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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担保科目

发布时间: 2022-04-12 05:58:07

1、中行上海跨境担保内保外贷办理流程是什么?

上海跨境担保内保外贷办理流程:融资性内保外贷需向分行贸易金融部逐笔报批才可办理。
1、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担保人可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
2、担保登记:
(1)担保人为银行: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相关数据。
(2)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关于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已办理且未了结的各项跨境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交易内容要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有共同担保人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合同为外文的,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印章);外汇局根据本规定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发改委、商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办理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供的变更材料等)。
注:
(1)境内个人作为担保人,可参照境内非银行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2)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包括债务合同展期以及债务或担保金额、债务或担保期限、债权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资料同上。
3、审核:
(1)外汇局按照真实、合规原则对非银行机构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核,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
(2)外汇局对担保合同的真实性、商业合理性、合规性及履约倾向存在疑问的,有权要求担保人作出书面解释。外汇局按照合理商业标准和相关法规,认为担保人解释明显不成立的,可以决定不受理登记申请,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3)担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的,如能说明合理原因,且担保人提出登记申请时尚未出现担保履约意向的,外汇局可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补登记;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外汇局可按未及时办理担保登记进行处理,在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后再为其办理补登记手续。同一内保外贷业务下存在多个境内担保人的,可自行约定其中一个担保人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外汇局在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其他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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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2、上海中行跨境担保外保内贷担保履约及外债登记的流程是什么?

上海跨境担保外保内贷担保履约及外债登记:
1、担保履约币种与债务提款币种一致,金融机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办理担保履约收款。
(1)境内债务人从事外保内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在境内债务人偿清其对境外担保人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签订新的外保内贷合同;已经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全部提款的,未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应暂停办理新的提款。
(2)境内债务人因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超出上述限额的,须占用其自身的外债额度;外债额度仍然不够的,按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借款进行处理。
(3)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债权人,发生境外担保人履约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办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时,应在申报单上填写该笔外保内贷登记时取得的业务编号。
境内债务人向债权人申请办理外保内贷业务时,应向债权人真实、完整地提供其已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的债务违约、外债登记及债务清偿情况。
2、担保履约币种与债务提款币种不一致需结汇或购汇的,债权人(金融机构)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金融机构申请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书;
(2)外保内贷业务合同(或合同简明条款);
(3)证明结汇(或购汇)资金来源的书面材料;
(4)债务人提供的外保内贷履约项下外债登记证明文件(因清算、解散、债务豁免或其他合理因素导致债务人无法取得外债登记证明的,应当说明原因);
(5)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3、外债登记:
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在担保履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外汇局在外债签约登记环节对债务人外保内贷业务的合规性进行事后核查。发现违规的,在将违规行为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后,外汇局可为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债务人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以下材料:
(1)关于办理外债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外保内贷业务逐笔和汇总情况、本次担保履约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担保合同复印件和担保履约证明文件(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合同为外文的,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债务人印章)。
(3)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文件,中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
(4)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债务人财务报表。
(5)外汇局为核查外保内贷业务合规性、真实性而可能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境外债权人注册文件或个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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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银行上海跨境担保业务的担保种类

按照担保当事各方的注册地,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1.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2.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
3.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是指除前述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跨境担保情形。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最新业务变动请以中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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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行上海跨境担保内保外贷用途有哪些?

上海跨境担保内保外贷用途:
1、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的交易。
(2)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2、担保项下资金不得用于境外机构或个人向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债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债务人使用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向在境内注册的机构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
(2)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获得境外标的公司的股权,且标的公司50%以上资产在境内的。
(3)担保项下资金用于偿还债务人自身或境外其他公司承担的债务,而原融资资金曾以股权或债权形式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的。
(4)债务人使用担保项下资金向境内机构预付货物或服务贸易款项,且付款时间相对于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提前时间超过1年、预付款金额超过100万美元及买卖合同总价30%的(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或承包服务时,可将已完成工作量视同交货)。
3、内保外贷合同项下发生以下类型特殊交易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内保外贷项下担保责任为境外债务人债券发行项下还款义务时,境外债务人应由境内机构直接或间接持股,且境外债券发行收入应用于与境内机构存在股权关联的境外投资项目,且相关境外机构或项目已经按照规定获得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登记、备案或确认;
(2)内保外贷合同项下融资资金用于直接或间接获得对境外其他机构的股权(包括新建境外企业、收购境外企业股权和向境外企业增资)或债权时,该投资行为应当符合国内相关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
(3)内保外贷合同项下义务为境外机构衍生交易项下支付义务时,债务人从事衍生交易应当以止损保值为目的,符合其主营业务范围且经过股东适当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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