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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投资香港双重

发布时间: 2022-05-23 18:32:58

1、境外投资资产形式包括?

境外投资,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中国境外投资的始于改革开放之初,主要以设立贸易公司或者窗口公司模式,投资规模较小。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境外投资呈现出高速发展的态势。

投资主体
进行境外投资的投资主体,包括两大类。

一是中国境内的各类法人,包括各类工商企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部门、事业单位等,这些机构属于中国境内的法人机构,受中国内地法律的管辖约束。

另一类是由国内投资主体控股的境外企业或机构,境内机构通过这些境外企业或机构对境外进行投资。这些境外企业或机构不属于中国内地的法人机构,不受内地相关法律的制约,但境内机构通过这些境外机构向境外进行投资时,仍然需要按照国内有关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政策规定,履行相应的核准手续。与国际惯例相同,在国内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也可在境外投资。

投资地区
适用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投资地区,不仅包括外国,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凡在中国大陆地区之外的任何地区进行的投资,均为境外投资。

出资形式
境外投资所投入资产的形式十分广泛,包括货币资金的投入,股票、债券、信托凭证等金融资产的投入,各类实物资产的投入,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投入。由此可见,只要是向境外的资产输出行为,无论是以什么方式出现,都应按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行政许可手续。

投资内容
包括各类新建项目及改扩建项目的初始投资、再投资,也包括收购、合并、参股、增资扩股等权益投资活动,同时也包括对境外投资提供担保的行为。

投资目的
境外投资的直接体现,是获得了对境外资产或经营活动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如收益分配权、资产支配权、资源勘探或开发权等。境外投资的目的,可以是为了在境外进行生产、销售、经营或研发,也可以是为了在境外进行融资。

2、中国在海外投资方式

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模式比较分析

一、建立海外营销渠道投资模式

建立海外营销渠道投资模式,指的是我国一些企业进行海外投资的目的并不是在东道国设立生产基地或研发中心,而是要建立自己的国际营销机构,借此构建自己的海外销售渠道和网络,将产品直接销往海外市场,减少中间环节,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03年底,境外贸易性企业占境外企业总数的55%,这些贸易性企业中有相当数量是国内主办企业的海外营销机构。这说明到目前为止,建立海外营销渠道投资模式是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最主要的模式。

中国最大制药企业三九集团的海外投资基本上属于这种模式。三九集团的制造基地和研发中心等均在国内,海外公司主要是营销机构。自1992年以来,三九集团先后在香港、俄罗斯、马来西亚、德国、美国、南非、新加坡、日本、中东地区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营销公司。这些营销公司作为三九集团在海外的窗口,担负着让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消费者了解三九产品,开拓三九产品海外销售市场的重任。海外营销公司的发展壮大,使三九集团产品的市场由单一国内市场逐步演变成为全球性市场。另外,福建福耀集团、天津天狮集团、中粮集团、中化集团和中技集团等企业的海外投资也主要是为了建立本企业的海外营销网络,也属于建立海外营销渠道投资模式。

从目前情况看,中国企业建立海外营销渠道具有其优点和制约条件,其中优点表现为:一是企业通过构建自己的海外销售渠道,减少中间环节,将产品直接销往海外目标市场,有利于扩大出口规模。二是在此种模式下,企业不仅可以直接扩大产品出口,通过直接掌控海外销售获得流通领域的可观利润,还能直接了解市场信息。三是“国内生产、国外销售”的做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对于中国企业具有吸引力,因为导致中国生产的产品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劳动力充裕等因素有可能会保持较长时间。四是对于部分大企业而言,设立海外营销渠道,有利于其通盘考虑进出口和国内外市场,通盘考虑国内外可利用资源,实施其全球发展战略既推动出口也寻找进口赢利的好机会,真正做到国际化经营。五是从宏观经济角度看,还能够为国家出口创汇,并解决大量劳动力的就业问题。

与此同时,中国企业建立海外营销渠道还存在一定的制约条件,即采用这种投资模式主要是销售走出去了,企业的生产、采购和研发等并未走出去,因而容易遭受国外包括反倾销在内的各种贸易壁垒的限制,所以企业需要适当增强这方面的应对能力。

二、境外加工贸易投资模式

境外加工贸易投资模式是指我国有些企业通过在境外建立生产加工基地,开展加工装配业务,以企业自带设备、技术、原材料、零配件投资为主,经加工组装成制成品后就地销售或再出口到别的国家和地区,借此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原材料、零配件出口。境外加工贸易投资模式由于适合我国目前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近年来日益成为企业海外投资的一种重要模式。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03年12月底,经商务部批准和备案设立的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已达490家。开展境外加工贸易的国内企业主要集中在技术成熟和生产能力过剩的纺织服装、家电、轻工、机械和原料药等行业。

近年华源集团境外加工贸易投资的规模已接近3亿美元,起到了示范和龙头作用1992年诞生于上海浦东新区的华源集团,是以纺织业为支柱产业的大型国有企业集团。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纺织业面临的是国内市场萎缩、生产能力过剩,而在国际市场上又不断受到以出口配额和保障措施等为主要形式的贸易壁垒的限制。在当时内忧外患的情况下,华源集团抛弃单纯依靠出口占领海外市场的传统做法,另辟蹊径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先后在塔吉克斯坦、尼日尔、墨西哥、加拿大和泰国等地投资建立海外生产加工基地并合理利用原产地规则,有效绕过国外贸易壁垒,规避反倾销,拓展了海外市场,并带动和扩大了国内设备、技术、原材料、零配件出口。华源集团在墨西哥和加拿大设立了两个纺织企业,利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规定的贸易区成员国境内生产的棉纱或纤维制成的纺织品享有免税、免配额的优惠政策,扩大了对北美尤其是美国的棉纱和面料产品出口。

此外,深圳康佳集团、珠海格力集团和江苏春兰集团等企业的海外投资也多属于境外加工贸易投资模式。

境外加工贸易投资模式的最大特征是两个互动即投资与贸易的互动和对外经济贸易业务与国内经济的互动。通过对外投资带动和促进外贸出口第一个互动;通过对外投资与出口加快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是第二个互动。这些投资的主要目的是开拓国外市场、带动出口,优化国内产业结构。

境外加工贸易投资模式的第二个特征是企业开展海外投资的主要方式是在海外建立生产基地,开展加工装配业务,以企业自带设备、技术、原材料、零配件投资为主,经加工组装成制成品后就地销售或再出口到别的国家和地区。

采用这种投资模式的企业一般是我国技术成熟国内生产能力过剩的纺织服装、家电、轻工、机械、原料药等行业的制造业企业,投资集中在亚、非、拉和前苏联东欧国家等发展中国家与地区。企业开展海外投资的条件是企业国内生产能力过剩,但其产品在国外又有市场。

企业采取境外加工贸易模式开展海外投资,首要的优点是可以将成熟的技术设备和过剩的生产能力搬迁到市场销路较好的国家和地区,这样就能够使企业过剩的生产能力继续发挥作用,继续获得收益。其次,采用这种投资模式,主要是以国内的技术、设备、原材料、零配件等实物作为出资物,另外再加小部分外汇资金,可以节约外汇支出,符合一些企业的实际需要。第三,企业采取境外加工贸易模式开展海外投资,还能够合理地利用原产地规则,规避和突破各种贸易壁垒,有效拓展海外市场。

三、海外创立自主品牌投资模式

海外创立自主品牌投资模式是指我国某些企业在海外投资过程中,不论是采取绿地投资方式还是采取跨国并购投资方式均坚持在全球各地树立自主品牌,靠长期的投入培育自主的国际知名品牌,靠消费者认同自己的品牌来开拓海外市场。

该模式以海尔集团为代表。海尔集团在海外投资和跨国经营过程中,始终以创立世界知名的自主品牌为核心目标。早在20世纪80年代,海尔集团总经理张瑞敏就提出了“创海尔世界知名品牌”的战略。1998年后海尔全力实施国际化战略,使海尔成为国际化的海尔,让海尔由中国名牌成长为世界名牌。

海尔集团在海外投资办厂时,坚持打海尔的牌子,中方投资方是海尔,企业的名字是海尔,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是海尔牌的。由此看来,海外投资不仅是海尔占领国际市场的手段,更是其创立世界名牌的有效途径。海尔赋予了海外投资新的功能和含义。海尔采用的“先难后易”策略是由海外创牌模式决定的:海尔先进入欧美等在国际经济舞台上份量最重的发达国家和地区,靠质量让当地消费者认同海尔品牌,取得当地名牌地位然后靠品牌优势以高屋建瓴之势进入发展中国家。海尔在美国、欧洲实施设计、生产、销售“三位一体”的本土化战略,正是为了在欧美国家树立起本土化的名牌形象,进而让海尔成为世界名牌。随着一个个本土化的名牌崛起于世界各地,海尔实施的创世界名牌的目标正在成为现实。2004年1月31日,世界五大品牌价值评估机构之一的世界品牌实验室编制的《世界最具影响力的100个品牌》报告揭晓,中国大陆只有海尔集团一家入选,排在第95位。

在海外自主创牌投资模式的主要特征十分明显,一是企业海外投资无论采取绿地投资方式还是跨国并购方式,其核心目标之一始终是创立世界知名的自主品牌。二是采取“先难后易”策略,其中有两层含义:即采取该模式的企业在进入国际市场时,采用先难后易的策略,如海尔在进入国际市场时先进入欧美等在国际经济舞台上有份量的发达国家和地区,靠质量让当地消费者认同海尔的品牌取得当地名牌地位后,再靠品牌优势进入发展中国家;同时,采取该模式的企业开展海外投资的道路也是先难后易的,即先到发达国家建厂而后再向发展中国家扩展。由于创自主品牌定位很高,所以企业在跨国经营的初期注定要经历较长的困难期,之后品牌才能逐渐被消费者认识、认知和认同,才能打开局面。二是“先有市场,后建工厂”,如海尔先通过出口拥有自主品牌的产品的方式进入海外市场,等海尔的品牌被当地消费者认同、占领一定的市场份额后再投资建厂。

海外投资自主创立品牌的模式有其优点和制约条件。从优点来说,首先,这种海外投资模式属于“厚积薄发”型,虽然开始阶段起步艰难面对的成败风险大,但一旦打造出世界上知名品牌,就能在国际投资和生产中处于产业链的高端,就能获得超额利润,就可以不再为国外跨国公司打工,从而为企业的国际化经营和长远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其次该模式将树立统一自有品牌和本土化战略两者有机结合起来。例如,为了适应不同国家和地区市场的不同需求,海尔在坚持统一自有品牌的前提下实行设计、生产和销售“三位一体”的本土发展战略。

从制约条件来看,这种海外投资模式具有相当的挑战性。首先它要求企业拥有雄厚的资金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拥有具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的品牌同时还需要国内投资企业有熟谙国外当地市场情况的专业人才来成功地打造和管理品牌。因为,到海外去办企业已经有一定的难度,而在那里林立的名牌之中创立自己的品牌就更难,而要将一个有待树立和打造的品牌在当地塑造成知名品牌真是难上加难。这要求国内投资企业起点要高,在目前条件下,中国大部分企业不具备这些条件。其次,这种海外投资模式成本较高,风险较大。国际知名品牌不是一夜之间形成的,是经过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时间积累起来的,需要进行长期大量的品牌投入,应当说品牌的价值实际上是品牌投入的回报。那么,海外企业既要进行生产投入,又要进行品牌投入,由于进行双重投入,短期效益肯定要受到影响。

四、海外并购品牌投资模式

海外并购品牌投资模式是一种与海外创立自主品牌投资模式迥然不同的投资模式,它是指通过并购国外知名品牌,借助其品牌影响力开拓当地市场的海外投资模式。这种模式的主要特征一是“买壳上市”,即先收购国外当地知名品牌这个“壳”,然后借助这个“壳”对产品进行包装,获得或恢复当地消费者的认同,快速进入当地市场。二是由于所并购的多是经营不善或破产的海外公司现成的知名品牌,仍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销售渠道,所以该模式省去了海外品牌塑造和品牌推广的时间与费用。三是该模式适用于具有一定资金基础、信誉较好、有能力收购和驾驭海外知名品牌的大型企业。

海外并购品牌模式,已成为TCL集团独特的海外投资模式。2002年9月,中国TCL集团下属的TCL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通过其新成立的全资附属公司施耐德电子有限公司(Schneider Electronics GmbH),收购了具有113年历史、在德国和欧洲有广泛的基础、号称“德国三大民族品牌之一”的百年老店施耐德电子有限公司的主要资产,其中包括“SCHNEIDER”(施耐德)及“DUAL”(杜阿尔)等著名品牌的商标权益。继收购德国施耐德之后TCL集团又于2003年7月花费几百万美元间接收购了美国著名的家电企业戈维迪奥(Govedio)公司,这次收购是一次全资收购。戈维迪奥公司是一个做录像机、DVD等视像产品的渠道公司,一年的销售额约2亿多美元。并购美国戈维迪奥公司后,TCL集团仍计划在美国市场继续使用戈维迪奥品牌销售彩电、碟机等产品,努力扩大在美国市场的份额。借外国品牌开拓海外市场,已成为TCL集团独特的海外营销策略。

中国企业目前在国际竞争中的最主要优势是成本优势和产品优势,最差的是品牌优势,通过海外投资并购一些国外知名品牌,取他人之长补己之短,实现三个优势的结合,有利于提升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五、海外品牌输出投资模式

海外品牌输出投资模式指的是我国那些具有得天独厚品牌优势的企业,开展海外投资时不投入太多的资金,而多以品牌入股的合资形式或采取特许加盟与连锁经营等其他方式进行拓展。采用该模式开展海外投资的我国企业目前为数不多比较典型的是北京同仁堂。

中华老字号同仁堂已有330多年的悠久历史,如今已成为一家现代化的大型中药企业。同仁堂的品牌誉满海内外,作为中国第一个驰名商标,其品牌优势得天独厚。目前,同仁堂商标已受到国际组织的保护,在世界50多个国家和地区办理了注册登记于续,并在台湾进行了第一个大陆商标的注册;同时同仁堂的产品已经畅销到全球40多个国家和地区。同仁堂在中国拥有300多家零售和专营药店,在海外也成立了l0多家公司或药店,是2002年全国出口创汇最多的中药企业。显而易见,同仁堂的知名品牌已成为同仁堂集团开展跨国经营的特有优势。同仁堂的海外投资,无论是品牌入股的合资形式还是采取独资、特许加盟、连锁等其他方式,都注意把“同仁堂”这个中华老字号的金字招牌向海外输出,拓展海外市场。同仁堂的海外品牌输出投资模式与前面分析的以海尔集团为代表的海外创立自主品牌投资模式不同,后者是一边“走出去”一边进行创牌活动,而前者则是在往外“走”时已经成为海内外知名的比较成熟的品牌。

采用这一模式的前提条件是企业需拥有知名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而这正是当前中国大多数企业的“软肋”。因此,目前中国大多数企业还不具备采用这一模式的条件。但是,伴随着中国企业争创名牌进程的加速,相信在一定时期以后这种模式将会逐步流行开,因为来华投资的许多外国跨国公司都采用这种模式进入中国市场。虽然从总体上看中国的确缺少世界名牌,但是在中药和中式餐饮等行业,中国的一些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商标,在国际上拥有核心竞争力。这些行业的企业进行跨国经营和海外投资,一定要注意发挥自身品牌的比较优势和竞争力,争取早日将企业做大做强,早日成为独具中国产业特色的跨国公司。

六、海外资产并购模式

所谓海外资产并购模式是指中方企业作为收购方购买海外目标企业的全部或主要的运营资产,或收购其一定数量的股份,以实现对其进行控制或参股的投资行为。中方企业并购目标企业后一般不承担目标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及可能发生的赔偿,只承接目标企业原有的资产和业务。2000年4月,万向集团整体收购美国舍勒公司即属于海外资产并购模式,另外,像海尔集团收购意大利电冰箱制造厂、北京东方电子集团收购韩国现代电子、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购并西班牙瑞普索公司在印尼五大油田的部分权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两亿多美元收购印尼油气田资产、中国网通(香港)公司牵头收购亚洲环球电信网络资产、华立集团收购飞利浦在美国圣何塞的CDMA移动通信部门、上海制皂集团有限公司收购美国SPS公司和Polystor公司可充电电池生产资产项目等也属于这类投资模式。

美国舍勒公司始建于1923年,是美国汽车市场上的三大零部件生产供应商之一。早在1984年,舍勒公司给了万向一笔3万套的万向节订单,万向由此开始了汽车零部件生产之路。万向的产品在美国市场销售都冠以“舍勒”商标。从1994年开始,由于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再加上内部决策的失误,舍勒公司的经营开始下滑。后来,舍勒主动提出请万向并购的要求。结果,万向花了42万美元收购了舍勒公司的品牌、技术专利、专用设备及市场网络等主要资产,而厂房、设备等由另一家公司买走。并购“舍勒”的最直接效果是,万向在美国市场每年至少增加500万美元的销售额。更深远的意义则是,由于并购了“舍勒”,万向产品有了当地品牌、技术和生产基地的支持。

采用资产并购方式进行海外投资,可以避免目标公司向我方企业转嫁原有债务及“或有债务”。因此,以并购方式进行海外投资时,若我方企业考虑到海外目标企业可能存在债务不清、可能因对他人提供担保而在交易完成后引起赔偿等问题时,可采取资产收购方式。另外,在资产并购方式下,只要目标公司赞成资产出售的股东达到法定人数即可进行收购,即使目标公司有少数股东想阻挠也不影响我方企业的实际收购。

这种方式的制约条件一是由于多以现金方式进行收购,故需我方投入较多运营资本。二是由于中方并购企业在完成并购后要对目标企业进行整合,以实现海外并购的目的,因而应具备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整合人才。三是对目标企业债务、税收和法律诉讼等情况掌握方面的任何疏漏都可能形成并购陷阱,制约并购目标的实现。

由于目前国际直接投资业务中主要的方式是并购投资,而不是新建投资方式(或称绿地投资方式),所以应当说海外资产并购模式是一种比较流行的海外投资方式。还有,资产并购模式是以大量非上市企业为交易对象,上市公司终归只是海外企业群体中的一小部分,因而这一模式比海外股权并购模式具有更广阔的应用空间,更适合广大中小企业。随着我国海外投资规模的日趋扩大,并购投资将日益成为企业海外投资的重要方式,其中资产并购模式会被更多的企业选用。

七、海外股权并购模式

海外股权并购模式是指我国公司购买一家海外目标公司(通常都是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认购其新增注册资本,所获得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可对该公司行使经营管理控制权的一种海外投资行为。在海外股权并购模式下,其交易的对象是海外目标公司的股权,而最终取得的是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我国企业作为收购方成为海外目标公司的新股东。近年来,国内企业选择股权并购模式进行海外投资的事例逐步增多,如2001年万向集团并购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美国UAI公司、2003年北京东方电子集团收购上市公司冠捷科技等都属于此类并购。

2003年8月,北京东方电子集团以10.5亿港币收购在香港和新加坡两地上市的冠捷科技有限公司股份3.56多亿股,以占有其超过26.36%的股份成为冠捷科技第一大股东。冠捷科技是一家专业从事CRT显示器、液晶显示器、PDP显示器以及液晶电视类产品的研发、制造和销售的高科技企业。通过本次海外股权收购,北京东方电子集团将自此拥有从TFT-LCD面板到显示器整机的技术和生产能力,以及遍及全球的市场、研发、服务体系,从而奠定了实现“通过产业整合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战略目标。

在股权并购模式下,作为投资主体的我方并购企业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但海外目标企业一般为在股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股权并购实施过程复杂,但法律程序简单。在法律程序上,只要并购方取得股权优势后即可进行董事和监事的改选。股权收购完成后,海外目标公司作为我方公司的海外子公司存在,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由于买卖协议的签订方是我方收购企业和海外目标公司的不同股东,故该投资模式的交易决策具有分散性。

采用股权并购方式进行投资,由于不增加海外目标公司及其股东的税收支出,故收购成本较低;同时可以运用股权并购方式取得目标公司的控股权,使目标公司在经营上与我方公司形成一个整体,为我方公司的国际化战略服务。但采用这种模式,在股权收购条件下,我方企业要对海外目标公司的一切债务负责。另外,由于并购交易决策具有分散性,可能会遇到少数股东的阻挠。

随着国际证券市场的发展,股权并购模式日渐通行。采用股权并购模式进行海外投资,我方企业既可以扩大生产规模和市场份额,实现规模经济效益又可以节约交易成本,获得生产要素内部化收益;运用股权并购方式我方公司可以在部分出资控股的情况下,以“小资本”控制“大资本”取得海外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实现企业资本滚动式发展,迅速实现企业海外扩张的目标;通过股权并购,还可实现我方企业海外间接上市的目标,即买壳或借壳上市。

八、国家战略主导投资模式

国家战略主导投资模式是指我国一些大型能源企业开展海外投资主要是政府的推动,注重的是国家的宏观利益是为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国家能源安全的需要而向海外资源开发方面进行的投资。海外能源开发投资是落实国家能源安全战略的重要步骤,这类投资需要巨额资金投入,投资回收期限长,投资风险大,需要政府来推动和承担主要风险。在这种模式中,即包括新建海外企业也包括通过资产或股权并购而设立的海外企业。现阶段,这种投资模式主要体现在能源战略方面,今后将向资源战略扩展。

开展该模式海外投资的代表性企业当属我国三大石油巨头即中石化、中石油和中海油。石油能源是保证中国经济发展最重要的能源,开展国家战略主导模式的海外能源投资是解决能源瓶颈的重要途径。近年来三大石油巨头积极实施国家提出的“走出去”战略,着眼国家长期能源安全,纷纷进行海外油气田的投资开发,先后启动了二十几个项目。三大石油巨头与国外的很多合作项目采取的是“份额油”的方式,即中国石油企业在当地的石油建设项目中参股或投资,每年从该项目的石油产量中分取一定的份额。这种方式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石油进口数量以及价格的稳定。

海外投资的主体一般是大型国有或国有控股重点能源企业,有政府政策的大力支持,资金来源有保证,抵御风险能力较强,从而有利于确保国家能源安全战略实施。由于把落实国家能源安全战略的宏观利益放在第一位,这样就比把企业利润最大化作为第一位的其他投资模式能更有效地为国家战略服务。我国人均资源占有量较低,有些自然资源如石油的供给形势己越来越严峻,为了维持国内经济的稳定增长,中国必须通过海外投资参与国际能源生产分工,尽可能多地利用海外能源,落实国家的能源安全战略。当前,中国规模最大的海外投资就发生在自然资源行业,而且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里,国家战略主导模式的海外投资仍将是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重要模式之一。但这种投资模式在非能源行业一般不采用,由于所需投资数额较大,眼下非国有大型能源企业采用也不现实。

九、海外研发投资模式

海外研发投资模式是指我国一些高科技企业而非传统的制造企业或资源开发企业通过建立海外研发中心,利用海外研发资源,使研发国际化,取得居国际先进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对外直接投资与提供服务结合起来。首创这一海外投资模式的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为”)。

华为在全球建立了8个地区部和32个分支机构在美国硅谷和达拉斯、印度班加罗尔、瑞典斯德哥尔摩、俄罗斯莫斯科等地建立了多家海外研发中心,并通过各种激励政策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进行研发,从而能够及时掌握业界最新动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截至2002年底,华为累计申请专利2154件,发明专利申请量居国内企业之首,华为申请国际和国外专利198项,是发展中国家企业里最多的。华为作为中国驰名商标在86个国家和地区注册600多件次。华为依托全球化技术开发网络,利用遍布世界各地的研发机构,以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更快的响应速度和更好的性能价格,帮助全球运营商确立可持续赢利的运营模式。现在,华为的设备已经在非洲、南美、东南亚、东欧等地区40多个国家昼夜运转,靠着掌握越来越多的核心技术,华为在世界电信市场上已经能与跨国公司比肩较量。

高科技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开展海外投资,必须拥有强大的技术开发实力和技术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而中国高科技企业的弱势和薄弱环节正在于普遍缺乏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能力严重不足。要解决这个问题,完全可以学习华为的做法,进行海外研发投资,建立研发中心,利用海外的研发资源,推动研发国际化取得居于国际先进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提升科技国际竞争力。

3、港股通对人民币跨境投资额度设置每日额度为多少

港股通一般分为沪市港股通和深市港股通,两市场港股通全都有自己相应的每日额度限制,每日额度为420亿元人民币,沪深两地港股通额度是不共用的。
1、所谓的港股通就是是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在所规定的范围内买卖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
2、通过港股通,我们可以通过本地证券公司购买港股。 港股通虽然为内地投资者提供了投资渠道,但缺点是港股通只能购买部分股票,是不可以购买香港所有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这也就是说,如果你想买的港股不是交易所选择的,你仍然可以不买。 这虽然不是很妥,但最好的情况是,交易所里的工作人员来帮助普通投资者筛选出一些可靠的港股,风险更加可控。
3、除此以外,香港的股市市场与内地股市市市场在交易时间、交易规则、监管规定和收费标准等方面的差异非常明显。 同时,港股的涨跌是没有限制的,也就是说,这一只股票一天有可能暴涨150%或下跌90%,这都是很有可能的。 同时,T+0的交易规则也可以让投资者在当天卖出的股票资金在当天就可以重新买入股票,当天买入的股票在当天就可以重新卖出,不像八股只能明天卖出。 如果不了解这些特点,参与港股市场的风险会很大。 因此,港股通对个人投资者的财产和素质要求比较高。 账户资产不低于50万元,考试合格后获得开户资格仍有门槛。
拓展资料:
沪股通是指香港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通过香港证券交易所在上海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规定范围内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
深股通是指香港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通过香港证券交易所在深圳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在规定时间内买卖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4、为什么香港会成为国际贸易中心? (研究性学习课题 望详细)

1997年7月1日以来,在香港企业层面发生的所有风云变化中,最显著的大概是投资银行领域的变化。

扫一眼1997年的投资银行业排名,一些久违的名字赫然在目。在这些最大的大鳄中,有施罗德(Schroders)、弗莱明斯(Flemings)、巴林银行(Barings)等英国银行业的蓝筹公司,还有一夜成名的本地公司百富勤(Peregrine)。

香港主权交接后,这些传统名号开始迅速销声匿迹,因为它们都被全球巨头收购了。

花旗集团(Citigroup)亚太市场与银行业首席执行官麦睿彬(Robert Morse)等资深亚洲银行家,证实了所发生的这些变化。

1997年,他是所罗门兄弟(Salomon Brothers)亚洲公司驻香港首席执行官。

他表示:“今天的香港比主权交接时更像国际金融中心。纵观整个地区,公司和投资银行业的规模、复杂程度及范围都有了明显提升。”

投资银行家如今一般都以香港为基地,开展大规模扩张的区域业务,而不仅限于为本地集团企业服务,也没有大批穿梭于周边经济体的“皮包银行家”。

对香港的投资银行家来说,1997年是喧嚣的一年——而且不仅仅是因为交接。

银行家们表示,成为中国的一部分后,这个特别行政区与中国内地之间的业务可能会兴旺起来。

摩根士丹利(Morgan Stanley)亚太区投行部主管、自1992年开始成为香港居民的金仕浦(Matthew Ginsburg)指出:“交接之后,香港成为中国更密不可分的一部分,让投资银行在中国内地做生意变得更容易了。”

时机也正好。中国刚刚开始改革国有企业,目标是提高能源和电信等领域公司的商业生存能力。

对投资银行至关重要的是,改革动力提供了大批希望在香港或海外上市的候选企业。中国当时还在艰苦谈判,以期加入世贸组织(WTO),此举最终将使中国实现现代化,开放国内市场。

入世进展能让香港的投资银行双重受益:它们既可以为海外公司在中国内地的并购提供建议,也可以亲自投资于中国的银行和保险公司。

由于香港主权交接第二天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1997年7月也成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个月。7月2日,泰国让本国货币贬值,引发了整个东南亚的大规模金融危机,也波及到大中华地区。

东南亚各国政府为了挺过这场危机、振兴低迷的经济,纷纷启动雄心勃勃的私有化计划,为投资银行家带来了很多新的机遇,开放了许多新的市场。

金仕浦表示:“亚洲金融危机暴露出金融和企业结构方面的弱点,激起了广泛的改革。”

该地区的其它市场也逐渐吸引了香港银行家的眼球,特别是印度——该国正在迅速打造世界一流的IT服务业。

在亚洲拥有丰富经验的瑞银(UBS)亚洲区投行业务主席贺利华(Rodney Ward)表示,IT业的成功,使其它领域的印度企业拥有了寻求海外销售和收购的信心。

他表示:“与1997年不同的是,和印度一样,越南和巴基斯坦等其它市场现在也在对该地区的投资银行业务做出巨大贡献。”

当然,香港的银行家从全球化的巨大浪潮中获得了益处,这一浪潮推动了亚太地区以及跨境并购交易。有雄心的全球企业都有亚洲战略,而那总是意味着香港的银行家在积极寻找交易,为外国同行提供建议。

现在,香港的投资银行业已经变得与其它任何全球性金融中心一样复杂。

10年过去了,银行家们如今拥有各种各样的客户,从对冲基金到私人股本机构,不一而足。产品范围也明显扩大,大批银行家设计出衍生品和结构融资等领域的各种最新产品。

贺利华表示:“10年前,亚洲不过是一潭死水。现在,在香港乃至整个地区开展的业务,已是一体化的全球业务的一部分。”

贺利华表示,香港境内外的客户比以往更具识别能力,投资银行家必须为业务展开激烈竞争。

然而,伴随着香港投资银行业的成功转变,也带来了自满和过于依赖内地企业上市的危险。香港以成功催生了全球有史以来最大的首次公开发行而自豪。去年10月,内地最大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In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在香港和上海同步上市,筹集资金219亿美元。

在香港筹集的161亿美元,证明了亚洲的流动性,以及投资者对香港交易所上市企业的公司治理水平的信心。但是,完美的状况不会永远持续下去,银行家和官员们现在都在私下讨论香港维持其全球金融中心优势的下一步——与上海证交所融合。

印度和新加坡等亚洲本土市场的深度和规模都在扩大,由香港投资银行家做出的决定可能将越来越少。

对香港来说,未来10年必将出现和过去10年同样多的变化

5、怎样避免内地与香港双重征税

目前香港地方已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议。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完善财税支持政策,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支持和服务。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企业遭遇的跨境税收问题日益增多,通过国家间税收协定,可以为企业避免双重征税和解决涉税争议提供法律支持。

G20(二十国集团)在去年四月的伦敦峰会上已表明,针对不符合国际资料交换准则的地区,发展一系列打击“避税天堂”的措施,并准备今年三月起使用。香港当时险被列入“避税天堂”黑名单。

(5)跨境投资香港双重扩展资料:

香港不是避税天堂,港府也在积极工作,推进香港税制更加透明化。在国际组织列出免遭制裁条件中,就十二个地区签订载有最新资料交换条文的税务协议这项条件,未完全达到,香港急起直追,近月取得突破性进展。

除了三月下旬已同三个国家签订全面型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简称CDTA)外,港府目前也已与其它七个国家,包括奥地利、法国、匈牙利、爱尔兰、日本、瑞士和列支敦斯登完成谈判,准备稍后正式签订CDTA。

另外,香港正和五个现有的缔约伙伴商谈,提升现有的CDTA的资料交换条文至最新版本,目前已与其中两个伙伴达成协议。

6、如何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一、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管理法律规定
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是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目前,主要有境外加工贸易、贸易与生产性企业、境外并购、资源开发等类型。
为促进境外投资发展,原外经贸部、外汇管理局2002年发布《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和《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商务部2004年10月1日发布《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外交部2004年7月8日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2004年10月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境外投资项目核推暂行管理办法》,以及境外开展加工项目的政策性规定。
(一)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审查、核准
对于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核准:国别投资环境;国别安全状况;投资所在国与我国的政治经济关系;境外投资导向政策;国别合理布局;履行有关国际协定的义务;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国内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在经济、技术上是否可行,由企业自行负责。
国内企业境外投资涉及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准: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可能导致中国政府违反所缔结的国际协定的;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的;东道国政局动荡和存在重大安全问题的;与东道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或风俗相悖的;从事跨国犯罪活动的。
(二)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申请材料
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国内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央企业的申请获得核准后,由商务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其他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代发《批准证书》。国内企业凭《批准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事宜。
获得批准的国内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经批准开办的境外企业,在当地注册后,应将注册文件报商务部备案,并向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报到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须经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经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商务部核准,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向下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委托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核准事宜及增加核准环节、申报材料和核准内容。
(三)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
境外并购,是指国内企业及其控股的境外中资企业通过购买境外企业的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包括参股、股权置换等)获得该企业的资产或经营控制权的投资行为。
为及时了解我国企业境外并购情况,向企业提供境外并购及时有效的政府服务,2005年3月31日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该《报告制度》规定,企业在确定境外并购意向后,须及时向商务部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地方省级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其他企业向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分别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转报。
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法律规定
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人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2004年10月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境内各类法人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资源开发类项目,是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此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大额用汇类项目指在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领域之外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此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项目核准的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三、申请境外加工贸易企业优惠的法律规定
1999年2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意见的通知》,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的规定,原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委制订了有关配套政策,例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外汇管理的通知》,在资金、税收、外汇管理、外派人员审批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经国家批准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凭外经贸部颁发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可享受以下鼓励政策:
(一)资金鼓励政策
凡符合规定贷款条件的企业,有关银行对其到境外建厂提供人民币中长期货款。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项目由进出口银行评估、放款和回收。到境外开展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可从援外优惠贷款、合资合作项目基金中得到资金支持。为鼓励扩大生产规模,允许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将获利后5年内所获利润充实资本金。银行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出口的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所需资金优先提供出口信贷。有关银行根据《贷款通则》的要求及企业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和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实际生产规模,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的国内企业核定该项目出口信贷额度,在额度范围内简化审批手续。从事带料加工装配项目企业申请批准的周转外汇贷款,银行按正常的货款利率执行,由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对出口企业贴息2个百分点。
(二)简化外汇管理手续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免交汇回利润保证金。该项目涉及购汇或需汇出外汇的,需事前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涉及购汇或外汇汇出的,可不做外汇风险审查,企业凭外经贸部批准证书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涉及的外汇收、付及汇兑,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适当延长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设备、技术、零配件、厚材料的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三)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对企业作为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器件、原材料及散件,海关凭外经贸部批准证书和合同副本验放,实行全国统一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二手设备按其提取折旧后的余额计算应退税款;对新设备和原材料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税额计算应退税款。
(四)金融服务和政策性保险鼓励政策
国有商业银行制订具体规划,加快海外营业网点的建设,为境外企业在当地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清算、结算等金融服务。
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为境外带料加工装配等国家鼓励出口的项目、产品提供政治风险(包括战争、动乱、政府征用)及非商业性风险保障。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下出口的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等,可比照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条件提供保险。适当提高对拉美、非洲等高风险地区的出口信用保险国家限额。研究建立境外投资风险保障机制。
(五)其他鼓励政策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下出口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如涉及出口许可证或配额,给予优先安排。
四、中国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中外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鼓励和保护资本流动是双向性的,作为中国商务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吸引外资和促进海外投资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目前,中国已经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110多个,已经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80多个。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可以增加外国投资者的安全感,避免和消除对跨国纳税人的重复征税;同时也对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为中国企业进一步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强国际间投资、贸易往来和科学技术交流,拓宽对外经济合作的领域提供了有利的法律框架和外部环境。
五、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管理法律规定
2006年8月16日,商务部发布《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是指符合该《暂行办法》规定的服务请求人,反映情况,请求提供政策信息服务、法律咨询服务,或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不法侵害或可能将要受到损害或不法侵害,请求协调解决,由投诉服务中心进行协调处理、答复的服务。服务请求人,是指依据《对外贸易法》有关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或者是依法从事境外投资活动的中国一投资者。
商务部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根据《暂行办法》规定,负责无偿提供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其工作经费由政府资助。
投诉服务中心具有法人资格,对其行为依法独立承担责任。
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事项范围包括: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资;境外其他商务活动。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事项不包括外交领事管辖的事项。
此外,2005年9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工作协调、应急处置和内部防范等机制,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及时果断处置突发事件,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少我国公民生命财产损失,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利益。
境外投资对我国这个发展中国家而言刚刚起步,立法尚未跟上,在我国积极完善利用外资法律的同时,还要加快境外投资立法步伐,为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法律保障。

7、在港澳台地区投资是否属于境外投资?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六十二条规定:“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企业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展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8、解读: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如何解决双重居民身份问题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但是很多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在根据国税发[2009]82号文被认定为中国居民后,都提出了一个相同的问题,即他们在注册地所在国(或地区)一般都已被认定为居民企业,在注册地已经承担了所得税无限纳税的义务。如果又因实际管理机构在国内,而被中国认定为居民企业,而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国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后,就存在同样一笔所得在两个国家重复征税的情况。因此,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对由于双重居民身份而导致的对所得的重复征税问题如何解决非常关注。
对于这个问题,国税发[2009]82号文给予了明确,即:境外中资企业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后成为双重居民身份的,按照中国与相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执行。
一般,我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签署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第四条居民条款是专门用来确定税收协定人的适用范围以及解决因双重居民身份而引起的双重征税的问题的。
而解决双重居民身份问题的条款主要是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这两款规定在国际税收协定中被称为加比规则。其中,第四条第二款是解决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的双重居民身份判定问题的。而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则是来解决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企业的双重居民身份的判定问题。
从目前各国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来看,当出现一家企业被两个国家同时判定为税收居民时,协定一般是将所得的征税权给予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而且从总体来看,在企业存在被判定为双重居民的情况下,相对于企业注册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是作为居民身份判定的优先标准。
具体情况应视我国和不同国家(或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的第四条第三款的具体内容来看。比如我国和加拿大签订的税收协定就这个问题的规定就比较简单,就一个原则性意见,即: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相互协商设法解决,并确定对这个人适用本协定的方式。我国和香港签订的税收安排中则规定则比较明确:除个人以外,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应认为是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一方的居民。而我国和日本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的规定就又有不同:除个人外,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为是其总机构或者主要办事处所在缔约国的居民。
比如B企业依据香港法律在香港注册成立,B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在中国内地。依据香港的相关法律,B企业在香港注册,应为香港居民。而根据国内的《
企业所得税法
》,由于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B企业也应被认定为中国的居民企业。此时,在所得税上,B企业同时被中国和香港认定为税收居民。此时,我们就需要依据中国和香港签订的税收安排来解决这个双重居民身份问题。根据《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除个人以外,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应认为是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一方的居民。此时,在香港注册的B企业就因实际管理机构在内地而仅被内地认定为税收居民,并不因注册地在香港而被香港同时认定为居民企业。

9、跨境企业的热点税收问题有哪些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问:我们公司在国外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请问分公司可以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吗,如果可以,应该怎么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可以开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其总机构申请开具证明,即由总机构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包括:《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等。
申报境外所得
问:我们公司去年有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已经在境外交税了,还需要在境内申报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还是要申报境外所得的。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采用了属人加属地的原则,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居民企业应就其全球所得对我国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对我国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因此,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企业和取得与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境外所得的非居民企业,都需要向我国申报纳税。同时,为了解决上述境外所得在境内、外双重征税的问题,企业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境外亏损税前弥补
问:我们公司境外分公司经营得不好,已经连续两年发生亏损了,这种境外亏损怎么在税前弥补呢?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按照现行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出现同一笔亏损重复弥补或须进行繁复的还原弥补、还原抵免的现象。因此,按照分国不分项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要求,企业境外项目发生的亏损只能由该国其他项目盈利或以后年度盈利弥补。同时,根据《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规定,企业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的,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上述结转弥补的限制而发生的未予弥补的部分(即非实际亏损额),今后在该分支机构可以无限期结转弥补。在另外一种情况下,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负数,则以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实际亏损额,按企业所得税法5年期限进行亏损弥补,未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非实际亏损额仍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
居民企业认定
问:我们是一家在境外注册的企业,但是我们的集团总部在境内,而且我们的管理机构也在境内,我们属于税收上的非居民还是居民?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您这种情况还要看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才能判断居民身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在境内的企业也是居民企业,对于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来说,要同时符合4个条件,才可以申请认定为居民企业,一是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二是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三是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四是企业至少1/2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在中国境内。您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照上述条件看看是不是构成了中国的税收居民。如果符合居民企业认定条件,则须向你们企业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判定后,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即可。
跨境经营税收风险
问:我们是一家民营企业,这几年享受到了国家的政策福利,经营规模逐步扩大了,现在我们还考虑“出海”去“试试水”,请问有什么需要关注的税收问题呢?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您提的这个问题很好,说明您意识到了跨境经营税收风险的重要性,我要给您点zan。企业“走出去”的形式有所不同,有的企业要做绿地投资,有的是海外并购,还有的在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或者在海外构建融资平台,组织架构上有的采用总分模式,有的采用母子模式等等,不同的类型在税务方面考虑的侧重点是不同的。总的来说,有“三板斧”的功课是一定要做的,一是要弄清楚东道国的税收政策和征管情况,二是要弄明白我们国内涉及境外投资经营的税收规定,三是要看我国与对方签订的税收协定。如果企业自身的税务人员难以完成上述工作,可以借助中介机构的专业力量去做,总之,一定要做好税收规划、控制税收风险。一般国际上的大型跨国公司都具备较为完善的税务管理体系。目前在这一点上,中国企业与这些大型跨国公司还是存在一定差异的。我们建议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对税务风险管理给予足够的重视,建制度、设机构、配人才,更好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打造现代化的跨国企业。
信息交换;双重征税
问:我听说咱们国家在国际税收征管合作方面进展很快,可以和其他国家的税务机关交换信息,这会不会增加“走出去”企业的税收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我想您问的应该是税务机关会不会因为这些信息而多征“走出去”企业的税。两国税务部门之间开展这种信息交换不会对跨境纳税人造成双重征税,也不会增加纳税人本应履行的纳税义务,不会带来额外的税收负担。但是,对于故意隐瞒收入、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税务部门有义务根据这些信息去核实纳税人是否如实申报纳税,这是对国家税收权益的维护,也是对合法、守法的纳税人权益的维护。
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问:我们是一家已经申请认定为境外注册居民企业的公司,我们从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免税的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关于这个问题总局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自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年度起,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以前年度,限于2008年1月1日以后,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同样属于免税收入。
出口退税
问: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后,税务机关需要多长时间可以办结出口退税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2016年,税务总局修订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新办法将出口企业分为四个类别,纳税遵从度高、信誉好的一类企业享受“先退后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税手续,二类和三类企业分别在10个工作日和1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税手续,纳税遵从度低、信誉差的四类企业要先经过严格审核才能办理退税,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税手续。
船舶租赁;增值税零税率
问:我公司提供船舶期租服务,境内承租方将船舶用于往来东南亚的国际运输服务,请问我们提供的这项服务能否享受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因此,境内承租方以期租方式从你公司租赁船舶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是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
税收抵免
问:企业的境外所得只有从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取得才能享受税收抵免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不是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税并不限于在已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因此,境外投资企业在还没有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已缴纳的法人税或所得税,仍然可以按照有关国内法规定在计算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到饶让抵免的时候,必须在税收协定中有明确的规定才可以适用。
税收协定待遇
问:我们企业有来自境外多个项目的收入,请问在其他国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一般需要什么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企业在来源国享受协定待遇的程序要看具体国家和地区的规定。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目前世界各税收管辖区在执行税收协定时有多种不同的模式,主要有审批制、备案制、扣缴义务人判定和自行享受等。实行审批制的国家和地区中,部分实行先征税、经审批后退税,如比利时;部分实行事先审批,英国、德国在处理部分所得类型的税收协定待遇时采用此种模式。实行备案制的国家和地区,由非居民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即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如韩国。由扣缴义务人或支付人判断非居民是否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并相应扣缴税款也是一种常见模式,如美国、新加坡都采用这种模式。另外,香港等税收管辖区则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没有具体的程序性要求,仅在纳税申报时注明即可。
42号公告
问:我们了解到,今年开始企业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报送要适用新的管理规定了,怎么判断一家公司是不是需要填报国别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情形可以从两个层次加以理解:一是在一般情况下,有两大类企业需要提交国别报告,第一类是居民企业是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并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的,第二类是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的。二是在特殊的情况下,也分为两类,一类是豁免的情况,即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一类是虽然不满足一般条件,仍需要提交国别报告的情况,即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准备国别报告,并且我国因为列明的3种原因未取得该集团的国别报告的,税务机关可以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要求企业提供国别报告 。详细的规定您可以参照前面提到的42号公告的规定进行对照。
税收绕让抵免
问:我们公司存在可以享受饶让抵免的境外收入,在申报时应该怎么计算享受的饶让抵免的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根据《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税收饶让抵免的计算按照饶让类型的不同有两种情况,一是税收协定规定定率饶让抵免的,饶让抵免税额为按该定率计算的应纳境外所得税额超过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的数额;二是税收协定规定列举一国税收优惠额给予饶让抵免的,饶让抵免税额为按协定国家和地区税收法律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超过实际缴纳税额的数额,即实际税收优惠额。
转让定价
问:现在许多国家在积极推进BEPS行动计划成果的落地实施,作为“走出去”企业我们应该如何做好转让定价风险的控制?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企业与境外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定价问题,是值得走出去企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企业与境外子公司存在较多的关联交易,可以向税务机关提起双边预约定价申请,通过两国税务当局的谈判形成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使企业在预约年度的转让定价问题得到确定,从而避免被两国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也是税务部门服务对外开放大局、服务跨境纳税人的重要举措之一,能为我国“走出去”企业在国外经营提供税收确定性。如果企业已经在境外被当地税务机关进行了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产生了重复征税问题,也可以按规定向我国税务机关提出启动转让定价对应调整的双边磋商申请,由两国税务主管当局之间进行磋商谈判。
境外所得抵免
问:我们公司想采用简易方法进行境外所得抵免,怎么判断是否符合适用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根据有关规定,可以适用简易方法进行抵免的境外所得类型只有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以及符合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分两类情况,一是企业有来源国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者证明,但是因为一些客观原因不能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除就该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来源国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12.5%以上的外,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企业按凭证或证明的金额,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准予抵免,超过的部分不得抵免;二是企业就该所得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来源国(地区)的法定税率且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可直接用按规定计算的抵免限额作为可抵免的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大企业“一带一路”
问:税务部门有针对我们大型企业提供的“一带一路”相关的税收服务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鉴于大企业有较强的主动遵从意愿,我们税务机关的大企业管理部门更加注重通过提供个性化的优质服务助力大企业参与“一带一路”项目。个性化服务是大企业管理部门提供服务的重点,也是大企业纳税服务的特色所在。我们还按大企业类别归集境外税收信息,建立境外税收信息专门档案。这些信息对开展千户集团企业境外投资情况的大数据分析非常重要,能够帮助企业识别、防控风险。在税务总局的整体部署下,各级大企业管理部门将以大企业需求为导向,为本地“走出去”大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政策宣讲和辅导;积极协调解决“走出去”大企业尤其是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大企业遇到的涉税问题;收集整理大企业税收风险分析以及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涉税风险点,及时提示大企业;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税收政策研究、健全税收争端处理机制、税收宣传与服务等工作。
工程有关服务;免征增值税
问:我们是一家建筑公司,近期想在巴基斯坦开展一些工程项目,请问增值税方面能有些什么样的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有三类与工程有关的服务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一是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二是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三是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如果你公司在境外从事上述工程类服务,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境外投资税务风险
问:我们是一家民营企业,初次涉及境外投资业务,能请专家介绍一下企业在境外投资时普遍需要考虑的税务风险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上面已经讲到了企业应该了解和掌握的三方面税收信息。在税务风险方面,我再作几点简单的提示:在国内政策方面,可以关注企业居民身份、跨境重组以及受控外国企业等方面的税务风险点;在东道国,有必要关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调整风险;涉及外派员工的,还要关注派遣员工个人所得税和社保税管理风险;还有前面提到的BEPS行动计划成果在全球范围内落地实施所带来的影响。我们建议企业做好税务风险内控,结合自身经营情况、税务风险特征,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合理控制境内外的税务风险。我们非常高兴看到企业税收风险意识的提升和相关管理工作的强化,这有助于企业走得更稳、走得更好。
增值税零税率
问:我们公司是一家信息技术服务公司,近期内有意向承接一些境外业务,主要是向境外公司提供软件服务和信息技术服务等,想咨询一下,什么情况下我们可以享受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10类服务,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其中包括研发服务、设计服务、软件服务、信息系统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等等,我就不一一列举了。你们公司开展的跨境业务,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文件还同时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保护“走出去”企业合法权益
问:如果“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经营过程中遭受不公正待遇,可以通过什么途径寻求帮助?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如果对方国家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除依照企业经营地所在国的法律进行救济外,还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以书面形式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其中,涉及税收协定条款解释或者执行的相互协商程序,比如我国企业和个人在境外如果应享受而未能享受协定待遇,或者遭遇税收歧视,或者遇到其他涉税纠纷,可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的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涉及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税收协定缔约一方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引起另一方相应调整的协商谈判等避免或者消除由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向税务总局提出申请。我们会及时与对方国家税务主管当局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争取最大限度地保护“走出去”企业的合法权益。
重复征税
问:我公司从某国取得了一笔股息收入,按照规定是可以享受协定优惠待遇的,但是对方国家的申请和审批手续特别繁琐,可不可以放弃享受协定待遇呢?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企业在境外应该遵守当地的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也应该合理的维护自身的税收权益,如果协定规定了来源国对股息征税的限定税率,而又优于其国内法的规定,企业应该履行手续申请享受协定待遇,否则这部分多缴的税款属于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在国内不能抵免,会造成重复征税,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境外盈利弥补境内亏损
问:我公司2016年度境内为亏损,但是境外的几个项目有盈利,可以用境外盈利弥补境内亏损吗?如果盈利来自不同国家,有弥补顺序要求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根据《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规定,企业可以使用同期境外盈利弥补境内亏损,对于境外盈利分别来自多个国家的,弥补境内亏损时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弥补境内亏损的境外所得来源国家和地区顺序。
出口退税
问:作为一家出口企业,我想了解一下税务机关在简化出口退税办理流程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税务机关依托信息化手段,在简化出口退税办理流程方面为纳税人提供了很多便利,一是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和税务机关审核退税,均实现了以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替代纸质报关单,方便了企业办税,缩短了审核时间,提高了退税办理效率;二是完善了与海关数据交换的传输机制,大大缩短了报关单电子信息的传递时间,提高了数据传输和退税办理效率;三是积极开展出口退税管理无纸化试点工作,鼓励实行出口退(免)税业务网上办理。
税务登记管理
问:我们是一家北京市的企业,计划在境外不同国家分别设立分支机构和子公司,都需要在境内办理什么税务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的分支机构和资本构成等情况就发生了改变,应该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向税务机关反映其境外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在境外设立子公司的,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根据不同情形,报送《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和相关附报资料。
独立纳税地位
问:在进行境外所得抵免的时候,“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境外分支机构”是怎么界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根据相关规定,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是指根据企业设立地法律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或者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认定为对方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企业居民身份的判定,一般以国内法为准。如果一个企业同时被中国和其他国家认定为居民(即双重居民),应按中国与该国之间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执行。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境外分支机构特别包括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公司、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以及在境外提供劳务、被劳务发生地国家(地区)认定为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营业机构和场所等。
税收饶让抵免
问:我公司有一笔境外收入,在对方国家不属于应税收入,但是在国内属于应税收入,这种情形属于饶让抵免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这不属于税收饶让的范畴。根据规定,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根据来源国税收法律法规不判定为所在国应税所得,而按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应税所得的,不属于税收饶让抵免范畴,应全额按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问:我公司是一家广告公司,和一家白俄罗斯广告公司合作,在当地做广告投放业务。此前我们与当地客户签订的都是中俄文双式合同,但现在客户只愿意签署俄文合同。请问,没有中文合同是否会影响我们享受增值税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企业能够提供符合规定的中文翻译件就不会对享受增值税免税造成影响。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时,如果提交备案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合同原件为外文的,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另外,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明显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关联交易
问:各位专家好,我们是一家“走出去”企业,向设在境外的承担产品制造业务的子公司提供专利技术,但是没有向境外公司就此单独收取费用,请问这么做有什么风险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关联企业之间开展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独立交易原则。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专利、专有技术使用权等,也应收取合理的费用,否则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调查和调整。
境外所得抵免限额
问:对于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额,目前要求将境外的经营所得按国内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计算,然后算出抵免限额。这样的过程太复杂,不仅境内外的核算要求不同,而且,往往连纳税年度的规定都不同,企业的遵从难度和成本非常大,请问有没有改进的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将境外的经营所得按各国国内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计算,是国际通行做法,由此带来的复杂计算问题是抵免法制度本身固有的问题。近年来,财税部门正在积极研究完善境外税收抵免制度,配合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寻求进一步优化现行抵免制度的合理有效途径。

10、什么叫双向跨境人民币贷款?

2011年,中国政府又公布了多项措施支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香港人民币离岸市场的发展。主要措施包括内地和香港之间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在内地推出和香港上市股票挂钩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扩大人民币贸易结算范围至全国;推出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计划,初始总配额为人民币200亿元人民币(31亿美元);增加内地企业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数额,进一步发展点心债券市场;支持香港参与内地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进一步增强香港和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合作;支持香港企业在内地进行人民币直接投资。这些措施实际上是进一步开放资本账户的措施,会进一步便利香港和内地的双向投资,但在没有解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中出现的“不对称”这个根本原因的情况下,打开香港和内地资金流动的通道,也相当于打开了内地金融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的通道,在国际金融环境动荡的环境中,外围市场的变化将直接影响香港和内地市场的稳定。所以,我们应该超越人民币国际化的眼光来看待这些新举措可能给香港和内地金融市场带来的影响。人民币国际化不等同于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和香港人民币离岸市场的发展是人民币国际化的两项核心内容。在两年时间内,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经过了从“冷”到“热”的发展阶段,结算总量占中国进出口贸易额的比重已经上升至10%左右,香港人民币存款超过了6000 亿元,并且已经形成了包括人民币贷款、人民币债券、人民币公开上市发行、通过机构投资者投资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等多层次金融产品市场。但是,这两项实验表现出三对明显的不对称性,一是人民币进口、出口结算出现严重不平衡,进口占绝对比重;二是人民币业务主要以负债业务为主,资产业务非常有限;三是香港人民币债券的供给必然大于人民币债券的需求。这三对“不对称”说明了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对人民币升值预期的过度依赖,人民币国际化的条件是不成熟的,如果人民币趋势发生逆转,非居民就有可能出现抛售人民币,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就有可能遭遇挫折。2011年9月中旬以来,香港出现的抛售人民币、人民币贬值现象也印证了这一点,人民币国际化的实验仍在经历着严峻的考验。“不对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中国贸易顺差的存在。利率和汇率市场化及人民币国际化的时序问题也是造成“不对称”的重要原因。此外,香港和内地的金融市场的分割也是造成人民币“双重价格”(双重利率和汇率)的重要因素。这些因素必然导致短期资本出于套利和套汇的目的在两地流动,不仅影响内地的金融稳定,也影响香港的金融稳定。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当前的人民币国际化攻略就没有达到服务于实体经济,便利贸易和投资,分散外汇储备资产风险的目的。人民币资本项目下基本可兑换,是中国经济改革和经济转型的结果。当前,各界争持的焦点是人民币何时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时间表,把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等同于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人民币国际化已经起航,但这是一次非常遥远的航行,没有终点。它是一个国家综合实力的体现,而且货币国际化的地位一直是建设和维持的过程。英镑、美元、欧元是公认的国际化货币,它们都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而且它们当前也面临保持国际货币地位的考验。关于货币的可兑换性期限,这些典型的本币化的国家并没有确立过时间表。中国曾经在1996年实现人民币实行经常项目下可兑换后,提出了在2000年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但是,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使中国认识到,有效的资本管制是避免危机的防火墙。但中国并没有就此停止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与资本流动有关的金融服务协议的签订成为中国资本账户开放的催化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机制的运行就是一个例子。与过去不同的是,中国不需要在外在的压力下继续开放资本账户,任何国际组织都没有精确的资本账户开放的定义,中国面临的长远和艰巨的任务是深化经济改革和经济转型,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文章转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