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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代垫代付费用

发布时间: 2022-07-02 21:13:33

1、代垫费用需要交税吗?住宿费(付往国外的旅店)需要交税吗?

代垫费用不是你公司的成本费用不用交税。
国外应该没有发票,提供收据,有必要经中介机构或注册会计师鉴证认可。

2、代垫运费做会计分录是做其他应收款,还是应收账款?

你在这里是购货方,应该用其他应收款。支付时借记:其他应收款——代垫运费

销售商品代垫运费反映的购销业务的代垫代付的费用,应该计入应收帐款

另外 你可以参考下下面这个:

代收代付运费与代垫运费的区别
【问】我是一家企业的会计,我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常常要处理运费结算方面的问题。请问代垫运费与代收代付运费有什么区别,"两票结算"的存在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于代垫运费的检查重点又有哪些?

【答】在实务中,销售方与购货方在运费结算方面有两种方式:一是代垫(承运单位将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销售方原票转交),二是代收代付(承运单位将运费发票开具给销售方,销售方将运费并入货款)。由于在税收方面,代垫运费销售方不需承担税负,而代收代付运费则要承担额外的税负(因为运费抵扣率只有7%,而并入货款征税税率为17%,低扣高征),所以,在业务中,销售方大多希望采用两票制结算,即代垫运费。但是,代垫运费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才是符合税法规定的。

对于销货方而言,"两票结算"的存在是符合税法规定的,但应限定为:在货物销售时凭按出厂价填开的货物发票和由销售方代付运费的运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和代垫运费的结算方式。关键是出厂价销售货物,即销售行为发生地点是在销售方,这才有了应由购买方把货物运回并支付运费的责任。反之若销售行为发生地点是在购买方,则货物运送的责任是销售方,显然就不存在"两票结算"基础。如果销售方的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其承担的运费可以作为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对于购买方而言,货物购买地点在己方,就没有支付运费的理由。所以,"两票结算"仅存在于"发货制"的销售方式中,对于实行"送货制"的销售行为只能实行"一票结算",即凭货物销售发票结算。

3、什麼叫代垫费用

代客户支付的款项。
在业务当中,应该由客户支付的费用,物流在代客户办理的过程当中先行代为支付,再向客户收取款项,就是代垫费用。

4、关于代垫运费

外购存货成本包括购买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购货费用就包括购入原材料抵达仓库前的运输费用。
所谓代垫运费是先由发货方支付,然后转给收货方而由收货方实际支付的运输费用,代垫运费得实际负担方是你企业,自然就计入你企业的原材料采购成本。
现在的公路、内河运输发票和联运发票无发票抬头,只有发货方和收货方,而双方都可以成为费用的实际负担方,区别就是在运费的实际支付方的纳税识别号前面加“+”号标志,“+”号和纳税识别号之间无空格。因此你可以看一下销货方转过来的运费发票在你企业税号的前面是否有“+”。
运费的帐务处理 借:原材料 465 借: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行税额) 35 待:银行存款 500
运费抵扣还要通过“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采集抵扣信息,纳税申报时要报送通过“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形成的运费抵扣的电子信息和纸制抵扣清单。

5、什么是代垫费用

所谓代垫费用是指:本来这笔费用应该由客户支付,但是考虑与客户的关系以及处理业务的方便,就给客户垫付了。这种情况多半发生在运费上。

现在据个例子说明:假如按照合同规定,甲为乙发一批货物,运费由甲方垫付,以后由乙方在承付货款时一起支付。甲方在发生代垫运费时:借记“应收帐款-某单位代垫运费”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收到代垫的运费时,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相信我的回答对你能有所帮助的!

签合同注意事项:

一、合同规范要求

1、原始材料:关于欲购的房产所占有的土地、面积、历史上曾经在这块土地上发生过各次交易的卖主的姓名,贷款的机构等。

2、政府出具的计划信息:它告知这块土地的被批准的使用用途,即是否能用于居民居住地,还是可用于经商或可再开发。

3、澳洲房产税费支出:房产是否还有以前发生的贷款,各项开销,比如市政税﹐水费等。

4、政府出具的建筑许可:过去七年中针对任何新建或改建项目所下达的建造限制、建筑许可。

5、其它附属协议:与该房产有关的与它人的协议﹐例如房产周围的围墙方位、面积、高度,以及是否允许你再在属于你的房产范围内建你需要或可能需要的附属建筑物等。

二、合同正文注意事项。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对于正文内容我们必须要仔细阅读,每个细节都要准确无误,尤其是涉及到钱财、权益方面的内容,当然了在签订的时候最好聘请专业的律师来对合同进行审阅。

一般买家律师会详细为你介绍合同,包括为你讲解其中的风险、责任以及义务,一般卖家也会有律师在场,如有问题可以相互协商。

6、代垫支付境外母公司人员来华的差旅费如何处理?

问:我公司每年需要代垫支付境外母公司人员来华的差旅费等费用(境外母公司人员未向我公司提供任何服务),账务处理是按照母公司工作人员提供的相关票据(如票据发票抬头全部开具的是我公司,这有什么具体的影响?),先计入管理费用,支付现金给母公司工作人员,然后收到母公司的汇款后,做反向分录。这样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另外我们收到境外母公司支付的外汇时,是否需要纳税、缴纳什么税?《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母公司人员来华发生的差旅费用,发票抬头为贵公司。将认定为贵公司发生的费用。而贵公司收到母公司的汇款,属于贵公司为母公司来华人员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账务处理上,从母公司取得收入应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支付的相应费用计入其他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成本。

7、国内母公司向境外子公司支付代垫保险费要交税吗

一般来说,如果是交给境外公司的费用,境外公司确认收入,需要在外汇汇出前代扣税金的。

8、出口代垫运费的会计处理?

1、 DR 应收账款 10000USD
  CR 自营出口销售收入 10000USD
2、 DR 应付账款 500USD
CR 银行存款 500USD
3、 DR 银行存款 10000USD
CR 应收账款 10000USD
4、 DR 自营出口销售收入 500USD
CR 应付账款 500USD

这是正规做法,但是在实务中操作很麻烦.实际操作中可以简单处理。因为我们一般在出货前都明确的知道这批货的海运费和保险费.所以,不管是按CIF或C&F出口,我们都可以直接把上述价格扣除海运费或保险费,来还原成FOB价,直接按这个FOB价来开发票确认销售(当然,给老外的发票还是要按CIF或C&F来做).而我们收到的货款中的运保费,可以把他作为代收代付的费用处理.这样,分录就简单了: 

1.借: 应收帐款 CIF价-运保费
贷:自营出口销售收入 CIF价-运保费

2.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CIF价
贷:应收帐款 CIF价

3.支付运保费
借: 应收帐款 运保费
贷:银行存款 运保费

这样就好了.这样也和退免税申报的收入一致,省去调整的麻烦.
补充一种做法:发票还是按CIF或C&F开具,这样金额和报关单金额一致。但分两个事项开,一行开货物的FOB价,另一行列明运保金额,再合计总金额。分录如下:
1.借: 应收帐款 CIF价
贷:应付帐款 运保费
贷:自营出口销售收入 CIF价-运保费

2.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CIF价
贷:应收帐款 CIF价

3.支付运保费
借: 应付帐款 运保费
贷:银行存款 运保费

9、出口企业代付运费账务处理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处罚内容省略。

既然是代付运费,也就是说你公司不是该费用的实际承担者,船公司不应当对你们开票。否则,购货单位支付给你已代付费用的时候怎么进行处理,你别说外国人不在乎有没有发票,起码核算的实质就是要立足于实际业务,不能自己说多少就是多少,这是有违会计的原则的。

代垫运费是不能冲抵你的出口销售收入的,可以看一下应该的处理分录:
代垫运费时: 借:其他应收款-暂付款
贷:银行存款
对方单位支付时: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暂付款
它仅是通过往来反映了这一业务过程,没有对你实际的出口收入产生影响。因此可以断定,你该笔业务属于FOB成交价格,报关时只需报货物金额。代付的部分本来就跟你们没有多大关系。如果你报了汇总额,肯定就虚报了FOB价格,报关信息失准,税务会认为你在出口骗税。

10、公司外籍人员境外代垫费用超时未付,怎么解决?

您好,关于您提到的问题可分为两个情况:一、代垫费用发生在汇发[2013]30号文实施之前,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代垫或分摊服务贸易费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付汇业务,可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中有关代垫和分摊服务贸易费用期限未超过12个月的审核要求执行,并按《细则》第十四条报送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
二、代垫费用发生在汇发[2013]30号文实施之后请根据文件要求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