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出口贸易需要缴纳哪些税费?
增值税及附加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外贸公司跟内贸公司一样,凡是公司都是要交税的,主要税种有:
1、增值税,卖给外国人的货物的增值税是退的,卖给中国人的货物的增值税是要交的。
2、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地方税主要有:城建建税、教附费、水利基金、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有自有房产的,还得交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4、社会保险费
2、进口货物需要缴纳什么税
进口货物需要缴纳的税如下:
1、进口增值税。增值税是以商品和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包括销售货款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2、进口关税。海关部门对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或者国境时所征收的税收,征收进口关税会增加进口货物的成本,提高进口货物的市场价格,从而影响外国货物进口数量;
3、特定商品要征收进口消费税。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相关部门针对特定的消费品实行消费税的征收,关税的征税基础是关税完税价格。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关税完税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3、出口贸易要交哪些税
而一般情况下,外贸公司所需要涉及交纳的税金有增值税、关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等。只不过出口贸易可以退税。和内销企业来说总体上差别不大,具体还是以法律法规为主。
4、外贸进出口公司要交哪些税费
增值税及附加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外贸公司跟内贸公司一样,凡是公司都是要交税的,主要税种有:
1、增值税,卖给外国人的货物的增值税是退的,卖给中国人的货物的增值税是要交的。
2、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地方税主要有:城建建税、教附费、水利基金、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有自有房产的,还得交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4、社会保险费
5、外贸进出口公司要交哪些税费
外贸进出口公司要交以下税费:
1、增值税,卖给外国人的货物的增值税是退的,卖给中国人的货物的增值税是要交的;
2、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地方税主要有:城建建税、教附费、水利基金、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有自有房产的,还得交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4、社会保险费。
指税收和费用税收,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依据其社会职能,按照法律规定,强制地、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一种形式。税费是指国家机关向有关当事人提供某种特定劳务或服务,按规定收取的一种费用。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核算应交消费税的发生、交纳情况。该科目贷方登记应交纳的消费税,借方登记已交纳的消费税;期末贷方余额为尚未交纳的消费税,借方余额为多交纳的消费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6、进出口公司如何纳税
进出口公司和内贸公司缴纳的税费种类大体上是差不多的,主要差异在于增值税和关税的计算,其他的税种,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都是一样的,按照内贸公司的纳税方式计算缴纳即可。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国家对已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各国所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它是一种税收国际惯例,而不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第四条 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办理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第五条 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海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管辖分工和法定程序办理。第六条 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
(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