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有什么区别?
承运人:,“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货运代理人是根据客户的指示,并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运输的人,其本人并不是承运人。货运代理也可以依这些条件,从事与运送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货(也含寄存)、报关、验收、收款。
2、根据提单,如何区别货运代理人和货物承运人?
一般复货运代理人提单制上会有显示AS AGENT FOR THE CARRIER. 意思是承运的人代理人。
而承运人提单上会AS CARRIER .
如果提单上没有明显表示那就是主要看抬头了,对各船公司有一定了解的情况看抬头就知道是代理单还是承运人单了。
3、货主(托运人)、货运代理、承运人、收货人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货主卖东西给收货人,收货人作为委托人委托货运代理进行货物运送,货运代理把委托者委托的货物,通过指定的运输途径,从一地运往另一地,货运代理是为运输公司(海、陆、空)代理收运货物、揽货,从而在完成货主与客商之间的贸易中起到重要的连接作用的公司。
而其中货物的直接运输人就是承运人,货主最后是直接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就完成其中的拍春交货任务。简单的说,货主是卖袭缺耐方;收货人是买扮数方;货运代理人是帮助买卖双方进行租船、通关、提货的;承运人是帮助在中间运输的公司。
(3)承运人和货代的区别扩展资料:
托运人的注意事项:
1、托运人必须如实填写货物名称、件数、货物价值、重量及收货人的详细地址和电话,并出具托运货物的合法手续。
2、所托运货物外包装必须完好无损(在包装完好的情况下,对货物内在数量、质量等的损减均不负责),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声明。国家法律法规禁运的物品概不受理。
3、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应上全额保险,如有货物损坏丢失,按照有关保险公司规定的损坏的程度确定赔偿金额,但最高赔偿额不能超过保险金额。没按规定上全额保险的,货物丢失按最高每件运费的5倍赔偿损失。
4、货到指定地点后,由收货人当场清点验收,如收货人当场对本批货物没有提出异议.可视为货物安全到达。
5、托运人和收货人如有查询、索赔或其他事宜,应在本单开出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过期概不受理。
6、接到取货通知后,必须在3天之内取货。过期后每天按运费2%加收保管费,2个月以后仍不取货,按无主处理。
4、“无车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有什么不同?
看似相同,实则是存在本质差异的,货运代理人只是信息传递的中介,无车承运人内也能传递信息,但比货运代容理人多了保障的环节,例如:好伙伴旗下的货超多给物流企业搭建的无车承运人对司机和货主都提供了多重验证,让信息更加准确真实,还接入了保险。前者是法律认可的机构,后者多是私人办理的。
5、国际货运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的区别
区别如下:
1、无船承运人与托运人是承托关系,与收货人是提单签发人与持有人的关系。 托运人订舱时, 无船承运人根据自己的运价本向托运人报价, 以托运人的身份向船公司洽订舱位, 安排货物的运输。 待货物装船后, 收到船公司签发的海运提单的同时, 无船承运人签发自己的提单给托运人。
货物抵达目的港, 收货人凭其所持有的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正本提单到无船承运人代理的营业所办理提货手续。而在此之前, 无船承运人的代理机构已经从实际承运的船公司处收取了该货物。 无船承运业务涉及到两套提单的流转:无船承运人自己的提单 (HOUSE B/L)和船公司的提单 (MASTER B/L)。
无船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订舱, 办理货物托运手续, 并接管货物, 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HOUSE B/L,提单关系人是托运人和实际收货人。 同时以自己的名义向船公司订舱,通过船公司的班轮实际承载该货物,得到船公司签发的MASTER B/L,提单关系人是无船承运人及其在目的港的代理。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是被委托方与委托方的关系,而他与收货人则不存在任何关系。
2、无船承运人具有契约承运人的法律地位。我国《海商法》对承运人的定义为“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海商法》更强调了承运人作为契约一方的意义。
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是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 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人。" 也就是说, 无船承运人是和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亦即无船承运人符合《海商法》要求其作为契约一方的规定,具有承运人的法律地位。
《条例》第七条又规定,“无船承运人是通过国际船舶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换句话说, 无船承运人本身并不提供、经营船舶, 所以相对实际承运人而言, 无船承运人是契约承运人。而国际货运代理人则是委托方代理, 帮助托运人安排货物运输, 向托运人提供代理服务。
(5)承运人和货代的区别扩展资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2年1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2年11月7日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_网络
6、无船承运人与货代的区别是什么?
首先我们从两者与托运人及收货人的关系来看,无船承运人与托运人是承托关系,与收货人是提单签发人与持有人的关系。
也就是说托运人订舱时, 无船承运人是根据自己的运价本向托运人报价, 以托运人的身份向船公司洽订舱位, 安排货物的运输。 而我们所熟悉的国际货运代理人,其与托运人是被委托方与委托方的关系,与收货人则不存在任何关系。
其次就是两者的法律地位也不同。
根据《海商法》对承运人的定义为“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海商法》更强调了承运人作为契约一方的意义。所以说无船承运人具有契约承运人的法律地位。而国际货运代理人则是委托方代理, 帮助托运人安排货物运输, 向托运人提供代理服务。
再者就是两者成立的条件及审批程序不同。
按照《条例》的规定, 对于无船承运企业实行的是登记制,而不是审批制, 并且只需要交纳80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 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只需增加20万元保证金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