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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报价低于成本恶意投标

发布时间: 2023-06-09 21:31:04

1、低于成本价投标认定

法律分析: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否则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般来说,投标企业的投标报价应在企业成本价的基础上加上适当的利润。但是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施工企业为了增加中标几率、抢占建筑市场、前期评估不科学,有时会选择低于成本价报价。然而,逐利始终是企业追求的目标,因此为了弥补投标报价过低的亏损,在施工过程中,中标人往往会想方设法增加签证或者中途停建,或者不得不减少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人工材料的投入,这将严重影响工程质量,为安全生产带来极大的隐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2、如何判定“低于成本价竞标”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关于“低于成本价竞标”的相关国家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2、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3、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4、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5、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6、第六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

2、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1、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2、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4、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3、第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4、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5、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6、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第二十七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2、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1、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

4、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5、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6、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7、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抱国务院备案。

2、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3、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九、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1、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 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第十二条 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

2、第五十四条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三) 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3、第五十六条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4、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第八十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财政部 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1、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三)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2、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3、第二十九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门将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七)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

4、第三十二条 由于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妥善处理评审中的特殊情形。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报告。

3、如何认定低于成本价投标

一、如何认定低于成本价投标
1、认定低于成本价投标的方法如下:
(1)将标底价格分为,不可竞争费用如规费、税金等以及有限竞争费用;
(2)将不可竞争费用直接计入成本;将完全竞争费用从标底价格中扣除;
(3)将不可竞争费用与调整后的有限竞争费用相加得到投标人的企业个别成本,如果投标人的报价低于认定的企业成本,将按废标处理;否则为合理低价。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二、在我国投标的条件是什么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4、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方法研究?

下面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关于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方法研究,以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布并实施以来,该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引起了众多关注的目光。对于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目前国内主要有以下三种方法:
1专家评估法
专家评估法是目前国内采用的主要方法,即由评标专家根据自己的知识和经验,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依照法律规定,评标专家应当在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评标委员会必须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标专家一般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专家评估法的优点是:①能紧密结合特定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评标,使评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②采用本领域的专家进行评标,且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具备一定的科学性;③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而且评标专家不能与投标人私下接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平性原则;④评标程序相对固定,可操作性强,容易推广使用。(参考《建筑中文网》)
但是,这种方法的缺陷也是非常明显的,主要表现在:①主要依靠评标专家的知识和经验进行判断,评标的主观性有余,客观性不足;②评标的定性方法与定量方法结合不够。在实际工作中,同类型的工程甚至是同一工程,不同的专家可能会评出截然不同的结果。特别在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问题上,专家之间分歧很大。在主管部门受理的有关招投标的投诉中,有关是否低于成本的投诉占50%以上。
2财务指标法
财务指标法主要借鉴会计学、统计学等有关学科的原理和方法,采用投标人财务指标作为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的依据。具体的说,就是以经过有关机构审计确认的投标人上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损益表)所反映的财务成本指标作为依据,来确定投标人的成本。其中,投标人财务报表中的销售利润率指标对于确定投标人的成本水平具有重要意义。销售利润率对于施工企业而言,是其实现的利润与工程结算收入的比值。由于利润是工程结算收入减去成本、期间费用(管理费、财务费用等)和营业税后的余额,营业税根据工程结算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取,理论上期间费用也属于成本的组成部分,因此利润和工程结算收入一经确定,企业的成本水平也就随之确定。从招投标的角度来讲,施工企业的工程结算收入近似地等于标底价,利润近似地反映了投标人的降价和让利额度。因此,销售利润率实际上就是投标人可以承受的降价和让利水平,只要投标人的降价幅度高于销售利润率水平,就意味着该投标人以低于其成本的价格竞争。
财务指标法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判定公式:C≥C0,则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C<C0,则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其中,50≤C0≤70。
(2)投标报价评价值(C)的计算公式:
C=P×Q1+A×Q2
其中,C—投标报价的评价值;P—计划成本水平得分,即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降低成本措施的满意度评分;A—实际成本水平得分,即投标人投标报价下浮率与其上一年度报表(损益表)反映的销售利润率的相对偏差值;Q1—计划成本水平得分的权重,0≤Q1<0.5;Q2—实际成本水平得分的权重,0.5≤Q2≤1。
(3)计划成本水平得分(P)的计算公式
P=(P1+P2+……Pn)/n
其中,P1,P2,……,Pn—各评标专家对投标人降低成本措施的满意度评分;n—评标专家人数。
(4)评标专家对投标人降低成本措施的满意度评分计算公式
Pi=〔认为合理的降低成本额/(标底价-投标报价)〕×100
(5)实际成本水平A的计算公式
A=〔1-(X-L)/L〕×100
其中,X—投标报价与标底价(依据现行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和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价格信息编制)相比的下浮率,X=〔(标底价-投标报价)/标底价〕×100%;L—投标人上一年度损益表反映的企业销售利润率,L=(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100%,为便于计算,一般取L>0。财务指标法适用于采用低价中标原则进行评标的工程项目,公式中的C0、Q1、Q2由招标人根据取值范围,并在招标文件中加以规定。财务指标法实质上是专家评估法的一种延伸,在专家评估的定性方法中加入了投标人财务指标来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因此,这种方法具有专家评估法的上述四个优点,而且,该方法比专家评估法更具客观性,能结合投标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评标,针对性更强,定性方法和定量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也得以结合。
但是,财务指标法也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该方法是建立在工程结算收入近似地等于标底价的基础上的,而在实际情况中,由于降价因素,标底价与工程结算收入有一定差距,这就会导致计算出的销售利润率并不能完全代表投标人可以承受的降价和让利水平。其次,该方法采用投标人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来进行判断,但投标人上一年度的成本并不能完全代表今年的成本水平,因为投标人可以通过技术改造等方式来降低其成本水平。最后,该方法中的P值(计划成本水平得分)还是由评标专家来决定,因此仍会带有部分主观性。
3概率统计诊断模型法
现行各类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方法一般都把成本看作是某一确定值,而实际上由于构成成本的各指标具有不确定性,成本也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成本中的人工费取决于人工预算单价和人工消耗量,而人工预算单价和人工消耗量都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人工费具有不确定性,其他成本的组成部分也是如此。构成成本各指标的不确定性表现为一种随机性,每一个指标即为一个随机事件,具有一定的概率分布。而成本就是一个n维随机向量,也具有一定的概率分布。因此,应该建立概率统计诊断模型来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采用概率统计诊断模型法时,首先要建立概率统计诊断模型。建模的基本步骤如下:
(1)建立合理、规范的指标体系。影响投标人投标报价的指标包括:人工消耗量、各种材料消耗量、各机械台班(时)消耗量、人工预算单价、各种材料预算价格、各机械台班(时)预算价格、管理费率等。
(2)建立各种指标的历史数据库,构建合理的数据库结构,记录并保存以前工程招投标的相关资料,作为以后类似工程评标时抽取样本的数据库。
(3)对每个指标,在相应的历史数据库中抽取样本,随机抽样应不小于50次(n≥50),而且应在近期数据库中取样,对于时间过久的数据,应综合考虑到物价水平、科技水平等,进行折算。设X代表某个指标,对统计量X的样本作直方图,所作出的直方图的外廓曲线接近于正态分布的概率密度曲线(如图1所示)。然后利用÷2检验法或频度峰度检验法加以检验,确定各指标的概率分布函数。
(4)由各指标的概率分布函数,确定工程总造价(T)的概率分布函数(FT)。其中,假设t0为社会平均先进水平或社会平均水平时的报价,则FT(t0)=0.25或0.5。其次,要针对综合评分法和合理最低投标价法分别建立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诊断标准。
对于综合评分法,该模型只能提供投标报价的赋分诊断标准,对于资信、技术等方面仍然采用评判等级评定法加以赋分。设某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t*,由工程总造价的概率分布函数可得到FT(t*)。根据t*、FT(t*)、社会平均先进水平或社会平均水平时的报价t0以及FT(t0)=25%或50%,对投标人报价进行赋分。投标人的报价越靠近最优报价t0,其得分越高,即报价的概率越接近25%或50%,得分越高,反之,则得分越低。具体赋分可采用直线赋分模型、折线赋分模型或梯形赋分模型。
对于合理最低投标价法,根据数理统计理论,在正常情况下,小概率(小于1%的概率为小概率)事件不应该发生,故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概率FT(t*)出现小概率事件时,即FT(t*)<1%时,即认定投标人的报价为异常报价,此时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报价做出合理解释。若投标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就认为其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可拒绝该标。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根本目的是防止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投标人中标。投标人采用低价竞标策略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中标,如果投标人的报价过低,中标的机会就很小,就会使报价过低的投标人处于一个非常不利的地位。概率统计诊断模型根据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概率大小加以赋分,报价过低,报价部分的得分就很低,中标的可能性就越小。由此可见,该诊断模型充分体现了这一根本目的,这是该模型的最显著优点。
此外,可将概率统计诊断模型应用计算机软件来进行实际运算,这样一来,其实用性可大大提高。同时,该模型可靠性强,依据投标人的报价的概率分布情况即可进行打分,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各种主观因素对评标的影响,更加体现出评标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但此种诊断模型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
(1)在建模过程中,只有具备足够的样本之后,才能更加真实地拟合总体的分布,从而确定各指标和工程造价的概率分布函数,因此,需要建立样本历史数据库,而建立历史数据库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涉及到数据的积累、数据库结构的构建、实际的可操作程度、物价的指数换算等。
(2)对于综合评分法中投标报价的赋分标准的拟定缺少有力的实践支持,还须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根据反馈信息进行科学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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