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货运代理投保责任险时,主要有哪些方式可供选择
一)国际货运代理的有限责任保险
国际货运代理仅按其本身规定的责任范围对其有限责任投保,国际货运代理的有限责任保险主要分三种类型。第一类,根据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确定的国际货运代理责任范围,国际货运代理可选择只对其有限责任投保;第二类,国际货运代理也可接受保险公司的免赔额,这将意味着,免赔额部分的损失须由国际货运代理承担。保单中订立免赔额条款的目的是:一方面,使投保人在增强责任心、减少事故发生的同时,从中享受到缴纳较低保险费的好处;另一方面,保险人可避免处理大量的小额赔款案件,节省双方的保险理赔费用,这对双方均有益。免赔部分越大,保险险费越低,但对投保人来说却存在下述风险,即对低于免赔额的索赔,均由国际货运代理支付,这样当它面对多起小额索赔时,就会承担总额非常大的损失,而且有可能根本无法从保险人处得到赔偿;第三类,国际货运代理还可通过缩小保险范围来降低其保险费,只要过去的理赔处理经验证明这是合理的。但意料之外的超出范围的大额索赔可能会使其蒙受巨大损失。
(二)国际货运代理的完全法律责任保险
国际货运代理按其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应承担的法津责任进行投保。根据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确定的国际货运代理责任范围,国际货运代理可以选择有限责任投保,也可以选择完全责任投保。但有的国家的法院对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中有关责任的规定不予认定,所以,国际货运代理进行完全法律责任保险是十分必要的。
(三)国际货运代理的最高责任保险
在某些欧洲国家,一种被称为 SVS 和 AREX 的特种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体制被广泛采用。在这种体制下,对于超过确定范围以外的责任,国际货运代理必须为客户提供“最高”保险,即向货物保险人支付一笔额外的保险费用。这种体制尽管对国际货运代理及客户都有利,但目前仅在欧洲流行。
(四)国际货运代理的集体保险制度
在某些国家,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设立了集体保险制度,向其会员组织提供责任保险。这种集体保险制度既有利也有弊。其优点是使该协会能够代表其成员协商而得到一个有利的保险费率;并使该协会避免要求其成员进行一个标准的、最小限度的保险,并依此标准进行规范的文档记录。这种制度的缺点是,一旦推行一个标准的保险费率,就等于高效率的国际货运代理对其低效率的同行进行补贴,从而影响其改进风险管理、索赔控制的积极性;同时使其成员失去协会的内部信息,而该信息可能为竞争者所利用。
2、货运代理的法律责任
在商业买卖活动中,出卖人与买受人协商好货物的数量与价格后,双方要签订买卖合同,卖方要按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给买卖方,所以卖方一般还需要与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要求运输方将货物运送到买方手中,那么货运代理人需要承担哪些风险?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一、货运代理人需要承担哪些风险
货运代理无论以代理人身份从事业务活动,还是以承运人、仓储保管人、其他独立经营人身份从事业务活动,或者以混合经营人身份(如综合物流服务商)从事业务活动,都不可避免地发生违反与客户、分包人签订的相关合同,侵犯第三方财产和人身权利的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条款的规定,对上述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责任都属于货运代理面临的法律责任风险。
具体有:
1 因安排运输疏忽,错发、错运、错交、迟延运输货物,遗漏、错误缮制、签发运输单证、文件而给委托人造成的费用损失;
2 因受托包装、加固货物不当,而给委托人造成的货物损失;
3 因临时保管不善,造成委托人的货物损失;
4 因选择承运人、仓储保管人不慎,造成委托人货物损失;
5 因交付、接收货物疏忽,没有取得当时货物状况的证据,导致委托人不能向责任人索赔的损失;
6 因装箱、拆箱、拼箱操作失误,造成委托人货物损失;
7 因自身过错造成他人集装箱箱体及附属设备损坏;
8 因报关、报检、报验失误,违反进出口管制规定或海关、商检、动植物检验、检疫机关要求而被有关当局征收额外的税费,处以相应的罚款;
9 因代办保险失误,漏保、错保、申报错误,造成委托人不能或难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10 因侵权行为,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物流运输中的法律风险
1、签约主体及其偿债能力风险
实务中,物流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忽略签约主体及其偿债能力问题。有些公司根本就只是个皮包公司或不具备物流资质,物流企业将货物交其转运之后毁损灭失了,甚至被其私吞了,损失很难追回,而物流企业却要承担对委托人的赔偿责任。有些合同或运单只填写司机名字或车牌号码,若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毁损灭失,而司机赔偿能力有限或根本没有赔偿能力,物流企业又找不到证据证明该司机有权代表其他公司签约,损失很难追回。
2、托运人加重承运人责任风险
托运人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利益,在制订运输合同时往往会设置一些条款加重承运人的责任。物流企业急于得到业务忽略了合同审查,使得自己承担了过重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赔偿责任,在产生损失、发生纠纷时吃了大亏。
3、托运人交货指示风险
有些托运人在货运合同或托运单上未列明收货人,货物运到后才指定收货人;有些只写了收货人的简称或电话号码;有些在交货前临时改变收货人。在这些情况下,承运人应该保留托运人交货指示的相关证据,如电话录音,书面指示材料等,否则,一旦托运人不认可该指示,以错误交货为由起诉承运人,承运人即面临赔偿责任。
4、道路交通事故、船舶碰撞风险
有的物流企业与自然人签订挂靠协议进行挂靠经营运输。根据相关规定,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由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在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权利人要求赔偿的情况下,挂靠人作为自然人往往偿债能力有限,而物流企业将面临赔偿风险。船舶挂靠经营的责任承担目前虽无非常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司法审判实践中不乏判决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判例。
5、包装条款不明确风险
有些物流企业在包装条款中笼统写“普通包装”、“一般包装”、“习惯包装”等词语,这样的描述是非常不明确的,容易发生争议。应在包装条款中明确约定包装材料、包装规格、包装方式、包装文字说明、费用负担等细节,以及搬运、堆放的具体要求。
6、货物误交风险
若将货物错交给他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物流企业交货时应严格按照合同或运单上的约定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注意查验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并要求收货人签名、盖章,对于收货人委托的人,应要求其提供授权委托书。
7、未及时检验、通知的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收货人接收货物时应当检验货物并及时提出异议。若收货时没有当场检验并确认货物质量、数量的,事后很难再举证证明货物的短缺、损坏情况。因此物流企业作为收货人向其他公司接收货物时应注意清点、检验,若发现货物与单据不相符应要求交货方书面确认,否则收货后很难举证,只能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8、装卸致损风险
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发生毁损,应由承担装卸责任的一方负责赔偿。因此在装卸条款中明确由哪一方承担装卸责任非常重要。若合同没有约定,在物流业务中通常有一部分装卸工作由承运人负责,因此物流企业作为承运人在上下车(船)、出入仓、转运搬运货物时,应注意安全操作,小心谨慎,以避免装卸致损而承担赔偿责任。物流企业在装卸过程中不但可能导致货物损失,还可能发生人身损害事故,造成搬运工或其他人员受伤而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物流企业应加强安全意识,完善安全操作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考核,以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几率。
9、仓储物验收不明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的规定,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进行验收。在仓储业务中,若保管人对照货物单证列明的品种、数量、质量等逐一检验核实货物不细致,在货物出库时发现与单证不相符而发生纠纷,仓储公司就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10、仓储物变质风险
货物在仓储期间发生变质常引发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它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因此,保管人应注意尽到及时通知的义务,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止损。
11、存货人欺诈风险
实践中,存货人可能采取多种手段对保管人进行欺诈,如诡称保管费由其他单位承担;在货物的质量上弄虚作假,以次充好,或者隐瞒货物瑕疵;虚报货物数量等。到提货时却要求按照仓单交货,或者以仓储公司擅自调换货物、动用货物为由要求赔偿。还有甚者为了节省费用故意隐瞒危险物品或其他需要特别储存的化学品,造成其他货物损失,导致仓储公司向其他存货人赔偿。
12、加工环节风险
对于需要物流企业简单加工、分检、包装的货物,可能存在货物交接验收不明风险、转包风险、临时雇工人身损害赔偿风险。所以在接收货物时一定要及时检验,否则接收后出现质量问题就很难证明是货物本身存在质量问题,物流企业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物流加工属于加工承揽合同规范的范畴,合同法第253条规定:承揽人应当自己完成主要工作,否则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如因擅自转包造成损失转包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物流企业一旦需要转包,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在物流加工环节经常会把一些辅助性工作交给临时工去做,如果是临时雇佣关系,雇工在工作中造成伤害事故,物流企业作为雇佣方要对其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物流企业临时请人搬运货物或做一些简单的加工工作都有可能导致几万甚至几十万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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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都有哪些
来1.在承保期间以外发生的源危险或事故不予承保。
2.索赔时间超过承保条例或法律规定的时效。
3.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条例中所规定的除外条款及不在承保范围内的货运代理的损失。
4.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例如: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和无单放货引起的损失。
5.蓄意或故意行为。
6.战争、入侵、外敌、敌对行为、(不论是否宣战)、内战、反叛、革命、起义、军事或武装侵占、罢工、停业、暴动、骚乱、戒严和没收、充公、征购等产生的任何后果。以及为执行任何政府、公众或地方权威的指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7.任何有燃料或核燃料爆炸所致核废料产生之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引起或可归咎于此的任何财产灭失、摧毁、毁坏或损失及费用,不论直接或间接,还是作为其后果损失。
8.超出保险公司关于赔偿限额规定的部分。
9.事先未征求保险公司意见,擅自赔付对方,亦可能从保险公司得不到赔偿或得不到全部赔偿。
4、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与货物保险有什么区别
最大的区别是: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相当于对货代“免责”。
货物保险,如果是货代的责任,可以被追偿
5、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的内容
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必要的防范手段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风险发生的概率,但不能完全避免它的发生,如何化解和转移风险是货运代理企业应当面对和思考,也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实践中,投保货运代理责任险是转移经营风险较为行之有效的途径,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转化一些无法预料和无法规避的经营风险,减少重大或突发风险事件给企业带来的冲击和影响。
我国的《货运代理规定实施细则》要求货运代理企业在从事国际多式联运业务时要参加保险,但目前国内货运代理市场还不规范,国内保险企业经营相关责任险种缺乏经验风险较大,暂时没有涉及这一领域。
据了解,在中国市场目前只有一家外资互保组织联运保赔协会Through Transport Club (简称TT Club)提供专业运输业经营人责任保险。
TT Club 拥有丰富的运输行业责任保险经验。目前在全球承保超过3500 家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无船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等。
TT Club运输经营人责任保险承保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货物的损坏和灭失责任:由于货代,无船承运人或其代理的疏忽和过错,处理客户货物不当而造成货损,货差,灭失导致客户的索赔。
2、错误与疏忽责任:错误填写单证资料,延迟或错误交货,提单诈骗,无单放货等。
3、第三者责任:操作经营中的错误或疏忽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索赔。
4 、罚款与关税责任:运输经营人在业务操作中可能由于职员的疏忽违反了有关政府规定或货主过错遭受海关或行政部门的罚款。
5、额外费用责任:正常业务开支以外的损失处理费用,连带费用等。
TT Club核定保费收取标准的依据是企业规模,业务量,业务种类,盈利水平,风险防范制度是否健全,企业管理是否规范,过去5年有无诉讼记录等。
投保责任险可能会增加货代企业的营运成本,但为企业长期稳定的经营提供了保障,维护了货运代理企业和货主的利益。投保责任险不仅是货运代理企业自我保护的手段,也是对自己信誉的承诺。
三、不在承保范围内的风险
但是,并不是投保了货运代理责任险,就可以万事无忧了。货运代理责任险只是企业在完善自身风险防范机制基础上的补充,是一种将无法预见的风险转移的权宜策略。如果将防范和规避风险的全部希望都寄托在保险公司上,最终受损的将是货运代理企业自身。因为保险公司也是以盈利为目的,为了降低和减少其承担的赔付责任,会制定出相应免赔条款。
如下列风险一般不在承保范围:
(1)凭借私人或银行保函,而不是提单或物权凭证交付货物,对这样的意外事故,货运代理应向客户而不是保险人索赔。
(2)为损坏的货物签发清洁提单或预借提单,以求得赔偿(这样的赔偿根据某些国家的法律被认为是欺诈,并且对托运人或保证人是不可实施的)
(3)向船舶所有人故意错误申报货物的种类和体积,这实际上是欺诈,产生的后果保险人不予赔偿。
(4)没有从客户那里收到运费,(这是货运代理不得不自己承担的信誉风险,除非其有信誉保险或运费保函)。
(5)在承保期间以外发生的危险或事故不予承保。
(6)其它通常的除外责任,如放射性、核辐射、被保险人的破产以及走私等不法贸易引起的危险,以及被保险人故意或轻率的行为。
货运代理企业既不能盲目地相信自己的能力,或有侥幸心理,同时也不能完全寄希望于保险公司。货运代理企业的风险防范只能是以加强自身防范能力为主,投保货运代理责任险为辅,企业才能健康长久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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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货运代理投保责任险时,主要有哪些方式可供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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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是指:
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作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服务过程中,导致委托人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保险。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保险,通常是为了弥补国际货物运输方面所带来的风险。这种风险不仅来源于运输本身,而且来源于完成运输的许多环节当中,如运输合同、仓储合同、保险合同的签订、操作、报关、管货、向承运人索赔和保留索赔权的合理程序、签发单证、付款手续等。上述这些经营项目一般都是由国际货运代理来履行的。一个错误的指示、一个错误的地址,往往都会给国际货运代理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和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国际货运代理有必要投保自己的责任险。另外,当国际货运代理以承运人身份出现时,不仅有权要求合理的责任限制,而且其经营风险还可通过投保责任险而获得赔偿。
谢谢
7、国际货运代理人所承担的责任风险主要产生于什么情况?
国际货运代理所承担的责任风险主要产生于以下三种情况:
一种是国际货运代理本身的过失。国际货运代理未能履行代理义务,或在使用自有运输工具进行运输出现事故的情况下,无权向任何人追索。
另一种是分包人的过失。在“背对背”签约的情况下,责任的产生往往是由于分包人的行为或遗漏,而国际货运代理没有任何过错。此时,从理论上讲国际货运代理有充分的追索权,但复杂的实际情况却使其无法全部甚至部分地从责任人处得到补偿,如:海运(或陆运)承运人破产。
还有一种是保险责任不合理。在“不同情况的保险”责任下,单证不是“背对背”的,而是规定了不同的责任限制,从而使分包人或责任小于国际货运代理或免责。
上述三种情况所涉及的风险,国际货运代理都可以通过投保责任险,从不同的渠道得到保险的赔偿。
随着国际贸易、运输方式的发展,国际货运代理已渗透到国际贸易的每一领域,为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使社会分工越加趋于明确。
单一的贸易经营者或者单一的运输经营者都没有足够的力量亲自经营处理每项具体业务,他们需要委托代理人为其办理一系列商务手续,从而实现各自的目的。
国际货运代理的基本特点是受委托人委托或授权,代办各种国际贸易、运输所需要服务的业务,并收取一定报酬,或作为独立的经营人完成并组织货物运输、保管等业务,因而被认为是国际运输的组织者,也被誉为国际贸易的桥梁和国际货物运输的设计师。
8、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与出口产品责任险的区别
性质不同、保险标不同。
1、性质不誉消同。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是为了弥补国际货运带来的风险,而出口产品责任险是出口产品在设计、生产、包装等各环节出现的问题风险。
2、保险标不闹桐同。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是保责任,而出口产品责任险液虚坦是保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