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银行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申报原则
信息申报原则
(一)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与目前所办理的个人外币国际汇款规则无异。
(二)按照人民银行《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3] 188 号)规定,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境内个人人民币跨境收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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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行对公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产品优势是什么?
对公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产品优势:1、市场先发优势:
在境内所有地区以及境外多个国家和地区成功办理首笔业务,引领了市场的发展。
2、清算网络优势:
中国银行已建立起涵盖在岸、跨境、离岸三种清算模式的全球人民币清算体系,在人民银行指定的23家境外人民币清算行中独占11席;香港是目前最大的离岸人民币市场,中银香港作为当地人民币清算行,在人民币清算方面占据主导地位;2014年10月1日起中银香港人民币清算系统的每日服务时间延长至20.5小时,这使该系统成为全球服务时间最长的人民币清算系统。中行共为境外银行开立人民币清算账户1500余个,基本建成为全球客户服务的人民币一体化清算网络。
3、客户资源优势:
境内众多的外贸企业和“走出去”企业将中国银行视为其开展国际业务的主要合作银行,奠定了良好的客户基础。
4、金融产品优势:
逐步形成了涵盖公司业务、个金业务、金融市场、现钞配送等产品体系,还可根据具体项目需求,为客户度身制定境内外全方位的跨境产品组合服务方案。
5、专业技术优势:
我行在贸易金融领域具备高素质的专家队伍和丰富的跨境贸易处理经验,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品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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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银行对公跨境人民币结算如何办理退税、免税申报手续
境内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凭借银行提供的出口收入信息说明及国际收支申报信息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如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的,应在申报表中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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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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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跨境人民币政策330号文解读
法律分析:(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境内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优质企业提交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或收付款指令,直接为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以及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等)在境内的依法合规使用。境内银行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应通过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优质企业的认定标准和动态调整机制等风险防控措施,并将具体实施方案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报备后实施。
(二)支持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境内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的条件下,可按相关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支持境内银行与合法转接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合作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跨境人民币收付服务。
(三)根据商事制度改革,及时调整对业务办理及审核的要求。企业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相关业务时,无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或备案文件。银行可将企业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系统披露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等,作为业务审核、账户开立、企业信息登记依据。企业办理来料加工贸易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无需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交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如后续有新的政策变化,应及时对所涉业务资料审核要求、审核流程等内部业务制度进行调整,按新的内部业务制度进行展业。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
第四条 优化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形成机制。将“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调整为“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更新名单认定标准,完善名单形成制度和流程,支持外贸企业发展。
第五条 支持单证电子化审核。境内银行可使用企业提交的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代替《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应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境内银行可通过审核企业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为企业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银行应确保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并在5年内留存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备查。
第六条 优化跨国企业集团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安排。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作为主办企业的境内成员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异地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
6、银行要开办跨境人民币业务,需要向当地银监局报告备案吗?
(1) 当然
(2)不光要银监局备案 ,还要去人民银行信贷管理部门备案。
跨境人民币业务是指:
(1)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以人民币开展的或用人民币结算的各类跨境业务。
(2)跨境是指我国与境外各经济体之间,也即居民与非居民之间。
7、什么是跨境人民币贷款?
在前海注册成立并在前海实际经营或投资的企业从香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并通过深圳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资金结算,跨境贷款需满足的先决条件是指在前海注册成立,并在前海实际经营或投资的企业。
规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香港离岸人民币业务进一步发展,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开发建设,根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是指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从香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以下称借款企业)是指在前海注册成立并在前海实际经营或投资的企业。
第三条借款企业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业务,并履行提供相应业务资料及备案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境内结算银行是指为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办理资金结算的深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结算银行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业务,并履行相应审核责任。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深圳人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指导下,根据本办法对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实施监督。
第二章贷款投向、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深圳人行根据香港人民币业务发展情况、前海建设发展需求和国内宏观调控的需要,对前海企业获得香港人民币贷款实行余额管理。
第七条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的用途应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用于前海的建设与发展。
第八条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按照贷款实际用途在合理范围内自主确定。
第九条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自主确定,在贷款发放前向深圳人行备案。
第三章业务办理
第十条借款企业应在办理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前通过境内结算银行向深圳人行提交备案申请。
第十一条借款企业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营业执照等材料,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从香港汇入的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资金,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第十二条借款企业偿还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本息应凭贷款合同、支付命令函、纳税证明等材料到境内结算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应通过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或境内代理行办理跨境支付结算。
第十四条借款企业及其境内结算银行办理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第十五条境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以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等形式,为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提供担保。
第四章业务监督
第十六条境内结算银行应当对借款企业跨境人民币贷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境内结算银行应当认真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依据本办法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信息,以及通过该账户办理的跨境人民币资金收入和支付信息。
第十八条境内企业因办理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需要,在香港开立人民币账户的,应在业务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报深圳人行备案。
第十九条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预防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条深圳人行依据本办法对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实施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借款企业、境内结算银行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深圳人行可以暂停其办理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深圳人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