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还盘在国际贸易流程中的位置
还盘在国际贸易流程中处于中间位置,是交易磋商程序的一部分。
还盘是受盘人对发盘条件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限制或增加新条件的表示,也就是俗话说的讨价还价,在国际贸易流程中处于中间位置。还盘可以在双方之间反复进行,还盘的内容通常仅陈述需变更或增添的条件,对双方同意的交易条件毋需重复。在国际贸易中,往往经过多次的还盘、反还盘,才最终达成协议。
以下是还盘程序的相关介绍:
一般说,一方的发盘经对方改变了内容,还盘以后就应视为失效,发盘人不再受原发盘的约束;同时,接盘人在还盘中对原发盘有任何一点的改变,或对原发盘有任何一点的减少和增加,都是对原发盘的拒绝;接盘人在还盘以后又愿意接受原发盘,发盘人既可以确认,也可以拒绝。
受盘人在收到发盘后,有两种处理办法:一种是完全同意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并及时向对方发出接受通知,这就是所谓达成交易;另一种情况是,不同意发盘人在发盘中所提出的条件,并向发盘人提出自己的修改条件,这就是所谓的还盘。
此外,还有一种有条件地接受,即在答复对方的发盘时,在表示“接受”的同时,又附加上某种条件,这是还盘的另一种形式,实际上也是对发盘的拒绝。
以上资料参考网络——还盘
2、在国际贸易中, 什么是发盘和还盘?
通俗的说,在国际贸易术语中询盘的意思是询价,发盘的意思是出价或报价,还盘的意思是还价。
3、发盘和邀请发盘和询盘有什么区别?
发盘是指交易的一方为了销售或购买一批商品,向对方提出有关的交易条件,并表示愿按这些条件达成一笔交易,这种意思表示的行为称作发盘。
邀请发盘在国际贸易中,邀请发盘是指交易的一方打算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对方询问买卖该项商品的有关交易条件,或者就该项交易提出带有保留条件的建议。邀请发盘在通常的交易中并非是国际贸易必不可少的环节,然而在一些特殊的贸易方式下,如招标、投标、拍卖等,情况则有所不同。
询盘也叫咨询,是指交易的一方准备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的人向潜在的供货人或买主探寻该商品的成交条件或交易的可能性的业务行为,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由上可看出,邀请发盘即询盘,交易中先询盘在发盘。
4、soft offer、cooperate offer、offer、Loi、contract等,在正式国际贸易中顺序为何?请国贸先辈指点。
Loi(购货意向书),这种只是买方给的一个书面意向,买方最终是否一定“买”并未确定,并不能视作最终的购货合同——卖方一味以此为贸易条件,并不合理
offer(发盘),即报价,又分为实盘和虚盘两种,(soft offer就是虚盘,cooperate offer是啥?对不起这个字眼没见过,没记错的话实盘应该叫“firm offer”),这是贸易磋商的第二个步骤(第一步是买方向卖方问价,即询盘“inquiry”),如果连这一步都没有就要求开Loi,是不是有点强卖的意味?
contract就是合同,就是“sales of contract”(购货合同,销售确认书,反正就是这么些个叫法),到这一步,恭喜!这笔买卖成功了一半了(另一半就是如何履行合同了)——所以说,这个contract是买卖双方磋商的成果,是第四步
那么你想想看Loi是不是该出现在第三步才合理?
你也提到了开什么确认函之类的:理解!但这些确认函确认书什么的再怎么也该放在offer和contract之间才对!这个第三步是你们双方讨价还价的过程(咱把这个过程叫“还盘”,counter offer),所以麻烦头疼也是应该的。你还不能想当然把这步pass掉就直接contract——因为这部分出现问题很有可能导致这笔买卖泡汤了,你没承诺你哪来的contract(⊙﹏⊙b)
那么总结一下:顺序是~~买方先问价(inquiry,别慌着开Loi),卖方喊价(offer),买方还价,卖方讨价(这确认书那确认函什么的这个阶段做好被商业信函埋掉的心理准备,注意,“销售确认书”是最后一步给开的!),最后成交(双方签订contract)——就是这4个步骤
5、什么叫还盘??国际贸易中的
受盘人不同意发盘中的交易条件而提出修改或变更的意见, 称为还盘(Counter Offer)。在法律上叫反要约。
还盘实际上是受盘人以发盘人的地位发出的一个新盘。原发盘人成为新盘的受盘人。
还盘又是受盘人对发盘的拒绝,发盘因对方还盘而失效,原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还盘可以在双方之间反复进行,还盘的内容通常仅陈述需变更或增添的条件,对双方同意的交易条件毋需重复。
还盘(counter-offer),也叫还价,是贸易往来中(主要是对价格)的磋商(negotiation)过程。 当买、卖双方,不能接受对方所提供的某项贸易条件时,可以通过还盘说明原因,表示遗憾,或建议对方给予一定让步。贸易条件逐项在这个过程中一一确定,直至交易达...
6、国际贸易术语中的还盘有何分类?
其实简单地分的话则分口头及书面: 但是,其实知道国际贸易中的发盘及还盘的定义才能较好地分析分类: 发盘可分为由卖方发出的习惯上叫"卖方发盘"(Selling offer);也可以由买方提出,习惯上叫"买方发盘"(Buyingoffer)或称 递盘(Bid)或称订单(Order) , 受盘人在接到发盘后,不能完全同意发盘的内容,为了进一步磋商交易,对发盘提出修改意见,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出来,就构成还盘。 还盘的形式可有不同,有的明确使用“还盘”字样,有的则不使用,在内容中表示出对发盘的修改也构成还盘。 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即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7、在国际贸易中, 什么是发盘和还盘?
交易磋商是买卖双方为买卖商品,对交易的各项条件进行协商以达成交易的过程,通常称为谈判。在国际贸易中,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因为交易磋商是签订合同的基础,没有交易磋商就没有买卖合同。交易磋商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合同的签订及以后的履行,关系到双方的经济利益,必须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交易磋商的程序可概括为四个环节: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其中 发盘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两个基本环节。 1、邀请发盘(询盘) 2、发盘 3、还盘 4、接受 5、签订合同 6、合同的履行 1、询盘 指交易的一方准备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对方询问买卖该商 品的有关交易条件。 询盘的内容可涉及:价格、规格、品质、数量、包装、装运以 及索取样品等,而多数只是询问价格。所以,业务上常把询盘 称作询价。 在国际镐易业务中,有时一方发出的询盘表达了与对方进行交 易的愿望,希望对方接到询盘后及时发出有效的发盘,以便考 虑接受与否。也有的询盘只是想探询一下市价,询问的对象也 不限于一人,发出询盘的一方希望对方开出估价单。这种估价 单不具备发盘的条件,所报出的价格也仅供参考。 2、发盘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发盘也称报盘、发价、报价。法律上称之 为“要约”。发盘可以是应对方询盘的要求发出,也可以是在 没有询盘的情况下,直接向对方发出。发盘一般是由卖方发出 的,但也可以由买方发出,业务称其为“递盘” (1)发盘的定义及具备的条件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后面简称公约)第14 条第一款对发盘的解释为: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 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随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 盘。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 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对于这个宣 言,可以看出一个发盘的构成必须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a、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写人提出:发盘必须指定可以表示 接受的受盘人。受盘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指定多个。不指定 受盘人的发盘,仅应视为发盘的邀请,或称邀请做出发盘。 b、表明订立合同的意思:发盘必须表明严肃的订约意思,即 发盘应该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将按发盘条件承担与受盘 人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这种意思可以用“发盘”递盘等术语 加以表明,也可不使用上述或类似上述术语和语句,而按照当 时谈判情形,或当事人之间以往的业务交往情况或双方已经确 立的习惯做法来确定。 c、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发盘内容的确定性体现在发盘中 的列的条件是否是完整的、明确的和终局的。 d、送达受盘人。发盘于送达受盘人时生效。 上述四个条件,是《公约》对发盘的基本要求,也可称为构成 发盘的四个要素。 (2)发盘的撤回和撤销 《公约》第15条对发盘生效时间作了明确规定:“发盘在送达 受盘人时生效”。那么,发盘在未被送达受盘人之前,如发盘 人改变主意,或情况发生变化,这就必然会产生发盘的撤回和 撤销的问题在法律上,“撤回”和“撤销”属于两个不同的概 念。撤回是指在发盘尚未生效,发盘人采取行动、阻止它的生 效。而撤消是指发盘已生效后,发盘人以一定方式解除发盘的 效力。 《公约》第15条第2款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 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同 时到达受盘人”。 根据《公约》的规定,发盘可以撤销,其条件是:发盘人撤销 的通知必须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传达到受盘人。但是, 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能再撤销: a、发盘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 的。 b、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本着对该 发盘的信赖行事。 这一款规定了不可撤销的两种情况:一、是发盘人规定了有效 期,即在有效期内不能撤销。如果没有规定有效期,但以其它 方式表示发盘不可撤销,如在发盘中使用了“不可撤销”字样,那么在合理时间内也不能撤销。二、是受盘人有理由信赖 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采取了一定的行动。 关于发盘失效问题,[公约]第17条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 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终止 。”这就是说, 当受盘人不接受发盘的内容,并将拒绝的通知送到发盘人手中 时,原发盘就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此外,在贸易实务中还有以下三种情况造成发盘的失效: a.发盘人在受盘人接受之前撤销该发盘。 b.发盘中规定的有效期届满。 c.其它方面的问题造成发盘失效。这包括政府发布禁令或限制 措施造成发盘失效。另外还包括发盘人死亡、法人破产等特殊 情况。 3、还盘 受盘人在接到发盘后,不能完全同意发盘的内容,为了进一步 磋商交易,对发盘提出修改意见,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出 来,就构成还盘。 还盘的形式可有不同,有的明确使用“还盘”字样,有的则不 使用,在内容中表示出对发盘的修改也构成还盘。 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即失去效力,发 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4、接受 所谓接受,就是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以声 明或行为向对方表示同意。法律上将接受称作承诺。接受和发 盘一样,既属于商业行为,也属于法律行为。对有关接受,问 题在[公约]中也作了较明确的规定。 根据[公约]的解释,构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备以下4个条件: a.接受必须是由受盘人做出 其他人对发盘表示同意,不能构成接受。这一条件与发盘的第 一个条件是相呼应的。发盘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即表示发盘 人愿意按发盘的条件与受盘人订立合同,但并不表示他愿意按 这些条件与任何人订立合同。因此,接受也只能由受盘人做 出,才具有效力。 b.受盘人表示接受,要采取声明的方式即以口头或书面的声明 向发盘人明确表示出来。另外,还可以用行为表示接受。 c.接受的内容要与发盘的内容相符 就是说,接受应是无条件的。但在业务中,常有这种情况,受 盘人在答复中使用了接受的字眼,但以对发盘的内容作了增 加、限制或修改这在法律上称为有条件的接受,不能成为有效 的接受,而属于还盘。 d.接受的通知要在发盘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才能生效 发盘中通常都规定有效期。这一期限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它约 束发盘人,使发盘人承担义务,在有效期内不能任意撤消或修 改发盘的内容,过期则不再受其约束;另一方面,发盘人规定 有效期,也是约束受盘人,只有在有效期内做出接受,才有法 律效力。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受盘的的接受通知有时晚 于发盘人规定的有效期送达,这在法律上称为“迟到的接 受”。对于这种迟到的接受,发盘人不受其约束,不具法律效 力。但也有例外的情况。[公约]第21条规定过期的接受在下列 两种情况下仍具有效力: a.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将此 种意思通知受盘人。 b.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 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 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 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 发盘已经失效。 5、签订合同 经过交易磋商,一方的发盘或还盘被对方有效地接受后,就算 达成了交易,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合同关系。在业务中,一般还 要用书面形式将双方的权力、义务明文规定下来 ,便于执 行,这就是所谓签订合同。 书面合同的作用一般可归纳为以下3点: (1)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 (2)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 (3)有时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书面合同的内容,可分为3部分: 约首:包括合同名称,订约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有的合同 还用序言形式说明定约意图并放在约首。 本文:是合同的中心部分,具体列明交易的条件、条款,规定 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 约尾:说明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方案以及效力,订约时间,地点,以及生效时间。 6、合同的履行 买卖双方经过交易磋商、达成协议后要签订书面合同,作为约 束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一经依法 有效成立,有关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所以,履行 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共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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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股市为什么叫大盘?还有国际贸易中为什么叫询盘,发盘.我查了下字典盘没有价钱这个意思啊?为什么要用盘字啊
其实“盘”的辨析义有价格的意思。
在股市里,现在所说的大盘说的是上证指数,就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数,深成跟上证比规模还是比较小的,所以无论什么时候说的股市大盘多少多少点,就是指的上证指数。
在国际贸易里边,询盘和发盘不一定只是局限于问价格,虽然询盘也叫询价,但是询盘和发盘除了价格条款还包括交易方式,目的港,产品信息,付款方式等等
其实汉语里边有些词是不能拆开来理解的
9、国际贸易合同的商定和履行
交易磋商是买卖双方为买卖商品,对交易的各项条件进行协商以达成交易的过程,通常称为谈判。在国际贸易中,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因为交易磋商是签订合同的基础,没有交易磋商就没有买卖合同。交易磋商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合同的签订及以后的履行,关系到双方的经济利益,必须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交易磋商的程序可概括为四个环节: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其中发盘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两个基本环节。
一、询盘
指交易的一方准备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对方询问买卖该商品的有关交易条件。
询盘的内容可涉及:价格、规格、品质、数量、包装、装运以及索取样品等,而多数只是询问价格。所以,业务上常把询盘称作询价。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有时一方发出的询盘表达了与对方进行交易的愿望,希望对方接到询盘后及时发出有效的发盘,以便考虑接受与否。也有的询盘只是想探询一下市价,询问的对象也不限于一人,发出缓伍模询盘的一方希望对方开出估价单。这种估价单不具备发盘的条件,所报出的价格也仅供参考。
二、发盘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发盘也称报盘、发价、报价。法律上称之为“要约”。发盘可以是应对方询盘的要求发出,也可以是在没有询盘的情况下,直接向对方发出。发盘一般是由卖方发出的,但也可以由买方发出,业务称其为“递盘”。
1.发盘的定义及具备的条件。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后面简称公约)第14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随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对于这个宣言,可以看出一个发盘的构成必须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写人提出:发盘必须指定可以表示接受的受盘人。受盘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指定多个。不指定受盘人的发盘,仅应视为发盘的邀请,或称邀请做出发盘。
(2)表明订立合同的意思:发盘必须表明严肃的订约意思,即发盘应该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将按发盘条件承担与受盘人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这种意思可以用“发盘”递盘等术语加以表明,也可不使用上述或类似上述术语和语句,而按照当时谈判情形,或当事人之间以往的业务交往情况或双方已经确立的习惯做法来确定。
(3)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发盘内容的确定性体现在发盘中的列的条件是否是完整的、明确的和终局的。
(4)送达受盘人。发盘于送达受盘人时生效。
上述四个条件,是《公约》对发盘的基本要求,也可称为构成发盘的四个要素。
2.发盘的撤回和撤销
《公约》第15条对发盘生效时间作了明确规定:“发盘在送达受盘人时生效”。那么,发盘在未被送达受盘人之前,橘腔如发盘人改变主意,或情况发生变化,这就必然会产生发盘的撤回和撤销的问题在法律上,“撤回”和“撤销”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撤回是指在发盘尚未生效,发盘人采取行动、阻止它的生效。扰缓而撤消是指发盘已生效后,发盘人以一定方式解除发盘的效力。
《公约》第15条第2款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盘人”。
根据《公约》的规定,发盘可以撤销,其条件是:发盘人撤销的通知必须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传达到受盘人。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能再撤销:
(1)发盘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2)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行事。
这一款规定了不可撤销的两种情况:一、是发盘人规定了有效期,即在有效期内不能撤销。如果没有规定有效期,但以其它方式表示发盘不可撤销,如在发盘中使用了“不可撤销”字样,那么在合理时间内也不能撤销。二、是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采取了一定的行动。
关于发盘失效问题,[公约]第17条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终止。”这就是说,当受盘人不接受发盘的内容,并将拒绝的通知送到发盘人手中时,原发盘就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此外,在贸易实务中还有以下三种情况造成发盘的失效:
(1)发盘人在受盘人接受之前撤销该发盘。
(2)发盘中规定的有效期届满。
(3)其它方面的问题造成发盘失效。这包括政府发布禁令或限制措施造成发盘失效。另外还包括发盘人死亡、法人破产等特殊情况。
三、还盘
受盘人在接到发盘后,不能完全同意发盘的内容,为了进一步磋商交易,对发盘提出修改意见,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出来,就构成还盘。
还盘的形式可有不同,有的明确使用“还盘”字样,有的则不使用,在内容中表示出对发盘的修改也构成还盘。
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即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四、接受
所谓接受,就是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以声明或行为向对方表示同意。法律上将接受称作。接受和发盘一样,既属于商业行为,也属于法律行为。对有关接受,问题在[公约]中也作了较明确的规定。
根据[公约]的解释,构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备以下4个条件:
1.接受必须是由受盘人做出其他人对发盘表示同意,不能构成接受。这一条件与发盘的第一个条件是相呼应的。发盘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即表示发盘人愿意按发盘的条件与受盘人订立合同,但并不表示他愿意按这些条件与任何人订立合同。因此,接受也只能由受盘人做出,才具有效力。
2.受盘人表示接受,要采取声明的方式即以口头或书面的声明向发盘人明确表示出来。另外,还可以用行为表示接受。
3.接受的内容要与发盘的内容相符,就是说,接受应是无条件的。但在业务中,常有这种情况,受盘人在答复中使用了接受的字眼,但以对发盘的内容作了增加、限制或修改这在法律上称为有条件的接受,不能成为有效的接受,而属于还盘。
4.接受的通知要在发盘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才能生效发盘中通常都规定有效期。这一期限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它约束发盘人,使发盘人承担义务,在有效期内不能任意撤消或修改发盘的内容,过期则不再受其约束;另一方面,发盘人规定有效期,也是约束受盘人,只有在有效期内做出接受,才有法律效力。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受盘的的接受通知有时晚于发盘人规定的有效期送达,这在法律上称为“迟到的接受”。对于这种迟到的接受,发盘人不受其约束,不具法律效力。但也有例外的情况。[公约]第21条规定过期的接受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仍具有效力:
1.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将此种意思通知受盘人。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经失效。
五、签订合同
经过交易磋商,一方的发盘或还盘被对方有效地接受后,就算达成了交易,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合同关系。在业务中,一般还要用书面形式将双方的权力、义务明文规定下来,便于执行,这就是所谓签订合同。
书面合同的作用一般可归纳为以下3点:
1.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
2.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
3.有时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书面合同的内容,可分为3部分:
约首:包括合同名称,订约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有的合同还用序言形式说明定约意图并放在约首。
(1)本文:是合同的中心部分,具体列明交易的条件、条款,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
(2)约尾:说明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方案以及效力,订约时间,地点,以及生效时间。
六、合同的履行
买卖双方经过交易磋商、达成协议后要签订书面合同,作为约束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一经依法有效成立,有关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所以,履行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共同的责任。
1.出口合同的履行
在出口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包括备货、催证、审证、改证、租船订舱、报关、报验、保险、装船和制单结汇等多种环节。其中又以货(备货)、证(催证、审证、改证)、船(租船订舱)、款(制单结汇)4个环节最为重要。
备货
备货工作是指卖方根据出口合同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地准备好应交的货物,并做好申请报验和领证工作。
(1)备货
备货是进出口公司根据合同和信用证规定,向生产加工及仓储部门下达联系单(有些公司称其为加工通知单、或信用证分析单等)要求有关部门按联系单的要求,对应交的货物进行清点、加工整理、刷制运输标志以及办理申报检验和领证等项工作。联系单是各个部门进行备货、出运、制单结汇的共同依据。在备货工作中,应注意经下几问题:
a. 货物的品质、规格,应按合同的要求核实,必要时应进行加工整理,以保证货物的品质、规格与合同规定一致。
b. 货物的数量:应保证满足合同或信用证对数量的要求,备货的数量应适当留有余地,备作装运时可能发生的调换和适应舱容之用。
c. 货物的包装和唛头(运输标志):应进行认真检查和核实,使之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并要做到对保护商品和适应运输的要求,如发现包装不良或破坏,应及时进行修或换装。标志应按合同规定的式样刷制。
d. 备货时间:应根据信用证规定,结合船期安排,以利于船货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