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方支付行业的现状如何
2020年市场交易规模持续增长 移动支付成为最大引擎
近年来,随着智能移动终端的迅速发展与普及、各类电商消费类平台的移动化,为第三方移动支付创造出更多的使用场景,促使该行业得到飞速发展,从而使得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整体交易规模持续增长。
2013-2019年,第三方支付综合支付交易规模由17.75万亿元增长至248.51万亿元。2020年前三季度我国第三方支付综合支付交易规模超过200万亿元,达201.99万亿元,估计2020年全年我国第三方支付综合交易规模将达到280万亿元。
移动终端和电子商务的发展是移动支付迅速发展的重要前提。根据CNNIC发布的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0年底,我国移动支付用户规模达8.53亿人,较2020年3月增长8744万,占手机网民的86.5%。
随着移动终端的普及和移动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交易规模从2013年的1.3万亿快速增长到2019年的超过204万亿,2013-2017年增速连续4年超过100%,成为拉动我国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实现高速增长的最大引擎。根据Analysys
公布的预估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第三方移动支付的交易规模有望突破240万亿元。
——以上数据及分析均来自于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第三方支付产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中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市场需求预测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2、请教:央行新出台的限制非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的政策,对支付宝,财付通等影响大吗?以后使用有问题吗?
不大。
《办法》明确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对于支付业务申请人资格,《办法》规定,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
对于像支付宝这种实力很强的企业,很容易就申请到资格的。放心吧~
这个政策其实很可能是支付宝那么推动的呢……这样可以迅速打击其他想加入这个市场瓜分的机构
3、目前国内最知名的几家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哪几个
银联、支付宝、银联在线、快钱、财付通。以上五个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国内用户数量多,安全系数高。
1、银联:银联商务有限公司是国内较大的银行卡收单专业化服务机构,属于中国银联旗下。专门从事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和提供综合支付服务的机构,从事银行卡收单专业化服务的全国性公司,人民银行确定的重点支付机构之一。
2、支付宝:支付宝是主流的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支付宝与国内外180多家银行以及VISA、MasterCard国际组织等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成为金融机构在电子支付领域最为信任的合作伙伴。
3、银联在线:中国银联打造的互联网业务综合商务平台,第三方支付的领先者。拥有面向全国的统一支付平台,致力于面向广大银联卡持卡人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互联网支付服务。属于中国银联控股,受国家监管。
4、快钱: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是国内领先的独立第三方支付企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常务理事单位,支付产品最丰富、覆盖人群最广泛的电子支付企业之一。为用户提供在线支付和金融理财等资产增值解决方案。
5、财付通:财付通是腾讯集团旗下品牌,第一批获得央行支付牌照的企业,致力于为互联网用户和企业提供安全、便捷、专业的在线支付服务,以“安全便捷”作为产品和服务核心的企业。核心团队由中国金融行业资深管理人士组成。
4、中国人民银行针对我国的非金融机构的第三方支付服务有什么规范?
中国人民银行针对我国的非金融机构的第三方支付服务有明文规范。
随着网络应用的不断发展与成熟,电子商务产业已进入高速发展阶段,第三方支付业务更是快速发展。保持其独有的高速发展态势。
目前第三方支付业务已经涵盖网络交易平台及网络交易服务平台提供支付服务、水电费、宽带、移动手机代缴服务等众多公共事业缴费领域、房产交易领域等。而随着合作领域的不断拓宽,通过第三方支付来进行信用卡套现、洗钱,参与境外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也开始频频出现。
中国行业发展史表明,初期国家为了支持某行业的发展,总是给其提供宽松的环境,甚至对一些打擦边球、钻政策空子的行为也是睁只眼闭只眼,但发展到一定程度特别是高速发展的时期,国家有关部门就会插手进行管理,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规范、监督与管理,以保证行业继续健康发展。为此,探讨已久的第三方支付“牌照”问题最终还是明朗化。为规范非金融机构的支付服务、防范市场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于近日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并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全文:《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条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第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 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章 申请与许可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 《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第九条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本办法所称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包括申请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支付业务,或客户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支付业务的情形。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申请人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 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
(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本办法所称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
(八)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
(十)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十一)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
(十二)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后按规定公告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二)主要出资人的名单、持股比例及其财务状况;
(三)拟申请的支付业务;
(四)申请人的营业场所;
(五)支付业务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受理符合要求的各项申请,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的,依法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支付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支付机构拟于《支付业务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续展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准予续展的,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四条 支付机构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前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
(一)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或组织形式;
(二)变更主要出资人;
(三)合并或分立;
(四)调整业务类型或改变业务覆盖范围。
第十五条 支付机构申请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载明公司名称、支付业务开展情况、拟终止支付业务及终止原因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四)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
(五)支付业务信息处理方案。
准予终止的,支付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完成终止工作,交回《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十六条 本章对许可程序未作规定的事项,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将业务外包。
支付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十八条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要求,制订支付业务办法及客户权益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支付机构应当确定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支付业务统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制定支付服务协议,明确其与客户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处理原则、违约责任等事项。
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支付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从事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应当分别到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终止支付业务的,比照前款办理。
第二十三条 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时,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户备付金金额开具发票。
第二十四条 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
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
第二十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在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中记载下列事项:
(一)付款人名称;
(二)确定的金额;
(三)收款人名称;
(四)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
(五)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
(六)支付指令的发起日期。
客户通过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相应的银行结算账号。客户通过非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名称和号码。
第二十六条 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且在该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支付机构应当与商业银行的法人机构或授权的分支机构签订备付金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支付机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备付金存管协议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信息资料。
第二十七条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只能将接受的备付金存放在支付机构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八条支付机构调整不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由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对支付机构拟调整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余额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支付机构及有关备付金存管银行。
支付机构应当持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出具的复核意见办理有关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头寸调拨。
第二十九条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对存放在本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按规定向备付金存管银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报送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
对支付机构违反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予以拒绝;发现客户备付金被违法使用或有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备付金存管银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报告。
第三十条 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是指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根据最近90日内支付机构每日日终的客户备付金总量计算的平均值。
第三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支付机构明知或应知客户利用其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停止为其办理支付业务。
第三十二条支付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技术手段,确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和不可抵赖性,支付业务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支付业务的安全性;具备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支付业务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 支付机构应当依法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妥善保管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支付业务信息、会计档案等资料。
第三十五条支付机构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支付机构的公司治理、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状况、反洗钱工作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支付机构进行现场检查,适用《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发布)。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支付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一)询问支付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被检查事项作出解释、说明;
(二)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藏匿或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检查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及相关账户;
(四)检查支付业务设施及相关设施。
第三十八条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
(一)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50%;
(二)有重大经营风险;
(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支付机构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四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查批准《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终止等事项的;
(二)违反规定对支付机构进行检查的;
(三)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暂停或终止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
(一)未按规定报送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规定对支付机构调整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行为进行复核的;
(三)未对支付机构违反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予以拒绝的。
第四十二条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有关制度办法或风险管理措施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公开披露相关事项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或保管相关资料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事项的;
(六)未按规定向客户开具发票的;
(七)未按规定保守客户商业秘密的。
第四十三条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的;
(二)超出核准业务范围或将业务外包的;
(三)未按规定存放或使用客户备付金的;
(四)未遵守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比例管理规定的;
(五)无正当理由中断或终止支付业务的;
(六)拒绝或阻碍相关检查监督的;
(七)其他危及支付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危害支付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支付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国家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等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支付机构超出《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但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已获批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5、第三方支付的主流业务模式有哪些
第三方支付机构主导的模式是一些具有实力的第三方经济体通过与不同的银行进行签约的方式提供交易平台(如智付支付),而整个交易也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介入下责任明晰,分工明确。银行作为资金的供给方,保障资金的按时给付;运营商作为信息的传输渠道,向第三方机构以及银行发出指令;第三方支付平台则充当中介保障交易的顺利完成。这种商业模式在推广能力、技术研发能力、资金运作能力等方面,都要求平台运营商具有很高的行业号召力。
第三方支付平台以支付宝,网银,其他第三方支付,网银为主流,用户量也是比较大的
支付宝是国内领先的第三方支付工具,主要提供支付及理财服务。包括网购担保交易、网络支付、转账、信用卡还款、手机充值、水电煤缴费、个人理财等多个领域。在进入移动支付领域后,为零售百货、电影院线、连锁商超和出租车等多个行业提供服务。
网上银行又称网络银行、在线银行,是指银行利用Internet技术,通过Internet向客户提供开户、查询、对帐、行内转帐、跨行转账、信贷、网上证劵、投资理财等传统服务项目,使客户可以足不出户就能够安全便捷地管理活期和定期存款、支票、信用卡及个人投资等。可以说,网上银行是在Internet上的虚拟银行柜台。为主流,用户量也是比较大的
其他第三方支付工具(智付,微信,财付通等等等)有电子钱包 ,在线支付,移动支付,跨境结算,电子收款,扫码支付,信用卡支付,转移支付,跨境结算等各种网上支付方式。
6、现在哪些第三方支付平台算非金融机构?
现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算非金融机构的,有腾讯微信支付宝。
7、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前景
“第三方支付”指非金融机构作为商户与消费者的支付中介,通过网联对接而促成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网络支付模式。
近年来,在我国电子商务持续繁荣、移动支付快速发展的推动下,我国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持续扩大,2013-2019年,第三方支付综合支付交易规模由17.75万亿元增长至248.51万亿元。2020年前三季度我国第三方支付综合支付交易规模超过200万亿元,达201.99万亿元,估计2020年全年我国第三方支付综合交易规模将达到280万亿元。
前瞻观点:海外及B端市场驱动 行业仍具有较大增长空间
随着我国跨进交易需求的增加、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推进,第三方跨境支付及第三方支付B市场将成为驱动第三方市场交易规模增长的新引擎,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交易规模有望持续增长,前瞻预计到2026年我国第三方支付综合支付市场交易规模有望突破570万亿元。
——以上数据及分析均来自于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第三方支付产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中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市场需求预测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8、请问第三方支付与非金融机构是什么关系? 包容还是一物多名?
那个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第三方支付指一类行业,比如支付宝,微信钱包,快钱的,他的作用是与银行等机构接口,开发一些支付性的产品,让消费者可以比较方便快捷的进行支付。
非金融机构指除开金融机构的一切机构,金融机构指银行,信用社等存款类机构和券商,保险等非储款类机构。第三方支付一般是非金融机构,但也有可能是金融机构的一个部分。
9、第三方支付平台有哪些
第三方支付可以分为在线支付,移动支付,跨境支付等。具体而言,有短信支付、智付支付(如跨境支付)、声波支付,指纹支付,网银支付。未来扫码支付是主流,张小龙说二维码是移动互联网的入口。移动支付的产业链由监管部门、终端设备提供商、移动运营商、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平台、商户以及用户构成。基于中国的移动支付产业的主要力量来自于移动运营商、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因此中国移动支付的商业运营模式主要有三种:移动运营商所主导(始于日本);金融机构主导(始于韩国);第三方支付平台主导(存在于移动运营商和金融机构话语权不强的国度)。
10、非金融机构支付是否就是第三方支付
读懂这10个问题,你也能成为第三方支付行业专家!
任何事情只要抓住其本质,就能成为其行内的专家。对于第三方支付而言,这条规则同样适用。
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历史不到20年,但是他对人们生活的改变却是翻天覆地的。从打车到订票,从叫外卖到买水果,每天10笔买卖有8笔通过第三方支付通道完成……第三方支付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但是,很多人对于第三方支付的相关概念依旧模糊。认为第三方支付就是指移动支付,第三方支付独立于银行机构等等。
要很好地应用一件东西,最好的办法应该是先了解它。
第三方支付的定义是什么
指在电子商务企业与银行之间建立一个中立的支付平台。简单来说,你从网上买东西却没有网银,那就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这个代理中介,把钱间接送到卖家手中。
第三方支付可能存在哪些风险
1.系统风险:客户端被劫持、用户端信息失窃、服务端系统漏洞;
2.法律风险:第三方支付平台违规操作等;
3.交易风险:用户遭遇钓鱼网站;
4.道德风险:交易欺诈;
第三方支付风险防范措施
首先,要加强网络安全监管机构、支付企业、安全厂商等产业链环节的合作力度,加强风险防控的同时加大对网络支付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其次,支付企业应加强自身风险防控能力,避免出现重市场轻风险的情况,切实保证资金安全和交易合规;
最后,对于用户而言,要提高风险意识,重视个人信息保密,养成良好的网络安全习惯;
第三方支付与银行的关系
银行和支付企业是合作伙伴。第三方支付为银行在网络上拓展渠道,带来更多的业务;银行为第三方支付打通结算通路,资金最终还是要通过银行才能结算。
第三方支付是金融吗
官方定义第三方支付为非金融行业,但从具体从事的业务上来说应该算是金融行业,可以将第三方支付定义为金融行业,或半金融行业。
第三方支付包括哪些类型
一类是金融型支付企业,侧重行业需求和开拓行业应用,例如银联、快钱;
一类是互联网型支付企业,它们以在线支付为主,捆绑大型电子商务网站,例如支付宝、拉卡拉、智付、财付通;
第三方支付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吗
可以的,不过需要签订相关协议,然后第三方支付公司会与你的网站进行绑定,这样就可以使用了。
第三方支付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2.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
3.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4.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5.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
6.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第三方支付的优势在哪里
1.安全:信用卡信息不需要告诉收款人,减少信用卡信息泄露的风险;
2.成本较低:大量在线小额交易形成规模效应,降低成本;
3.使用方便:无论是移动支付还是网上支付都非常方便;
目前国内有多少家第三方支付公司,怎么查询相关信息
267家,具体名单可以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找到网站左边栏目“政务公开目录”打开,找到“行政执法信息”分目录下面的“行政审批公示”并打开,找到并打开“已获许可机构(支付机构)”便可查看到目前已获资质的267家第三方支付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