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野生动生进出口濒危物种许可证需要哪些手续
申请核发物种证明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物种证明申请表。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印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有本人签字或者加盖印章。
(二)进出口合同。但是以非商业贸易为目的个人所有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除外。
(三)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进出口含野生动植物成份的药品、食品等产品的,应当提交物种成份含量表和产品说明书。
(五)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提交合法来源证明材料。
(六)进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提交境外相关机构核发的原产地证明、植物检疫证明或者提货单等能够证明进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真实性的材料。
(七)进口的活体野生动物属于外来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交国务院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同意引进的批准文件。
(八)进口后再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并经海关签注的物种证明复印件或者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九)国家濒管办公示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9月13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海关总署同意,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 赵树丛 海关总署署长 于广洲 2014年2月9日。
2、如何办理动物产品进口许可证
1. 申请单位资格
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
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申请办理过境动物和过境转基因产品检疫审批手续的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或者其代理人。
2. 申办时间要求
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管理系统(电子审批系统)上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或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材料,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办《检疫许可证》。
过境动物或者过境转基因产品在过境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并取
得《检疫许可证》。
2.1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在贸易合同或协议签订前。
2.2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进境动物的进境检疫许可证的办理工作。
2.3对不符合检疫要求的申请,直属局或国家局将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
获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
3. 申请单位应提供的材料
3.1申请单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2输入动物需要在临时隔离场检疫的,应事先申请办理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
证;
3.3输入动物原毛(含羽毛)、原皮、生的骨、角、蹄、蚕茧等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
定点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申请单位需提供与定点企业签定的生产、加工、存放的合同;
3.4按照规定可以核销的进境动物产品,同一申请单位第二次申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附上一次《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
3.5办理动物过境的,应当说明过境路线,并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
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
3.6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进出境动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
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3.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4. 初审
4.1初审要求:初审工作应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审核以下内
容;
1)申请表填写是否规范,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
2)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物疫情
3)是否符合中国有关动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是否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
备忘录等);
5)进境后需要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的动物及其产品,审查其运输、生产、
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检疫防疫及监管条件,根据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核定其进境数量;
6)可以核销的进境动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检疫许可证》
的使用、核销情况。
2.4.2不符合要求处理;初审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签发《检疫许可
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5 终审
5.1初审合格的,由初审机构签署初审意见。同时对考核合格的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出
具《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对需要实施检疫监管的进境动物产品,必要时出
具对其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考核报告。由初审机构将所有材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核。
5.2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初审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进境的产品进行
风险分析,申请单位有义务提供相关材料和样品进行检测。
5.3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审核情况,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签发《检疫许可证》,对不符合申
请条件的签发《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5.4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
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六、 申报程序
第一步 网上申请所需硬件的注册开通(首次申请)
自2004年11月起,动植物食品检疫许可证已全面实行网上申请,企业必须具备有网上申请的硬件,才可以登录检疫许可证申请平台进行申请。
获得电子密钥后,企业将电子密钥交到辽宁局食品处,提交申请资料后进行注册开通,开通之后才可以进行上网申请许可证的操作。
申请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电子密钥相关申请表复印件(企业数字证书申请表、信城通用户登记表)。
第二步 上网申请 (每一次申请)
网上注册后,企业使用电子密钥进入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系统,在网上申请办理进境植物产品检疫许可证。
网上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填写项目按照实际情况填写,特别说明:
* 进境检疫物信息:请按顺序选择,先选HS编码大类及名称,再选择“HS编码及名称”后确定“CIQ编码及名称”。品名是必输项,应为网上公布的进境产品的名称,名称填写必须规范;
*数重量:填写净重,一般情况下,计量单位多为“吨”等,避免填写“箱、桶”等不确切的计量单位;
*其它境内生产加工单位信息:填货物进境后,在国内加工、仓储或使用单位的名称;
*进境口岸: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如大窑湾口岸;
*进境日期:至少在申请日期后推1个月左右;
*指运地:指进境检疫物在我国办理海关结关手续的地点;
*目的地:指进境检疫物的最终到达地。如从大连进境的绿豆在黑龙江加工,则“目的地”填黑龙江;
*运输路线:指检疫物离开输出国或地区到目的地的运输路线;
*随附单证信息:按实际提交的随附单证打勾,如提交的随附单证不在列表内,须在 “其它需要注明的随附单证”一栏填写相关内容。
1、在签订外贸合同前应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准许入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再签外贸合同。
2、在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必须附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
3、输入国家规定的禁止或限制入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等,还需持特许审批单报检。
4、输入动物产品进行加工的货主或者代理人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查考核其用于生产、加工、存放的场地,符合规定防疫条件的发给注册登记证,并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检地点:
1、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2、入境后需办理转关手续的检疫物,除活动物和来自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检疫物由入境口岸检疫外,其他均在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检疫。
(1)、指运地:指转关运输进口货物指定运达的地点,或海关监管货物国内转运时的到达地。
(2)、启运地:指转关运输出口货物办理报关发运的地方或海关监管货物在国内转运时的始发地。 (3)、进境地:指货物进入关境的口岸。
(4)、出境地:指货物运出关境的口岸。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在报检时应提供的有关证单: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境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报检手续时,除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外,还需按检疫要求出具下列有关证单:
1、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分批进口的还需提供许可证复印件;
3、外贸合同、发票、装箱单、海运提单或空运单、产地证等;(外贸基本单证)
4、输入活动物的应提供隔离场审批证明;
5、输入动物产品的应提供加工厂注册登记证书;
6、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境的肉鸡产品,需提供由外经贸部门签发的《自动登记进口证明》;
输入以外商投资企业进境的肉鸡产品,需提供外经贸部或省级外资管理部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复印件;
输入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境的肉鸡产品,应提供由外经贸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7、输入来自美国、日本、韩国以及欧盟(十五个国家)的检疫物,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包装情况的证书和声明。
3、野生动物进出口需要经过哪些部门审批?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策通字〔1992〕29号)第三十条规定,出口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产品的必须经出口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准的进出口证明书。
4、进口野生动物都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申请核发物种证明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物种证明申请表。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印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有本人签字或者加盖印章。(二)进出口合同。但是以非商业贸易为目的个人所有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除外。
(三)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四)进出口含野生动植物成份的药品、食品等产品的,应当提交物种成份含量表和产品说明书。(五)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提交合法来源证明材料。(六)进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提交境外相关机构核发的原产地证明、植物检疫证明或者提货单等能够证明进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真实性的材料。(七)进口的活体野生动物属于外来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交国务院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同意引进的批准文件。(八)进口后再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并经海关签注的物种证明复印件或者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九)国家濒管办公示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