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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银行政策性贷款有哪些

发布时间: 2023-05-30 15:46:58

1、政策性银行业务有哪些?

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只有3家,是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它们的业务和商业银行的业务有本质区族卜慧别。从性质上来说,政策性银行是行政机关性质的,不直接面向个人或者企业,他们的业务是通过委托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而且3个银行的业务对象是不一样的,农业发展银行主要是为了扶持农业设立的,所以它的资金是发放给农业部门弊物上的;进出口银行是国家为了扶持民族出口产业设立的,所以资金面向出口部门;而国家开发银行是为了国家基础建设而设立的,资金就投向基础建设部门,3个银行的资金有明确流向!《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1993)》设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办理政策性国家重点建设(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及贴息业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承担国家粮棉油储备和农副产品合同收购、农业开发等业务中的政策性贷款,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及监督使用。中国进出口银行为大型机电成套设备进出口提供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为中国银行的成套机电产品出口信贷办理贴息兆答及出口信用担保,不办理商业银行业务。

2、什么叫政策性贷款?

政策性贷款是中央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为贯彻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经济发展政策,所发放的有特定投向和用途的各种贷款的统称。在中国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政策性贷款作为国家银行调控宏观经济的信贷倾斜行为,体现出国家发展国民经济的政策性导向。
其主要特点是:
1、贷款着重服从于国家现实和长远的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
2、贷款投向的选择和确定,以国家的政策为依据,带有一定指令性。
3、被政策性贷款支持的产品 (商品) 和项目具有必保和优先性质。
4、利率一般低镇信于基准利率。
5、在信贷管理上,一般都单列规模,专项管理,定向投放,专款专用。
1988年,专业银行提出了建立政策性贷款管理体系的初步建议。主要内容有: 确定贷款优先序列,划分政策性贷款范围。如凡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划入贷款优先序列的项目,产品和商品,都按政策性贷款掌握发放。在生产领域支持能源、交通、原材料等瓶颈产业和农资、紧俏工业品的生产行业。在商品流通领域支持收购储备生活必需品和市场敏感商品所需贷款。
政策性银行贷款由各政策性银行在人民银行确定的年度贷款总规模内,根据申请贷款的项目或企业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自主审核,确定贷与不贷。御颂轮效益也是政策性银行贷款需要考虑的要素之一。政策性贷款是目前中国政策性银行的主要资产业务。一方面,它具有指导性、非盈利性和优惠性等特殊性,樱念在贷款规模、期限、利率等方面提供优惠;另一方面,它明显有别于可以无偿占用的财政拨款,而是以偿还为条件,与其他银行贷款一样具有相同的金融属性——偿还性。

3、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买方信贷,卖方信贷,政府间优惠信贷的主要区别在哪里?

进出口银行是政策性银行,该银行的业务和普通商业银拦档行有很大的区别,最好还是打电话到该银行咨询一下。就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的区别而言,主要如下:

买方信贷是指由出口商国家的银行向进口商或进口商国家的银行提供的信贷,用以支付进口货款的一种贷款形式。其中,由出口方银行直接贷给进口商的,出口方银行通常要求进口方银行提供担保;如由出口方银行贷款给进口方银行,再由进口方银行贷给进口商或使用单位的,则进口方银行要负责向出口方银行清偿贷款。
卖方信贷是指出口国为了鼓励本国商品出口,扩大外汇,卖方政府通过贷款给出口企业,让其用来准备出口货物的装船,及其他费用,兆闹还担保:如果进口方不能付清货款,国家会先把货款付简猜乱上,然后国家再去追款。

4、政策性银行有哪些业务

政策性银行即是国家开发银行。服务的具体领域包括:

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发展和国家重点项目等。比如高速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小城镇建设、大型机场扩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新能源发电等。

拓展资料:

国家开发银行的业务范围是: 管理和运用国家核拨的预算内经营性建设基金和贴息资金,向国内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和向社会发行财政担保建设债券; 办理有关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转贷,经国家批准在国外发行债券,根据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筹借国际商业贷款等。

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发中森放政策性贷款; 办理建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咨询和担保等业务,为重点建设项目物色国内外合资伙伴,提供投资机会和投资信息; 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是:办理由国务院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并由财政部贴息的粮食、棉花、油料、猪肉、食糖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贷款、办理粮、棉、油、肉等农副产品的收购贷款及粮油调销、批发贷款,

办理承担国家粮、油等产品政策性加工任务企业的贷款和棉麻系统棉花初加工企业的贷款、办理国务院确定的扶贫贴息贷款、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以及其他财政贴息的农业方面的贷款、办理国家确定的小型农、林、牧、水利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

办理中央和省级政府财政支农资金的代理拨付,为各级政府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开立专户并代理拨付、发行金融债券、办理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办理开户企事业单位的结算、境外筹资、 办理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补充和完善市场融资机制。政策性银行的融资对象,一般是限制在那些社会发展需要而商业性金融机构又不愿意提供资金的银行或项目,因此可以补充商业性融资的缺陷,完善金融体系的功能。

诱导和牵制商业性资金的流向。政策性银行通过自身的先行投资行为,给商业性金融机构指示了国家经济政策的导向和支持重心,从而消除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疑虑,带动商业性资金参与;

政策性银行通过提供低息或贴息贷款可以部分弥补项目投资利润低而又无保证的不足,从而吸引商业性资金的参与;政策性银行通过对基础行业或新兴行业的投入,可以打开经济发展的瓶颈或开辟新的市场,促使商业性资金的后续跟进。

提供专业性的金融服务。政策性银行一般为特定的行业或者领域提供金融服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技能,聚集了一大批精通业务的技术人员,可以为这些领域提供专业化的金融服务。

设立国家开发银行的主宽培敬要目的是,一方面为国家重点建设融通资金,保证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和社会发展的重点建设顺利进行;另一方面把当时分散管理的国家投资基金集中起来,建立投资贷款审查制度,赋予开发银行一定的投资贷款决策权,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与风险,以防止盲目投资,重复建设。慎慎

5、我国的三家政策性银行的主要信贷方向

人民银行主要是货币发行,开发银行国家中大型项目贷款。农业发展银行主要粮食及中小型地方政府项目贷款。

拓展资料
中国三大政策性银行
一、国家开发银行:开行主要通过开展中长期信贷与投资等金融业务,为国民经济重大中长期发展战略服务。
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是由国家出资设立、直属国务院领导、支持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投资发展与国际经济合作、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政策陪嫌性银行。
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中国唯一的一家农业政策性银行,1994年11月挂牌成立。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资金,承担农简亏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四、从资本金性质看,政策性银行一般由政府财政拨款出资或政府参股设立,由政府控股,与政府保持着密切关系拦乱神。如德国(复兴开发银行法)规定:复兴开发银行为政府所有,其中联邦政府占80%的股份,各州政府占20%的股份。法国的对外贸易银行,是由法国的中央银行持股24.5%。
五、从经营宗旨上看,政策性银行不以营利为目标,而以贯彻执行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为己任。其主要功能是为国家重点建设和按照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扶持的行业及区域的发展提供资金融通。一般包括支持农业开发贷款。
六、从业务范围上看,政策性银行不能吸收活期存款和公众存款,主要资金来源是政府提供的资本金、各种借入资金和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筹措的资金,其资金运用多为长期贷款和资本贷款。政策性银行收入的存款也不作转账使用,贷款一般为专款专用,不会直接转化为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

6、出口鼓励政策的信贷政策

出口信贷
Export Credit。出口信贷是指一个国家的银行为了鼓励本国商品的出口,加强本国出口商品的竞争力,对本国的出口厂商、外国的进口厂商或进口方银行提供的贷款。出口信贷通常是在出口成套设备、船舶、飞机等商品时由出口方银行提供的,因这类商品价格昂贵,进口方难以马上支付,而若得不到货款,出口商又无法正常进行资金周转,这就需要有关银行对进口方或出口方提供资金融通,促成生意,扩大本国商品出口。
二战前,出口信贷就已被利用来鼓励商品出口,战后其运用更为普遍,且延长了信贷期限,降低了贷款利息。如1978年美国国会决定今后5年内拨给美国进出口银行的资金总额由原来的250亿美元增加至400亿美元。运用财政政策鼓励出口易受到国际法律规则的制约,同时也易引起对方国家的反对和报复,因而信贷政策的作用越来越大。出口信贷的国际约束比较少,且进出口国都比较欢迎,实行起来也比较方便,因此广为使用。当前发达国家大型设备、成套设备的出口约有40%是依靠出口信贷实现的。
出口信贷分为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两类。
1、卖方信贷(Supplier's Credit)。卖方信贷是指由出口方的官方金融机构或商业银行向本国出口商(即卖方)提供的贷款。这种贷款合同由出口厂商和银行签订。
国际贸易中,出口厂商与进口厂商的谈判如果涉及金额较大的商品贸易时,进口厂商一般要求采用延期付款或长期的分期付款的办法来支付货款,并且往往把其作为成交的一个条件。但这类付款方式等于在一定时间里占用了出口厂商的资金,从而会影响到出口厂商的资金周转乃至正常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出口国银行对出口商提供信贷资金,卖方信贷便应运而生。
卖方信贷的一般做法是:在签订买卖合同后,进口商须先支付货款的5~15%作为履约的一种桥做保证金。在分批交货、验收和保证期满时再分期支付10~15%的货款,其余货款在全部交货后若干年内分期摊还(一般是每半年还款一次),并附交延期间的利息。买方分期偿付货款时,出口商把所借款项和利息偿还给出口方银行。因此,卖方信贷实际上是银行直接资助出口厂商向进口厂商提供延期付款,促进商品出口的一种信贷形式。
采用卖方信贷鼓励出口对进出口商有利也有弊。对出口商来说,卖方信贷使其获得了急需的周转资金,有激培利于其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对进口商来说,虽然这种做法比较简便,便利了进口贸易活动,但却使支付的商品价格明显提高。因为出口商报价时明消唯,除出口商品的成本和利润外,还要把从银行借款的利息和费用以及外汇风险的补偿加在货价内。因此,利用卖方信贷进口的成本和费用较高。据测算,利用卖方信贷进口机器设备等,与用现汇进口相比,其价格可能要高3~4%,个别情况下甚至可能高8~10%。
2、买方信贷(Buyer's Credit)。买方信贷是出口方银行直接向进口厂商(买方)或进口方银行提供的贷款,用以支持进口商进口贷款国商品。买方信贷是约束性贷款,贷款合同以贷款必须用以进口贷款国的商品为条件,并常常以签订的商品贸易合同为准。买方信贷在具体运用时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出口方银行直接把贷款提供给外国的进口厂商。其具体的做法是,在进口商与出口商签订贸易合同后,进口商先交相当于货价15%的现汇定金,然后进口商再与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签订贷款协议(该协议以上述贸易合同为基础。如果进口商不购买出口国的设备,则进口商不能从出口商所在地银行得到此项贷款)。进口商用其借得的贷款,以现汇付款条件向出口商支付货款。进口商对出口商所在地银行的欠款,按贷款协议的条件分期偿付。?
第二种是出口方银行直接将贷款提供给进口方银行,这是更为普遍的一种买方信贷方式。其具体做法是,进口商与出口商洽谈贸易,签订贸易合同后,进口商先交相当于15%的现汇定金。进口方银行与出口方银行签订贷款协议(该协议虽也以前述贸易合同为基础,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进口方银行以其借得的款项,贷给进口商,然后进口商以现汇条件向出口商支付货款。进口方银行根据贷款协议分期向出口方银行偿还贷款。进口商与进口方银行间的债务按双方商定的办法在国内清偿结算。
以上两种方式,对出口商都比较有利,因为他既可以较快地得到货款,又避免了风险,便于其资金周转。由于买方信贷有很多优点,目前较为常用。像1988年美国进出口银行为帮助本国的两家公司击败来自法国、日本等国家的竞争,使其得到向两家中国企业出口机器设备的合同,向中国两家企业提供了9020万美元的贷款。其中8020万美元的贷款提供给中国某玻璃制造厂以购买纽约康宁玻璃公司的机器设备;另外的1000万美元则提供给中国一家聚氯乙烯企业购买宾夕法尼亚州西方化学公司的机器设备。中国近些年也经常利用买方信贷的方式促进产品出口。比如,中国进出口银行于1996年3月向秘鲁共和国提供了7000万美元的买方信贷。此项贷款专门用于支持中国外贸公司向秘鲁出口铁路设施和机车。此外,为了搞好出口信贷业务,发达国家一般都设立有专门的银行来办理与进出口有关的信贷业务。如美国的“进出口银行”、日本的“输出入银行”、法国的“对外贸易银行”等,这些银行所需的资金一般由政府预算来拨付。另外,一些私人商业银行也办理出口信贷业务。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
Export Credit Guarantee System。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是指国家为了鼓励商品出口,对于本国出口厂商或商业银行向外国进口厂商或银行提供的贷款,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构出面担保,当外国债务人拒绝付款时,这个国家机构即按照承保的数额予以补偿的一种制度。
出口信贷保险由国家承担原因有二:其一,出口信贷涉及的金额一般都比较大,往往是私人保险公司无力承担的,为了促进出口,发达国家纷纷拨出资金,设立专门机构出面为出口信贷保险,如美国的“出口信贷保险协会”、“海外私人投资保险公司”和“美国商品信贷公司”,英国的“出口信贷担保局”,法国的“法兰西对外贸易保险公司”,日本通产省的“出口担保局”等等。其二,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出口信贷保险的风险,保险人必须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把握进口国国内政治经济状况和变化以及进口商的资信程度和经营情况。这项工作也是一般的保险公司所难以做到的,所以通常在国家承担经济责任的前提下,政府把信贷保险业务交给专门的出口信贷保险机构经营。也有很少数国家是委托本国私人保险公司代理出口信贷保险业务,但其经济责任也是由国家承担的。?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的承保范围主要有两类。其一是政治风险,包括由于进口国国内发生的政变、战争、革命、暴乱以及出于政治原因而实行的禁运、冻结资金、限制对外支付等给出口商或出口国银行带来的损失。这种风险的承保金额一般是合同金额的85%~90%,有的国家,如美国甚至高达100%。其二是经济风险,包括由于进口商或进口国银行破产倒闭,或无理拒付,或由于汇率变动异常及通货膨胀等给出口商或出口国银行造成的损失。经济风险赔偿率一般为合同金额的70%~85%。除上述两种之外,出口信贷保险可能还会包括一些专项保险险种。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的期限分为短、中、长期。短期一般是6个月左右,中长期担保时限从2年到15年不等。短期承保适宜于出口厂商所有的短期信贷交易,为了简化手续,有些国家对短期信贷采用“综合担保”方式,出口厂商一年只需办理一次投保,即可承保这一年中对海外的一切短期信贷交易。中长期信贷担保适用于大型成套设备、船舶等资本性货物出口及工程技术承包服务输出等方面的中长期出口信贷。这种担保由于金额大,时间长,一般采用逐笔审批的特殊担保。
由于出口信贷国家担保是一种政策性的保险,目的是鼓励出口,因而各国的保险费率普遍较低,以减轻出口商和银行的负担。但根据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险种、输往国别的不同,保险费率亦不相同。此外,各个国家的保险费率亦有差异,如英国一般为0.25%~0.75%,而原西德为1%~1.5%。
中国自20世纪90年代后年也对出口信贷实行国家担保制。如1996年7月19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山东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就向印度尼西亚某公司出口水产冷冻成套设备提供出口卖方信贷保险签署了合同。该笔出口业务金额为800万美元,采用延期2年付款方式,中国进出口银行为该项目提供出口卖方信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供出口卖方信贷保险。这是我国的银行、保险和出口企业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机电产品出口的一个典型范例,也是山东省出口企业中首例利用国家出口信贷政策顺利完成出口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