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采购能采购进口产品吗
法律分析:首购产品将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部门研究确定后,纳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予以公布,在有效期内实行首购。 政府订购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并要优先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必须经过审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运雀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二、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2、为在中国境外使升源用而进行采购的;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第五条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旁笑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流程
法律分析:1、请填写下列相关资料;2、请拟写申请购买进口产品的报告,必须含有递交给(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的报告/3份,抬头都需要单独列出。有关是否需要递交给行业主管部门,需请与主管部门沟通后,决定是否需要递交;3、请与行业主管部门联系,并请主管部门在资料中盖章;4、请五位专家对需购买的进口产品进行论证,请需真实填写购买进口产品需求,递交后,分析测试中心会审核购买理由是否真实等情况。
法禅衫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贺物腔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货物服务招蚂燃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4、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
政府采购法制完备的国家,都有明确的国货标准并有国货照顾政策。采购人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是对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旁雀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3种例外情形确需采购进口产品时,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腔缓法》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经批准后才能采购进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运圆早,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5、政府采购进口商品是否需要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政府采购进口商品不需要专门面向中小企枯山业。经财政部门核准的进口产品采友败租购项目,可不好兆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但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国内产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措施。
6、对采购单位擅自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如何处理
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基雀贸易措施的产品。采购人因产品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原有采购项目的,不需要重新审核,但添购雹绝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对于采购人未获得财政部门采购进口产品核准,擅自采购进口产品的,或出具不实申请材料的行为,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如果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或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等,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源锋姿行为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对从境外采购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境内的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对吗
对从境外采购进口的原凳前产于中国销灶境内的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是错的。对从枣斗清境外采购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境内的货物,也应按规定征收进口关税。
8、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是指
法律主观:政府采购就是指国家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财政前穗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丛悔举制度渗碧。
9、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的前提条件有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的前提条件有贺孝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禅老稿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含租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
10、什么情况下可以优先采购进口产品呢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认定
及审批程序
《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财政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根据前述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非进口产品,确有必要时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应该符合法定情形且要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一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认定
119号文第三条规定,其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答厅境外的产品。即进口产品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通过中国海关报关;二是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三是产自关境外。
关于关境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品认定,《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以下简称“248号文”
)
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关境是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租培等单独关境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这些区域仅在关税待遇及贸易管制方面实施不同于我国关境内其他地区的特殊政策,但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区域,由海关按照海关法实施监管.因此,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认定为进口产品。
此外,
248号文第三条规定,
对经过多次流转、无法提供报关单证的产品,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查证:(一)通过正常渠道进口的产品,无论在境内流转多少次,尽管中间商业环节没有保留进口报关单证,但通过层层倒推,最终可以找到进口代理商或者进口收货人,从而可以向海关查询进口报关记录。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生产设备、机械、汽车等大宗商品。(二)通过走私违法方式进口的产品,由于未进行进口申报,不存在进口报关记录,因此,应当通过商品或者其包装上的原产地标识等其他证据来间接证明其为境外生产的产品。
二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批程序
根据248号文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采购活动组织开始后才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采购活动,属于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对于实行协议供货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在组织采购时,可以不限制进口产品入围,但采购人在采购入围进口产品前,需要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对于非协议供货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清型隐产品,采购人没有出具财政部门同意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意见的,集中采购机构一律不得为其组织采购进口产品。
根据进口产品的不同类型,采购人提交的材料不同,具体如下:
首先,119号文第八条对一般情形作出了规定,采购人
报财政部门审核,
应当
出具以下材料:(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二)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三)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
四)
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其次,119号文第九、十、十一条对其他情形分别进行了规定:一是
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
119号文
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材料
;
二是
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
119号文
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材料
;
采购人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的,应当出具发展改革委的意见
;
采购人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当出具科技部的意见
;
三是
采购人拟采购其他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
119号文
第八条第(一)款材料,并同时出具第(三)款或者第(四)款材料。
关于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248号文第四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产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口产品时,除需要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出具专家论证意见外,还要同时出具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中,产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的,应当出具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当出具科技部的意见。当采购人的行政主管部门也是采购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时,以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当采购人的行政主管部门与采购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不一致时,仍以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为有效意见。
关于专家论证意见,
248号文第七条规定,
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原则上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其论证专家应当是熟悉该产品,并且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因进口产品论证与采购文件评审不同,进口产品论证专家可以不从财政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作为进口产品论证专家,凡从财政部门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应当告知被抽取专家其论证内容和相应的责任。财政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论证专家考核标准和监督办法,加强对论证专家的管理,确保论证意见科学准确,原则上不得承担或组织其专家论证工作。
同时,119号文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
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三
案例分析
重庆山外山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财政厅财政行政管理案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招标代理机构受福建省卫计委委托代理福建省卫计委部分县级医院血透室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于2014年7月15日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文件公告。重庆山外山科技有限公司对招标文件中部分条款设置有异议,于7月21日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招标代理机构于7月28日对
山外山公司
的质疑作出答复。
山外山公司
不服,于8月11日向福建省财政厅投诉,福建省财政厅于8月13日向招标代理机构和福建省卫计委分别作出《关于暂停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部分县级医院血透室建设项目采购活动并对投诉事项进行答复说明的函》,要求两第三人暂停该项采购并以书面形式就投诉事项作出说明,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结合对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投诉人及被投诉人提交的材料、质证会专家意见等材料,福建省财政厅于9月23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主要内容为:“......三、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问题。血透室建设项目采购人福建卫计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第七条、第八条等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财政部门审核,获得了财政部门的核准。在实施采购活动时,福建卫计委也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第五点‘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的规定,在招标文件‘招标货物(服务)一览表’部分第4点规定‘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及《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要求,表中‘是否办理进口产品审批手续’栏中注明‘是’的产品允许原装进口产品参与投标,同时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亦可参与投标’,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说明部分3.2.2.1条款规定‘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及《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要求,本次采购项目中未办理进口产品审批手续的产品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已办理进口产品审批手续的产品允许进口产品参加投标,同时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亦可参加投标。由上可见,血透室建设项目未对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加以限制,未违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相关政策。投诉人投诉称‘本次招标不符合采购进口的条件,对国产血液透析机严重歧视’,不能成立。”
山外山公司
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第八条规定: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二)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三)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四)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福建省财政厅提交的政府采购计划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表等证据可以证明福建卫计委已组织专家进行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并获得了财政部门的核准。福建省财政厅提交的证据即招标货物(服务)一览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可以证明本次采购项目允许原装进口产品参与投标,同时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亦可参与投标,不存在排斥国产品牌产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