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出口由哪个部门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6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务院林业、农业(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全国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并做好与履行公约有关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公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出口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批准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合法进出口证明书。
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接受海关监管。
2、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哪些
法律分析:野生动物的行政主管部门有国务院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国务院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有哪些
法律分析:野生动物保护的主管部门有国务院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其中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由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各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