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国际税收征管,听听6国税务局长怎么说
打造21世纪新型税务机关
爱德华·楚普,FTA主席、英国皇家税务海关总署署长
Edward Troup,the Chairman of the FTA,the Commissioner of Her Majesty's Revenue and Customs
跟所有机构组织一样,税务机关同样需要改变自身以适应时代的发展。为适应新形式,满足英国纳税人的期望,英国皇家税务海关总署(HMRC)要实现税收工作现代化,同时要将本国税收收入最大化。
未来5年内,HMRC将改变传统的工作模式,使其工作团队能熟练运用先进的数字技术,变得更加精炼与高效。这项计划得到了政府21亿英镑的支持。
数字技术是税收工作现代化的核心部分。近期,HMRC向超过500万家企业和490万个人发布了全新的在线税务账户,此举变革了英国公众对税务事项的管理方式。同银行账户类似,这些账户使纳税人能在一个地方在线查阅和管理所有涉税事项。
这些新账号和其他新型电子设备都是HMRC为做数据分析进行的投资。HMRC掌握着大量的纳税人数据,但以前这些数据较为分散。如今,这些数据被放在一个数据中心里,HMRC能用一种全新的方式分析信息,更准确地识别风险点及不遵从目标。HMRC还能从中掌握很多个人纳税人的信息,因此可以实现自动计算税率、提前填写表格并在线检查的工作,将错误降到最小。
HMRC职员工作方式的转变是所有改革项目的基础。当前,HMRC在英国有56000名员工,他们分布在170个税务分局。这是在没有电脑、手机和网络时形成的格局,这种旧格局是必须改革的。
未来5年内,HMRC将整合成13个新的地区,以便税务人员能统一培训、工作。这将提高税务人员的工作效率,纳税人也将享受到低成本的、现代化的纳税服务。HMRC还将致力于税务人员的培训与发展,使其拥有多项技能来使用新技术、管理税收风险以及面向特定的顾客群。
21世纪,税务机关不能只在本国进行改革。随着跨国企业跨境交易的日益频繁,各国税务机关之间的跨境合作也变得至关重要。
全球版图已经发生改变,新技术给全球转变工作方式带来了机遇,我们可以互相学习,取长补短。这不仅能够解决偷逃税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还能促进全球繁荣以及世界经济的发展。希望此次北京大会成为全球合作发展的里程碑,为我们共同面对挑战做好准备。
全球税收透明指日可待
约翰·科斯基宁,FTA副主席、美国国内收入局局长
Joho Koskinen,the Vice Chairman of the FTA,the Commissioner of the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US
世界各国之间的联系日趋紧密,加之越来越多的公司以跨国企业的方式经营,各个国家及其税务局局长相互协作,分享见解、经验和战略必将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我们的共同目标不仅是要确保公司和个人缴纳应缴的税款——不论其住所和经营场所位于何处,而且要确保有明确、一致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全球商业活动。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能让经济发展惠及所有人。美国很高兴能参与FTA,我们很期待这次有建设性的北京会议。
今后,全球税收征管者面临的最重要的议题之一是提高透明度。事实上,FTA各参与国正通过自动多边信息交换,参与到改善全球税收征管方式的协同性行动中来。目前,这方面取得的进展清晰地表明,国际税收透明度不再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而是指日可待的现实。
OECD发布的《通用报告标准》是为实现这一目标推出的重要举措。美国在构建国际信息交流服务系统时获得了大力支持与通力合作,在制定《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的过程中获得了全球性协助,我们心怀感激,在很多层面上,这是在全球信息共享道路上迈出的第一步。
对税收征管机构而言,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是最近取得的重大进展,它更新了国际税收规则,反映了现代商业实践。BEPS行动计划给所有税收征管者指明了道路,也带来了挑战。例如,它要求设立最低标准来确保国家能够及时、高效地解决与相互协商程序(MAP)相关的争议。我们要确保税收协定具备尽可能强的约束力和法律效力。FTA下的税收协定论坛将会继续引领这一领域的发展。
在改善全球税收征管的所有行动中,要切记尊重纳税人权利所起到的关键作用,这一点在走向财税信息自动共享的新阶段显得尤为重要。美国国内收入局近日通过了境内适用的《纳税人权利法案》,这将提升公众对税务系统的尊重和信任,并因此会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法案》规定了所有美国纳税人都应当关注的10项基本权利,例如,从税务局获得优质服务的权利,定额缴纳规定数额而非超额缴纳税款的权利等。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融入了美国税收法典的核心理念。我们认为,《法案》是一个能给美国纳税人提供重要帮助的基础性文件。
未来,我们必然会面临许多国际税收问题带来的挑战。美国期待能继续与全世界的税收征管同行合作,尤其是通过参与FTA,提高税收透明性,共同应对税收遵从的挑战。
税收合作达到新高度
安德鲁·特兰奇,FTA副主席、加拿大税务局局长
Andrew Treusch,the Vice Chairman of the FTA,the Commissioner of Canada Revenue Agency
加拿大税收体系的基础是自我评估和自愿遵从,为加拿大人民服务是加拿大税务局的核心工作。加拿大税务局支持并帮助民众了解和履行自己的税收义务,同时行使纳税人的权利。对未履行义务的纳税人,加拿大税务局会追究责任,以保护税收体系的公正性。税收对于加拿大家庭、企业及社区都非常重要。加拿大公民履行其纳税义务其实就是在为国家医疗保险、高等教育、社会项目、基础设施以及其他众多项目做贡献。2014年~2015年间,3100万个人及企业纳税人共缴纳了4690亿加元税款,其中92%以上的纳税人按时申报并足额缴纳。
同时,加拿大税务局为一部分有资格的纳税人提供一系列福利。加拿大税务局与其他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合作伙伴紧密协作,告知加拿大民众相关的权利和福利。去年一年,加拿大税务局共向1200万纳税人发放了220亿加元的福利性款项。
加拿大政府在2016年的联邦政府预算中,决议在未来5年内,共投资10亿加元,加大对联邦财政部优先项目的支持及对加拿大税务局工作的支持。投资将主要用于以下三个重点项目:
改善对纳税人的服务:5年内,政府将投入1.858亿加元支持加拿大税务局改善电话办税服务、提高税务局相关文件的易读性、扩大对加拿大低收入弱势群体的服务范围。
打击逃避税行为:5年内,政府将投入4.444亿加元支持加拿大税务局打击逃税避税行为。措施包括:雇用更多的审计员和专家、建设强大的商业智能基础设施、增加税收检查活动、提高调查逃税者工作的效能。
加强税款征收:5年内,政府将投入3.516亿加元支持加拿大税务局提高欠税追缴能力。
FTA大会是全球税务议程上的一项重要活动,与会的各国税务专员代表将面对面讨论全球税收管理中的挑战,分享最佳实践,寻找新的国际合作机会,以实现共同目标。跨国界的税收合作已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世界各国为了提高跨境税收征管能力这一共同目标而紧密联系在了一起。加拿大税务局将和FTA其他成员国一起,勾画未来的发展方向,为提高跨境税收征管能力做出更多努力。
国际合作将超越信息交换
汉斯·雷腾,荷兰税务与海关管理局局长
Hans Leijtens,Director General of the Tax and Customs Administration of the Netherlands
由于全球化、数字化及技术革新,当今税收征管机构正处在一个复杂多变的世界。这为所有企业及个人提供了无限机遇,他们可以以任何自己喜欢的方式生活、工作、享受生活,国家边界似乎已经消失。然而,这些遍布全球的机遇同样带来一些问题。例如,由于立法的复杂性、变化的(金融)结构、数字经济的出现及市场扰动,财政风险不断上升。在这样的环境下,大型企业和高净值个人的税收遵从会受到审查。税收管理机构还面临另外一项挑战——预算和员工的减少。在这种环境下,税收管理机构必须相应调整策略、紧密合作以应对这些挑战。
荷兰税务与海关管理局(NTCA)最近出台了一个重点转型项目,以解决其运营模式中的结构性问题。项目的关键要素包括:增加与纳税人的互动,依据信息更好地管理合规风险,提高对数据的使用及分析能力,对老化的信息技术系统进行修复更新。
NTCA重新修订了《合规风险管理策略》,旨在引导民众及企业遵守税收相关法规,保证税收收入的持续性及支付的合法性。然而,税收管理机构的单边活动并不足以应对当今社会的所有挑战,尤其不足以应对跨境风险。
为提高税收透明度和促进财务信息自动交换以应对逃避税问题,20国集团(G20)、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以及欧盟(EU)已经发起了一些活动以实现协调行动。OECD发起的税基侵蚀及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就是其中之一。OECD认为,各国国内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跨司法管辖区安排中双边税收协定的应用以及数字经济的崛起,导致国际税收系统中出现了漏洞,由此可能引发双重不征税。卢森堡税务泄密(Lux Leaks)也说明,逃避税仍然是一个很难解决的全球性问题。当前各国在税务问题上需要继续互相扶持、更多合作。
国际税收合作形势正在迅速变化,税收征管机构能从合作中得到诸多收获,进而进一步完善国内国际税收管理。
现代税收管理应能保证纳税人合规、有效且高效,能够应对现代社会的挑战,满足纳税人和其他相关利益人的期望,并符合法律的相关要求。税收征管机构间的合作是多方面的,其初衷是各个机构共享知识和经验,探讨新构想、新技术,以提高运营能力。
此外,在这个高速全球化的时代,跨境活动量呈指数式上升。现代税收管理机构需要一套有效且高效的互助合作系统以应对跨境风险。目前,OECD及其他国际组织和国内税收管理机构在采取各项措施进行信息交换。为打击国内国际逃避税行为,从根本上减少不合规行为,税收征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应不仅仅局限于信息交换,还应当充分利用其他现有的甚至还未运用的互助方式,例如,将税务管理人员派遣到国外以及同步税务检查。因此,税收征管机构应当讨论并试行适合于当今无边界社会的全新国际合作方式。
税务局是纳税人信赖的政府部门
米克哈尔·米舒斯汀,FTA副主席、俄罗斯联邦税务局局长
Mikhail Mishustin,the Vice Chairman of the FTA,the Commissioner of Federal Tax Service of Russian Federation
俄罗斯联邦税务局是一个年轻的税收征管机构,在短短的25年内,它建成并实行的税收管理体系已成为世界上最先进的税收体系之一。更为重要的是,俄罗斯联邦税务局已成为俄罗斯纳税者最信赖的政府部门之一。
俄罗斯现代税收体系形成于20世纪90年代末。税法的通过保证了俄罗斯税收系统的稳定性,对于促进国内良好商业环境的形成意义重大。俄罗斯税法形成于数字时代,因此,立法人在编纂时充分考虑了信息技术的发展,并加入相关税收条款。
俄罗斯联邦税务局的目标在于确保税收合规,并使各地级、区级、联邦级税务部门均能在全国不同层面开展征收工作。俄罗斯联邦税务局的使命包括:确保业务流程的透明性及简便性、通过高效监督及高质量的纳税服务来尊重纳税人权益。
俄罗斯联邦税务局的核心理念是把纳税人当作客户。我们致力于以纳税人为中心,发展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的行政负担,全面改善商业环境。
通过信息技术,俄罗斯联邦税务局提高了线上服务质量并扩展了种类。俄罗斯几乎所有公司都在使用标准会计软件,该软件能够自动生成纳税申报表及其他会计凭证,并进行在线归档。90%以上的归档文件能够以数字化形式送达联邦税务局。
2015年,俄罗斯联邦税务局引入了增值税分析工具,对俄罗斯所有商业交易以及增值链进行监督。该工具引入以来,全国增值税收入增长了12%以上。
对税收征管机构而言,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前景巨大。目前,俄罗斯联邦税务局在为新的大数据流的生成而努力,这将为税收征管带来新机遇。俄罗斯联邦税务局正在引入在线收银机以收集所有零售数据,还引入了无线射频识别技术以追踪商品在国内的动态。
俄罗斯联邦税务局对个人纳税人采取不同的税收征管方式,个人纳税人主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个税纳税申报表大多由雇主填写,实行源泉扣缴,非常高效。针对个人拥有的土地、居民住房、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等个人财产征收的财产税,2012年俄罗斯联邦税务局引入了在线私人账户工具,个人可以浏览他们应税财产的应税基数、应缴财产税额,并在线支付税款。
过去5年,俄罗斯联邦税务局作出许多努力,以使税收体系更接近OECD的要求。例如,制定了转让定价的相关法律,与OECD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此外,俄罗斯联邦税务局还是国际联合反避税信息中心的成员,并承诺于2018年开始执行税收情报自动交换的全球通用报告标准。在全球化背景下,这些进步有助于构建更好、更公平的税收体系。
一代一次的变革
娜奥米·弗格森,FTA副主席、新西兰税务局局长
Naomi Ferguson,the Vice Chairman of the FTA,the Commissioner of Inland Revenue,New Zealand
新西兰税务局通过税款征收为新西兰经济与社会的良好发展贡献力量。新西兰人向政府缴税,同时会获得政府发放的补助款项。新西兰税务局的成功反映在以下两点:纳税人自愿缴纳的税款能用来支持政府项目;纳税人获得应得的收入,使他们能够参与社会活动。
我们的目标是成为世界一流的税收征管机构,以公众认可的工作能力提供优质的社会服务。新西兰税务局积极拓展与纳税人和其他组织机构的合作,使新西兰每个纳税人都相信其付出和回报是公平的。
“转型”是当前税收征管的全球性趋势。我们正在升级电子系统、完善组织架构、提升以客户为导向的税收文化、改进征管模式及绩效方法。我们的业务转型途径为:简化征管流程、完善现代化的税收系统。税收征管需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以适应新需求,处于核心地位的税收政策必须与税收管理同步发展,以向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如果实现成功转型,我们将成为一个更简单、更开放、更健全的税收征管系统。
未来两年内,我们的生活以及新西兰税务局都会发生很大的变化,比如我们与客户、其他政府部门以及各国相关机构的合作将有所变化,拥有的基础建设,提供的服务以及运用信息的方式也会有所完善。对这些方面的改进,我们充满期待。
全球化使国际合作成为必然。新西兰很荣幸能与其他国家一起分享税收征管方面的发展趋势、经验和实践。新西兰国际交流平台主要是FTA、OECD及亚洲税收管理与研究组织,同时,新西兰也频繁与其他国际财税机构交流,建立了密切的非正式合作网络。
我很荣幸成为FTA成员之一,希望通过各方努力,大家进一步了解、讨论并影响国际发展趋势,提出新构想以促进世界各国税收征管发展。我们的共同目标是帮助税收征管机构提高税收管理的效能、效率及公平性,降低运行成本,以改善纳税服务、提高税法遵从度。
通过积极参与FTA,新西兰税务局保证相关工作与国际实践相一致,具体为:新西兰履行其国际义务,保护并提高我们的国际声誉,利用国际学习和交流的机会,提高税收征管能力并互享税收征管的最佳实践。
更重要的是,FTA为各国构建长期的合作关系和友谊提供了一个平台。我期待继续与合作伙伴一起促进本国和国际税收遵从,为公民的经济与社会福祉而努力。
2、国际税收知识
跨国电子商务容易导致避税和各国间税收冲突问题。与传统商务活动相比,电子商务打破了时间的束缚和空间的限制,人们可以较自由地通过国际互联网从事跨国商务活动,这无疑增加了获取充足税收证据的难度,同时也会造成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冲突。此外,在电子商务中,由于出口目的方在国外,其身份不易确定,供货方更容易伪造向国外供货的证据,并以此骗取出口退税。虽然世界各国都已意识到这一问题的存在,都在加紧寻求对策,但是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交易特性给国家税收征管带来的技术障碍是不容回避的。再加上我国电子商务支付方式落后,即使在技术上解决了网上追踪稽查的难题,也难以避免网下现金交易导致的税收流失。
第四,物流环节不畅。在电子商务下,虽然无形商品贸易的全过程可以全部在网上进行,但实物商品的交割必须按照传统的方式进行,即只有商品和服务真正转移到消费者手中,商务活动才告一段落。没有现代化物流的保障,无论多轻松的商务活动都会变成一纸空文。目前,我国物流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在体制上仍然是分散的或者称多元的管理方式,涉及到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农业部等专业部和国家计委、经贸委等综合部门。由于体制没有理顺,各部门之间分工又有交叉,造成了物流行业管理中存在的条块分割、部门分割、重复建设等种种问题。在物流硬件上,物流设施和物流装备都较为陈旧,功能单一,无法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且工作效率低下。通讯设备及线路、传真设备、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等信息技术硬件设施缺乏,跟不上电子商务物流的要求。总体上说,我国的物流系统效率低下,距离现代化物流的目标相差甚远。
第五,电子商务对传统商事法律和商业习惯提出挑战。由于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兴的交易方式,全球对于电子商务都没有标准的法律文献。传统的商事立法和商事习惯都是基于“有纸式”交易制定并存在的,然而电子商务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进行的,涉及到非基于纸张的通讯和信息存储办法,因而从某种程度上讲,传统立法模式与电子商务运作是格格不入的。而电子商务所涉及的种种法律问题,如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电子商务认证、电子数据证据、网上交易与支付、网上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管辖权及在线争议解决等,多数还是立法的空白。这种立法严重滞后于技术的局面,为从事电子商务的交易主体带来了高度的风险,构成了阻碍电子商务应用的一道不容忽视的屏障。我国虽然已在网络、信息和电子商务方面制定了相关的条例,但采用的都是部门割裂管理模式,缺乏权威的法律来全面、有效地解决争端。因此,目前我国电子商务首先所面临的就是法律风险,其次才是技术风险,这些风险的存在,严重地制约了我国电子商务的稳定和快速发展。
电子商务对于我国而言,无疑是一个重要的机遇。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在前两次工业革命中错过了与世界齐驱并进的大好机遇。在以电子商务为标志的新经济的竞争中,我国应当努力地同世界先进国家同步。针对当前电子商务在我国国际贸易领域中应用的现状,一方面应当增加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降低上网费用,提高资源效益,加强安全技术(如加密技术、数字签名、防火墙)的研究和应用,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更好的物质和技术条件。另一方面,应当加强网络技术、电子商务的宣传教育,鼓励更多的企业和个人上网,努力扩大网络规模,培育电子商务市场。同时大力培养复合型的人才,尽快建立电子商务资料库,带起一支能够适应电子商务发展要求的人才队伍。再有,应当围绕电子商务发展及相关的网络管理、信息安全、金融结算、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加快对现行法律的修改工作,并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建立一个对我国有利且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电子商务国际框架;及时追踪研究国际电子商务发展动向,分析其对我国进出口贸易、资本流出和流入、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影响;从提高我国电子商务国际竞争力的需要出发,尽快制定发展电子商务所必须的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标准,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总之,电子商务的兴起是国际贸易领域里的一场深刻的商业革命。在这场变革中,世界市场的重新构造,国际贸易方式创新的深化,对每一个国家都将产生深刻的影响。为了能够更有效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能够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获取更大的利益,我们应当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认真研究和探索电子商务发展规律及其对国际贸易产生的影响,以便采取积极的对策措施,培育企业的创新机制和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使我国对外贸易在国际竞争中赢得优势和主动,保持快速和健康的发展。
3、应对跨境电商各类潜在风险必须怎么做?
应对跨境电商各类潜在风险, 必须加强国际合作。
9日,首届世界海关跨境电商大会在北京举行,中国方案备受关注。
本次大会由中国海关总署与世界海关组织共同举办,来自125个国家和地区的海关代表及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国际组织和学术界近2000名代表出席会议,会期两天。
在“创新、包容、审慎、协同,推动跨境电商可持续发展”的主题下,大会将讨论由中国海关会同世界海关组织各成员海关制定的《世界海关组织跨境电商标准框架》,重点关注便利、安全、税收、统计、合作、能力建设等问题。该框架是首个世界海关跨境电商监管与服务的指导性文件。
作为新兴业态,跨境电商具有碎片化、小额化、高频次等特征,给海关监管提出了一系列挑战。与会嘉宾中,无论是政府部长、国际组织负责人,还是企业领军人物,都纷纷谈到一个话题——跨境电商,既要通得快,又要管得住。
在提升通关效率方面,中国实施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扩大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试点范围、汇总征税叠加自报自缴等一系列措施,通关时间不断压缩。
此前举行的中国全国海关关长会议指出,2018年,海关要继续推进通关流程去繁就简,推动压缩通关准备、货物提离时间三分之一,年底前压缩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10%以上。
通关加速的同时,在把风险挡在国门之外方面,中国海关也毫不含糊。通过全面推进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海关部门设立了风险防控中心和税收征管中心,在大幅降低通关环节人工干预比例的基础上,积极防控各类风险隐患。
缉私打假,是世界各国和地区面临的共同课题。仅就跨境电商领域而言,随着业务量持续增加,如何保障消费者和企业合法权益?唯有各方携手前行。
“全球挑战需要全球性解决方案。”欧盟税务与海关同盟总司国际和综合事务主任萨宾·亨茨勒说,我们要应对跨境电商各类潜在风险,必须加强国际合作。
4、全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是什么?
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电子商务得到快速发展,新型的交易方式给传统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征收管理提出了挑战,本文对我国快速发展的电于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进行剖析,对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提出对策建议,以利于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及涉税业务的顺利处理。
一、发达国家对电子商务进行税务监控的主要对策。
由于电子商务活动具有上述特点,给原有税制要素的确认带来了困难,也使税收政策、税收制度、国际税收规则和税收征管面临新的挑战。近年来,因国际互联网商务活动的快速发展,产生的税收问题引起了各国政府和税务征收管理机关的高度重视,并就此进行了积极广泛的研究,也制定出了许多相应的对策。近年来发达国家的主要对策有:
(一)电子课税原则的确定。
电子课税原则是电子商务征税的具体规则,在这方面,欧盟于1998 年底制定的电子商务征税五原则,与其他国家相比最具代表性,其主要内容包括:(1)对网上贸易除致力于推行现行增值税外,不开征其他新税。
(2)从增值税意义上讲,电子传输被认为是提供服务,是科技、信息进步的表现形式。(3)现行增值税的立法必须遵循和确保中性原则,不应加重电子商务活动正规经营的负担。(4)税收政策和监督管理措施必须易于遵从,并与电子商务经济相适应。(5)在新型征收管理模式下应确定网络税收的征管效率,以及规定将可能实行的无纸化电子发票。
从上述可以看到,欧盟制定的适用课税的五原则是在对网络贸易主要征收增值税的前提下提出的,虽然谈及税收中性原则,也只是从增值税的角度出发。而美国对税收中性原则的解释有所不同,他们的宗旨是要求对类似的经济活动行为在税收上给予平等对待,强调在制定相关的税收政策和税务管理时应采取中性原则,以免阻碍新技术、新科学的发展与应用。
(二)是否课税的确定。
对电子商务是否课税,许多国家都有自己的看法。如美国是世界网络贸易最发达的国家,是最大的输出国,信息产业已成为其第一支柱产业,并从中获取了巨大的商业价值。为保持其在这一领域的主导地位,美国政府于1997 年7 月在克林顿政府时期就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主张对国际互联网商务免税,但对网上形成的有形交易除外。美国的这一做法世界上许多国家持有异议,如日本、法国、德国等作为全球网络贸易的主要消费国则主张征税,理由是不征税会丧失大量税收收入,丧失税收主权,最终将无法改变其在网上贸易中的不利地位。
(三)税收管辖权的确定。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或地区对其税收征收管理的权限范围,世界各国通用的税收管辖权有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许多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税收权限,几乎都同时采用了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但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美国等一些国家认为,新技术和网络贸易的发展将促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发挥更大的作用,来源地原则已难以有效适用,并从其贸易输出国经济利益角度考虑,主张废弃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四)常设机构的确定。
常设机构的确定是实施居民管辖权的基础,在国际间有着重要的地位。日本认为,对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主要应依据其在日本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来定,如提供者仅是通过设在该国的电话公司来提供连接服务,不被认定为常设机构;如提供者被作为国内服务的服务者则应该被认定为有常设机构。目前,这种认定方法在国际上得到了许多国家认可。
二、我国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
电子商务是电子科技发达的表现形式,由于我国电子科技发展较晚,10 年前电子商务正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涉及税收方面的矛盾和问题虽然存在但还不十分明显。但近几年我国经济得以高速发展,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也十分迅速,涉税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从我国科技的快速发展不难预计,将很快出现电子商务活动的大量交易行为,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与税收管理将处于重要地位。
从实际而言,我国目前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问题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较权威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具体的法规,实际情况是政府重视程度不够。从历史看,我国的电子商务是从1999 年开始的,至今已有10 年,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相关法律环境建设,网上支付体系、配送服务体系以及经营者内部信息系统的建设等问题,我国电子商务系统环境的完善还有相当长一段路要走。但笔者认为,我国应对电于商务的税收政策及其相对应的法规的确立刻不容返。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国家应制定以下相关对策:
(一)实施鼓励、支持的税收政策。
电子商务是高科技的产物,是社会进步和科技进步的表现。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其应用推广将给各成员国带来更多的贸易机会。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我们不仅要重视电子信息、工商部门的推广作用,同时也要加强政府部门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和指导作用。因此,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要突出体现鼓励、支持政策,特别是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阶段,我们的税收政策和法规要立足于、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不是忽视和限制其发展。否则,我国电子商务活动将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在税收政策的制定前,要到电子商务的实践中去调查,找寻电子商务活动的实质,以利于鼓励、支持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具有针对性。
(二)实施公平、公正的税收政策。
对于发展中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要制订积极、稳妥的税收政策,跟发达国家一样,保持税收中性的原则,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活动形式造成歧视,更不能由于征税阻碍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限止网上交易,不应区分所得是通过网络交易还是通过一般交易取得的分别征税。对相类似的经营收入在税收上应公平对待,不应考虑其收入是通过电子商务形式还是通过一般商务形式取得的。笔者认为,在某种程度上应给予电子商务一些优惠政策,以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
(三)实施适应科技发展的税收政策。
根据电子商务的特点,制定税收政策要做到精细化、科学化,不能按照传统的商务活动制定税收政策和具体的税收法规。制定政策、法规前要摸清电子商务的实质,掌握交易活动发生的全过程,要以高技术手段解决由于高科技的发展带来的税收问题。要紧跟电子商务技术发展的步伐,研制开发跟踪、监控和自动征税系统。
采取技术政策,要结合电子商务和科技水平的发展前景来制定税收政策,要考虑到未来信息经济的发展可能给税收带来的问题,使相关的政策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根据目前科技发展的速度来看,我国未来税收征收管理模式的发展方向应该是智能化征管。
(四)实施协调、配套的税收政策。
电子商务虽然有其特点,但其运行过程有其综合性,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解决不可能独立进行,必须融入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的大环境中去考虑。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活动在电子商务合同、电子商务支付规则以及网上知识产权保护、安全和标准等方面亟需规范。制定税收政策、法规时要与其他法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否则难以将制定的税收政策、法规落实到位。除此这外,还要考虑国际上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协定,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快速发展的环境下,才有可能立于不败之地。
(五)培养高素质的税收管理队伍。
上述谈到,电子商务是高科技的产物,税收管理就需要高素质的人才,否则无法实施正常的税收管理工作。对现行税收管理人员要加强培训,一是要掌握电子商务活动相关的电子计算机设备,使其更好地为电子商务税收工作服务;二是要掌握电子商务活动的特点,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做到心中有数,提高征管工作效率;三是掌握国内、国际税收法规,征管工作中做到依法办事、依率计征,执法准确,以促进电子商务活动的有序发展。
5、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哪些基本概念产生冲击 如何解决
一、电子商务衍生的税收问题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原则的冲击
税收原则是制定相关税收政策的基本依据和衡量其是否合理的基本准则。从税负公平原则的要求来看,电子商务是有悖于公平原则的。因为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建立在国际互联网基础上的这种与传统的有形贸易完全不同的“虚拟”贸易形式往往不能被现有的税制所涵盖。电子商务的流动性、隐匿性及交易本身的数字化又与税务机关获取信息能力和税收征管水平不相适应,使之成为“优良”的国际避税地,导致传统贸易主体与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税负不公。
税收制度设计的第二个原则是征税过程必须是有效率的。征收的行政管理费用不应铺张浪费,纳税人的从属费用不能毫无必要的增加。此外,还应使税收的额外负担最小。但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效率原则将产生一定的冲击。比如,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可以直接免去中间人(如代理人、批发商、零售商等),而直接将产品提供给消费者,而中间人消失的结果,将会使税收征管复杂化,原来可以从少数代理人取得巨额的税收,现在却将许多无经验的纳税人加入到电子商务中来,变成了向广大的消费者各自征收小额的税收,这将加大税务机关工作量,提高税收成本。
(二)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国际税收的一些基本概念与规范受到了挑战与冲击
1.常设机构概念受到挑战
常设机构是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传统的税收是以常设机构,即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来确定经营所得来源地,但电子商务却使得非居民能够通过设在来源国服务器上的网址来实现销售活动,此时该非居民拥有常设机构吗?如果该网址不用来推销、宣传产品或劳务,它是否就能被认定为非常设机构而得以免税待遇呢?
电子商务引起的关于常设机构的争论,除上述问题外,还涉及有关代理商的特殊争议。关于常设机构的判定,《经合组织范本》认为对非居民在一国内利用代理人从事活动,而该代理人(不论是否具有独立地位)有代表该非居民经常签订合同、接受订单的权利,就可以由此认定该非居民在该国拥有常设机构。面对电子商务,大多数国家都希望网络服务供应商符合独立代理商的定义,从而可以将其视为常设机构行使税收管辖权。但事实上,即使所有合同都是通过网络服务供应商的基础设施商议和签订的,据此将网络服务供应商视为代理商,其理由也不够充分。在现行概念体系下,由于大多数国际税收协议都将非独立人特指为人,因而将网络服务供应商视为代理商就不符合现行概念。
2.容易陷入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中
税收管辖权是国际税收的基本范畴。如何选择和确立税收管辖权,是国际税收中最重要的问题,也是各涉外税收建设中的核心问题。就目前的情况而言,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并行着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即就本国居民(公民)的全球所得和他国居民(公民)来源于本国的收入课税,由此引发的国际重复课税通常以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来免除。然而,在网络贸易中,这两种税收管辖权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首先,网络贸易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外国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常常只需装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便可买卖数字化产品,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商品被谁买卖也很难认定。加之互联网的出现使得服务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务一方可以远在千里之外,由此,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各国对于所得来源地判断发生了争议。
其次,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目前各国判断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准。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国际贸易的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广泛运用,一些原来让人难以想象的情况将会成为可能,如一个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多个国家,也可能不存在于任何国家。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将难以根据属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也显得形同虚设。
3.有些商品、劳务和特许权的区别变得很模糊,导致税务处理混乱
区分是商品收入、劳务收入还是特许权收入,对正确处理国际税收问题尤为重要。电子商务中许多产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通过电子传递来实现转化的,而数字化信息具有易被复制或下载的特性。所以,它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劳务和特许权之间的界限,使得有关税务当局很难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这将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很可能会因为不知其适用何种税种而无从下手。例如,一家书店1个月卖出1000本书,税务机关就可以根据1000本书的销售额对该书店的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现在假如将书店搬到网上,读者通过上网下载有关书籍内容,那么我们可以将其视为有形的商品销售征收增值税,也可以将其视为无形的特许权使用转让征收所得税,但是这个网上书店1个月销售了多少本书或者销售了多少个字节电子信息,税务机关无法确定。
4.由转让定价等引起的国际避税问题更加突出 在传统交易方式下,利用转让定价规避税负的情形的已屡见不鲜,税务机关可使用可比利润法、成本加价法、利润分割法和再出售价格法调整非常规交易价格和利润。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原先由人进行的商业活动现在则更多地依赖于软件和机器来完成,这样就使商业流动性进一步加强。跨国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轻易转移“服务品”就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另外,一些跨国企业集团为了降低成本,还越来越多地应用EDI(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电子数据交换技术,使得企业集团内部高度一体化,从而引发更多的转让定价方面的税收问题,由此引起的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更加激烈。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信息很难获取真实信息,给税务征管带来了困难
按照博奕论的观点,税务部门与纳税人始终是一种博奕的关系。信息的不对称,使税务部门对纳税主体、客体、纳税环节及纳税地点难以确定。因此,税务部门充分掌握纳税人的信息是税收征管的核心。由于电子商务是以一种无形的方式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中进行交易的活动,其无纸化操作的快捷性,交易参与者的流动性,使税务征管中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信息不对称问题尤显突出。
1.纳税主体身份信息难获取性
确定纳税义务人是征税的前提条件。在互联网上确认客户的身份有两种最基本的方式,一是“跟踪供货途径”,一是追踪“货款来源”。在跟踪供货途径方面,通过电脑可以查出供货目的地的电脑地址,但由于企业对于电脑地址名称的使用不规范,所以光凭一个电脑地址并不足以确认供货的目的地国。此外买方还可以通过因特网匿名提供电子信箱的服务,从而故意掩饰自己的身份。人们甚至发明了“障眼法”,用这种方式,通过中间插入多个电脑的方式使得连发货人都不知道客户的真实的电脑地址。可见,由于电脑地址的原因,通过追踪“供货路径”确认客户身份是很难做到的。在追踪贷款来源方面,互联网上的记帐将来都会以信用卡和电子货币为基础,目前的结帐工作有一部分还是通过信用卡号码进行的,由于信用卡的国际识别,可以查清持卡人的国籍。但大型信用卡组织将来都实行SETP(-col)标准,这种记帐方式将不对卖方公开买方的身份和信用卡信息。电子现金的使用同样应引起充分的重视。目前运用的电子现金没有统一的标准,而且在可审计性方面也不一致,在很多情况下,支付人是匿名的,从而大大增加了信息获取度难,使利用电子现金逃税成为可能。因此,从技术上来讲,无论是追踪供货过程还是付款过程,都难以查清买方身份或供货目的国的信息。
2.课税对象信息难获取性
即使确定了纳税主体,要确定对纳税主体人进行的什么交易征税,即如何获取交易信息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仍然存在不少的困难。比如,会计记录是公司交易的基本凭证,也是获取税收征管的有效途径,为了确认纳税人申报的收入和费用,纳税人被要求保留准确的会计记录以备税务当局检查。传统上,这些记录要求用书面形式保存。但在电子商务中以电子货物销售和服务的纳税人可能不会造出这样一份书面记录,交易被电子化地履行了。这些交易记录只可能是一种电子形式,并且这种电子记录可以被轻易的更改。
3.国际互联网上的跨国交易加大了征管信息获取的难度
国际互联网潜力最大的领域之一是跨国交易,而任意一个跨国交易人都会期望将其成本降低至与国内交易相当的程度,而金融服务是满足其愿望的必要条件。为了刺激网上交易的发展,国际互联网已经开始提供某些在避税地区地开设的联机银行以提供完全的“税收保护”。而国内银行是目前税务当局最重要的信息来源,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查阅银行帐目得到纳税人的有关信息,判断其申报的情况是否属实。即使税务机关不对纳税人的银行帐目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潜在的逃税者也会意识到偷税、漏税的风险。这样就在客观上为税收提供了一种监督机制,同时对于潜在的逃税者有一种威慑作用。然而如果信息源变为设在他国的联机银行,这种监督制约机制就会大打折扣,逃避税收也就很可能成为现实。
(四)电子商务引起的税收利益在不同国家之间的分配也不容忽视
由于电子商务对各国税收带来的影响不尽相同,各国之间税收利益也必须作新的调整。某些国家是信息技术大国,势必利用其技术上的优势地位损害其他国家利益。例如,美国总统克林顿在《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中宣布:因特网应为免税区,产品及劳务如经由因特网传送者,均应一律免税。由于美国是信息输出大国,其主张当然对自身有利而遭到其他国家反对。如此种种,必将带来新的国际税收冲突以及为解决冲突而进行的新的国际税务合作。
不同的国际组织对上述两个原则也有不同的偏向。例如,经合组织(OECD)制订的条约倾向于居住地原则,而联合国(UN)的条约则倾向于税源地原则。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混合采用这两种原则,建立公平合理的全球征税体制,为国际税收合作奠定基础。这也是使同一家厂商在全球电子商务活动中避免双重纳税的需要。如何建立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更公平的电子商务税收分配制度,尚需在国际谈判与合作中去努力争取。
二、借鉴国际经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一)明确我国对电子商务环境中的税收原则
1.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是一种分配方式,从而也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国家征税是将社会资源从纳税人转向政府部门,在这个转移过程中,除了会给纳税人造成相当于纳税税款的负担以外,还可能对纳税人或社会带来超额负担,所谓超额负担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征税一方面减少纳税人支出,同时增加政府部门支出,若因征税而导致纳税人的经济利益损失大于因征税而增加的社会经济效益,则发生在资源配置方面的超额负担;二是由于征税改变了商品的相对价格,对纳税人的消费行为和生产行为产生不良影响,则发生在经济运行方面的超额负担。税收的中性就是针对税收的超额负担提出的。税收理论认为,税收的超额负担会降低税收的效率,而减少税收的超额负担从而提高税收效率的重要途径,在于尽可能保持税收的中性原则,由此,我们可以判断,税收中性包含两个最基本的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
从这个角度来讲,税收中性原则的实际意义是税收的实施不应对网络经济(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延缓或阻碍作用。从促进技术进步和降低交易费用等方面来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相比具有较大优势,代表着未来商贸方式,应该给予支持,至少不要对它课征什么新税,另外,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的电脑拥有率和上网率按人口平均在全球是较低的,信息产业仍处于起步阶段,网址资源甚少,基本上属于幼稚产业,极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因此,在税收政策上,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期阶段应给予政策优惠,待条件成熟后再考虑征税,并随电子商务的发展及产业利润率的高低调节税率,进而调节税收收入。
就世界范围而言,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已成为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共识。1996年11月,美国财政部发表《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报告,认为税收中性指导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原则,不通过开设新的税种或附加来征税,而是修改现有税种,使它适用于电子商务,确保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会扭曲税收的公平。1997年4月,欧洲委员会也公布了《面对电子商务:欧洲的首选税收方案》的报告,接受了美国人的观点,认为应该努力使现行的税种特别是使增值税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不是开征新的税种。
2.财政收入原则
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必须遵循财政收入原则,要与国家的整体税收制度相协调和配合,保证国家开支的需要。财政收入原则有两重要求:第一个要求是通过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与对其他产业的征税共同构成的税收收入能充分满足一定时期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个要求是对电子商务的征税要有弹性,要使税收弹性大于或等于1,从而保证财政收入能与日益增加的国民收入同步增长。电子税务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必须遵循财政收入原则,要与国家的整体税收制度相协调和配合,保证国家开支的需要。就电子商务而言,财政收入原则有两重要求:第一个要求是通过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与其他产业的征税共同构成的税收收入能充分满足一定时期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个要求是对电子商务征税要有弹性,要使税收弹性大于或等于1,从而保证财政收入能与日益增加的国民收入同步增长。
3.尽量利用既有税收规定原则
美国在其财政部文件中认为,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为了避免对经济活动的扭曲,税收中性应是最重要的对电子商务的征税原则。欧盟部长理事会也基本持相同的看法。关于中性原则,美国财政部文件进一步指出,运用既有的税收原则来形成对电子商务征税的规则是目前所能找到的形成国际共识的最好方法。在1997年11月OECD在芬兰召开的名为“撤除全球电子商务障碍”的圆桌会议上,与会者一致认可税收中性原则和运用既有税收原则这两项原则。2000年6月,美国前财政部部长助理、普林斯顿大学罗森教授在北京的一次小型座谈会上交流时也强调指出,网络经济的发展并不一定要对现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尽可能让网络经济适应已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国外的经济学家的这些看法及国际机构的这些主张或许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发展趋势,对我国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这就是电子商务课税要尽可能运用既有的税收规定。比如,中国香港税务局就没有出台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法,只是要求纳税人在年度报税表内特别加入电子贸易一栏,要求公司申报电子贸易资料。
4.坚持国家税收主权的原则
我国目前还处于发展中国家行列,经济、技术相对落后的状况还将持续一段时间。在电子商务领域,这就意味着我国将长期处于净进口国的地位。所以,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不可能照搬发达国家的模式,跟在他们后面,步步亦趋,而是应该在借鉴其他国家电子商务发展成功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在制定网络商务的税收方案时,既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又要考虑到维护国家主权和保护国家利益。比如,对于在中国从事网上销售的外国公司,均应要求其在中国注册,中国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或服务的付款将汇入其在中国财务代理的账户,并以此为依据征收其销售增值税,再如,为了加强对征税的监督,可以考虑对每一个进行网上销售的国内外公司的服务器进行强制性的税务链接、海关链接和银行链接,以保证对网上销售的实时、有效监控,确保国家税收的征稽。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原则的适应性
首先我们应当承认,电子商务的出现给传统商务模式带来一场革命性的变革,在传统商务模式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税收协定的概念也受到相应的冲击。OECD协议范本的常设机构是判断跨国营业利润征税的标准,协定第5条对常设机构作的定义是:“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这个定义包含三个基本要素:(1)场所;(2)固定;(3)进行营业。将这三个要素抽象化,就是在空间上具有有形性、在时间上具有相对长期性、在经济活动内容方面要有实质性。传统商务是在传统的物理空间中进行的,电子商务则不然,它创造了一个完全不同的时空环境——电子空间。物理空间是有形的,有距离、有国界的存在;电子空间是虚拟的,距离已不重要,国界已被打破。正是因为传统商务所依赖的传统空间所具有的物理特点,使常设机构成为一个易于确定、操作性很强的判断标准。在电子商务中看得见摸得着的商店、办公室不见了,代之以虚拟商店、虚拟办公室。那么,在这种条件下,常设机构的概念或判断标准在电子商务中还适用吗?众所周知,企业要开展电子商务,首先必须建立自己的网站(web-site),网站是由软件和大量的信息构成的,软件和信息是无形的,所以网站本身不能构成常设机构。但网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务器,服务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备了构成常设机构的物理条件。服务器上如果不存放网站,它仅是一个空壳,没有智能,不能执行任何商务活动,因此也不能构成常设机构。传统商务从事营业活动通常需要人的参与。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自动化机器可以在无人干预或遥控的情况下进行作业,OECD范本第五条注释的第十款已经承认自动化机器可以构成常设机构,因此人的参与已不成为构成常设机构的必备条件。这样,存放网站的服务器就是一个营业场所,如果它不被经常地变换地点,就构成了“固定的营业场所”。因此,如果企业拥有一个网站/服务器,并通过该网站/服务器从事与其核心业务工作有关的活动,而非准备性、辅助性的活动,那么该网站/服务器就应该被看作是常设机构,对它取得的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三)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由于电子商务是以一种无形的方式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中进行交易的活动,其无纸化操作的快捷性,交易参与者的流动性,使税务征管中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尤显突出,使得电子商务中的税收征管出现了许多“盲点”和漏洞,它对税收征管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提高现有征管和效率,避免税源流失,关键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一是加强税务机关自身网络建设,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全面连接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并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网上合作,防止税收流失,打击偷逃税。二是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纳税人在办理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报有关网上交易事项进行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通过税务登记对纳税人进行管理,这样即使纳税人在网上交易时是匿名的,对于税务也不构成任何威胁,政府完全可以掌握什么人通过国际互联网交易了什么。三是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问题,杜绝税源流失。虽然获取有关电子商务具有高流动性和隐匿性,但只要有交易就会有货币与物的交换,可以考虑把电子商务建立和使用的支付体系作为稽查、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的手段。由于供货商和消费者在防止诈骗的某些利益机制增加,而且由于某方面需要涉及银行,参与交易的商人不可能完全隐匿姓名。另外这样的支付体系提供了确定流转额的线索。因此,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是很有希望的。
6、国际上应对电子商务冲击的税收政策及其政策分析
1998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Internet Tax Freedom Act)。ITFA最简单、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虚拟商品”不应该被课税。该法律是美国第一个正式的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方面的法律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1)从1998年10月1日起三年内避免对互联网课征新税;(2)三年内避免对电子商务多重课税或加以税收歧视;(3)对远程销售的税收问题规定,访问远程销售商站点(该站点的服务器在境外)只被作为确定其具有税收征收的一个因素时,国家、州不能对销售商征税。 2000年3月20日美国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会议再次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将电子商务免税期延至2006年,并强调:(1)即使征税,也要坚持中性原则,不能阻碍电子商务发展;(2)坚持透明简易原则,不增加网络交易成本;(3)征税应符合美国与国际社会现行税收制度,不开征新税;(4)跨国交易的货物和劳务免征关税;(5)放宽税收征管。
2001年11月28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一项旨在延长《互联网免税法案》两年或更长时间的法案,该法案禁止美国各州对互联网贸易征收销售税,保持互联网的免税贸易。
2、加拿大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加拿大有关电子商务的征税规定,要看不同的征税条目和不同税收地区的特别规定。加拿大对于不易确认的来源所得和网站是否属于常设机构,主要以电子商务的货物劳务销售者居住地为征税依据,或视非独立服务器为常设机构。当进行电子商务时,由于不易确定货物提供地、合约签订地、付款地等,因此必须分辨非居住者公司是否在加拿大从事营业活动。加拿大对电子商务征税政策所持的原则为:(1)政府应避免制定不适当的法令或限制措施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2)加强与国际间的合作,制定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以促进网络交易;(3)注重公平,电子商务与非电子商务交易功能相同的纳税人,征税要一致,不能因交易形态而有所差别。
3、欧盟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1998年2月,欧盟发布了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1)目前尚不考虑征收新税;(2)在增值税征税系统下,少数商品的交易视为提供劳务;(3)在欧盟境内购买劳动力要征收增值税,境外不征税。欧盟委员会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主要考虑到两个方面:一是保证税收不流失;二是要避免不恰当的税制扭曲电子商务的发展。
1998年6月8日欧盟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认为不应把征收增值税和发展电子商务对立起来,而且为了控制此项税基流失,决定对成员国居民通过网络购进商品或劳务时,不论其供应者是欧盟网站或外国网站,一律征收20%的增值税,并由购买者负责扣缴。此外,欧盟与美国在免征电子商务(在因特网上销售电子数字化产品)关税问题上达成一致。但欧盟也迫使美国同意把通过因特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而征收间接税(增值税),并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1998年底,欧洲经济委员会(EU的政体)确立电子商务征收间接税的第一步原则:(1)除致力于推行现行的增值税外,不开征新税;(2)电子传输被认为是提供服务;(3)现行增值税的方法必须遵循和确保税收中性原则;(4)互联网税收法规必须易于遵从并与商业经营相适应;(5)应确保互联网税收的征收效率,以及将可能实行无纸化的电子发票。
2002年5月,欧盟通过了一项针对现行增值税法的修正案,该修正案对原增值税法中要求非欧盟居民销售数字产品要缴增值税的规定作了修正,非欧盟居民在向欧盟居民销售数字产品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待遇。该法案2003年7月生效,并自生效日后三年内对非欧盟居民向欧盟居民销售数字产品免税。
4、OECD国家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作为协调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OECD早在1996年6月就着手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多次召开部长级会议对电子商务税收原则进行磋商。
OECD于1997年在芬兰的土尔库召开部长会议,讨论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会议以《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纳双方的挑战》为题开展研究,并达成以下共识:(1)任何征税主张,都应坚持中性原则,保证税负公平,不重复征税并避免加重遵行成本;(2)目前尽量使用现行税制,不开征新税,包括“比特”税。(3)解决税收管理问题比税收政策问题更加迫切;(4)充分考虑企业界意见;(5)国际合作至关重要;(6)税收不应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但后者也不能因此侵蚀税基和妨碍税收行政。
在1998年渥太华会议和1999年的巴黎会议上。OECD国家就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达成如下共识:(1)保持税制的中性、高效、确定、简便、公平和灵活;(2)明确电子商务中消费税的概念和国际税收规范;(3)对电子商务不开征新税,而是采用现有的税种;(4)加强电子商务税收信息的国际交流,但避免增加纳税人的不当负担;(5)在服务被消费的地方征消费税;(6)要确保在各国间合理分配税基,保护各国的财权,并避免双重征税;(7)在定义常设机构时,要区分计算机设备的硬件与软件,只有前者构成常设机构等;(8)OECD的税收协定范本可适用于电子商务的跨国交易,但该范本及其《注释》应视需要予以修改。在渥太华召开的部长会议上,OECD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在原则上统一了认识,并通过了一些框架性条约。该条约主要是由OECD、CIAT(the Center for inter-American Tax Administrators)、CATA(the Ccmmon-wealth Association of Tax Administration)、EU、WCO和商业团体共同起草的。这些条款在国际上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接受。1999年11月,OECD与APEC双方进行了讨论并达成共识,其内容被APEC1999年春季财政部长会议和其他一些区域性税收组织所接受,并作为会议进一步讨论的基础。欧盟对此也作出了很高的评价。
(二)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税收对策
目前,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交易在飞速发展,这些国家的现行税制也面临着严重挑战。由于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集中于跨国交易,涉及税收利益的国际分配,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交易如何征税大都未作出明确的法律决定。不过许多迹象表明,发展中国家对美国的免税区主张存有戒心,所有发展中国家无一表示对电子商务交易免征销售税(增值税)。值得注意的是,印度和新加坡政府在重新审视电子税务的涉税问题时,表明了本国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立场和政策。
1、印度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印度政府于1999年4月28日发布一项规定,对在境外使用计算机系统,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国公司支付的款项,均视为来源于印度的特许权使用费并在印度征收预提税。这一举措不但是对美国免税区主张的一个坚决否定,而且使印度成为了首先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国家之一。
2、新加坡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新加坡于2000年8月31日发布了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确认了有关电子商务所得税和货物劳务税的立场。(1)在所得税方面,主要以是否在新加坡境内营运作为判定所得来源的依据。例如,公司在新加坡营运,所有营业利润包括电子商务交易所产生的营业利润,均属于来源于新加坡的所得,应征收新加坡所得税;公司在新加坡境外营运所得不征收新加坡所得税,在境内设立网站及分支机构的所得为新加坡所得,应征收所得税。(2)在货物销售方面,如果销售者是货物登记的营业人员,在新加坡境内通过网络销售货物和传统货物一样要征税。(3)在劳务及数字式商品方面,在新加坡登记的营业人提供的劳务,劳务收买人应缴纳3%的货物与劳务税,除非提供的劳务属于零税率劳务。
(三)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比较分析
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西方发达国家既有分歧又有共识。西方发达国家对于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分歧主要表现在对电子商务是否免税和是否课征增值税的问题上。1、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认为对电子商务征税将会严重阻碍这种贸易形式的发展,有悖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美国从1996年开始,就有步骤地力推网络贸易的国内交易零税收和国际交易零关税方案,禁止对其征收任何新的联邦和地方税收。2、以欧盟为代表的征税派,认为税收系统应具备法律确定性,电子商务不应承担额外税收,但也不希望为电子商务免除现有的税收,电子商务必须履行纳税义务,否则将导致不公平竞争。欧盟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
尽管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引起了发达国家内部的争议,但是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共识。1、西方发达国家认为税收中性是指导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原则,不通过开设新的税种或附加来征税,而是修改现有税种,使它适用于电子商务,确保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会扭曲税收的公平;2、强调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制定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以促进网络交易;3、避免对电子商务多重课税或加以税收歧视,免征电子商务(因特网上销售电子数字化产品)关税。
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交易如何征税大都未作出明确的法律决定,对于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持谨慎态度。发展中国家对美国的电子商务免税主张存有戒心,因为这项主张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意味着大幅缩小税基,增加税收流失,削弱其财政实力,从而进一步扩大南北经济实力差距,所有发展中国家无一表示对电子商务交易免征销售税(增值税)。
二、对我国的借鉴
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还不突出,我国尚没有对付电子商务的税收规定。从长远来看,电子商务是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对经济增长和企业竞争有巨大影响。我国应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抓住机遇,积极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一)借鉴国外经验,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
笔者认为,在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原则时,应当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参照世界各国的共同做法来进行。具体而言,这些原则主要包括:1、税法公平原则。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方式,虽然是一种数字化的商品或服务的贸易,但它并没有改变商品交易的本质,仍然具有商品交易的基本特征。因此,按照税法公平原则的要求,它和传统贸易应该适用相同的税法,担负相同的税收负担。确立税法公平原则的目的在于支持和鼓励商品经营者采取电子商务的方式开展贸易,但并不强制推行这种交易的媒介。同时,确立税法公平原则意味着只是要求对现行的税法进行修改,扩大税法的适用范围和解释,将以数字交易的电子商务纳入到现行税法的内容中去,使之包括对数字交易的征税。
2、税收中性原则。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在我国仅是一个开始,税收政策不能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障碍,征税不能影响企业对贸易方式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在电子商务的发展初期不应开征新税或附加税,而主要通过对现行税制要素的重新界定来处理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
3、维护国家税收权利原则。在电子商务中,发达国家多为“强势国”,而发展中国家多为“弱势国”。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强调税法的“属人原则”而弱化税法的“属地原则”,意在“以强凌弱”,侵蚀和剥夺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主权和税收利益。在此情况下,我们在制定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时,既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又要从维护我国税收主权和税收利益的立场出发,确定对电子商务征税实行“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并重的做法,认真研究有关“常设机构”概念的内容和实质,明确认定和规范服务器的身份及其作用,修订无形资产的范围,明确对无形资产使用权转让的税收制度。
(二)逐步更新现行税收观念,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制度
我国作为一个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国家,在目前世界电子商务发展的大潮中,应逐步更新现行税收观念,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制度。
1、在坚持居民管辖权与来源地管辖权并重的原则下,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重新界定“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等和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
2、对现行税法进行补充修订,增加适用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在不对电子商务增加新税的情况下,完善我国现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的规定。
3、对现行税法中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加以修正,增加服务器等符合电子商务特性的认定要素。服务器能否被认定为常设机构,主要应看企业是否通过服务器进行实质性的交易活动,如果通过服务器达成实质性的交易,则应认为服务器构成了常设机构;若只通过服务器进行辅助性活动,如广告宣传、信息发布等活动,则应认为服务器不构成常设机构。
(三)适应电子商务的要求及时调整税制结构
以直接税为主体的发达国家之所以要求对电子商务永久免税,是因为电子商务对其既有的税制结构不会造成太大的冲击。而以间接税为主的国家或地区则强烈反对,因为电子商务将把生产和贸易为主的税源转向以服务为主的税源,并且利用避税地轻易实现利润转移,会给以间接税为主体的国家造成重大税收损失。我国是以流转税为主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着同样的税收风险。增值税在我国税收收入中占有很大比重,征税范围也未扩展到所有服务领域;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收入中比重偏低,征管力度较弱。高比例的增值税收入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不仅有可能使税收收入受到强烈的非意愿性减税冲击,而且征收电子商务税的成本很高。因此,我国只有根据电子商务对税源结构的影响,适时调整税制结构,才能达到既保持税收收入又促进经济增长的税收目标。
(四)加强国际情报交流和合作
由于电子商务是全球化、网络化、开放化的贸易方式,其高流动性、隐匿性削弱了税务系统获取交易信息的能力,更会引发诸多国际税收问题,国际间的税收协调与合作显得非常重要。这种协调不仅局限于消除关税壁垒和避免对跨国公司的重复征税,而且寻求在总体税制上包括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方面协调一致。我国应在推进国际经贸往来的同时,要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的税收研究和情报交流,加强税收协作监控,共同打击涉税犯罪行为,防范税收流失,维护双方税收利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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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五论文网http://www.lunwen555.com/paper/shuihou/173818232.html
7、跨境电商财税合规后,是否会引起税务部门的关注?
一、国家现行的电商税收政策是:
电子商务如果有增值税货物交易,应该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负担率百分之四,一般纳税人税率百分之十七,但是可以抵扣进项税。
二、根据相关的报道,我的建议是:
1.加强对C2C平台的税收征管,努力做到应征尽征。按照这一思路,应当对C2C平台的个体网商进行强制性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将其全部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管理的范围。同时,尽可能利用交易平台和支付平台进行代扣代缴以实现应征尽征。如果从理想的依法治税和税务机关履行征管职能的角度来看,这一思路并无不妥。但是,从中国的征管实际和实质公平的角度来看,如果按照这一思路解决所谓电商征税问题,将会导致线上交易的税收征管力度和实际税收负担远高于线下交易,从而造成实质上的税负不公。
2.根据中国征管现状,按照实际公平的要求,尽可能保持税收的中性。这一思路并不意味着放弃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而是要求税务机关在现行税收征管框架下将征管重点放在B2C交易和C2C交易平台中的大型网店上,其实质是不出台针对电子商务,尤其是C2C交易平台的特殊征管措施,而是在已有税收征管框架下,通过完善税收征管技术手段,在减少漏征漏管户的同时,重点加强已进行税务登记企业线上交易的税收征管,努力实现线上线下交易的税负公平。
对于C2C交易平台上交易规模较小,无实体经营场所且没有进行税务登记的个体网店,应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将其纳入税收征管范围。为此,有必要修改现行的税收登记管理办法,将交易额较小的个体网店比照农村流动商贩,适用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的规定。下一步也可以通过修订《税收征管法》,对自然人纳税登记进行明确规定,通过建立覆盖自然人的普遍登记制度解决个体网店税务登记的问题。
为鼓励小微企业的发展,可以考虑进一步提高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不区分线上线下交易普遍适用,鼓励超过起征点的个体网店进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同时研究对小微企业适用所有税费按综合计征率简易征收的征管办法。
3.将电子商务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给予税收优惠。尽管中国近年来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但网络零售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仍不足8%,电子商务对其他领域的渗透和影响才刚刚显现。为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可以在一段时间内放弃所谓税收中性原则,对线上交易给予明确且有期限的税收优惠。但针对线上交易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是,要有明确且成本较低的区分线上线下交易的征管措施,这一点在实施中有一定的困难。而且针对线上交易的税收优惠会带来传统行业较大的抵触。
比较可行的思路是研究制订与电子商务发展密切相关行业的税收优惠措施,如对电信运营商在农村地区的互联网宽带接入服务收入免税;对电信运营商在农村地区的互联网和高速移动网络的设备投资加速折旧或允许进行投资抵免;对在农村地区设立的快递网点收入减免增值税,等等。
综上所述,解决目前社会各界争论的电商征税问题,应客观理性地分析电子商务领域税收问题的实际状况;在制定税收政策时,避免就税收论税收和片面强调表面税收公平的错误倾向。要从中国现阶段税收征管实际出发,遵循实质公平原则,避免政府不适当的管制和干预。因此,解决电商征税问题不能采取第一种思路,第二种思路比较稳妥可行,如果条件具备,应积极研究实施第三种思路。
8、如何为国际电子商务制定税收政策?
在我国,改革现行税制,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首先必须在以下几个税收政策的基本方面作出选择,即征与不征的选择、是否开征新税的选择、税种的选择、关税的选择、国际税收管辖权的选择等。具体建议:修订税收实体法;完善税收征管法;积极参与制订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培养专业人才;加强国际间合作与协调。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税制改革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因特网为载体、以交易双方为主体、以银行电子支付和结算为手段、以客户数据为依托的全新的商务模式——电子商务,正以其无可比拟的优势和不可逆转的趋势,极其迅速地改变着传统商务活动的运作模式。作为一种新的商务活动方式,电子商务将带来一场史无前例的革命,其影响已远远超出商务活动本身。它对人类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人们的生活和就业、政府职能、法律制度以及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都将带来十分深刻的影响。税收作为国家实现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基本形式,同样也受到了电子商务的深刻影响。一方面,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开拓了广阔的税源空间,据国际数据集团的预测,今年全球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源将达1 500亿美元;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对传统的税收制度、政策和国际税收等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时间很短,但发展速度异常迅速,今年电子商务的交易额预计可达8亿元,2002年预计可达100亿元。中国被看作世界上发展电子商务最有潜力的国家之一。面对扑面而来的电子商务发展大潮,改革现行税制,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已变得刻不容缓。现行税制的改革,既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又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使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在保证与国际接轨的同时,又能维护国家主权和保护国家利益,并不断推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 一、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主要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