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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跨境捐赠

发布时间: 2022-06-26 17:55:55

1、企业将自产货物从境内机构转移到境外机构时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和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是有区别的。
人家问的是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中货物已送到境外的本公司分支机构,在没有销售时是不产生收入的,所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包括捐赠、自产货物发给职工当福利(或低价销售按市场价计算收入、没有同类售价才按相同或类似企业的相同或类似产品价格,如果前两个都没有就按组成价格或核定成本利润率计算应税所得额)

2、境外捐赠医疗器械如何办理?(急)

对境外医疗器械捐赠机构及其捐赠的医疗器械
实施登记备案工作程序(暂行)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159号公告和2006年第17号公告规定:凡向中国境内捐赠医疗器械的境外捐赠机构,需由其或其在中国的代理机构在捐赠前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登记;对所捐赠的医疗器械须在捐赠协议签订前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实施登记备案工作程序如下:
一、向中国境内捐赠医疗器械的境外捐赠机构,在捐赠前,需由其或其在中国的代理机构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登记。申请登记时,填写《境外医疗器械捐赠机构登记申请书》(见附表1),并需提交以下资料:
1)捐赠机构的主体证明文件;
2)捐赠机构的国内代理机构主体证明文件;
3)捐赠机构对其国内代理机构授权证明。
总局在审核有关资料后,对符合条件的捐赠机构签发《境外医疗器械捐赠机构登记证明》(见附表2)。必要时,总局可就有关资料真实性、有效性征询民政部等相关部门。
国外捐赠机构或其在中国的代理机构的相关信息变更后15天内须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书面变更报告,经重新核准发证后,方可继续使用,逾期作废。
二、捐赠机构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关机构捐赠医疗器械前,接受捐赠机构或其代理机构对所捐赠的医疗器械须在捐赠协议签订前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说明货物流向,填写《境外捐赠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申请》(见附表3)和《捐赠医疗器械产品一览表》(见附表4),并需提交以下资料:
1)质检总局签发的《境外医疗器械捐赠机构登记证明》;
2)受捐赠机构主体证明文件;
3)受捐赠机构同意接受捐赠的证明;
4)捐赠机构对所捐赠医疗器械符合有关国家进口规定的证明;
5)其他有关资料。
总局根据公告的有关要求对提交资料审核,必要时,总局可就有关资料真实性、有效性征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对符合要求的,在《境外捐赠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申请》和《捐赠医疗器械产品一览表》上加盖备案印章,给与备案。国家质检总局对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可指定有关境外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预检验。
三、对进口捐赠医疗器械,各地检验检疫机构需审核加盖备案印章的《境外捐赠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申请》和《捐赠医疗器械产品一览表》对需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的,还应审核指定境外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预检验证书》。属强制性安全认证制度的应加强入境验证工作,对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目录》内产品一律不得进口。
四、对于进口捐赠敏感的医疗器械,由总局指定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进口口岸进行检验,如发现有不合格情况,就地封存,销毁或退货;未发现不合格情况,出具检验检疫证明后,准予转运,并将有关信息通知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以便后续监管(进口捐赠敏感的医疗器械管理目录另行发布)。
对于进口捐赠的非敏感的医疗器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在口岸实施检验,仅实施查验,由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从严把关,实施批批检验。
五、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或指定的有关境外检验机构发现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该批捐赠医疗器械不合格,并报总局检验监管司:
1)使用过的的医疗器械;
2)过期或失效的医疗器械;
3)包装已经破损、外观不合格的一次性医疗器械;
4)安全、卫生、环保项目不合格的医疗器械。
六、检验监管司收到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或指定的有关境外检验机构上报的不合格情况报告后,根据调查结果,按《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通报海关总署或建议民政部门予以严肃处理,直至撤销其登记。
七、用于中国境内突发事件(类似非典、海啸等)的捐赠进口的医疗器械,由民政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确认证明,并协商国家质检总局给予通关便利。
八、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的救灾医疗器械,由民政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确认证明,并协商国家质检总局给予通关便利。

3、跨境付汇超过100万人民币需要税务备案吗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4、中国银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中国银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户办理条件(一)境内机构、驻华机构的下列项目外汇,可以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1、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的境内机构,在其业务项目进行中发生的业务往来外汇;2、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境内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3、境内机构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4、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业务的远洋运输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从事国际的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的业务往来外汇;5、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6、根据协议规定需用于境外支付的境外捐赠、资助或者援助的外汇;7、免税品公司经营免税品业务收入的外汇;8、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大型机电产品出口项目,该项目总金额和执行期达到标准的,或者国际招标项目过程中收到的预付款及进度款;9、国际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在外汇局核定保留比例内的外汇;10、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的经常项目项下外汇;11、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利息及费用的外汇;12、驻华机构由境外汇入的外汇经费;13、境内机构经外汇局批准允许保留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其他外汇。(二)境内机构、驻华机构的下列项目外汇,可以开立资本项目外汇账户:1、境内机构借用的外债、外债转贷款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2、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本金的外汇;3、境内机构发行股票收入的外汇;4、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5、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汇入的外汇;6、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取得的外汇;7、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在境内买卖B股的外汇;8、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的外汇。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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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银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有什么条件

中国银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户办理条件(一)境内机构、驻华机构的下列项目外汇,可以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1、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的境内机构,在其业务项目进行中发生的业务往来外汇;2、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境内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3、境内机构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4、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业务的远洋运输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从事国际的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的业务往来外汇;5、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6、根据协议规定需用于境外支付的境外捐赠、资助或者援助的外汇;7、免税品公司经营免税品业务收入的外汇;8、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大型机电产品出口项目,该项目总金额和执行期达到标准的,或者国际招标项目过程中收到的预付款及进度款;9、国际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在外汇局核定保留比例内的外汇;10、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的经常项目项下外汇;11、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利息及费用的外汇;12、驻华机构由境外汇入的外汇经费;13、境内机构经外汇局批准允许保留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其他外汇。(二)境内机构、驻华机构的下列项目外汇,可以开立资本项目外汇账户:1、境内机构借用的外债、外债转贷款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2、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本金的外汇;3、境内机构发行股票收入的外汇;4、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5、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汇入的外汇;6、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取得的外汇;7、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在境内买卖B股的外汇;8、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的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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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所得税捐赠扣除标准

法律分析: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2、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3、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4、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7、跨境汇款亲属捐赠有金额限制吗

跨境汇款亲属捐赠有金额限制的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规定,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二)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

(一)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8、企业捐赠免税政策

法律分析: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2、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向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9、若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境外支付外汇资金,在什么情形下需要到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
十二、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