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规定是什么
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规定:第七条(标签要求)化妆品标签必须确保所载标识内容完整、清晰,不得有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等现象,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第八条(标识内容)化妆品标签应至少标注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生产者名称、地址;(三)实际生产加工地;(四)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及产品标准号;(五)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六)全成分表;(七)保质期限;(八)净含量;(九)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标注的其它信息;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化妆品,只需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净含量、保质期、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本条款其它内容可标注在说明书中。使用透明包装的化妆品,透过销售包装能够清晰识别内包装或者容器上的所有或者本条款标识内容的,可以不在销售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第九条(禁止规定)化妆品禁止标注、宣称下列内容:(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二)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或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内容;(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四)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第十条(创新用语)化妆品标签中使用了尚未被行业广泛使用的创新用语,应当在同一展示面以同一字号对该创新用语的具体含义进行解释。第十一条(标识文字要求)除注册商标标识、境外企业的生产地址及约定俗成的化妆品专业术语外,第八条中规定的标识内容必须采用规范汉字在产品包装的可视面进行标注。必须使用外文字符或其他符号方能准确表达其含义的,应当在可视面用中文予以说明。国产化妆品标签中汉字标识内容可以全部或者部分翻译为其他种类文字,在同时标注时,对相同内容的标识,其他种类文字字体大小不得大于汉字字体。第十二条(命名要求)化妆品应当标识一的产品名称,产品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使用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用于化妆品中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禁止性规定的除外。(二)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使用产品原料名称的,该原料的功效应当与产品用途相符。(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不同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应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第十三条(名称标注要求)化妆品标注的产品名称应与批准或者备案名称相一致,除名称所含的商标外,产品名称的标识字体不得小于销售包装中的其他标识字体。化妆品的名称应标注在销售包装展示面的显着位置,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体积等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第十四条(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含义)化妆品标注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包括依法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生产企业和具体组织实施生产行为的实际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还包括承担该产品安全责任的在华企业名称及地址。化妆品标识的实际生产企业为与内容物接触的后一道工序制作完成的企业。实际生产企业为境内企业的,按国产化妆品要求进行标签标注,实际生产企业为境外企业的,按进口化妆品要求进行标签标注。企业为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的,化妆品标签中的企业名称、地址为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第十五条(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标注)化妆品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标注:(一)化妆品由生产企业自主生产的,标注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二)化妆品由生产企业委托实际生产企业生产的,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和实际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除生产企业为境内企业的外,进口化妆品应同时标注承担该产品安全责任的在华企业名称及地址。委托加工产品存在多个实际生产企业,且由于销售包装的形状或体积原因难以在产品包装可视面标注实际生产企业全部信息的,可通过在产品包装可视面标注指引信息,同时在说明书中标注详细名称及地址的方式对实际生产企业的信息进行标注。第十六条(实际生产加工地的标注)化妆品标签中的实际生产加工地是指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国产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进口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标注至或地区(港澳台)。第十七条(化妆品许可批号及备案编号标注)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及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及备案编号根据审批机关核发的批件号或备案号进行标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六个月内,企业可登录国产非特殊用途备案管理系统获取自动生成的产品备案编号,并使用该备案编号进行标注。获取备案编号之日起六个月内未报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的,备案管理系统将自动注销该备案编号。第十八条(化妆品成分标注)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相关规定。第十九条(功能、安全宣称与认证标识)化妆品的功能宣称应当科学、真实、准确,有充分的实验或评价数据支持。产品宣称经功效评价验证机构测试并出具报告的,产品标签中可以标注相关评价验证信息;未经评价验证的,应当在描述声称的功效作用内容结尾标注“上述功效未经评价验证”等字样,字体应与不小于功效声称作用内容的标识字体。第二十条(功效评价验证机构管理)功效评价验证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化妆品功效评价验证工作相适应的基本条件,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功效评价指导原则,科学、公正开展功效评价验证工作。功效评价验证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功效评价验证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伪造、变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功效评价验证机构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及其出具的功效评价报告应当在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主动公开,接受监督。第二十一条(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保质期限应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或同时标注:(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二)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必须使用中文或阿拉伯数字,以四位数年、二位数月、二位数日的顺序依次进行排列标识,印制于直接接触内容物的产品原包装上。生产批号中需要标注其它信息的,可在年、月、日等标注信息后加注字母后缀。第二十二条(注意事项警示语标注规定)存在下列几种情形的,应标示警示用语:(一)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对化妆品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限用防晒剂、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有警示用语和安全事项相关标注要求的;(二)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对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化妆品要求标注的相关注意事项的;(三)指甲油、卸甲液、指甲硬化剂、压力灌装溶胶等易燃性化妆品应标注注意防火或者防爆的安全警示用语的。(四)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定其它应标注安全警示用语、使用方法或储存条件的。第二十三条(其他标注事项引导语规定)使用方法、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适宜部位、不适宜部位可以不采用引导语引出,但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中有要求的除外。注意事项、警示用语应当标注引导语,且必须使用规范中文标识。第二十四条(禁止变相宣称)化妆品不得通过以下形式进行变相宣称:(一)利用商标、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二)通过宣称所用原料的功能来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不允许宣称的功能;(三)使用未经我国政府部门认可的认证标识进行化妆品安全及功能相关宣称;(四)其它暗示形式宣称本办法第九条禁止标注宣称的内容。第二十五条(标签变更程序)产品需要更新已经批准或备案的标签标识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以及更新内容不涉及产品安全性及功效宣称方面改变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需要更新产品标签标识的,生产者将更新的标签标识上传至指定的网上备案系统后,产品可即时生产销售;(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及进口化妆品需要更换产品标签标识,且更新内容涉及产品安全性及功效宣称方面改变的,生产者应将更新的标签标识上传至统一指定的网上备案系统,原产品审批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整改意见的,更新产品可生产销售。
2、进口食品必须标注什么让普通消费者辨识
1、中文标签:标签内容要与外文内容完全相同,还须包括食品名称、配料成分、净含量和固体物含量、原产国家或地区、商品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指南、制造、包装、地址等等内容。
2、CIQ标志:CIQ是中国检验检疫的缩写,该防伪标志是对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食品统一加贴的。
3、产品条形码:编码具有唯一性,要求商品项目、厂商只有一个代码。当商品项目、厂商、国家已确定,就永不改变。
4、进口食品卫生证书:该证书是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的。证书上应注明进口食品包括生产批号在内的详细信息。
进口商品:
是指一个国家本身不生产而从国外购买以满足国内消费者需求的商品。按照国际贸易商品标准分类,进口商品结构由两大类商品组成,即资本品和初级产品。化学及有关产品、机械及运输设备这些工业制成品可以定义为资本品。非食用原料、矿物燃料;润滑油及有关原料;动植物、油脂及蜡等商品属于初级产品范畴。资本品的进口可以提高国内生产设备的技术含量和技术水平,从而可以有效地提高劳动的生产效率或者说资本的边际产出效率,增强国内的总体技术能力,推进国内的产业结构的深化和高层次化。
3、进口产品必须标注中国的国家标准(如有)吗?,还是可直接标注生产国标准号,相关法规是什么?谢谢。
1、进口产品执行标准栏必须填写生产国标准。
2、进口产品必须要有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和出口国第三方的检测报告。
3、如进口产品生产国标准还严于我们的国标,则执行出口国标准即可。
4、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商检法第七条规定实施检验。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国际标准,可以制定进出口商品检验方法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进出口商品检验依照或者参照的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检验方法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6个月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3)进口产品标注什么扩展资料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主要有4个环节:接受报验、抽样、检验和签发证书。
1、接受报验: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报验时 需填写“报验申请单”,填明申请检验、鉴定工作项目和要求,同时提交对外所签买卖合同,成交小样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2、抽样: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及时派员赴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抽样时,要按照规定的方法和一定的比例,在货物的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数量的、能代表全批货物质量的样品(标本)供检验之用。
3、检验: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验内容,仔细审核合同(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确定检验标准、方法,然后抽样检验,仪器分析检验;物理检验;感官检验;微生物检验等。
4、签发证书: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经商检验合格后签发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单)。
凡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部门检验出证的,或国外要求签检证书的,根据规定签发所需封面证书;不向国外提供证书的,只发放行单。种类表以外的出口商品,应由商检机构检验的,经检验合格发给证书或放行单后,方可出运。
在进口方面,进口商品经检验后,分别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或“检验证书”,供对外结算或索赔用。凡由收、用货单位自行验收的进口商品,如发现问题,供对外索赔用。对于验收合格的,收、用货单位应在索赔有效期内把验收报告送商检机构销案。
4、从国外进口的一般商品,必须用中文在其每个小包装上标注哪些内容?
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必须有中文标志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应有以下九种:
一、产品要有检验合格证。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和厂址。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也必须有中文标志。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也应当予以标明。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或失效期,包装食品一般都应标明生产期、保质期和保存期。
五、对于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要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六、已被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商标,其标志为“R”或“注”。
七、已被专利部门授予专利的,可在产品上注明。
八、生产企业应在产品或其说明、包装上注明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我国现行标准分四级“即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HB)、地方标准(DB)、企业标准(QB)。”
九、已取得国家有关质量认证的产品,可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相应的安全或合格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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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进口产品是不是必须有中文标签
【法律分析】:是的,必须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和厂址。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也必须有中文标志。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也应当予以标明。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或失效期,包装食品一般都应标明生产期、保质期和保存期。
【法律依据】:《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内容包括:标签的格式、版面以及标注的与质量有关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进口食品标签必须为正式中文标签。 第十二条进口食品标签应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出口食品标签应按进口国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食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颁发《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取得审核证书的食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对外公布。
6、进口化妆品的中文标签是怎么回事
进口化妆品一般贸易需要贴中文标签,这个是国家法律规定,就是外包装上要有贴一张中文的翻译标签,代购属于个人,不用贴中文标签,正规的进口化妆品外包装上的中文标签应包含以下内容:
①产品名称;②原产国或地区名称(指中升老国台湾、香港、澳门),以及生产商名称及地址,而不会像一些伪劣产品以简单外文(如“Made in France”)蒙骗消费者;③橘敏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④内装物量圆笑枝;⑤生产批号及使用期限;⑥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批准文号;⑦加贴CIQ标志。对体积小又无小包装的特殊产品,如唇膏、化妆笔等,应标注产品名称和制造者名称。总体而言,要有中文标注信息,标注标签的外观与原包装外观相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