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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融资风险

发布时间: 2022-07-04 06:42:32

1、邮政存人寿保险安全吗

邮政存人寿保险是绝对安全的,这种属于银保产品,就是存款时间长一点,但是利息比定期高些。你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买了在银行出售的保险,需要提前支取的情况下,会能有多少钱。带储蓄性质的保险在提前支取的时候,一般都会连本金都保不了的。各家保险公司也推出的保险不同,提前支取时候的金额也会不同。
最简单的,就是看保险条款,不是宣传单那种,是附在合同里的正式条款。
先解释一下银保产品,银保不是银行理财产品或银行存款,它是由银行、邮政、基金组织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向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实际上是消费者通过银行柜台能够买到的保险产品。
银保是属于保险类的理财产品,
优点是
1、收益较银行定期存款要略高一些
2、收益稳定,风险比较低
3、保险类的理财不牵涉你个人任何的法律问题,只要是把钱投进去,无论你牵涉到什么样的经济纠纷里,这个钱别人都是无权动的,最终这笔钱的收益仍然还都是你自己的
缺点是
1、一般期限都比较长
2、强调的是保障,收益较除银行存款以外的投资来说偏低
3、没到期如果提前支取的话属于违约,需要担负违约费用
所以个人建议如果你这笔钱确实在这个产品年限里不需要用到的话买一些还是可以的,但是如果你这笔钱还有其他用途的话建议就不要买了,可以考虑做一些期限短一点的理财产品
当前,我国银行业与保险业的合作模式,无论从业务代理的推介环节还是从产品种类的开发环节都无法充分满足客户的现实需求。双方仅局限在银行充当保险公司代理中介这一层面上。即:银行通过向保险公司收取 手续费的模式介入保险领域,保险公司通过银行代售来完成保险销售业务。 这种银行仅担当代理中介的合作方式,更确切地说是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与真正意义上的银行保险还有一定距离,无论是业务的组织形式还是产品品种都处于初级阶段。

2、银发2016年132号外汇巜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6]1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为把握与宏观经济热度、整体偿债能力和国际收支状况相适应的跨境融资水平,控制杠杆率和货币错配风险,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在总结前期区域性、地方性试点的基础上,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境融资,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本通知适用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以下称企业)和金融机构。本通知适用的企业仅限非金融企业,且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本通知适用的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各类法人金融机构。
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热度、国际收支状况和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对跨境融资杠杆率、风险转换因子、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等进行调整,并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名单见附件)跨境融资进行宏观审慎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和除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进行管理,并对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全口径跨境融资统计监测。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三、建立宏观审慎规则下基于微观主体资本或净资产的跨境融资约束机制,企业和金融机构均可按规定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
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按风险加权计算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下同),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上限,即: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Σ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期限风险转换因子:还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长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还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5。
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表内融资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设定为1,表外融资(或有负债)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暂定为1。
汇率风险折算因子:0.5。
四、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中的本外币跨境融资包括企业和金融机构(不含境外分支机构)以本币和外币形式从非居民融入的资金,涵盖表内融资和表外融资。以下业务类型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一)人民币被动负债:企业和金融机构因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产生的人民币被动负债;境外主体存放在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
(二)贸易信贷、人民币贸易融资:企业涉及真实跨境贸易产生的贸易信贷(包括应付和预收)和从境外金融机构获取的人民币贸易融资;金融机构因办理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产生的各类人民币贸易融资。
(三)集团内部资金往来:企业主办的经备案的集团内跨境资金(生产经营和实业投资等依法合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集中管理业务项下产生的对外负债。
(四)境外同业存放、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金融机构因境外同业存放、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产生的对外负债。
(五)自用熊猫债: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并以放款形式用于境内子公司的。
(六)转让与减免: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转增资本或已获得债务减免等情况下,相应金额不计入。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和业务开展情况,对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的业务类型进行调整,必要时可允许企业和金融机构某些特定跨境融资业务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五、纳入本外币跨境融资的各类型融资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中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外币贸易融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外币贸易融资按20%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统一按1计算。
(二)表外融资(或有负债):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内保外贷、因向客户提供基于真实跨境交易和资产负债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服务需要的衍生产品而形成的对外或有负债,按公允价值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金融机构因自身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需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交易而产生的或有负债,按公允价值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金融机构在报送数据时需同时报送本机构或有负债的名义本金及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
(三)其他:其余各类跨境融资均按实际情况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和业务开展情况,对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中各类型融资的计算方法进行调整。
六、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计算: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资本或净资产:企业按净资产计,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按一级资本计,非银行金融机构按资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计,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跨境融资杠杆率: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1,银行类金融机构为0.8。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1。
七、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
八、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及上限的计算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外币跨境融资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按以下方式折算计入:已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挂牌(含区域挂牌)交易的外币,适用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区域交易参考价;未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货币,适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参考汇率。
九、中国人民银行建立跨境融资宏观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在跨境融资宏观风险指标触及预警值时,采取逆周期调控措施,以控制系统性金融风险。
逆周期调控措施可以采用单一措施或组合措施的方式进行,也可针对单一、多个或全部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总量调控措施包括调整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结构调控措施包括调整各类风险转换因子。根据宏观审慎评估(MPA)的结果对金融机构跨境融资的总量和结构进行调控,必要时还可根据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的需要,采取征收风险准备金等其他逆周期调控措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企业和金融机构因风险转换因子、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超出上限的,原有跨境融资合约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调整到上限内之前,不得办理包括跨境融资展期在内的新的跨境融资业务。
十、企业跨境融资业务: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具体细节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发布细则明确。
(一)企业应当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但不晚于提款前三个工作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跨境融资情况签约备案。为企业办理跨境融资业务的结算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企业的融资信息、账户信息、人民币跨境收支信息等。所有跨境融资业务材料留存结算银行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跨境融资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二)企业办理跨境融资签约备案后以及金融机构自行办理跨境融资信息报送后,可以根据提款、还款安排为借款主体办理相关的资金结算,并将相关结算信息按规定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系统,完成跨境融资信息的更新。
企业应每年及时更新跨境融资以及权益相关的信息(包括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和自身净资产等)。如经审计的净资产,融资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等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及时办理备案变更。
(三)开展跨境融资涉及的资金往来,企业可采用一般本外币账户办理,也可采用自由贸易账户办理。
(四)企业融入外汇资金如有实际需要,可结汇使用。企业融入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用于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并符合国家和自贸区的产业宏观调控方向。
十一、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实行统一管理,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法人为单位集中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相关材料。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除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进行管理。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业务前,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外币跨境融资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实施。
(一)金融机构首次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前,应按照本通知的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以及本机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本数据,计算本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和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并将计算的详细过程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应在本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处于上限以内的情况下进行。如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低于上限额,则金融机构可自行与境外机构签订融资合同。
(二)金融机构可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管理制度开立本外币账户,办理跨境融资涉及的资金收付。
(三)金融机构应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执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资本金额、跨境融资合同信息,并在提款后按规定报送本外币跨境收入信息,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后报送本外币跨境支出信息。如经审计的资本,融资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等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在系统中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金融机构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本机构本外币跨境融资发生情况、余额变动等统计信息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所有跨境融资业务材料留存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跨境融资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四)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可用于补充资本金,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并符合国家产业宏观调控方向。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金融机构融入外汇资金可结汇使用。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对金融机构和企业开展跨境融资情况进行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金融机构和企业应配合。
发现未及时报送和变更跨境融资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查实后对涉及的金融机构或企业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发现超上限开展跨境融资的,或融入资金使用与国家、自贸区的产业宏观调控方向不符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责令其立即纠正,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借款主体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跨境融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将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行为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考核,对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还可视情况向其征收定向风险准备金。
对于办理超上限跨境融资结算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责令整改;对于多次发生办理超上限跨境融资结算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暂停其跨境融资结算业务。
十三、对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行外债事前审批,企业改为事前签约备案,金融机构改为事后备案,原有管理模式下的跨境融资未到期余额纳入本通知管理。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实行的本外币境外融资等区域性跨境融资创新试点设置1年过渡期,1年过渡期后统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
企业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可在现行跨境融资管理模式和本通知模式下任选一种模式适用,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再更改。如确有合理理由需要更改的,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过渡期限长短和过渡期安排,另行制定方案。
十四、本通知自2016年5月3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名单

1
国家开发银行
2
出口银行
3
农业发展银行
4
中国工商银行
5
中国农业银行
6
中国银行
7
中国建设银行
8
交通银行
9
中信银行
10
中国光大银行
11
华夏银行
12
中国民生银行
13
招商银行
14
兴业银行
15
广发银行
16
平安银行
17
浦发银行
18
恒丰银行
19
浙商银行
20
渤海银行
2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2
北京银行
23
上海银行
24
江苏银行
25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6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7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3、跨境融资新政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首先是加快了人民币产品创新、交易、定价、清算中心。还将产生逐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开放,逐步实现人民币可自由兑换;逐步取消外汇管制;给予企业“有限离岸”地位等变化。
其次银行可以提供包括离岸金融服务、供应链融资服务、国际贸易融资产品、跨境人民币融资、离在岸联动产品、保险和综合金融服务。
对于企业的实质意义是这些金融配套服务和产品也将能帮助实现资金调拨自由,运用多种方式解决园区内企业(这个将来酌情放大)在供应链不同时点上的融资需求、减免保证金开证、符合条件的企业从境外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介入人民币资金,并由境内结算行代为资金监管
至于说会产生哪些新机遇目前还不明朗,因为具体细则还未出台,可以说涉及的行业都有机遇,就看将来具体细则出台后的力度了。目前个人看好离岸金融。
9月29日挂牌,10月份会出台具体政策!持续关注!
(通冉税务

4、人民币跨境结算有什么好处?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指人民币在跨境贸易中执行计价和结算的货币职能,即进出口企业在开展货物贸易中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跨境对外收付时,商业银行为其提供的采用人民币作为跨境结算货币的国际结算业务。

一、对我国宏观经济的影响

1、 可推动人民币国际化,提升人民币国际地位。通常认为,人民币国际化须经历三个阶段:以人民币进行贸易结算,以人民币进行金融交易计价,人民币成为世界储备货币之一。毫无疑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将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提升人民币的国际地位。著名经济学家蒙代尔认为,人民币2010年应该加入国际货币基金会特别提款权的一揽子货币中,以着手创建一种全球储备货币。人民币国际化和地位的提升都将促进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

2、助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带动长三角经济发展。从国家发展战略上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能有效推动金融业的发展和对外开放,银行结算、清算收入增长,中间业务将迅速崛起;将有利于推动上海成为人民币结算和清算中心,有利于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升中国金融业国际地位等。目前,长三角经济正快速向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从长期来看,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将助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带动长三角乃至全国经济发展。

3、 减少国家外汇储备压力和损失。目前,我国外汇储备余额已经接近2万亿美元,而且仍在以每年3000亿~4000亿美元的速度急剧膨胀,我国面临着巨大的外汇储备压力。美国为应对金融危机大量发行美元,我国承受了大量损失。用人民币结算意味着以美元计价的出口减少,结汇量将减少。这将大大缓解外汇资金运用压力,减少外汇储备压力和损失。

4、 货币互换将增加交易量。在G20华盛顿峰会与伦敦峰会之间的不足4个月内,中国人民银行相继与韩国、马来西亚、白俄罗斯、印度尼西亚、阿根廷等国的央行以及香港金管局签署了总计6500亿元的六份货币互换协定,互换的有效期延长至3年。可以预见的是,实行人民币结算后,在这6个国家和地区的人民币结算量将大增,增加人民币在整个国际贸易的结算比例。可以扩大人民币在国际贸易体系中的使用范围和地位。

二、给出口贸易带来的影响

1、 可降低外贸企业外汇风险。我国进出口贸易绝大部分是以美元或欧元结算,汇率波动风险也主要由境内企业承担。因为汇率的变化确实令出口企业很难预计,企业接外单的收益,常常由于汇率的波动而损失掉了。自2005年人民币放弃挂钩美元以来,人民币累计升值已达20%左右,人民币的升值、美元和欧元的相对贬值使大量出口企业蒙受损失,汇率的剧烈波动使不少外贸企业因此不敢接单。在人民币试点作为国际结算货币后,外贸企业和周边地区使用人民币进行国际结算的贸易伙伴所承受的外币汇率风险即可大部分消除,对出口企业来说应当是重大利好

2、降低结算成本,促进企业出口。以人民币结算还可以为企业节省汇兑成本、贸易融资的费用,从而降低财务成本。减少汇兑,也就减少了结算的环节,有利于提高资金的结算效率,加快资金周转,更容易锁定利润空间。据有关资料显示,对出口企业来说,用人民币结算大致可以节约3%-5%左右的成本。同时,人民币结算还将减少汇率变化带来的定价成本,外贸企业可以在贸易谈判中一次性锁定价格。

3、对长单和薄利产品影响较大。一般而言,从签订合同到实际履行完毕,时间跨度越长,面临的汇率风险越大,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在该类产业中更受欢迎。合同履约时间较长一般有两种原因,一是产品生产周期客观上较长,如:船舶、机械设备等;另一种是长期多批次订单,多见于有长期合作关系的老客户。另一方面,处于价值链低端附加值较低的产品,由于本身报价时利润微薄,余地很小,些许的汇率波动就可能突破盈亏平衡点,劳动密集型的轻纺产品、日用消费品多属此类,而对于利润率较高的产品来说,汇率的小幅变动并不致于会出现亏损。

三、人民币跨境结算的前景分析

毫无疑问,人民币跨境结算的实行的确能为外贸企业带来利益,但推广跨境人民币结算的计划存在很多挑战,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技术上的困难和贸易伙伴企业及国家的接受程度。

从技术层面来说,只要人民币不能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人民币跨境结算就有很大的困难。目前细则仍未出来,如何操作尚不清楚。况且跨境结算中心仍有待建立。据有关方面透露的信息,我国近期拟采取的办法是人民币跨境结算与人民币互换协议潜在挂钩。一旦人民币互换协议执行,当地央行将向本地市场注入人民币,使市场有途径得到人民币,然后指定一、两家中资银行作为主要清算银行,由指定为清算银行的中资银行代替当地央行成为人民币坐市商。同时,与当地贸易企业进行人民币交易的本地银行,通过与中资银行建立联系获得人民币,企业再从本地银行借入人民币支付从中国的进口贸易。

5、内保跨境融资与跨境直贷的区别

一、资金流向不同

1、内保跨境融资:将境外资金“用出去”,主要应用于境内企业的境外公司或境外项目的融资需求。

2、跨境直贷:将境外资金“引进来”,用于境内借款人的境内资金需求。

二、借贷人不同

1、内保跨境融资:接受境内公司的申请,为客户或客户指定的境内企业向境外银行申请融资提供担保,保证客户或客户指定的境内企业向境外银行履行贷款本息偿还义务或授信额度协议规定的资金偿还义务。

2、跨境直贷:境内企业作为反担保人向本行申请开立受益人为境外银行的跨境融资性保函,直贷行凭本行保函为境内债务人(可为保函申请人自身或其他境内企业)发放贷款的一项融资业务。

三、业务不同

1、内保跨境融资:业务便于“走出去”企业以境内资产为担保为境外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在境外融资提供便利。

2、跨境直贷:凭自身良好信誉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促进交易顺利进行,利用境外低成本融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6、分析未使用跨境金融区块链平台办理贸易融资原因

投资有风险,请谨慎决策。

7、跨境人民币结算有什么特色优势?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进出口企业的新选择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特点及优势 控制风险:有助于控制汇兑损益,降低企业运营风险,锁定利润空间 ——可以有效规避因人民币和其它外币间的汇率波动而带来的损失 管理更优:便于境内公司进行财务安排和资金调拨,简化核销手续 ——明细成本核算,方便企业核算损益 ——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企业在报关或者办理出口退税时无需提供外汇核销单 ——收款无需进行出口收汇联网核查 ——企业主要与银行业务来往,无需办理人民银行、外汇局相关审批 政策支持:人民币结算是目前政府层面极力支持和推进的结算方式 ——同样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人民币形式的对外负债(如延期付款、预收货款等)不占用外债指标 为满足企业实际需要,允许企业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 与外币计价进出口一样可异地报关 可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解决跨境融资难题,加快资金周转

8、汇率波幅扩大,外贸企业如何避险

目前银行的避险类产品分为人民币跨境产品、贸易融资产品和金融衍生产品

企业可以通过人民币跨境结算有效规避境内外结算过程中发生的汇率变动。而运用贸易融资产品,企业可以通过出口项下融资,比如出口押汇、出口发票融资、福费廷等产品提前融资结汇,未来只需用收汇资金归还即可,规避了未来汇率波动的风险。在金融衍生产品中,远期结售汇业务可避免因汇率波动带来的不确定性;人民币外汇掉期能够同时锁定即期结汇和远期售汇、即期售汇和远期结汇的汇率,同时规避了两端的汇率风险;人民币外汇期权可以使企业在锁定结售汇汇率的同时,避免因市场汇率朝不利于企业方向波动而造成巨大损失的风险,其最大的损失以企业支付的期权费为限,但保留了企业获得提升结售汇价格的机会;人民币外汇期权组合则可以将结售汇汇率固定在一个区间内,使企业在规避汇率风险的同时,保留一定的市场机会。

9、如何正确解读国际贸易融资的自偿性

贸易融资业务的
主要风险
近一段时间以来,我国银行业贸易融资业务集聚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信用证期限越来越长。目前即期证越来越少,开了即期一般也会配套90天的进口押汇或进口代付业务,为客户提供较长期限的资金融通,融资期限与以前相比明显变长。部分跨境人民币业务更是开立360天以上,大宗商品期限也在180天以上。
(二)虚假、虚构贸易背景。如前所述,部分客户通过香港公司作为中间商中转进行套现、套利活动,进口货物“香港一日游”、转口贸易、延长正常融资期限等都成为企业利用利率汇率差进行套利、套现的常用手段,而且这种手段属于无本套利,可以反复操作,在国内房地产热、民间借贷热的背景下,成为企业高风险逐利的主要动机,银行很难有效识别和防范。
(三)重复抵押。部分企业利用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煤、油等进口货物不易监管或仓储企业的监管漏洞,一是伪造提单、仓单等单据进行融资;二是同一提单、仓单在多家银行办理融资;三是内外勾结私放货物。
(四)贸易融资风险向国内信用证领域蔓延。客户在国际业务项下的贸易融资业务受限时,将向国内信用证项下发展;国内信用证作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替代,在银行承兑汇票风险资产权重高于国内信用证的前提下,将部分向国内信用证转移,风险将进一步向国内信用证蔓延。
(五)供应链链条整体风险。贸易融资风险延着客户贸易链向上下游客户转移,在风险积聚一定程度后,将集中爆发,而核心企业的风险将导致整个链条出现风险。
自偿性演变后
银行风控能力不足
面对自偿性演变后贸易融资业务向高风险转变的形势,银行方面如严格按自偿性控制风险,则业务做不大,有时会硬着头皮做,真正做起来,又发现在控制风险的能力方面有不足:
(一)对物流及资金流缺乏有效监控。进口项下,货物进口后因客户需提货用于生产,银行没有严格按照货物质押方式进行监管,客户销售货物的资金回流也未能有效控制,导致货物失控;出口项下,发出货物后,一是无法做到客户TT项下回款的一一对应,二是部分客户改变回款汇路,导致回款资金处于失控状态。
(二)对核心企业过度依赖,客户授信额度过度膨胀。银行嫌贫爱富的特性,造成对核心企业授信的过度泛滥,核心企业风险将是大面积风险。
(三)高风险形势下的考核指标压力。每家银行的考核指标都是刚性的,只可增不可减,面对每年不断增长的营销压力,客户经理往往重营销、轻风险,贷前调查、贷后管理多流于形式,未真正做到位,或者尽管发现了风险苗头,但迫于营销压力,抱着侥幸心理,仍然促成了融资的发放。
(四)进口业务多为资产带动型业务,耗用较多资源,但是金额高、业务量来得快、收益高。当前银行以贷款为主的经营风格仍未发生根本改变,以贷养存、以贷促收仍是银行主要经营方式,进口业务收费高、带来的中间收入多,成为银行加大中收力度的首选产品。
(五)没有形成成熟的风险管理体系、机制和团队。贸易融资业务一方面未在贷前、贷中、贷后形成自己的风险管理体系,无法在管理措施上体现贸易自偿性特点;另一方面在部分环节依然脱离于人民币业务的风控管理,没有相应的机制和团队支撑对贸易融资业务的管理,没有针对贸易融资的风险经理和货押中心团队。
多措并举
坚守贸易融资自偿性本源
随着贸易融资自偿性外延化,以及各种利用银行信用证套取资金手法的不断被揭穿,需要银行与全社会共同努力,采取有效措施遏止贸易融资自偿性逐步瓦解的势头,回归贸易融资自偿性本源。要确保贸易融资真实性,贸易融资真实性是自偿性的前提,没有真实性就没有自偿性。目前,大多数银行普遍具有只追求形式上的表面真实性并以此作为脱责手段的下意识,而罔顾资金流不真实的骗贷套利风险。围绕贸易融资真实性的内涵,银行自身要做好十四个重要风险环节审核把关、精细管理。银行授信审批部门、用信审核部门、贸易融资专业部门及经营部门要通力协作,共同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风险管控工作。概括起来,应当在以下十四个环节审核把关,各司其职。
(一)核资质。进出口资质,国家限制进口或出口的要提供对应资质证明;外汇局对客户的分类评价和专项检查结果。
(二)核进出口情况。主要包括:进口、出口金额;主要进口产品及对应国家、出口产品及对应国家;是否有代理进出口业务,代理业务情况;是否有转口贸易业务,转口贸易业务情况。通过风险监控系统对客户进出口数据进行查询核对,主要包括近两年客户商品及贸易国进出口数据分布情况及同比变化情况,月度进出口数据分布情况及同比变化。
(三)核上下游合作情况。区分进口、出口、代理、转口/转卖、自营大宗商品进口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是进口融资业务重点了解:主要进口客户、进口商品、结算方式、结算账期、合作时间、进口规模;主要下游销售客户、销售产品、结算方式、结算账期、合作时间、销售规模;货物流各环节所需时间:原材料运输时间、报关时间、运输到工厂时间(如有)、生产时间(如有)、交运给下游客户时间。二是出口融资业务重点了解:主要出口客户、出口商品、结算方式、结算账期、合作时间、出口规模;出口客户融资需要单独针对每一个出口客户进一步了解,主要包括国外客户资质和行业地位、合作年限、所在国家风险情况、订单变化情况、历史合作和回款情况,回款情况可通过有关收汇凭证确认。三是代理业务重点了解:代理业务从事时间,客户优势及盈利模式;代理业务上下游情况,代理业务结算方式、账期,代理业务客户资金占用时间及比例;代理进出口产品及国家分布;代理业务客户自身风险管理手段。四是转口/转卖贸易重点了解:转口/转卖贸易从事时间、交易动机、盈利模式;转口/转卖贸易客户上下游情况,转口/转卖贸易客户上下游客户与我行客户关系;转口/转卖贸易货物流向、资金流向,客户资金占用情况。五是客户自用的大宗商品进口业务实地核实:企业生产、经营用原材料情况;进口成本与产成品的销售价格情况;根据企业的生产计划、产出、销售收入等数据,判断企业进口大宗商品的实际用途。
对涉及转口贸易、上下游客户间为关联企业的,要认真调查进口企业与上下游客户之间的结算方式、销售回款情况等。对大宗商品转口贸易、下游客户为关联企业的,应进一步了解货物的最终流向。
(四)核商品。是否客户主营业务,是否列入重点关注商品。对于容易被异化为融资工具的电解铜、铁矿石、棕榈油、PTA等单价高、具有金融属性、变现能力强的大宗商品,要确定客户自用还是贸易,并判断合理性。对于黄金、珠宝等价值高、体积小、易于标准化的进口商品,要进一步核实进口报关单、运输单据等,防范虚构贸易背景纯套利行为。
(五)核价格。价格是否倒挂,国际、国内市场价格情况,价格走势,是否有盈利空间。
(六)核期限。办理进口融资业务时要求提供上下游合同并锁定回款路径,如融资期限超过90天,应要求客户提供融资期限合理性的说明。审核下游回款情况,主要包括回款方、回款时间、回款路径。回款路径是否直接回款,有无第三方控制回款情况。
重点审查融资期限。期限的匹配是贸易融资真实性的关键。按照客户提交材料,判断交易对手风险情况,判断客户融资产品是否适用,计算融资期限是否合理。基于货物流周转时间,按照上游客户结算方式和账期、下游客户结算方式和账期计算资金占用时间。经营单位应对融资期限的合理性作出书面说明。如大宗商品融资期限明显超过实际周转时间,要警惕融资套现。
(七)核金额。单笔金额是否合理,与客户交易惯例是否一致,与客户销售规模是否匹配。
(八)核货运。进口国或出口国是否与海关信息系统查询的贸易国相同,如为新业务,需重点关注;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业务,是否已进行实地核查。重点核实海运提单、仓单等货权单据的真实性,应逐笔登记仓单,发现多次重复交单的,应立即采取措施维护银行资产安全。
(九)核交易对手。核实用信时的交易对手与调查报告中交易对手情况,相关进、出口商在银行的历史业务情况。初次合作的交易对手,要重点审查交易的合理性,上游客户交易对手为关联企业,要重点核查贸易背景,下游客户交易对手为关联企业,要重点防范关联企业挪用资金;对于同一进口商、同一出口商,交易条件与历史记录相比有重大变化,付款条件发生变化,应重点调查,对于历史回款记录不好的交易对手,要审慎办理业务。对于代理业务,要重点了解被代理公司与交易对手是否有关联关系。
(十)核单据。按照国际惯例和有关制度要求审核。进口业务原则上要求客户根据业务具体情况提供不限于贸易合同、发票原件、报关单、正本货权凭证或货物收据等,如无法提供需出具相应说明,并及时后补。对于办理业务过程中涉及大宗商品客户,特别是提供的相关凭证、收据不具备货权凭证的业务、客户予以重点关注,并向经营单位发出风险提示函。货运单据如为海运方式,可通过“物流通系统”查询或登录船运公司官方网站确认。转口贸易必须提供全套正本海运提单或正本实名仓单或LOI,如提供的是全套正本海运提单无法查询,则需通过出具货物到港情况说明或其他方式核实其真实性;如提供的是全套正本仓单,必要时对仓储机构进行实地检查。
(十一)核行业。是否为产能过剩行业,是否为近一年信用风险管理部门、贸易融资部门预警的行业,如是,要提出同意客户办理业务理由和风险防控措施。
(十二)核同业及我行用信情况。客户在同业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种类和融资期限,必要的时候需提供相关凭证;与我行国际业务情况,主要包括合作开始年份,历史结算方式分布情况,贸易融资产品合作分布情况,历史贸易融资回款、还款情况等。
(十三)审核财务数据在对客户整体财务情况了解的基础上,重点对应收、应付、预收、预付等科目进行审核,判断贸易融资期限的合理性。
一是企业资产规模与应收账款、销售收入的关系。如企业资产规模明显放大,企业融资需求扩大,但销售收入、应收账款没有明显放大,资金可能被挪用。二是应收账款科目。主要应收账款对应的客户是否和企业描述的出口企业或者进口业务下游客户相一致;应收账款周转期限,用于判断融资期限是否合理,如应收账款周转时间很短,融资期限很长,则明显不匹配。三是其他应收账款、其他应付账款金额及构成。如果其他应收账款、其他应付账款金额较大,要防止关联企业挪用、民间借贷。四是应付、预付科目。应付、预付科目主要采购产品是与主营业务相关还是与非主营业务相关。五是经营活动现金流。是否与销售收入有对应关系,如有较大出入,需有合理原因说明。
审核企业资金、成本、利润情况。对客户及其所在集团的整体投资经营状况要有全面的了解,对其各项对外投资、新建项目、新业务要及时跟踪。
(十四)核企业背景。对于民营企业,特别是关联公司较多、关系复杂、关联担保或互保的企业,要重点关注。要了解实际控制人背景,关注其政治背景、风险偏好、个人行为、健康情况等。关注企业及关联公司整体负债及规模情况,对客户需求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通过监管部门加强管理,在社会范围内共同努力确保贸易背景真实性。建议银行业协会或国际商会牵头建立提单、仓单、应收账款的质物登记系统。银行办理融资后,需进行质物登记,避免造成各银行的重复融资;建议海关开放进出海关的数据库,允许银行进行查询,与客户提供的贸易数据进行数据匹配,以帮助银行减少人工、提高自动化识别手段,增强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核能力。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在全社会范围内公布违约客户黑名单,使不诚信企业无生存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