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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汇兑牌照

发布时间: 2022-06-29 07:25:01

1、利用网银和支付机构等支付手段开展跨境汇兑和收付 怎么解释的好

您好,利用网银和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跨境汇兑和支付是属于网络支付交易,以支付密码和验证码为手段保障资金安全,特点是方便快捷。

2、各大跨境电商平台收款方式有哪些


一、信誉卡收款:无任何隐形费用,最适合世界间中小额外贸商家运用,抛开了传统的线下付出形式,属于在线付出;让你随时随地轻松收款。《跨境电商指南》有完善的信誉体系作为监督,使得买卖双方都有很好的保障;通道安全性高、稳定性好,人性化的操作系统更快捷、更省心、更能吸引全球的消费者运用,无品牌约束的环境,更能推进外贸职业开展,满足更多消费者的需求,市场前景可观。

二、电汇

电汇(TT,Telegraphic Transfer),是指经过电报办理汇兑,是汇款人将必定款项交给汇款银行(汇出行)并阐明收款人名字和地址,汇款银行经过电报或电传给目的地的分行或代理行(汇入行),指示汇入行向收款人付出必定金额的一种汇款方式。电汇需求卖家在汇入行开户,买家到当地银行按你供给的汇款线路给你汇款。

三、PayPal:一不小心账户又被冻结了

PayPal是现在全球最大的网上付出公司(现在PayPal在全球203个国家和地区具有超越1.5亿用户),允许在运用电子邮件来标识身份的用户之间搬运资金。

四、西联汇款

西联汇款,是西联世界汇款公司的简称,是世界上抢先的特快汇款公司。

五、香港离岸公司银行账户

卖家经过在香港开设离岸银行账户,接纳海外买家的汇款,再从香港账户汇往大陆账户。

六、支票收款

支票(Check)是出票人签发,托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付出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可用于付款和收款。——跨境知道

3、PingPong获得EMI牌照后会有哪些优势?

从我日常使用的感受来说,我觉得优势有2个,1,安全,2,业务范围更为广泛。尤其是PingPong获得EMI牌照后,就可以在现有跨境支付、收款等传统服务基础上,向中欧跨境支付客户提供资金存储和出金等服务进而开展支付交易、法币汇兑、执行支付交易等类似商业银行的完整跨境服务。而且也可以通过减少跨境支付的中间环节,提高支付结算效率,从而降低PingPong客户跨境支付的结算成本,并且提高了安全性。

4、中国银行跨境汇款退汇,手续费谁来承担

跨境汇兑手续费一般向收款方收取
1、转账信息确认页面下方有一行温馨提示:请您仔细核对收款人账号、户名及开户行等信息,以确保汇款及时到账,非我行原因造成的退汇,系统将无法返还手续费。而拨打其他银行的客服电话,大部分银行的规定基本一致,即“由于客户自身原因造成转账失败,要照扣手续费”。
2、部分银行网银转帐手续费为交易金额的0.5%,最高25元。柜台转帐手续费2000元以下,2元手续费,2000-5000元手续费为5元,5000-10000元手续费为10元,10000-50000元,手续费为15元,50000元以上的,按转帐金额的0.03%收费,最高50元。
3、银行收费有票据,可以核对。

5、PingPong提供的跨境收款模式大致是什么样?

PingPong提供的跨境收款模式大致是这样的,消费者在平台型电商比如亚马逊、eBay等购物后,货款会先由平台收取,平台会根据账期向卖家结算货款,境内卖家可以向收款公司申请海外本地银行账户用于收取平台汇入的款项。收款公司收到平台汇入的款项后,卖家发出指令给收款公司,收款公司汇款至卖家指定的账户。值得一提的是,PingPong获得EMI牌照后,可以在现有跨境收单、收款等传统服务基础上,向中欧跨境支付客户提供资金存储和出金等服务进而开展支付交易、法币汇兑、执行支付交易等多项服务,安全性更高。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非常感谢!

6、跨境收款平台空中云汇的优势明显吗?

作为一个跨境收款平台来说,空中云汇的优势还是非常明显的,至少在我一个使用空中云汇大约有3年的用户看来。通过空中云汇的跨境收款平台,用户可以轻松拥有专属于自己的全球收款账户。在空中云汇的跨境收款平台上,用户能够享受到空中云汇为跨境电商和外贸企业量身定制的收款解决方案,一个账户对接多个平台,支持美元、英镑、欧元、港币、澳元等11个主流币种之间的交易,并且能够与亚马逊、eBay、拼多多的国内外主流电商平台进行自助绑店、自动同步订单信息,不管是新手卖家,还是从事跨境贸易的企业,都能够从空中云汇的跨境收款平台上得到优质的体验。谢谢百度邀请回答

7、第三方支付牌照条件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条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第九条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本办法所称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包括申请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支付业务,或客户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支付业务的情形。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申请人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电商频道)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

(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本办法所称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

(八)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

(十)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十一)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

(十二)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后按规定公告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二)主要出资人的名单、持股比例及其财务状况;

(三)拟申请的支付业务;

(四)申请人的营业场所;

(五)支付业务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受理符合要求的各项申请,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的,依法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支付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支付机构拟于《支付业务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续展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准予续展的,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四条支付机构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前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

(一)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或组织形式;

(二)变更主要出资人;

(三)合并或分立;

(四)调整业务类型或改变业务覆盖范围。

第十五条支付机构申请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载明公司名称、支付业务开展情况、拟终止支付业务及终止原因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四)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

(五)支付业务信息处理方案。

准予终止的,支付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完成终止工作,交回《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十六条本章对许可程序未作规定的事项,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将业务外包。

支付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十八条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要求,制订支付业务办法及客户权益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支付机构应当确定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支付业务统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支付机构应当制定支付服务协议,明确其与客户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处理原则、违约责任等事项。

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支付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从事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应当分别到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终止支付业务的,比照前款办理。

第二十三条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时,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户备付金金额开具发票。

第二十四条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

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

第二十五条支付机构应当在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中记载下列事项:

(一)付款人名称;

(二)确定的金额;

(三)收款人名称;

(四)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

(五)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

(六)支付指令的发起日期。

客户通过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相应的银行结算账号。客户通过非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名称和号码。

第二十六条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且在该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支付机构应当与商业银行的法人机构或授权的分支机构签订备付金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支付机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备付金存管协议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信息资料。

第二十七条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只能将接受的备付金存放在支付机构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八条支付机构调整不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由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对支付机构拟调整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余额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支付机构及有关备付金存管银行。

支付机构应当持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出具的复核意见办理有关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头寸调拨。

第二十九条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对存放在本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按规定向备付金存管银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报送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

对支付机构违反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予以拒绝;发现客户备付金被违法使用或有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备付金存管银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报告。

第三十条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是指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根据最近90日内支付机构每日日终的客户备付金总量计算的平均值。

第三十一条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支付机构明知或应知客户利用其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停止为其办理支付业务。

第三十二条支付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技术手段,确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和不可抵赖性,支付业务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支付业务的安全性;具备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支付业务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支付机构应当依法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妥善保管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支付业务信息、会计档案等资料。

第三十五条支付机构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支付机构的公司治理、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状况、反洗钱工作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支付机构进行现场检查,适用《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发布)。

第三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支付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一)询问支付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被检查事项作出解释、说明;

(二)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藏匿或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检查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及相关账户;

(四)检查支付业务设施及相关设施。

第三十八条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

(一)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50%;

(二)有重大经营风险;

(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支付机构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四章罚则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查批准《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终止等事项的;

(二)违反规定对支付机构进行检查的;

(三)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暂停或终止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

(一)未按规定报送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规定对支付机构调整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行为进行复核的;

(三)未对支付机构违反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予以拒绝的。

第四十二条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有关制度办法或风险管理措施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公开披露相关事项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或保管相关资料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事项的;

(六)未按规定向客户开具发票的;

(七)未按规定保守客户商业秘密的。

第四十三条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的;

(二)超出核准业务范围或将业务外包的;

(三)未按规定存放或使用客户备付金的;

(四)未遵守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比例管理规定的;

(五)无正当理由中断或终止支付业务的;

(六)拒绝或阻碍相关检查监督的;

(七)其他危及支付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危害支付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支付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国家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等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支付机构超出《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但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已获批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8、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支付牌照查询

取得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受央行的监管,意味着支付服务更规范,资金更安全保障。可以登录中国人民银行政务网:http://www.pbc.gov.cn进行查找。

一、支付牌照
支付业务许可证是为了加强对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非金融行业从业资格证书。
支付牌照一般指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许可证是为了加强对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非金融行业从业资格证书。
目前支付牌照主要分为银行卡收单、网络支付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大类,其中网络支付又细分为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数字电话支付和固定电视支付。不同业务方式,盈利方式各有千秋。目前市场有支付牌照的公司越来越少,监管的力度越来越大,这也意味着,支付行业越发的正规。

二、查询支付牌照
取得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受央行的监管,意味着支付服务更规范,资金更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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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登录中国人民银行政务网:http://www.pbc.gov.cn;
【第二步】:在首页找到政务公开→行政许可,点击进入;
【第三方】:进入到如下页面,点击行政审批公示;
【第四步】:进入到如下页面,找到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点击进入;
【第五步】:进入到如下页面,找到已获许可机构(支付机构),点击进入;
可以在【已获许可机构】检索栏直接输入支付牌照编码或者输入支付公司中文全名,也可查询到该支付公司已获支付牌照信息,若查询不到,则代表该支付公司尚未取得支付牌照。

9、金融牌照是什么意思

金融牌照指的是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通常是由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分别颁发的。金融机构具有金融牌照才能合法开展相关的业务,否则就是违法经营。目前最有价值的金融牌照有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期货、租赁等。
金融机构想要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产品与服务,就必须持有过个金融牌照,因此企业拥有金融牌照的数量可以侧面证明企业的实力与可靠性。持有全金融牌照的平安集团、中信集团、光大集团都是行业内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在业务上非常具有竞争力。
【拓展资料】
金融(Finance、Finaunce)是市场主体利用金融工具将资金从资金盈余方流向资金稀缺方的经济活动。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总称。主要指与货币流通和银行信用相关的各种活动。主要内容包括:货币的发行、投放、流通和回笼;各种存款的吸收和提取;各项贷款的发放和收回;银行会计、出纳、转账、结算、保险、投资、信托、租赁、汇兑、贴现、抵押、证券买卖以及国际间的贸易和非贸易的结算、黄金白银买卖、输出、输入等。
定义:
金融是以货币本身为经营目的,通过货币融通使货币增值的经济活动,包括以银行为中心的间接投融资和以投资银行为中心的直接投融资两种形式。
金融产业论:
认为“金融是资金融通的行为及机制的总称,是与国民经济其他产业部门平等的产业,金融产业是指以经营金融商品和服务为手段,追求利润为目标,市场运作为基础的金融组织体系及运行机制的总称(冉光和,2004,P24)。“金融产业论”对金融的界定更多地涉及了金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运行机制和内在属性,强调了金融是经济系统的一个平等的组成部分,但其主要侧重于从产业角度进行论证,其作用机制还只是隐含在产业的概念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