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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税务局梦百合跨境抗疫

发布时间: 2022-06-10 12:22:26

1、南通醋酸纤维2013年招聘,有人接到考试通知吗?求解惑

别去了,肯定进不了的,我一个朋友是华东理工毕业的,他父亲是南通如皋的税务局副局长,都没进的去,关系不够硬啊,像你这种酱油户进去了纯粹就是给人当小丑的,别怪我说话难听啊,国企都一个屌样

2、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层简介

李平性别:男学历:本科李平先生:1967年生,中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历任北京核工程研究院工程师;香港联视电子有限公司总裁助理、中国区行政总监;烟台十维电信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烟台十维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烟台东土电信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北京东土电信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石景山区政协委员;北京市石景山区工商联副主席。 年龄:46职务:董事长,总经理任职时间:2009-08-03孙优贤性别:男学历:本科孙优贤先生:1940年生,中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工程院院士。历任中国民主同盟第八、第九届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浙江省民主同盟第九届委员会主任委员,全国政协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现任中国自动化学会理事长,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副理事长,中国化工学会化工自动化及仪表专业委员会主任,浙江省自动化学会理事长,浙江大学工业自动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主任,浙江大学控制系工业控制研究所所长,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三鑫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三鑫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证书。 年龄:73职务:独立董事任职时间:2009-07-31刘志耕性别:男学历:本科刘志耕先生:1963年生,中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历任江苏省如皋市税务局专管员、江苏省南通市审计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08年9月22日至2011年11月8日);现任江苏省南通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南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江苏省财政厅及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CPA执业质量监管员、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师资,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证书。 年龄:50职务:独立董事任职时间:2013-01-16刘东性别:男学历:硕士及研究生刘东先生:1968年生,中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博士生导师。历任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工程师、配电自动化事业部总经理。现任上海交通大学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全国电力系统管理及信息交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配网工作组委员。 年龄:45职务:董事任职时间:2009-07-31李明性别:男学历:硕士及研究生李明:男,中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9年生,研究生学历,具证券从业资格。历任南光集团有限公司业务部经理、综合部经理;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事务经理;自2007年起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李明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年龄:44职务:董秘任职时间:2009-08-03薛百华性别:男学历:本科薛百华先生:1969年生,中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邮电部侯马电缆厂技术员;烟台十维电信设备有限公司产品总监;烟台东土电信技术有限公司监事、产品总监。现任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高级副总经理,北京东土电信技术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 年龄:44职务:高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董事任职时间:2009-07-20李文华性别:男学历:博士研究生李文华先生:1970年生,中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法学博士学位,经济学博士后,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历任北京市石景山司法局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北方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助教,亿阳集团、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现任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民商经济法系主任,北京市法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证书。 年龄:43职务:独立董事任职时间:2009-07-31陈凡民性别:男学历:本科陈凡民先生:1975年生,中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曾就职于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联合网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尚阳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现任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副总经理;北京东土电信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年龄:38职务:董事任职时间:2009-07-31张利性别:女学历:本科张利:女,1976年出生,中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历任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财务会计、北京中天永信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北京中兴宇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现任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年龄:37职务:财务负责人任职时间:2009-07-20田芳性别:女学历:本科田芳女士:中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9年出生,2002年毕业于山东理工大学通信工程专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历任烟台零点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支持部工程师;北京东土电信有限公司生产部经理、计划调度部经理。现任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中心副总监兼仓储部经理。 年龄:34职务:监事任职时间:2013-01-16王爱莲性别:女学历:本科王爱莲:女,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81年9月出生,本科学历。2008年8月至今任公司人力资源部培训与发展经理;2011年3月至今任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年龄:32职务:监事会主席任职时间:2013-01-18朱莹性别:女学历:硕士及研究生朱莹女士:中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86年出生,2009年毕业于北京交通大学电子信息工程学院通信与信息系统专业,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2009年起就职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任测试工程师、产品经理等职务。现任公司产品项目一部副经理。

3、无锡市地方税务局的领导信息

马伟:局长、党组书记
男,汉族,1962年11月生,江苏无锡人,1979年11月参加工作,1988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经济师。主持全面工作,负责党的建设、干部管理和离退休干部管理委员会工作。
徐学良:副局长、党组成员
男,汉族,1956年11月生,江苏吴县人,1974年12月参加工作,1978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经济师。分管人事处、稽查局、公安局驻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工作,协助分管离退休干部管理委员会工作,联系江阴市地税局、第四税务分局。
邵峰:副局长、党组成员
男,汉族,1966年11月生,江苏无锡人,1984年9月参加工作,1993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经济师。分管办公室、征收管理处、信息管理处、纳税服务中心(处)、计算机中心、工会工作,联系惠山地税局。
胡建光:纪检组长、党组成员
男,汉族,1963年1月生,江苏无锡人,1982年参加工作,198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分管纪检组、监察室、干部培训中心工作,联系宜兴市地税局、第三税务分局、第六税务分局。
李檬:副局长、党组成员
女,汉族,1965年3月生,江苏无锡人,1982年参加工作,199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研究生学历。分管基层工作处、政策法规处工作,协助分管机关党委、群团工作,联系涉外税务分局、第五税务分局、锡山地税局。
王晓东:总经济师、党组成员
男,1964年10月出生,1982年10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分管计划财务处、税政一处、税政二处工作,联系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
秦东准: 调研员
男,汉族,1952年10月生,江苏无锡人,1969年3月参加工作,199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专学历,经济师。协助马伟同志分管国际税收研究会工作。
王锦志:副调研员
女,汉族,1952年5月生,江苏无锡人,1969年3月参加工作,1979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专学历,经济师。协助胡建光同志负责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季伟胜:副调研员
男,汉族,1952年5月生,江苏如皋人,1969年3月参加工作,198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专学历,经济师。协助邵峰同志负责全系统信息化综合运用推广工作,协助李檬同志负责全系统税收法制建设工作。
姜德芬:副调研员
女,汉族,1951年8月生,江苏常州人,1968年12月参加工作。协助邵峰同志负责地方税务志、年鉴的编辑工作。
周家亮:副调研员
男,汉族,1951年12月生,江苏江宁人,1972年12月参加工作。负责国际税收研究会的日常工作。
张永良:副调研员
男,汉族,1953年5月生,江苏无锡人,1976年12月参加工作。协助李檬同志负责全系统作风效能建设工作。

4、变更股东是否交税?

是要交税的,
关于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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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5日 信息来源: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沈良华 字 体:【大 中 小】
访问次数:655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非上市公司中自然人股东、企业股东进行股权转让的行为越来越多。股权转让行为是否要纳税、要纳哪些税、如何计算缴纳,不少纳税人在发生该行为时容易疏忽,以致付出不必要的代价。本文整理了相关税收政策,供大家参考。

一、变更税务登记义务

股权转让行为必然产生公司股东的变更。不少公司知道股东变更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但疏忽了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规定,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二、股权转让纳税义务

1、印花税

股权转让行为发生频率不高,不少纳税人尚不知道股权转让书据需要贴花。而实际上,印花税作为一种行为税,只要纳税人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就必须贴花。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便属于印花税征税税目。

(1)适用税目。根据国税发[1991]5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第十条解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

(2)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的税率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3)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为立据人,即转让人和受让人。

(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5)纳税举例。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原有自然人股东A、B两个人,出资额分别为100万元、150万元,2011年5月6日分别于C自然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采取平价转让,约定A将其中的50万元转让给C,B将全部150万元转让给C,则A、B、C三人分别应纳印花税50×5=250元、150×5=750元、(50+150)×5=1000元。

2、个人所得税

不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于股权转让环节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认识较为片面,以为只要自然人股东采取平价或低价形式转让股权,便没有所得,无须申报缴纳或扣缴个人所得税;甚至有的受让人不知道在向转让人(原自然人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项时有扣缴其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从而给征纳双方增加不必要的成本、损失。现就相关政策作一梳理。

(1)适用税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项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就股权转让所得而言,其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价是自然人股东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以其实际成交价为股权转让价。股权转让对价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但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无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完成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收入。

股权计税成本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

(3)税率。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

(4)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对于股权转让来说,即以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

(5)纳税申报。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同时,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二条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6)主管税务机关。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7)平价、低价转让的税收政策。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对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如何判定、何为正当理由、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如何核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分别在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予以明确。

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三条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三)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四)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8)纳税举例。接上例,设该公司股权变更前的2011年4月净资产总额为270万元,A、B两人分别C均不存在国家规定的亲属关系及赡养、扶养关系,则该次平价转让行为就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按A、B在该公司享有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为270×100÷(100+150)=108万元、270×150÷(100+150)=112万元。股权计税成本分别为100万元、150万元,可以扣除的税费分别为250元、750元,A、B分别应纳个人所得税(1080000-1000000-250)×20%=15950元、(1120000-1000000-750)×20%=23850元。若A、B按超过270万元净资产的价格转让给C,则股权转让价按实际成交价计算。

3、企业所得税。

企业股东转让股权,会涉及企业所得税。

(1)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转让财产收入列入企业收入总额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

(2)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就股权转让来说,股权计税成本及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可以扣除。

(3)应纳税所得额。等于股权转让收入减去股权计税成本后的余额。

(4)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我在江苏省如皋市梦百合上班在宿舍里抽烟被发六百合理吗?

肯定不合理 ,你让他把制度拿出来,这个钱是交给个人还是公司,有收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