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没有物流运输价格表?在哪里有?
2007年3月8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与汇通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联合发布,在对全国360条公路线路5000多家运输公司调查的基础上,2月份全国普通货物公路运输综合价格指数为84.6%,比上月上升6.6个百分点。其中,零担(轻货)为156.2%,比上个月有较大幅度上升,上升增幅为11.2个百分点,导致综合运价指数上扬;零担(重货)和整车价格指数分别为79.6%和71.4%,分别比上月上升6. 7和5.3个百分点。浙江物流网
1、2月份公路普通货物运输市场价格浙江物流网
2月份,公路普通货物运输价格整体上扬,整车运输价格、零担重货与零担轻货运价均有不同幅度上涨,分别比上月上升5.1%、5.9%和2.9%。浙江物流网
表1 2月份公路货物运输市场价格浙江物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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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1月份均价浙江物流网
07年2月份均价浙江物流网
环比增长(%)浙江物流网
整车运输(元/吨公里)浙江物流网
0.272浙江物流网
0.286浙江物流网
5.1%浙江物流网
零担重货(元/吨公里)浙江物流网
0.404浙江物流网
0.428浙江物流网
5.9%浙江物流网
零担轻货(元/立方米公里)浙江物流网
0.136浙江物流网
0.140浙江物流网
2.9%浙江物流网
2、2月份公路货物运输市场价格指数浙江物流网
表2 2007年2月普通货物公路运价指数浙江物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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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2浙江物流网
2007.2.9浙江物流网
2007.2.16浙江物流网
2007.2.23*浙江物流网
2月平均浙江物流网
增长浙江物流网
百分点浙江物流网
综合运价指数浙江物流网
73.8浙江物流网
83.1浙江物流网
91.3浙江物流网
/浙江物流网
84.6浙江物流网
6.6浙江物流网
整车运价指数浙江物流网
65.2浙江物流网
72.5浙江物流网
75.5浙江物流网
/浙江物流网
71.4浙江物流网
5.3浙江物流网
零担(重货)指数浙江物流网
70浙江物流网
79.1浙江物流网
90.7浙江物流网
/浙江物流网
79.6浙江物流网
6.7浙江物流网
零担(轻货)指数浙江物流网
137浙江物流网
159.3浙江物流网
166.6浙江物流网
/浙江物流网
156.2浙江物流网
11.2浙江物流网
*此列数据由于春节周货运行业放假的缘故造成数据缺失,故此说明。浙江物流网
3、2月份运价指数波动分析浙江物流网
与上个月的波动相比,2007年2月份的综合运价指数呈现逐渐上升的趋势。整车价格和零担价格均比上个月有不同幅度上涨,越到春节期间上涨越大,而春节周由于货运行业普遍放假的缘故该周运价数据缺失。形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临近春节,货运车主回家过年的缘故导致车源减少,车辆供给不足引起运价上升。随着春节的结束,货运旺季随之结束在下个月进入新一年的周期,预计下一阶段运价指数将会有所下降。浙江物流网
2、公路货物运输价格是怎样计算的?
中国海关的关税缴纳方式是用关税税率乘以CIF货值得出来的,如果货物是以FOB价值进行申报的话,海关会采用默认的费率来计算货物运输的运费和保险费,并以此为标准构成征收关税的CIF价值,海关的默认费率如下:保险费——货物价值的千分之三(0.3%),运费——货物价值的百分之六(6%),fedex属于快件报关,有两种报关方式。一种是国际行邮(简称:K3),这种方式一般不征关税,也没有报关单和税单,另外一种就是正常申报,有单据的那种,但是问题是如果你的国外发货人没有和fedex说货物需要保险的话,fedex一般默认是不给货物上保险的。具体费率按照货运代理行业的市场报价来看一般都在千分之一(0.1%)到千分之一点五(0.15%)之间,希望对你有帮助。
另外,海关的综合税率计算方法为:(1+关税税率)X(1+增值税税率)-1
相应税金计算方法是:CIF价 X 综合税率,这个公式计算出来的税金金额和海关内部的计算金额相差一般都很小,除非货物要征消费税或者奢侈品税
3、公路货运车辆每吨每公里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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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路物流运输如何收费,公路物流运输收费标准?
一般来说公路运输重货按吨算,轻货按立方算,具体的计算方法下如:一,总运费的计算:1,托运方将物品送到承运方的指定地点,由承运方将货物从A地运到B地,收货方应到B地指定地点收货,此种运费只收单独的承运费,不应有任何附加费!2,承运方到托运方所在地提取货物,然后将货物运达目的地,但是没要求送货,此种运费是物流承运费加上小车费(承运方提供到托运方提货的车)3,托运方将货物送达承运方地点,但到达目的地后要求送货,运费应为物流运输费加上送货费,如要求承运方提供卸货,应在运输单上注明,相应卸货费、上楼费应加上。4,托运方要求上门提货,送货上门,运费应是提货费加运费,加送货费,卸货费与上楼费另算,提货费与送货费按路程远近与货物多少来计算5,特殊物品运费相对普货高,(如钢琴,精密仪器,设备,超大件,危险品等)二,运费的计算:1,运费一般重货按吨来计算,泡货按立方来计算2,标准重泡比=1:4,即1吨=4立方,〉=4为泡货,﹤4为重货3,﹤1立方或﹤300公斤的货物为散货,泡货按件计价,每0.1立方折为1件,重货按公斤计价。
5、从云南昆明到四川成都的汽车货运价格是怎么算的?
不是,是要自己去讲,每个公司的俄价格不一样。
6、货车运输货物,怎么收费???
目前的中国物流市场很乱,汽车运输的利润都是自己衡量,只要有钱赚就行,但前提是不被交警开罚单。是怎么结算?看你的市场定位了,如果是零担的运输,基本是以现付的方式,如果是大客户或协议客户,就不一定了,方式很多,ZTO提供西安到全国物流服务,免费上门取货,门到门省心,安全,高效。
7、公路营运大客车的运费怎么计算?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运发【2009】2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
汽车运价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道路运输价格计算办法,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 制定汽车运价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的比价关系。
第二章 旅客运价
第一节 计价标准
第五条 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四)国际道路旅客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用其它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六条 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
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应当每三至五年修订一次。《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确定。
2、城市市区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或者按照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计算,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3、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属于境内的计费里程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境外的里程按有关国家(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有权认定部门核定的里程确定。
(三)里程计算:
1、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乘车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区间里程计算。
2、计程包车客运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运输里程按客车驶抵载客地点起至下客地点止的实际载客里程计算;调车里程按客车由站(库)至载客点加下客点返回至站(库)的空驶里程的50%计算。
第七条 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2小时;使用时间超过2小时的,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整日包车,每日按8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8小时的,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时间尾数不足半小时的舍去,达到半小时的进整为1小时。
第八条 行包讲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的按照实际重计费,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重。
行包计费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节 计价规定
第九条 旅客运价依据车辆类别、等级、车型等计算。
车辆类别的划分:
(一)座席客车按舒适程度和等级划分为:普通、中级、高一级、高二级、高三级五档。
(二)卧铺客车按舒适程度和等级划分为:普通、中级、高级三档。
如需按客车大小分类及其它计价类别进行定价的,可参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国际道路旅客运价按照双边或者多边汽车运输协定,根据对等原则,由经授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客运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通行费用,按营运车辆平均实载率测算计入票价。
第十二条 成人及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身高1.2-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车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照具体执行票价的50%计算。
第三节 旅客运费(票价)计算
第十三条 客运票价构成:
客运票价=客运车型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城市市区里程)+旅客站务费+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其它法定收费。
客运车型运价是指对不同类型、等级的客运车辆所制定的每位旅客每千米的运输价格,由运输成本、合理利润、税金等构成。
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格的客运车型运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规定合理确定。
燃油附加费是指各地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建立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用于补偿成品油价格上涨造成道路客运成本增支的费用。
第十四条 运费单位:
(一)旅客票价单位: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票价1元至10元的,尾数不足0.1元的四舍五入,尾数为0.1、0.2元的舍去,尾数为0.3、0.4、0.5、0.6、0.7元的变为0.5元,尾数为0.8、0.9元的进整为1元。票价超过10元,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二)行包运费单位:以元为单位,每张运单费用合计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第三章 货物运价
第一节 计价标准
第十五条 运价单位:
(一)整批运输:元/吨千米;
(二)零担运输:元/千克千米;
(三)集装箱运输:元/箱千米;
(四)包车运输:元/吨位小时;
(五)国际道路货物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用其它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十六条 计费重量:
(一)计量单位。
1、整批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
2、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
3、集装箱运输以标准箱为单位。
(二)重量确定。
1、一般货物:无论整批、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毛量计算。整批货物吨以下计至100千克,尾数不足100千克的,四舍五入。零担货物起码计费重量为1千克,重量在1千克以上,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
2、轻泡货物: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货物。
装运整批轻泡货物的高度、长度、宽度,以不超过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为限度,按车辆核定载质量计算重量。
零担运输轻泡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每立方米折合333千克计算重量。
轻泡货物也可按照立方米作为计量单位收取运费。
3、包车运输按车辆的核定质量或者车辆容积计算。
4、货物重量一般以起运地过磅为准。
5、散装货物,如砖、瓦、砂、石、矿石、木材等,按重量计算或者按体积折算。
第十七条 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
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
1、货物运输的营运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未核定的里程,由承、托运双方共同测定或者经协商按车辆实际运行里程计算。
2、货物运输的计费里程按装货地至卸货地的营运里程计算。
3、城市市区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或者按照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计算,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4、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属于境内的计费里程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境外的里程按有关国家(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有权认定部门核定的里程确定。
第十八条 计时包车货运计费参照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计价类别
第十九条 载货汽车按其用途不同,分为普通货车、专用货车两种。专用货车包括罐车、冷藏车及其它具有特殊构造的专门用途的车辆。
第二十条 货物安其性质分为普通货物和特种货物两种。特种货物分为大型特型笨重物件、危险货物、贵重货的、鲜活货物四类。
第二十一条 集装箱按箱型分为国内标准集装箱、国际标准集装箱和非标准集装箱三类,其中国内标准集装箱分为1吨箱、6吨箱、10吨箱三种,国际标准集装箱分为20英尺、40英尺箱两种。
第二十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根据营运形式分为道路货物整批运输、零担运输和集装箱运输。
第三节 计价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运价:
(一)整批货物运价:指整批普通货物在等级公路上运输的每吨千米运价。
(二)零担货物运价:指零担普通货物在等级公路上运输的每千克千米运价。
(三)集装箱运价:指各类标准集装箱重箱在等级公路上运输的每箱千米运价。
第二十四条 在计算货物运价时,应当考虑车辆类型、货物种类、集装箱箱型、营运形式等因素。
第二十五条 运费计算:
整批货物运费=整批货物运价×计费重量×计费里程+车辆通行费+其它法定收费
零担货物运费=零担货物运价×计费重量×计费里程+车辆通行费+其它法定收费
重(空)集装箱运费=重(空)箱运价×计费箱数×计费里程+车辆通行费+其它法定收费
包车运费=包车运价×包用车辆吨位×计费时间+车辆通行费+其它法定收费。
第二十六条 运费以元为单位。运费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第二十七条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价格按双边或者多边汽车运输协定,根据对等原则,由经授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汽车客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1998年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的《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同时废止。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保护旅客、货主及其他消费者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以及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道路运输价格管理政策,指导各地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以上价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价格制定
第四条 道路班车客运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竞争充分的线路可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确定。
农村道路客运实行政府定价。
加班车客运价格按照班车客运价格执行。
第五条 定线旅游客运价格按照班车客运价格执行。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根据里程、车型、车辆等级等商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货物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权限管理道路运输价格:
(一)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价格,确定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制定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的价格,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车型运价,并核定客运票价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浮动幅度或上限票价;
(二)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客运价格,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可以确定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制定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的价格,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车型运价,并核定客运票价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浮动幅度或上限票价。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道路运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第八条的规定以及当地实际情况拟定价格方案,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道路班车客运政府指导价可以采取制定基准价及上、下浮动幅度,也可以采取制定上限票价及下浮幅度的方式,具体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第八条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 在春运及节假日期间,道路班车客运票价不得在正常的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或者政府定价水平以外实行特殊的加价政策。
第十二条 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道路客运运价,应当对方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情况的调研和监测,综合考虑各种车型、运输成本、比价关系、供求关系、道路运输行业平均利润率、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客运车型运价及核定客运票价。
第十三条 跨省份班车客运运价,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客运线路起点、终点省份运价水平协商确定。同一条班车客运线路上的相同车型、等级客车的票价水平应当基本一致。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扶持农村道路运输事业发展,对农村道路客运实行低票价政策,执行与城市公共交通相同的相关税费优惠和政府补贴。
第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内成品油价格变化情况及对客运成本的影响程度,制定运价油价联动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价格的监测。当道路运输价格出现异常上涨时,可以报请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保持道路运输价格基本稳定。
第十七条 道路班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者可以在政府规定的票价浮动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具体执行票价。
具体票价执行前,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具体执行票价的备案制度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道路班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的,除政策性调价外,经营者变动运价应提前2周公布。
第三章 价格行为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维护公平竞争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持运价水平的合理与稳定。客流量较大的客运线路鼓励2家以上不同市场主体进行竞争。
第二十条 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者不得在政府规定范围以外,实行票价上浮或加成。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为旅客、货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进行价格欺诈。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倒卖客票。因故不能乘车的旅客,可以按规定向汽车客运站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退票。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客货运站、客车等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
第二十四条 班车客票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式样执行,应当标明具体执行票价、车辆等级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汽车客运站应当对身高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实行免票,对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身高1.2米至1.5米的儿童按照具体执行票价的50%售票。
对享受优待票、免票、儿童票的旅客,道路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道路运输价格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
(二)在政府规定范围以外,实行票价上浮或加成的;
(三)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四)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客运票价优惠政策的;
(五)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收费按照《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交公路发【1996】263号)执行。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价格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交通部、国家物价局制定的《公路运价管理暂行规定》(【87】交公路字681号)同时废止。
8、公路货运市场价格指数怎么来的
汽车运价规则
(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1998]502号文件 1998年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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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汽车运价计算办法,正确执行《价格法》和国家物价政策,促进汽车运输事业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凡参与营业性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托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货物运价、汽车旅客运价。
第四条 各级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时,应遵循价值规律,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内部的比价关系,并考虑与其它运输方式的比价关系。出入境汽车客货运价的制定和调整还应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 货物运价
第一节 计价标准
第五条 计费重量
一、计量单位:
(一)整批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
(二)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
(三)集装箱运输以箱为单位。
二、重量确定:
(一)一般货物:无论整批、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整批货物吨以下计至100千克,尾数不足100千克的,四舍五入。零担货物起码计费重量为1千克。重量在1千克以上,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
(二)轻泡货物: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货物。装运整批轻泡货物的高度、长度、宽度,以不超过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为限度,按车辆标记吨位计算重量。零担运输轻泡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每立方米折合333千克计算重量。
(三)包车运输按车辆的标记吨位计算。
(四)货物重量一般以起运地过磅为准。起运地不能或不便过磅的货物,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计费重量。
(五)散装货物,如砖、瓦、砂、石、土、矿石、木材等,按体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重量换算标准计算重量。
里程单位:
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进整为1千米。
第六条 计费里程
一、里程确定:
(一)货物运输的营运里程,按交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颁发的《营运里程图》执行。《营运里程图》未核定的里程由承、托双方共同测定或经协商按车辆实际运行里程计算;
(二)出入境汽车货物运输的境内计费里程以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境外里程按毗邻国(地区)交通主管部门或有权认定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未核定里程的,由承、托双方协商或按车辆实际运行里程计算;
(三)货物运输的计费里程,按装货地点至卸货地点的实际载货的营运里程计算; 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进整为1千米。
(四)因自然灾害造成道路中断,车辆需绕道而驶的,按实际行驶里程计算;
(五)城市市区里程按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计算;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未确定的,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计时包车货运计费时间:
第七条 计时包车货运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4小时;使用时间超过4小时,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整日包车,每日按8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8小时,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时间尾数不足半小时舍去,达到半小时进整为1小时。
第八条 运价单位:
一、整批运输:元/吨千米;
二、零担运输:元/千克千米;
三、集装箱运输:元/箱千米;
四、包车运输:元/吨位小时;
五、出入境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在无法按统一汇率折算的情况下,可使用其它自由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二节 计价类别
第九条 车辆类别:载货汽车按其用途不同,划分为普通货车、特种货车两种。特种货车包括罐车、冷藏车及其它具有特殊构造的专门用途的专用车。
第十条 货物类别:货物按其性质分为普通货物和特种货物两种。普通货物分为三等(详见附表一)(略);特种货物分为长大笨重货物、大型物件、危险货物、贵重货物、鲜活货物五类(详见附表二)(略)。
第十一条 集装箱类别:集装箱按箱型分为国内标准集装箱、国际标准集装箱和非标准集装箱三类,其中国内标准集装箱又分为1吨箱、6吨箱、10吨箱三种,国际标准集装箱分为20英尺箱、40英尺箱两种。集装箱按货物种类分普通货物集装箱和特种货物集装箱。
第十二条 公路类别:公路按公路等级分等级公路和非等级公路。
第十三条 区域类别:汽车运输区域分为国内和出入境两种。
第十四条 营运类别:根据道路货物运输的营运形式分为道路货物整批运输、零担运输和集装箱运输。
第三节 货物运价价目
第十五条 基本运价:
一、整批货物基本运价:指一等整批普通货物在等级公路上运输的每吨千米运价;
二、零担货物基本运价:指零担普通货 物在等级公路上运输的每千克千米运价;
三、集装箱基本运价:指各类标准集装箱重箱在等级公路上运输的每箱千米运价。
第十六条 吨(箱)次费
一、吨次费:对整批货物运输在计算运费的同时,按货物重量加收吨次费。
二、箱次费:对汽车集装箱运输在计算运费的同时,加收箱次费。箱次费按不同箱型分别确定。
第十七条 普通货物运价:普通货物实行分等计价,以一等货物为基础,二等货物加成15%,三等货物加成30%。
第十八条 特种货物运价
一、长大笨重货物运价:
(一)一级长大笨重货物在整批货物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40%-60%;
(二)二级长大笨重货物在整批货物基本运价的基本上加成60%-80%。
二、危险货物运价:
(一)一级危险货物在整批(零担)货物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60%-80%;
(二)二级危险货物在整批(零担)货物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40%-60%。
三、贵重、鲜活货物运价:贵重、鲜活货物在整批(零担)货物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40%-60%。
第十九条 特种车辆运价:按车辆的不同用途,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计算。特种车辆运价和特种货物运价两个价目不准同时加成使用。
第二十条 非等级公路货运运价:非等级公路货物运价在整批(零担)货物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0%-20%。
第二十一条 快速货运运价:快速货物运价按计价类别在相应运价的基础上加成计算。
第二十二条 集装箱运价:
一、标准集装箱运价:标准集装箱重箱运价按照不同规格的箱型的基本运价执行,标准集装箱空箱运价在标准集装箱重箱运价的基础上减成计算。
二、非标准箱运价:非标准箱重箱运价按照不同规格的箱型,在标准集装箱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计算,非标准集装箱空箱运价在非标准集装箱重箱运价的基础上减成计算。
三、特种箱运价:特种箱运价在箱型基本运价的基础上按装载不同特种货物的加成幅度加成计算。
第二十三条 出入境汽车货物运价:出入境汽车货物运价,按双边或多边出入境汽车运输协定,由两国或多国政府主管机关协商确定。
第四节 货物运输其它收费
第二十四条 调车费:
一、应托运人要求,车辆调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调离驻地临时外出驻点参加营运,调车往返空驶者,可按全程往返空驶里程、车辆标记吨位和调出省基本运价的50%计收调车费。在调车过程中,由托运人组织货物的运输收入,应在调车费内扣除;
二、经承托双方共同协商,可以核减或核免调车费;
三、经铁路、水路调车,按汽车在装卸船、装卸火车前后行驶里程计收调车费;在火车、在船期间包括车辆装卸及待装待卸时,每天按8小时、车辆标记吨位和调出省计时包车运价的40%计收调车延滞费。
第二十五条 延滞费
一、发生下列情况,应按计时运价的40%核收延滞费。 (一)因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引起的超过装卸时间定额、装卸落空、等装待卸、途中停滞、等待检疫的时间;(二)应托运人要求运输特种或专项货物需要对车辆设备改装、拆卸和清理延误的时间;因托运人或收货人造成不能及时装箱、卸箱、掏箱、拆箱、冷藏箱预冷等业务,使车辆在现场或途中停滞的时间。延误时间从等待或停滞时间开始计算,不足1小时者,免收延滞费;超过1小时及以上,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收,不足半小时进整为半小时。车辆改装、拆卸和清理延误的时间,从车辆进厂(场)起计算,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算,不足半小时进整为半小时。
二、由托运人或收、发货人责任造成的车辆在国外停留延滞时间(夜间住宿时间除外),计收延滞费。延滞时间以小时为单位,不足1小时进整为1小时。延滞费按计时包车运价的60%-80%核收。
三、执行合同运输时,因承运人责任引起货物运输期限延误,应根据合同规定,按延滞费标准,由承运人向托运人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装货(箱)落空损失费:应托运人要求,车辆开至约定地点装货(箱)落空造成的往返空驶里程,按其运价的50%计收装货(箱)落空损失费。
第二十七条 道路阻塞停车费:汽车货物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道路阻滞,无法完成全程运输,需要就近卸存、接运时,卸存、接运费用由托运人负担。已完运程收取运费;未完运程不收运费;托运人要求回运,回程运费减半;应托运人要求绕道行驶或改变到达地点时,运费按实际行驶里程核收。
第二十八条 车辆处置费:应托运人要求,运输特种货物、非标准箱等需要对车辆改装、装卸和清理所发生的工料费用,均由托运人负担。
第二十九条 车辆通行费: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等发生的收费,均由托运人负担。其费用由承运人按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代收代付。
第三十条 运输变更手续费:托运人要求取消或变更货物托运手续,应该收变更手续费。因变更运输,承运人已发生的有关费用,应由托运人负担。
第五节 货物运费计算
第三十一条 整批货物运费计算:
一、整批货物运价按货物运价价目计算;
二、整批货物运费计算公式:整批货物运费=吨次费×计费重量+整批货物运价×计费重量×计费里程+货物运输其它费用。
第三十二条 零担货物运费计算:
一、零担货物运价按货物运价价目计算。
二、零担货物运费计算公式:零担货物运费=计费重量×计费里程×零担货物运价+货物运输其它费用。
第三十三条 集装箱运费计算:
一、集装箱运价按计价类别和货物运价费目计算。
二、集装箱运费计算公式:重(空)集集装箱运费=重(空)箱运价×计费箱数×计费里程+箱次费×计费箱数+货物运输其它费用。
第三十四条 计时包车运费计算:
一、包车运价按照负用车辆的不同类别分别制定。
二、包车运费的计算公式:
包车运费=包车运价×包用车辆吨位×计费时间+货物运输其它费用。
第三十五条 运费单位:运费以元为单位。运费尾数不足一元时,四舍五入。
9、物流公路运输的报价方法有哪些?
我国的公路运输市场的报价方式有三种:
1.国家定价:
国家定价的公路内运价,是由各容级交通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按照运价分级管理权限,制定的基本运价,固定的渊加或调减率.固定的加成率或减成率,运价率或费率。国家定价的公路运价是统一性的运价,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地区.部门、运输企业、个体运输户都必须执行。
2.国家指导价:
国家指导的公路运价是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按照运价分级管理权限,对特定地区、线路、货物、车辆和某些条件下运输所规定的可以在一定控制幅度内调整的运价和费收,包括基本运价的上限或下限幅度、区间幅度、加减成率。国家指导的公路运价是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价格形式。
3.市场调节价:
市场调节的公路运价,是在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的公路运价外,允许随运输市场运力、运量供求的变化而灵活变动的运价或费收。包括边远山区、农村道路条件很差的支线运价,某些指定的特种货物、特种车辆、非机动运输工具和特定运输条件的运价或费收。市场调节价格一般可由承托双方协商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