁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所有与占有、使用收益权地役权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
(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4)法学在如肆亏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篡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
英美法系特点:(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7、简述:两大法系的区别和相同点?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要法系,涵盖了世界上一些主要的国家。大陆法系的代表有德国、法国、中国等;而英美法系则当然以英国和美国为其代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的不同点的比较,一直都是比较法学家们所热衷的话题。两大法系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下面我仅从诉讼程序方面对它们加以比较。
他们的区别主要是:
(1)法律渊源不同。在法律渊源上,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有所不同,这种不同主要在于判例是否是正式意义的法律渊源。在大陆法系中,一般情况下,制定法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判例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先前的判断不能作为司法判决的直接根据,法官与无权通过判例创造法律规范。在英美法系,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但是,在法官和律师的法律观念中,判例仍是第一位的,制定法只有在被应用到判决中才被视为法的渊源。一般来说,法官在适用法律时,首先考虑适用的是普通法,而后是衡平法,最后才是制定法。
(2)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律的一些基本法律往往采用较系统的法典形式,在它的主要发展阶段上,几乎都有代表性的法典。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尽管制定法也在不断的增多,但其制定法一般采用单行法形式,不采取包罗万象的法典形式。
(3)法律分类的不同。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而英美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
(4)诉讼程序的不同。由于历史的原因,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中心,法官既要帮助双方当事人理清争议的焦点,积极指导取证活动,还要在法庭上主动询问双方,积极影响案件审理的过程。这种诉讼程序突出法官的职能,具有纠问式诉讼的特征。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则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中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因此,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又被称为对抗制诉讼程序。

二者相同点:
1、两者都重视法治。
2、两者的法律渊源都含有制定法。
3、两者在二战后有趋同趋势比如都进行法典编纂。
4、都是资本主义性质的法,本质上都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
5、判例法其实里面也有制定法。

8、西方社会两大法系的区别

西方社会两大法系在法的渊源、法的分类、法雀颤迟典编纂、诉讼程序和判顷李决程式区别:

1、法的渊源不同。

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指制定法,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法院的判例、法理等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

在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原则,承认法官有创制法的职能,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法的分类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等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

英美法系国家无公法和私法之分,法的基本分类是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3、法典编纂的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一般采用法典形式。

而英美法系国家通常不倾向采用法典形式,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即使后来英美法系国家逐步采用法典形式,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

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审理方式,奉行干涉主义,诉讼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外,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随后按照有关规定来判决案件。

英美法系洞蠢国家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法官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9、世界法系有哪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最主要的两大法系,他们的区别主要是:1)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英美轿察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2)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

(3)在适用法律的技术方面不同:在大陆法系,法官审理案件,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然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案情作出判决;英美法系的法官则竖灶首先考虑以前类似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的案件事实比较后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4)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5)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审理方式,以法官为中心,奉行干闭纤茄涉主义;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角色。

(6)在法律术语、概念上也有许多差别。
1、英美法系:

10、现在世界两大主要的法律体系是什么他们的的特点?

英美法系,也称海洋法系,以判例法为显著特点,嫌梁即裁判时大量依据以往的判例;
大陆法系,以德国、日本等国家为代表的采用的法系,我国也是大陆法系,主要以成文法罩轮为裁判的依据。芹闷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