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公安可以去其他国家抓人吗?
经授权后可以。比如我国派出的联合国维和警察在任务区内依据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控制抓捕嫌疑人,但一般抓捕后都会移交当地处理。另一种是对于刑事案件,经外交途径协商或依据两国引渡协议、司法合作协议,我国公安民警前往他国协助当地警方执法或押解嫌疑人回国。
2、中国警方对柬埔寨打击赌博、涉黑涉恶案件“重拳出击”了?
是的,具体如下细说:
一、中柬联手捣毁大批网络涉赌窝点:在柬抓获中国籍犯罪嫌疑人将近千人!首先,由于网络涉赌导致的涉黑涉恶案件越来越多,我国有关部门和柬埔寨执法部门联手合作捣毁大批网络涉赌窝点。在中柬双重打击震慑下,在柬抓获嫌疑人将近千人,其中网络涉赌、电信诈骗占了总人数的一半,实在恐怖!
其次,柬埔寨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网禁止涉赌,很多网络涉赌公司和涉赌人员犹如过街老鼠一样,人人喊打。涉赌人员都以为是官方整顿,过了一段时间就会好,因此他们纷纷逃离柬埔柬,以后再找机会回来。
接着,你以为这样就结束了,想太多了,中柬合作再次升级,先后在柴桢省等涉赌窝点进行重拳出击。仅仅用时半个月,就抓获上百嫌疑人,为中柬有关部门点赞,实在太给力!
最后,在这次重拳出击活动中,足以看出中柬双方消灭网络涉赌的决心,柬埔寨多个涉赌窝点都被捣毁,比如西哈努克省、柴桢省巴域市、金边市等等都是重点打击震慑对象。这样的给力的中国警方多么令人骄傲,要知道涉赌毁了多少人,多少家庭,带来多少恶性案件。
先说,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中柬联合行动捣毁网络涉赌多个窝点,就在大家欢呼鼓掌的时候,中柬又一次把打击力度升级,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柬埔寨王国内政部关于成立执法合作协调办公室的谅解备忘录》,中国警方派警务专家到柬埔寨全天候深入合作。简单说就是中柬都是想把涉赌、涉黑涉恶、电信诈骗等扼杀在摇篮里,不给它们机会死灰复燃。
再说,谅解备忘录的签署也就是告诉大家,以后只要涉及中柬涉赌等案件都是实时对接,有什么猫腻双方都可以及时反应过来,及时出动,这样对打击震慑网络涉赌的效果绝对是杠杠的。说句夸张的话,中柬有一只蚊子飞过,他们都知道。
1、中国警方和柬埔寨执法部门进行合作,对我们来说是非常有好处,这样打击捣毁涉赌、诈骗等等违法行为,从而保护了普通老百姓的财产安全,同时对稳定家庭也是非常有利的。
2、中国警方和柬埔寨执法部门合作取得优秀的成绩,积累大量的经验,那么对我们国家来说,就可以借鉴这种成功经验打击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涉赌犯罪。
3、涉赌是害人害己的东西,希望我国警方早日扫清,全面消灭涉赌窝点,换来大家的安居乐业。
3、中国警察可以去外国领土上抓人吗?
中国警察不可以到国外抓捕犯罪分子。
可以通过引渡条约先将犯罪分子引渡回到中国境内后再实施逮捕。
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引渡制度是一项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制度,也是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 引渡的法律依据应为含引渡条款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以及相关国内立法。
引渡是国家的主权行为。根据主权不可分割原理,一国的主权必须由国家统一行使,任何国家的公民、内部行政单位或地方政府均无权与外国缔结条约,也无权安排两国之间的引渡事宜。因此,引渡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包括提出请求的国家和被请求的国家。
根据国际法,各主权国家有权驱逐外国人,但没有必须对罪犯引渡的法律义务。现代国际最通行的办法是当事国双方订立双边或多边条约,为履行条约的义务而给予引渡,也有一些国家按照国内法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案情,以互惠为条件,或出于礼让和友好的考虑,把罪犯引渡给他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4、为什么国际刑警敢在我们国家抓人
国际刑警组织是一个相当于联盟一般的存在,而不是有国际刑警这一职务,不是“国际刑警”组织,而是国际“刑警组织”,其内成员均是各国刑警精英,在出现需要跨国办案是就需要他们出动了,比如俄罗斯逃犯来中国了,中俄都是国际刑警组织成员,那么俄罗斯就可以联系中国警察帮忙协助抓人,而俄方派出了抓人的就是俄罗斯的国际刑警。
5、从方法与效果看《刑警之海外行动》的劝返工作
柯兰饰演的伍盛楠是一个非常伟大的女人,伍盛楠的原型在警察学校取得了三等功,表面上粗心大意,但事实上,他很小心,跟着他“行动小组”组长高晓天(吴刚饰)办案20多年,是一位能从细节上分析案情的高手。作为高笑天的副手,柯高笑天的副手,与高笑天合作,在劝返谈判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刑警海外行动有三个劝导对象:施雅楠、弗兰克、宋成功。他们都是廖启东案的污点证人。由于中国没有外国污点证人的保护制度,证人必须到现场,调查人员必须将上述三名污点证人带回中国做证。由于三人背景不同,涉案程度不同,犯罪处罚不同,采用了不同的策略和方法。
该剧改编自真实案例,是采访大量真实跨国案件的见证人和参与者后的创作。该剧描述了以高晓天为代表的刑警组成海外行动专案组,开展多国执法合作,与海外犯罪势力斗智斗勇,最终破获多起跨境案件的故事。正所谓:“法网恢疏而不漏”任何形式的违法犯罪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没有人或团体能利用法律漏洞逃避法律漏洞!
6、中国警察能在缅甸老挝泰国境内抓人,并且得到当地警察的协助吗?
中国警察在国外没有司法权,不能在国外抓人。
这种情况,一般是请当地警察协助,当地警察抓到人后,再引渡移交给中国警察。
7、中国警方去国外抓捕流程
法律分析:国家可以采取引渡拘留、引渡逮捕或者引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引渡制度是一项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制度,也是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中国警方已经立案,中国警方没有权直接逮捕,需要通过外交手段引渡到中国后,结合案情可以逮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五十一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执法、引渡、司法协助、被判刑人的移管、资产追回和信息交流等领域的合作。
8、中国公安可不可以进入香港抓捕在逃犯人
大陆公安局没有权力去香港抓人,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拥有自主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第十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
(8)中国警察跨境抓捕扩展资料
虽然大陆警方不能直接到香港抓捕,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第95条之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
在国际追逃追赃的有关报道中,经常看到的专业术语有“引渡”“遣返”“劝返”“异地起诉”等。
在引渡、遣返、劝返、异地起诉这四种方式中,引渡是开展反腐败境外追逃中最正式的渠道,遣返、劝返和异地起诉都是引渡的有效替代措施。
引渡,是指根据双边条约、多边条约或以互惠为基础,向外逃涉案人所在地国提出请求,将涉嫌犯罪人员移交给国内进行追诉和处罚。引渡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和限定条件,在两国的行政合作之外,需要先行经过被请求引渡国司法程序认可。
比如,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引渡的第一人姚锦旗,此人是浙江省新昌县原常务副县长,涉嫌受贿罪,2005年12月出逃。2018年10月3日,国际刑警组织对姚锦旗发布红色通缉令。10月17日,保加利亚警方根据红色通缉令抓获姚锦旗。
11月26日,保加利亚索菲亚地方法院作出裁决,同意向我国引渡姚锦旗,其依据是中国和保方于1996年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
遣返,是一个移民法上的概念,是指当出现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移民等违反一国国内移民法律规定的情况时,该国主管机关剥夺其居留地位并遣返至其原籍所在国或第三国的一项制度。遣返的适用,不以两国之间有条约关系为前提,属于东道国自由裁量的范围。
遣返和国际警务合作结合,就能成为一项重要的境外追逃手段。例如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许超凡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犯罪,于2003年出逃美国;2018年7月,被美国判发遣返令强制遣返回中国。
劝返,主要是指对外逃人员进行说服教育,使其主动回国,接受追诉、审判或执行刑罚。外逃人员主动回归、自首投案,将节约很多司法资源。
在我国公布的百名红通人员中,不少被追逃回国的人员都是使用了劝返的方式。比如,吉林通化金马药业公司原董事长闫永明2016年从新西兰被劝返回国投案自首。
异地起诉,是指在我国因为客观障碍无法行使对外逃人员所涉案件的管辖权时,通过支持外逃所在地国家依据其本国法律和我国提供、移交的证据,对我国外逃人员进行定罪处罚。
比如,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许超凡,2009年,美国法院依据我国提供的大量证据材料对其定罪并判处25年监禁,此后该人一直羁押于美国,直到2018年美国按照司法程序对其作出遣返令后其才被遣返回国。
9、境外贩毒中国警察能不能抓
中国有管辖权,但跨境抓人是需要当地警方配合的,因为在境外我国警察是没有执法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当然不可以,他们只能拘捕涉嫌违法犯罪的香港人,台湾人,美国人,或者其他国家的人,或者无国籍人。
【拓展资料】
鉴于问题修改了,补充答案如下:
除了有外交特权的,依据属地原则,在中国境内违法犯罪的都可以依法拘捕。拘捕后根据属地原则侦查并公诉。
对在中国以外针对中国或中国人犯罪的,可以根据保护原则管辖,在其入境后抓捕,或要求所在国协助抓捕引渡,但通常不会这么做。
对在中国以外犯有国际罪行的人,可以根据普遍原则管辖。
首先简单阐明我国刑法为了维护我国国家主权,保护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在空间效力上,统共采用了四种原则。以属地原则为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为例外。
属地原则是指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我国刑法,即发生在我国领土上的犯罪我们可以管(当然这也是毫无疑问的),不论是哪国人在我国领土犯罪。注意,该“我国领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以及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
属人原则是对属地原则的补充,即只要是我国公民无论在何地犯罪,都适用我国刑法,我国都要管!(由于不涉及外国人,和题主的问题无关)
10、中国警察可以去菲律宾抓人吗
中国警察不可以到菲律宾抓捕犯罪分子。但可以通过引渡条约先将犯罪分子引渡回到中国境内后再实施逮捕。
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引渡制度是一项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制度,也是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 引渡的法律依据应为含引渡条款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以及相关国内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的颁布施行,为中国国内有关机关处理中外之间的引渡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10)中国警察跨境抓捕扩展资料:
对引渡请求的审查:
第十六条 外交部收到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后,应当对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等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 对于两个以上国家就同一行为或者不同行为请求引渡同一人的,应当综合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到引渡请求的先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请求国是否存在引渡条约关系等因素,确定接受引渡请求的优先顺序。
第十八条 外交部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认为不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的,可以要求请求国在三十日内提供补充材料。经请求国请求,上述期限可以延长十五日
请求国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供补充材料的,外交部应当终止该引渡案件。请求国可以对同一犯罪再次提出引渡该人的请求。
第十九条 外交部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的,应当将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转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条 外国提出正式引渡请求前被请求引渡人已经被引渡拘留的,最高人民法院接到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后,应当将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及时转交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外国提出正式引渡请求前被请求引渡人未被引渡拘留的,最高人民法院接到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后,通知公安部查找被请求引渡人。公安机关查找到被请求引渡人后,应当根据情况对被请求引渡人予以引渡拘留或者引渡监视居住,由公安部通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接到公安部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将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转交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公安机关经查找后,确认被请求引渡人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查找不到被请求引渡人的,公安部应当及时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接到公安部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将查找情况通知外交部,由外交部通知请求国。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引渡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