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口的肠胃药有哪些
肠胃不适?进口肠胃药帮你解决问题!
肠胃不适是很多人都会遇到的问题,尤其是在饮食不规律、作息不正常的情况下,更容易出现各种肠胃不适症状。为了缓解这些不适,许多人选择服用肠胃药来解决问题。下面介绍几种常见的进口肠胃药。
1. 动力平
动力平是一种常用的肠胃道调节药,可有效缓解排便不畅、腹胀、腹泻等症状。它的主要成分是西沙必利,它能够刺激肠道平滑肌收缩,改善肠道蠕动,使排便更加顺畅。
目前市面上有多种品牌的动力平,其中比较知名的有瑞舒伐他汀、曲美他猛歼赛等。这些品牌的动力平都是进口药品,质量和功效都比较稳定,值得信赖。
2. 肠炎宁
肠炎宁是一种用于治疗肠胃炎、胃肠道功能紊乱等症状的药物。它的主要成分是植物提取物,具有调节胃肠道、增强免疫力等作用。
肠慧做炎宁是一种德国进口药品,因其药效确切、副作用较小而备受欢迎。它适用于各种类型的肠胃疾病,包括急性胃肠炎、慢性胃炎、腹泻、消化不良等。
3. 卡瑞平
卡枝碧冲瑞平是一种常用的抗生素,主要用于治疗胃、肠道感染等疾病。它的主要成分是克林霉素,能够抑制细菌生长,从而达到治疗感染的效果。
卡瑞平是一种美国进口药品,它的药效稳定、疗效确切、副作用较小。但需要注意的是,使用抗生素应遵循医生的建议,不能随意滥用。
结语
虽然肠胃药能够缓解肠胃不适,但我们还是应该注意改善生活习惯、饮食习惯等方面,以预防肠胃问题的发生。同时,在使用肠胃药时,也应遵循医生的建议和使用说明,不要滥用或乱用药品。
以上介绍的三种进口肠胃药都是比较常见的药品,如果您有肠胃不适症状,可以参考一下这些药品,并在医生的建议下购买和使用。
2、进口药品需要什么手续
1、进口备案。进口单位向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
2、进口单位持《进口药品通关单》向海关申报,海关凭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办理进口药品的报关验放手续。
进口商需要有一定的企业资质要求,包括: 一、进出口经营权; 二、中药材或重要饮品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三、《进口药品注册证》、《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四、海关无纸化签约、海关企业年报申报、电子委托协议签约(进口办理); 五、需要办理批件。
其次,需要提交的报关资料有:
1、进口药材申请表;
2、申请人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中成药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应当提供相关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3、出口商主体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4、购货合同及其文书复印件;
5、药材产地生态、资源储量、野生或者种植养殖情况、采收及产地初加工等信息;
6、药材及来源;
7、由境内具有动、植物基原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县的载有鉴定依据、鉴定结论、样品图片、鉴定人、鉴定机构及其公章等信息的药材基原鉴定证明原件。
最后,具体流程如下:
1、进口药品在经过签署合同、付汇并提货后,进行出口报关,通过空运或海运方式送至国内口岸进行进口药品清关,清关后再运输配送至目的地。在货物到达港口之前就需要准备好所有的进口报关资料,否则会产生很多额外费用,并且时效较慢。
2、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依法对申请进行审查,目前已取消对申报材料中证明文件的原件核对,改为网络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明类申报材料应当为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电子材料,其他申报材料应为加盖企业公章电子材料。
3、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受理、不予受理等电子通知书。在系统提示审批结束后,申请人可按照审批结果公告要求,通过邮件寄送或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药品进口需要以下资料:
1、《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或临床急需药品、样品或对照品的《进口药品批件》;
2、《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原产地证明;
4、购货合同;
5、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
6、出厂检验报告书;
7、药品中文说明书及包装、标签的式样;
8、《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和《进口药品通关单》;
9、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10、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三十九条
第六十四条 药品应当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无进口药品通关单的,海关不得放行。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药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进口药品进行抽查检验。
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十五条 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口。进口的药品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
个人自用携带入境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六条 进口、出口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应当持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
第六十七条 禁止进口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因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
第六十八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药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应当指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或者进口:
(一)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
(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
3、科普|进口药品条件要求及详细流程,如何清关?
生病去药店买药,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但有些罕见病,无法通过常规途径获取的特效药,就需要从国外购买药物。众所周知,通过正规途径从国外进口药物,需要清关等一些列手续,那么清关需要提供什么资料,流程又是如何呢?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清关要求和通关口岸
首先,先来看看进口药物的清关要求,我国进口药品管制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确定,其中三十九条规定药品进口,必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且安全有效的,档消昌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第四十条规定,药品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放行。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通知药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进口药品进行抽查检验。目前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城市有19个,分别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大连市、青岛市、成都市、武汉市、重庆市、厦门市、南京市、杭州市、宁波市、福州市、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海口市、西安市、南宁市。对于生物制品以及首次在在中国国内销售的药品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指定进口口岸有3个:分别为北京、上海和广州。
除了以上口岸,为了解决边贸药材进口需求,还有20个边境口岸作为中药材通关口岸,由对应的边境口岸药品检验所负责检验,这20个口岸分别是黑龙江省黑河、东宁,吉林省集安、长白、图们、三合,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满洲里,广西凭祥、东兴、龙邦,云南省瑞丽、天保、景洪、河口,新疆阿拉山口、霍尔果斯、吐尔尕特、红其拉甫,西藏自治区樟木。
值得注意的是,最近海南拟出台一项新的措施,按规定进口药企业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允许药品进口行扒的口岸进口药品,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无须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海关办理通关手机时无须核验进口药品通关单。但该项规定目前还在向社会征求意见阶段,到真正实施应该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
除了常规药物,放射性药品进口必须符合我国的药品标准或其他药用要求,并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进口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必须持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
药品进口和清关申请流程
首先,进口商需要有一定的企业资质要求,包括:一、进出口经营权;二、中药材或重要饮品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三、《进口药品注册证》、《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四、海关无纸化签约、海关企业年报申报、电子委托协议签约(进口办理);五、需要办理批件
其次,需要提交的报关资料有:
1、进口药材申请表;
2、申请人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中成药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应当提供相关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3、出口商主体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4、购货合同及其文书复印件;
5、药材产地生态、资源储量、野生或者种植养殖情况、采收及产地初加工等信息;
6、药材及来源;
7、由境内具有动、植物基原鉴定桥族资质的机构出县的载有鉴定依据、鉴定结论、样品图片、鉴定人、鉴定机构及其公章等信息的药材基原鉴定证明原件。
最后,具体流程如下:
1、进口药品在经过签署合同、付汇并提货后,进行出口报关,通过空运或海运方式送至国内口岸进行进口药品清关,清关后再运输配送至目的地。在货物到达港口之前就需要准备好所有的进口报关资料,否则会产生很多额外费用,并且时效较慢。
2、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依法对申请进行审查,目前已取消对申报材料中证明文件的原件核对,改为网络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明类申报材料应当为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电子材料,其他申报材料应为加盖企业公章电子材料。
3、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受理、不予受理等电子通知书。在系统提示审批结束后,申请人可按照审批结果公告要求,通过邮件寄送或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相信很多人看到这里,已经晕头转向了,药品进口清关手续复杂,需要提供的资料也很多,普通人很难准备齐全,那么有没有简便一点的方法呢?有人会选择从香港清关,然后再将药物发往目的地。香港是一个自由港,一般进口或出口货物均毋须缴付任何进口关税,亦无任何关税限额或附加税。此外,亦不设任何增值税或一般服务税。清关手续相较内地更加简便,可采用电子报关形式。清关时,只需提供:舱单;扣留通知书副本;提单、空运提单或其他文件;发票、装箱单;其他文件比如进口证、移走许可证等等。虽然流程简化了,但是依旧需要提供很多资料,对于普通人来说,仍然不是那么方便。
相比之下香港济民药业一站式服务就方便多了,省去了资质不够、文件缺失、流程不熟等各种麻烦。济民(香港)医药有限公司的前身为南方医药对外贸易有限公司香港采购中心。公司业务主要集中在药品进出口,一次性进口,临床研究对照药品进口等。济民(香港)医药有限公司拥有香港卫生署批准的牌照,可进口所有种类医药产品,包括比较药物(comparator drugs)、专科医药(specialty medicines)、罕用药物(orphan drugs)、临床试验医药供应、市面缺乏的肿瘤医药、没有注册或没有登记的医药、病人要求的特殊医药(需要医生书面许可证明)、急症医疗需要、救急医药等。公司具有处理药物的拍照,可以存放及批发药物,同时也可为私人诊所、医院、政府机构乃至药房进行采购,还可为病人所需要的药物向政府申请进口。如果急需药物又无法走进口清关途径的人,不妨去香港济民药业寻求帮助,省心省时。
4、进口药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进口备案、报关和口岸检验工作,保证进口药品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海关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的进口备案、报关、口岸检验以及进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药品必须经由国务院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备案,是指进口单位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的过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备案,是指进口单位向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口岸检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以下称口岸药品检验所)对抵达口岸的进口药品依法实施的检验工作。
第五条 进口药品必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或者《进口药品批件》后,方可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手续。
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还必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
第六条 进口单位持《进口药品通关单》向海关申报,海关凭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办理进口药品的报关验放手续。
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海关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第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海关总署制定、修订、公布进口药品目录。
第二章 进口备案第八条 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的进口备案工作。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进口备案工作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受理进口备案申请,审查进口备案资料;
(二)办理进口备案或者不予进口备案的有关事项;
(三)联系海关办理与进口备案有关的事项;
(四)通知口岸药品检验所对进口药品实施口岸检验;
(五)对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监督处理;
(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报验单位应当是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独立法人。药品生产企业进口本企业所需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包括境内分包装用制剂),应当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 下列情形的进口药品,必须经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符合标准规定后,方可办理进口备案手续。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进口备案: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
(二)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
第十一条 进口单位签订购货合同时,货物到岸地应当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选择。其中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药品,必须经由国家特别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
第十二条 进口备案,应当向货物到岸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由负责本口岸药品检验的口岸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
第十三条 办理进口备案,报验单位应当填写《进口药品报验单》,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者副本)原件,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还应当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原件,向所在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所进口品种的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一)《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者副本)复印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口准许证》复印件;
(二)报验单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原产地证明复印件;
(四)购货合同复印件;
(五)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
(六)出厂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七)药品说明书及包装、标签的式样(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除外);
(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的生物制品,需要提供生产检定记录摘要及生产国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批签发证明原件;
(九)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以外的药品,应当提交最近一次《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和《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药品生产企业自行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的进口备案,第(二)项资料应当提交其《药品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经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转口的进口药品,需要同时提交从原产地到各转口地的全部购货合同、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等。
上述各类复印件应当加盖进口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进口药品报验单》及相关资料后,按照下列程序的要求予以审查:
(一)逐项核查所报资料是否完整、真实;
(二)查验《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者副本)原件,或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口准许证》原件真实性;
(三)审查无误后,将《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者副本)原件,或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口准许证》原件,交还报验单位,并于当日办结进口备案的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药品,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全部资料无误后,应当向负责检验的口岸药品检验所发出《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附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资料一份,同时向海关发出《进口药品抽样通知书》。有关口岸药品检验进入海关监管场所抽样的管理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口岸药品检验所按照《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规定的抽样地点,抽取检验样品,进行质量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送交所在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检验符合标准规定的,准予进口备案,由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进口药品通关单》;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不予进口备案,由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药品不予进口备案通知书》。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以外的药品,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全部资料无误后,准予进口备案,发出《进口药品通关单》。同时向负责检验的口岸药品检验所发出《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附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资料一份。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全部资料无误后,应当只向负责检验的口岸药品检验所发出《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附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资料一份,无需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
口岸药品检验所应当到《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规定的抽样地点抽取样品,进行质量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送交所在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药品,由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药品,不予进口备案,由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药品不予进口备案通知书》;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发放《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
(一)不能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者副本)、《进口药品批件》或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口准许证》原件的;
(二)办理进口备案时,《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或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口准许证》已超过有效期的;
(三)办理进口备案时,药品的有效期限已不满12个月的。(对于药品本身有效期不足12个月的,进口备案时,其有效期限应当不低于6个月);
(四)原产地证明所标示的实际生产地与《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规定的产地不符的,或者区域性国际组织出具的原产地证明未标明《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规定产地的;
(五)进口单位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
(六)到岸品种的包装、标签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不符的;
(七)药品制剂无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说明书与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的;
(八)未在国务院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组织进口的,或者货物到岸地不属于所在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管辖范围的;
(九)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的生物制品未提供有效的生产国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文件的;
(十)伪造、变造有关文件和票据的;
(十一)《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已被撤销的;
(十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药品,口岸药品检验所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予抽样的;
(十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药品,口岸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
(十四)其他不符合我国药品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十八条 对不予进口备案的进口药品,进口单位应当予以退运。无法退运的,由海关移交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处理。
第十九条 进口临床急需药品、捐赠药品、新药研究和药品注册所需样品或者对照药品等,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批件》,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进口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