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2018年10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日前联合发文明确,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电商出口企业实行免税新规。
2018年11月21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政策并扩大适用范围,扩大开放更大激发消费潜力;部署推进物流枢纽布局建设,促进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国将自2019年1月1日起,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限额上限,扩大清单范围。
业务: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主要分为企业对企业(即B2B)和企业对消费者(即B2C)的贸易模式。B2B模式下,企业运用电子商务以广告和信息发布为主,成交和通关流程基本在线下完成,本质上仍属传统贸易,已纳入海关一般贸易统计。
B2C模式下,我国企业直接面对国外消费者,以销售个人消费品为主,物流方面主要采用航空小包、邮寄、快递等方式,其报关主体是邮政或快递公司,目前大多未纳入海关登记。
(1)跨境电商国际仲裁扩展资料:
电商平台:
1、亚马逊
目前最大的全球性交易平台,也是目前最受中国卖家关注的平台。亚马逊对供应商的品质要求比较高,开店比较复杂并且有非常严格的审核制度,需要有专门的登录电脑和美国本土银行卡作为提现用。由于亚马逊跨境业务开展较早,平台上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竞争格局,门槛较高,建议有一定外贸基础和资源的商家进入。
2、Wish
一个高速增长的新兴移动电商平台,访问量已跻身同类型客户端全球前五。作为一个新平台,商家数量远未饱和,正是大力开店的好时机。Wish平台所售商品价格较低,限制仿冒品,拥有独特的产品推荐方式。平台开店简单、界面友好,可以开多家店,很受中国卖家欢迎。
3、速卖通(AliExpress)
2009年9月9日上线,是阿里巴巴旗下唯一面向全球市场打造的在线交易平台,被广大卖家称为“国际版淘宝”。全球速卖通面向海外买家,通过支付宝国际账户进行担保交易,并使用国际快递发货。速卖通的客流量较大,收费也比较高,且有向大商家和品牌方逐渐倾斜的趋势。
4、ebay
95年起步的线上拍卖及购物网站,曾经盛极一时,虽然近年来的发展远远落后于亚马逊,但在全球仍拥有庞大客户群。ebay比较重视中国卖家,鼓励中国商家开辟海外网络直销渠道,拥有全中文后台管理界面,设立有专门的ebay培训中心进行线上线下的开店及运营辅导,注册免费,上手快。
2、跨境电商平台纠纷有几种类型,解决策略有哪些?
目前比较火的交易模式应该是B2B和B2C了吧,分别是B2B类型的跨境电商(如阿里巴巴国际站、中国制造网、敦煌网、元洪在线、拼买网等),还有一种呢是B2C跨境电商(如速卖通、亚马逊、亚马逊、eBay、Wish、白富美海购旗下的BFMe.in等等)。希望能帮到你谢谢
3、如何规避跨境电商消费的文化差异
在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必须通过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加以解决。
一、搭建跨境电子商务便利化通关服务、监管平台。跨境电子商务虽基于信息流动无阻的互联网发展,但货物和服务的流动依然备受贸易各国法律、政治和文化等差异的限制,通关仍是当前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最大壁垒。即使小额跨境电子商务也有可能因货物超出海关规定,被要求进行申报,由此导致的费用支出和时间延误成为网商和消费者的经济成本。义乌于2014年12月正式启动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中心,引入自动分拣流水线,实现同屏比对监管,推动建立跨境通关管理和服务平台,通过该平台把跨境电商企业的货物、仓储和物流信息纳入统一管理;将电商网站与海关通关系统实现数据互通,把消费者下单付款到通关审核所需时间缩短至不超过五分钟。我国应积极推广义乌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中心的经验。此外,今年将由海关总署正式上线中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统一版本通关系统,这将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的便捷化和监管的高效率,同时大大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二、建立同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相适应的国际物流体系。目前我国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物流企业发展迟缓,大部分物流配送服务由国际快递公司承担,但仅靠国际快递企业是满足不了我国外贸物流需求的,特别是在购物旺季,常常会出现爆仓、快件积压等现象,这是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大瓶颈。为此,一方面要通过税收、资金等优惠政策积极扶持我国现有物流企业开拓国际物流服务,并支持其做大做强,培育我国具有国际水准的大型物流企业;另一方面,加强面向国际物流的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开展铁路国际联运业务,海运、空运联运业务等。例如,义乌目前已推动“义新欧”中欧班列的开通和常态化,义乌海关还首推预约通关制,更好地满足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物流周转需要。
三、着力实施跨境电子商务人才战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专业人才紧缺主要表现在缺乏高端人才、留不住高端人才、低端人才流动性较大等。集电子商务知识、贸易和外语于一身的高端跨境电子商务人才的缺乏是当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整个行业存在的普遍问题。而低端人才流动大在于该行业进入门槛较低,部分员工工作一段时间后即选择跳槽或自主创业。为缓解专业人才问题,必须逐步完善人才引进政策,鼓励期望从事电商事业的人们参加电商培训,学习跨境电子商务技能,培育综合型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另外,为解决企业和应聘者信息不对称问题,应积极搭建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双选会等平台,重点推出校企结对、电子商务基础提升以及电商精英培训等项目。
四、制定和完善ODR规则。随着全球B2C的快速发展,世界上B2C争端越来越多。学界对B2C合同中有关仲裁条款的有效性争议不断。许多国家拒绝承认与执行ODR(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在线非诉讼纠纷解决)裁决。如果仲裁条款被裁定无效,裁决将可能面临得不到承认和执行的风险,消费者将失去合理的救济途径。另外,贸易主体身份难辨真伪是网上交易的主要隐患之一,银行之间相对封闭,缺乏安全保障,可能给电子商务欺诈、盗窃电子商务信息等非法行为提供可乘之机。虽然各大网络运营商,如亚马逊、淘宝、当当等都有解决自身纠纷的办法,但目前仍缺乏一个全球公认的ODR规则,为此,建议通过互联网构建一个全球性的ODR规则。ODR规则应当公平、程序透明,同时设立协商平台,保证消费者能够自由获取信息,严格限制仲裁和执行的时间,并保留消费者的司法救济途径,建立全球范围的诚信信息发布网站,完善透明公开的披露制度。同时要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监管部门要持续寻求使用者的反馈,借此对ODR规则改进。
五、建立大数据时代下的信用体系。研究和制订跨境电子商务大数据应用工作方案,开展应用试点,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全面深入推进跨境电子商务信息管理分析系统的应用。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加快公开透明的信用基础数据库建设,并以相关法律约束评级差的企业,给消费者跨境消费提供指导。由政府主导建立有关部门协同监督机制并实现信息共享,建设包含第三方信用平台的信息采集、共享及使用机制,构建标准统一、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跨境电子商务信用体系。
4、跨境电商与传统外贸的区别有哪些?
跨境电商与传统外贸的区别
自从跨境电商试点城市的开发,越来越多的商家开始成为跨境电商,那么跨境电商与传统的跨境贸易有什么区别呢?
跨境电商;1 交易范围的全球性,跨境贸易电商化解了传统国际贸易所具有的地理因素限制,实现了无国界贸易,使得企业直接面对全球消费者。
2 信息交流的即时性,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中,贸易双方可以即时进行信息交流,无论实际距离远近,一方送信息另一方接受信息几乎是同时的,下单,付款都在瞬间完成。 3贸易渠道的便捷性,跨境电商省去了传统跨境贸易的很多中间环节,降低了从事跨境贸易的门槛,使得国际贸易变得简化,透明,同时节约了交易成本,缩短了运营周期,为广大中小企业直接提供了面向国外卖家的营销渠道。
传统贸易;传统商务是包含商品的生产,流通,结算所进行的全部活动的总称。传统的跨境贸易大部分主要由一国的进出口商通过另一国的进出口商,进出口大批量货物,然后通过境内流通企业经过多级分销,至少要跨越5个渠道,国内工厂,国内贸易商,目的国进口商,目的国分销商,目的国零售商,最后到达有需求的企业或消费者。进出口环节多,时间长,成本高。
贸易公司主要就是商品的买与卖,贸易公司最重要的是信息和业务渠道,要有货源和销售目标,并产生一定的利润。真正的贸易公司就是根据市场规则,收集市场的需求与供应,做出比较合理的分配。合理资源配置来满足人们的需求,也通过资源配置从中获得商业利润与商业信誉。
两者不同运作过程;传统商务的交易过程中的实务操作由交易前的准备,贸易磋商,合同与执行,支付与清算等环节组成。其中交易前的准备就是交易双方都了解有关产品或服务的供需信息后,就开始进入具体的交易协商过程,交易协商实际上是交易双方进行口头协商或书面单据的传递工程,书面单据包括询价单,订购合同,发货单,运输单,发票,验收单等。合同与执行过程,在传统商务活动中,交易协商过程经常是通过口头协议来完成,但在协商后,交易双方必须要以书面形式签订具有法律效应的商贸合同来确定磋商的结果和监督执行,并在产生纠纷时通过合同由相应机构进行仲裁。最后是支付过程,传统的商务活动一般有支票和现金两种方式,支票方式多用于企业的交易过程。
电子商务的运作过程虽然也有交易前的准备,商贸的磋商,合同的签订与执行以及资金的支付等环节,但是交易具体使用的运作方法是完全不同的。在电子商务的模式中,交易前的准备,交易的供需信息一般都是通过网络来获取的,这样双方信息的沟通具有快速和高效率的特点。交易的协商,电子商务中的双方的协商过程是将书面单据变成了电子单据并且实现在网络上的传递,合同的签订与执行,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网络协议和电子商务应用系统的功能保证了交易双方所以得交易协商文件的正确性和可靠性,并且在第三方授权的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应,可以作为在执行过程产生纠纷的仲裁依据,资金的支付,电子商务中交易的资金支付一般采取网上支付的方式。
我认为这两者主要区别就是跨境电商是线上运营,贸易公司是线下销售。
5、跨境电商海运风险知多少
货物漂洋过海抵达目的港后却无人提货,致使集装箱长期滞港,产生高额费用;国内造船厂接受不利格式合同,导致仲裁失利;万吨巨轮触碰码头,船企面临巨额赔偿……随着海洋经济国际化、全球化程度加深,跨境电商蓬勃发展,国际航运贸易中隐藏的各种法律风险浮出水面。近日,宁波海事法院对外发布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状况白皮书,“手把手”教你防范国际航运风险。
目的港无人提货 索20余万滞箱费
2013年10月,浙江慈溪的卓力电器公司要出口一批电熨斗,委托浙江外运有限公司宁波明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外运明州分公司”)向马士基航运公司订舱。
马士基公司的提单显示,托运人为卓力电器,收货人为法格公司,起运港为宁波,卸货港为巴塞罗那,1个40尺集装箱,运费到付。
同年11月19日,货物到达目的港卸货,法格公司却因破产迟迟无人提货,货物在目的港产生了高额的滞箱费。
根据马士基公司在网站公布的费用标准,截至2014年10月29日,一个40尺集装箱滞箱费为30104欧元(按照当时欧元对人民币汇率1:7.6474计算,折合人民币20余万元)。
马士基公司为此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卓力公司等被告支付滞箱费和运费等相关费用。
宁波海事法院判决认为,涉案货物到港后,卓力电器公司确认其于同年12月初即知晓收货人法格公司申请破产保护无法提货,虽然其随即询问原告货物退运及费用事宜未得到答复,但其作为涉案货物的托运人,理应持续关注货物在目的港现状及后续处理事宜,及时对到港货物作出处理指示,避免在目的港产生高额费用。在本案中马士基公司对较高目的港费用的产生也存在过错。马士基公司在货物到港无人提货约3个月后才通知相关方,在托运人一直未能给出货物处理指示时,亦未采取有效减损措施,如将货物转移至仓储费用较低的仓库等,对此亦存在过错。为此,卓力电器和外运明州分公司承担运费,折合人民币16690元;卓力电器还要支付滞箱费人民币5万元。
■法官说法
受国际经济形势不振的影响,国外买方有的倒闭,有的希望通过拖延压低货价,有的货物到港时被海关查验扣留,有的买方事先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等,都会造成集装箱货物长期滞港,产生大量费用。
当前因货物长期滞留港口无人提货,航运公司向托运人索赔港口堆存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纠纷呈多发态势。在审理中还发现,南亚一些国家的买方在贸易之初即存在不良企图,通过长期不提货的方法造成海关拍卖货物,以便低价收购,给国内出口方带来损失。
为此,外贸单位在与国外买方订立销售合同时,尽可能采用CIF条款并使用信用证结汇,要求签发指示提单。这些措施的好处在于,即使买方想违约不要货物,卖方也可以直接在信用证下收取货款。
当收货人不提货的情况发生时,托运人应及早采取处置措施,防止目的港费用进一步增加,必要时需早下决心通知承运人弃货。作为承运人,须及时向托运人或其货运代理人通知无人提货的情况,提示费用增加的风险并征询对货物的处理意见;如果收货方无反馈,也需依法对货物进行妥善处置,切实尽到减损义务。
接受不利合同 仲裁失利被强制执行
2007年,芬佳德航运公司与宁波工艺品公司、浙江航畅船舶制造公司签订造船合同。约定分五期支付货款,第五期款项在船只交付验收后,支付剩余的20%;买方在船只交付和验收之日前作出的所有付款应作为预付款,如合同被买方根据约定撤销或取消,应在三个银行营业日内以美元向买方退还其在本合同下已支付的所有款项总额以及相应利息;卖方须向买方提供涵盖合同第一期至第四期分期付款的不可撤销的还款保函;买方应在卖方船厂交付规格书中规定的包括主发动机在内的物品;若产生争议,双方应根据英格兰法律在英国伦敦仲裁解决。
协议签订后,因宁波工艺品公司和浙江航畅船舶制造公司未能如期交付船舶,芬佳德公司于2011年5月取消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在伦敦启动了仲裁程序,请求裁定宁波工艺品公司和浙江航畅船舶制造公司退还各期付款及其利息,并承担相应的合同利息、复利及其成本。
2013年7月,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宁波工艺品公司和浙江航畅船舶制造公司应支付金额为27907921.90美元及年利率为6%的利息。
因两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芬佳德公司于2014年5月23日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承认并强制执行上述仲裁裁决。
宁波海事法院认为,本案仲裁裁决符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和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对芬佳德公司的申请,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近年来,缔约地位不平等导致国内造船方在解决纠纷环节处于被动地位的问题值得重点关注。多数涉外船舶合同会订有仲裁条款,多有约定任何产生于造船合同解释和履行中的争议均应根据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条例在伦敦仲裁,并适用英国法律。涉外船舶建造合同多数采用全英文的日本、挪威或BIMCO(波罗的海航运公会)的造船标准合同范本。而国内造船厂对合同范本研究不多,对外国仲裁或诉讼程序了解不够、缺乏经验。
五年来,宁波海事法院受理申请承认与执行涉外海事仲裁裁决案件13件,总体呈上升趋势,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构均为英国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其中10件案件涉及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仲裁裁决无一例外均是国内造船方败诉,而仲裁裁决的效力也得到裁定确认。
本案是目前国内造船方在涉外船舶建造、买卖合同履行纠纷中较为典型的案例。两被申请人败诉不可忽视的原因是接受了载有诸多不利条款的格式合同。具体表现在:(1)约定的付款周期过长,最后一笔船款的比例过大且在船舶交付验收后才能支付,若双方对所交付的船舶发生争议,国内造船方很可能无法收回余款;(2)预付款及还款保函方面的约定加重了卖方的责任,且缺乏相应制约买方该项权利的限制性条款,一旦发生争议,卖方立即处于被动地位;(3)约定买方有单方通知解除合同的权利,并在发生合同中所约定的迟延情形出现时,若卖方未在3天内通知买方,则其无权取得相应延期。由于卖方并未在发生合同所约定的迟延情形出现时及时通知买方,致使其未就该迟延得到延期,最终因在经修订的最后交船日期未交付船舶,买方单方通知其解除合同;(4)约定买方应在卖方船厂交付规格书中规定的包括主发动机在内的物品,而未对买方所提供的船舶主要配件的规格、所应达到的品质以及若买方提供的物品发生质量问题应如何处理进行详细约定。仲裁庭认为船舶未能交付的主要原因是船舶尚未准备好交付且导致主发动机产生问题的原因尚未确定,最终判令本案两被申请人败诉。
为此,造船企业尤其是船舶行业协会,应组织相关专家深入研究国际上常用的船舶建造合同范本,积极培养商务、法律专业人才和谈判专家。一方面尽可能让造船企业在格式合同可予商洽的前提下,争取订入有利条款而删除不利条款。另一方面严格规范合同订立的整体环节,不仅要关注船舶造价、船舶技术要求等基本条款,也要确保造船期限的延展、违约事由认定等足以影响合同履行的重要条款的明确可行,同时还要关注违约处理条款是否显失公平,或明显不利于建造方。
货物未证明申报 依最低标准获赔
2013年,原告义乌市堆正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堆正公司)接到一笔总额236640美元的外贸服装订单后,委托货代向被告现代商船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商船会社)订舱,涉案集装箱在宁波港装船运输。
货物到港后,商船会社方集卡司机向当地警方报案称,其所驾卡车连同集装箱被持械歹徒劫走。
为此,堆正公司以涉案货物在商船会社责任期间内丢失致其客商无法取得货物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商船会社赔偿其货物损失232000美元、海运费人民币23955.43元及两款延期支付违约金。
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商船会社赔偿堆正公司货物损失1391.67美元及该款相应利息,驳回堆正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FOB贸易术语是我国外贸出口企业主要采用的外贸方式。在“走出去”战略影响下,我国中小外贸企业纷纷大力开拓新兴经济体国家市场,同时承受着外方市场诚信、安全秩序及目的港政策等多重风险。
本案的判决是价值232000美元的货物,最后只能得到千余美元赔偿,也给广大中小外贸企业敲响了警钟:出运货物时务必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并在相应单证上记载货物价值。
我国海商法规定,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该区段运输发生于墨西哥,应适用墨西哥法律。商船会社提交了经当地公证和我国使领馆认证的法律意见书,可以作为认定承运人责任及其限额的依据。墨西哥相关法律规定,当服务使用者没有申报货物的价值,责任将被限制在每吨墨西哥联邦区现行的15天的最低工资,若不足一吨则按比例计算。
堆正公司提交的报关单显示货物价值共232000美元,与外贸订单记载货值相对应,但货物价值并未在提单复印件和墨西哥内陆运单中显示,不能证明货物价值已申报且承运人、陆运区段承运人已获知,故承运人的责任应被限制在每吨墨西哥联邦区现行的15天的最低工资。
据此,宁波海事法院根据2013年11月美元与墨西哥比索的汇率乘以提单记载的货物重量,确定商船会社的赔偿责任数额为1391.67美元。
■司法观察
树立公正权威的国际海事司法形象
浙江作为海洋经济和外贸大省,面临着加快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枢纽区和开放合作先行区的重大机遇和新挑战,涉外、涉港澳台海事审判工作任务十分繁重。
五年来,宁波海事法院受理涉外海事海商案件1501件,审结1366件,收案标的总额78.59亿元,结案标的总额63.19亿元。其中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占36.90%,成为一审海事海商案件的最大类别。
宁波海事法院副院长陆明明说,该院受理的涉外海事海商案件共涉及50多个国家和地区,当事人分布于除南极洲以外的各大洲,但主要集中于美国、英国、法国、新加坡、韩国、日本、巴拿马、马绍尔群岛、利比里亚等传统航运大国、船舶开放登记国或商品进口国。“案件分布情况很大程度地体现了海事司法与航运经济、临港工业、对外贸易的密切联系。”
据了解,涉外、涉港澳台案件送达存在环节多、耗时长,域外证据与授权公证认证手续复杂,外国法查明途径有限等问题,这些因素客观上长期制约着“四涉”案件的审判效率,拉长了案件的审理周期。五年来,宁波海事法院“四涉”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比一审海事海商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多出16.74天。
为树立公正权威的国际海事司法形象,宁波海事法院不断探索提升海事法官司法能力的新途径,着力提高法官综合素质,努力打造一支“懂法律、懂外语、懂航运”的高素质审判队伍,探索建立海事法官专业实践制度、青年法官导师制度和审判经验传承制度。针对海事审判涉外性较强的特点,定期组织一线法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国际公约及航运惯例,及时更新知识。鼓励新任法官积极参加与港航、货运代理企业的交流,加深其对航运实践、航运惯例的理解,全面提升海事法官的司法能力。
为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该院在审查管辖权异议时,既注重积极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切实维护司法主权,又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办理特别程序案件时,注重兼顾中外当事人利益,必要时采用听证的方式,保证裁决的公正性;为解决域外送达难问题,该院尝试借助外事部门、涉案船舶船长、担保函记载的机构或律师实现对境外当事人的送达,有效促使境外当事人积极应诉;实体审理过程中,合理确定举证期限,依法调查取证,对于电子邮件、电子签章、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在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被广泛应用的电子信息证据进行客观审查认证;在适用法律时,坚持贯彻国家主权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选择,除依法认可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我国法律外,必要时主动拓宽外国法查明途径,开展外国法的查明,多次适用或参照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外国法律审理案件,努力树立良好的国际海事司法形象。
6、国家对跨境电商有什么政策支持?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过渡期后监管政策:我国将于2018年1月1日起采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过渡期政策新的监管模式。经国务院批准,现阶段将保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模式总体稳定,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暂按照个人物品监管。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认为,贸易的监管是最大的利好消息,也明确了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暂按照个人物品监管。这也意味着从检验检疫这块已经为进口电商打开了一道“口子”。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监管模式和措施还将继续完善,对质量的监管和把控也会加强。
网络空间相对于物理空间来说是一个新空间,是一个由网址和密码组成的虚拟但客观存在的世界。网络空间独特的价值标准和行为模式深刻地影响着跨境电子商务,使其不同于传统的交易方式而呈现出自己的特点。
(6)跨境电商国际仲裁扩展资料:
针对上述问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提出了6项具体措施。
一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主要用以解决目前零售出口无法办理海关监管统计的问题;
二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主要用以解决电子商务出口无法办理检验检疫的问题。
三是支持企业正常收结汇,主要用以解决企业目前办理出口收汇存在困难的问题;
四是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主要用以解决支付服务配套环节比较薄弱的问题。
此外还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主要用以解决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无法办理出口退税的问题;最后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主要用以解决信用体系和市场秩序有待改善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