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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仪器论证

发布时间: 2023-05-08 15:40:03

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流程

法律分析:1、请填写下列相关资料;2、请拟写申请购买进口产品的报告,必须含有递交给(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的报告/3份,抬头都需要单独列出。有关是否需要递交给行业主管部门,需请与主管部门沟通后,决定是否需要递交;3、请与行业主管部门联系,并请主管部门在资料中盖章;4、请五位专家对需购买的进口产品进行论证,请需真实填写购买进口产品需求,递交后,分析测试中心会审核购买理由是否真实等情况。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2、进口设备论证如何论证必须买进口产品

进口产品论证的内容
采购进口产品的情形包括: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对进口产品论证的内容,法律没有作出统一规定,笔者认为至少包括如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国内产品不能满足采购人的工作需要,如果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要,则不允许采购人购买进口产品;另一方面,国家是否禁止进口或者限制进口,国家禁止进口或者限制进口的产品是不允许采购人向国外购买的,只有国家允许进口的产品,采购人才可以采购进口产品。
但这里要注意,进口产品采购论证需审核管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另外,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两论证”能否交由同一批专家进行
政府采购涉及需要论证的事项包括招标文件论证、进口产品论证和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论证三个方面。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由于所采购商品的特定性野带正,有时要对招标文件进行论证,采购进口产品必须要进行论证。当遇到同时需要进行招标文件论证和进口产品论证时,为了提高采购人的工作效率,可否将两项行友论证交由同一批专家进行,同时完成两项工作任务?
对此,笔者的回答是:招标文件论证和进口产品论证可由同一批专家组成员完成,并且可同时完成这一论证任务。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回答,是因为法律条款目前没有这方面的禁止性规定。
招标文件论证与进口产品论证,虽然是两个不同的论证项目,但招标文件论证不是政府采购的法定必经程序,也不是每一个招标采购项目都必须进行的,要不要进行招标文件论证由采购人决定。专家的论证意见也不需要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只是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完善招标文件提出建议,对于专家的论证建议,采购人、采购代理颂悔机构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法律对是否进行招标文件论证没有硬性规定。而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采购进口产品是必须要进行专家论证的,这一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作了明确规定。
招标文件论证属于采购人的自主、自由行为,进口产品论证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行为,这两个行为放在一起由同一批专家同时完成论证,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招标文件论证与进口产品论证,可由同一批评审专家完成。同时,参与招标文件论证的专家可以作为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而参加进口产品论证的专家不能作为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3、大学购买进口仪器需要律师签字吗

大学购买进口仪器需派侍雀要律师签字。关于购买进口仪器设备申报问题的说明:论证专家需要五名,谈芦必须全部为外单位的,副高职称以上。四个技术专家,一个法律专家。法律专家可以是有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尘早师或高校法学院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

4、国内公司需要采购进口的压力传感器该怎么办?

可以通过斗知世网上找专门的销售代理采购,是有专门的销售代理是销售进口的压力传感器。

为进一步推进省级卫生健康机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清单管理,简化程序,提高进口产品政府采购效率,经省级卫生健康机构自主申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统一论证,形成了2021年省级卫生健康机构进口产品目录清单,现予以公布。

本清单共涉及46项仪器设备,包括磁共振成像系统、移动三维G/O型臂X射线系统、医用直线加速器、X线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仪、医用回旋加速器正电子药物生产系统、移动式磁共振成像系统、质子放射治疗系统等。

众所周知,医疗卫生机构是使用进口仪器最多的地方之一。无独有偶,广东省卫生健康委此次发布的46项进口产品清单,也清晰列出了申请进口产品的理由,而绝大部分申请理由为“国内有同类产品但无法满足实质要求,确需采购进口产品”。

在许多不同的应用领域中都需要压力传感器。然而,对于许多公司而言,购买合空肢适的压力传感器并不容易。购买前,需要考虑太多细节。我们对客户应该使用压力传感器的注意事项进猛谈行清晰,结构化的考察,以及不同类型和材料在生产使用中所起的作用。

这是做出定性购买决定的唯一方法。任何确切知道要购买压力传感器时要寻找什么的人通常都会以可接受的价格选择合适的产品。

各种压力传感器的概述:

压力传感器也称为压力变送器或压力传感器。压力传感器均按照统一的原理工作,它们记录压力的物理量并将该测量值作为电信号输出。当前市场上存在三种不同的传感器类型,它们针对典型的应用领域而受到质疑,并以多种方式使用。

如果要为公司购买压力传感器,则至少要使用三种系统之一。哪种系统最终会给您带来问题,不仅取决于压力传感器的应用领域。该范围包括表压传感器,差压传感器和绝对压力传感器。

5、进口设备不论证怎么处罚

进好配派口设备不论证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处罚。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进口设备需要经过论卖桥证,不论证直接进口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友贺,应当作必要技术处理,同时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处罚。

6、进口产品论证用公示吗,一般公示多久?

一般来说这种论证是需要一定的公司的,一般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应该是公示15天

7、政府采购关于进口产品的规定

法律分析: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

(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二)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三)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详见附2);

(四)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七条 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八条 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

(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详见附1);

(二)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三)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四)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第九条 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材料。

第十条 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材料。

采购人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的,应当出具发展改革委的意见。采购人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当出具科技部的意见。

第十一条 采购人拟采购其他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第八条第(一)款材料,并同时出具第(三)款或者第(四)款材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

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

第十三条 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