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有哪些比较强的国际货运代理
满大街是。各自优势不同。
有拼箱强的,有去美加强的,有日本强的,日韩东南亚,欧洲红海,非洲南美,
做散杂货的,做煤炭的,做化工品的。
还是先说你的需求吧。
2、上海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有哪些? 只要是国际空运的
上海特航民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上海强凡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上海嗳悠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上海匀盈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这几个都是上海做国际货运代理的,还有更多你可以自己到上海货代单位列表里面找找噢,里面的信息都还蛮全的
3、上海十强国际货代公司有哪些?
排名 企业名称中文 营业总额(万元)
1 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 9465134
2 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2964511
3 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 2274858
4 敦豪全球货运(中国)有限公司 1035777
5 中钢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791527
6 锦程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13138
7 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700232
8 振华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648494
9 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 609290
10 中通远洋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517893
以上是2010年度货代企业总营业额,2011年还没统计出来
http://www.cifa.org.cn/news/shownews.asp?id=4906&cpage=1
4、上海的物流行业,一代货代公司有哪些
现在很小的货代,也会说自己是一级的,还真不好区分啊!大货代也就那几个!
上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东浩外服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高信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恒荣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上海华加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上海佳达航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上海经贸国际货运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经贸山九储运有限公司
上海青旅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上海通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外经贸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上海亚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上海邮申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上海远天船务有限公司
这些都是上海大货代,一级货运代理...希望能帮到你!
5、上海有哪些国际货代公司
上海国际货代公司有: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中远海运物流有限公司、德迅(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哈德逊湾物流、Schenker。
一、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于2002年11月20日,并于2003年2月13日在香港成功上市,是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大棚旅简称“中国外运长航”)控股的H股公司。
二、中远海运物流有限公司
于2016年12月21日正式挂牌运营。2017年9月18日,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整合并入中远海运物流有限公司。中远海运物流是居中国市场领先地位的国际化物流企业。
三、德迅(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德迅(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04年5月27日在上海市工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WONGSIEWLOONG,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受母公司及其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和关联企业的委托等。
四、哈德逊湾物流
哈德逊湾物流经验上海和颂港货运进出口代理,多年来,哈德逊湾物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化改革,创新发展,企业实力不断提升。
五、Schenker
Schenker中文译名为全球国际货运代理(中国)有限公司,属于世界500强德国铁路(DeutscheBahnAG简称DB)。是一家拥有140年历史的全球领先一体化国际物流服务公司。辛克为工业及商业企业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包括陆运,全球海运滚凳和空运以及所有与之相关的物流服务。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中远海运物流有限公司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德迅(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辛克物流
6、关于群星职校的问题
校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州路240号、
耀华路550弄42号(学生宿舍部)
交通:83、84、570、574、572、576、583、588、
604、614、610、619、626、627、771、772、781、
782、785、786、787、796、815、818、973、976、
978、980、981、隧一、隧二、隧七、地铁八号线、周鲁线、周陈线
报关业务
实习、就业单位:上海永欣报关公司、上海久盛报关公司、中外运国际航空货运公司、上海集华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大航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课程设置:国际贸易、报关实务、单证实务、外贸英语、物流管理、国际金融、商品学、电子商务等。
培养目标:本专业主要面向具有国际商务活动的外经贸企业、合资企业、涉外宾馆等,培养从事外贸销售、外贸制单、进出口报关、涉外商务代理、货运代理等涉外商贸服务工作的专业人才。
网络维护
实习、就业单位:上海移通网络、中国电信、连邦软件、华通电脑公司、上海导航者电话信息有限公司、上海携程计算机(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贝塔斯曼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博达数据通讯有限公司、上海房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
课程设置:信息技术基础、电工电子基础、程序设计、网页创作、组网技术、网络安全、服务器操作系统,网站建设与维护等。
培养目标: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培养具有一定基础理论知识,较强的计算机网络工程建设能力,网络管理与维护能力,网络应用与网络开发能力。
商务日语
实习、就业单位:上海松下电工、伊藤忠商事、新都里日本料理馆、上海森茂国际房地产有限公司等。
课程设置:基础日语、日语听说、商务日语、商业基础知识、商品学、商业法规、商业会计、售货艺术、涉外经营知识。
培养目标:为有关涉外企业培养具有日语交际能力,掌握商业经营活动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商业工作者、公司职员。
外贸跟单
实习、就业单位:联合国际货运、高信国际物流公司、中远国际上海新文捷国际货运公司、上海森阳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等。
课程设置:国际贸易实务、国际商务英语、外贸函电、国际商法、国际市场营销、国际运输、外贸单证理论、外贸单证实务、货物学、报关实务、报检实务、外贸单证、国际货代。
培养目标:本专业主要培养在贸易合同签订后,依据合同和相关单证对货物加工、装运、保险、报检、报关、结汇等部分或全部环节进行跟踪或操作,协助履行贸易合同的单证人员。
动漫(游戏)制作与设计
实习、就业单位:上海影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张江高科技动漫基地、大圣网络科技公司、天俊动画设计有限公司、聚通装潢公司等。
课程设置:影片剪辑、Flash、视听语言、Photoshop、Painter8.0、动画概论、角色设计、3daMax、Maya、After Effects、Premiere。
培养目标:培养学生成为具有掌握动漫制作和设计技术的初、中级美术设计工作者。
学校与上海大学成教院、上海CIA科技有限公司合作。本专业由国内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及专业制作经验的教师团队授课,并有蜚声国际的《玩具总动员》、《小熊维尼》动画导演,著名动画意识大师Cliff Garbutt、《变形金刚》动画制作人DAVID等多位国际大师莅临客座指导。
中、西餐制作
实习、就业单位:香格里拉大酒店、金茂君悦大酒店、瑞吉红塔大酒店、上海绿波廊酒楼、美林阁大酒店、由由大酒店等。
课程设置:食品营养卫生、烹饪原料知识、原料加工技术、烹饪基础化学、中餐烹饪技术、西餐制作、食品雕刻、西式面点制作、调酒技术等。
培养目标:培养学生成为具有一定文化素养,熟练掌握切配、烹饪操作的技能,为宾馆、酒店输送能独立烹饪中餐西餐的初中级人才。
集装箱运输管理
实习、就业单位:洋山深水港、外高桥港区、上海集华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大航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等。
课程设置:集装箱英语、国际贸易实务、集装箱运输业务、集装箱码头业务管理、国际多式联运实务、集装箱装卸工艺与技术、国际货运代理基础知识、国际航空货运代理理论与实务、物流与仓储管理等课程。
培养目标:面向上海口岸集装箱运输专业的发展,培养掌握集装箱运输企业的专业和实务技能,成为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第一线需要的中等技术应用性人才。
7、求案例:报关的时候误报信息的案例。
原告浙江中大华泰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德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原告浙江中大华泰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忠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德武,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逊,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德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荆,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中大华泰纺织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德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08年4月9日,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14号裁定予以维持。2008年9月17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德武,被告法定代表人郝捷、委托代理人周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5月25日,原告通过MSN将一份编号为917YHTB039的出口货物托运书发给被告,委托被告预定6月1日上海至越南海防的货运船舶。同年5月28日,原告将最后确认需要更改或强调的部分数据传真给被告,以便被告结合出口货物托运书的内容进行报关。此前,原告还曾于同年5月18日以同样的方式委托被告办理了编号为917YHTB038出口货物托运书下的货物出口代理业务,两批货物的相关信息基本相同。货物出运后,原告收到被告回传的报关预录单,发现917YHTB039托运书项下的货物品名错误,将“棉弹力针织布”误报成了“全涤针织布”。原告随即要求被告向海关更改,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绝更改。2007年7月,上述两批货物因质量问题遭退货,原告遂委托被告办理退运手续,并再次要求更改货物品名。被告称更改品名程序繁琐,如发生问题其愿意承担全部责任。至同年10月被告告知原告,货物因品名不符被海关查扣,原告在无奈之下支付了各种进口税费人民币260,628.77元后,该货物才得以清关放行。原告认为,该费用的产生均是因为被告报关错误所引起,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人民币260,628.77元(包括进口关税人民币62,929.70元、进口增值税人民币117,678.54元、滞报金人民币42,013元、集装箱超期费人民币38,007.53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首先,涉案货物的报关委托书显示,原告系委托上海集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报关,故原告将本公司作为被告不当。其次,从上海海关调取的涉案货物报关单证来看,盖有原告印章的货主报关单、装箱单(重量单)、出口专用发票、报关委托书等单证,原告自己填写、打印的货物品名均为“全涤针织布”或“100%POLYTRICOT”,因此并非被告将“棉弹力针织布”误报为“全涤针织布”。被告也从未向原告作出过任何确认自己负有过错并愿意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第三,货物退运进口时,集装箱已经更换,而货物本身又没有品牌或其他特殊标志可供核对,被告所谓的退运货物是否就是917YHTB039托运书项下的出口货物已无从考证。综上,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为证明其诉称事实提供的证据、被告质证及本院认证意见如下:
第一组证据,编号为917YHTB038、917YHTB039的出口货物托运书及更正确认数据信息的传真件(以下简称数据信息单),证明原、被告通过MSN和传真的方式建立了涉案货运代理委托关系、货物的品名为棉弹力针织布。被告质证提出,被告未收到过出口货物托运书,双方的委托关系是通过传真数据信息单的方式建立;在917YHTB039号数据信息单上并未标明货物品名,原告通过电话和MSN网络聊天的方式告知被告货物品名为全涤针织布。本院认为,因被告对数据信息单不持异议,证据效力予以认定,但在917YHTB039号数据信息单上并无货物品名,故该证据对于原告已告知被告货物中文品名为棉弹力针织布的事实不具有证明力。至于出口货物托运书,原告称通过MSN网络发给了被告,但未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被告又否认收到过该两份托运书,故证据效力不予认定。即使被告确曾收到过该两份托运书,但托运书上也未用中文明确标明货物品名,因此托运书对于原告主张已将货物中文名称正确告知被告的事实同样不具有证明力。
第二组证据,2007年7月16日原告发给被告的传真,证明原告要求被告办理917YHTB038、917YHTB039托运书项下货物的退运手续。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证据效力本院予以认定。
第三组证据,被告向海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自认报关错误系其疏忽造成。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是在原告拖欠大量运杂费的情况下,迫于无奈才应原告要求出具该情况说明,仅供原告向海关申请修改品名之需,并无自认责任之意。情况说明中只是表述为“因疏忽”,未写明是因被告疏忽。本院认为,由于被告确认情况说明系其出具,证据效力予以认定。但情况说明中确实未写明系何人疏忽造成报关错误,故该证据对原告主张的被告自认过错不具有证明力。
第四组证据,货运代理费发票、海关专用缴款书、滞报金收据、付款凭证,证明原告损失的具体构成及金额。被告对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货运代理费发票系上海敬海货运有限公司开具,而进口报关实际系由上海星辰报关有限公司办理,且该货运代理费包括了917YHTB038、917YHTB039两票货物的费用,无法作出区分,故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货运代理费发票上显示的船名、航次、提单号与涉案货物退运的船名、航次、提单号一致,证据效力可予确认。其余发票和付款凭证因与本院从海关调取的资料吻合,证据效力和证明力也均予以认定。
被告为证明其辩称事实提供的证据、原告质证及本院认定意见如下:
第一组证据,编号为222620070767225348的报关单及所附单证(该组证据系应被告申请,由本院向上海海关档案部门调取),证明:1、原告自行填写的货主报关单、装箱单(重量单)、出口专用发票、报关委托书均记载货物品名为“全涤针织布”或“100%POLYTRICOT”;2、涉案货物的出口报关代理人系上海集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华货运);3、货物出口时的集装箱号为GLDU7131467。原告质证认为,1、原告将盖有印鉴的空白单证交给被告,有关信息系被告填写;2、原告委托的是被告,与集华货运无报关委托关系;3、对集装箱箱号无异议。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取自海关档案,证据效力应予认定。至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委托报关关系,本院将在下文结合其他证据另作分析认定。
第二组证据,集华货运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货主报关单、装箱单(重量单)、出口专用发票、报关委托书均系原告直接寄交集华货运。原告质证认为,该证据恰恰证明了原告委托被告,被告再委托集华货运的事实;关于原告直接向集华货运寄送报关单证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不予确认。本院认为,该情况说明系盖有集华货运公章的原件,真实性可予认定。根据集华货运在情况说明中关于“我司于2007年5月下旬受上海德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浙江中大华泰纺织品有限公司向上海浦江海关申报一批出口货物……”的内容,结合原告第三组证据中被告向海关所作关于“受客户委托,我司于2007年5月29日通过报关行申报出口至海防的货物……”的陈述,可以认定原告委托被告代理报关、被告接受委托后再转托集华货运的事实。至于原告直接向集华货运寄送报关单证一节,除集华货运的陈述外无其他证据可以印证,集华货运又未到庭接受原告和本院的质询,故对此节证明内容,本院不予采信。
第三组证据,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证明原告因出口交易未成,已按“全涤针织布”向税务部门办理补税。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无论货物品名是什么,均会涉及退税。该证据因原告确认其真实性,本院对证据效力和证明力予以认定。
第四组证据,编号为222520081258043607的报关单及所附单证(该组证据系应被告申请,由本院向上海海关档案部门调取),证明进口集装箱箱号为GESU5142907,与出口所用集装箱不一致,无法认定进、出口的货物为同一批货物,原告所谓损失与报关行为无关。原告质证认为,货物在目的港已经开箱,发现质量问题后另行装箱退运,所以箱号不一致。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取自海关档案,证据效力应予认定。关于退运集装箱箱号与出口时不一致一节,原告的质证意见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采信。相反,根据该组证据中所附的《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记载,海关不予认定系退运货物的原因是货物实际品质与出口申报品名不符,而非集装箱箱号不一致,故该组证据不足以否定原告损失与报关错误之间的关系。
被告还当庭提供了第五组证据,MSN网络聊天记录,证明原告告知被告917YHTB039托运书项下货物的品名为“全涤针织布”。原告认为已超过举证期限,真实性也无法确认。本院认为,该证据形式上看只是一份电脑打印文本,且对话双方的身份也不明确,证据效力不予认定。
经对证据的审查,结合庭审中原、被告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07年5月,原告委托被告分别办理编号为917YHTB038、917YHTB039业务项下货物从上海至越南海防的海运出口代理业务。其中,917YHTB039号委托业务项下的货物应为“棉弹力针织布”。据原告称,其曾向被告发送出口货物托运书,托运书上标明的货名、规格为“95%CTN5%〃”,据此翻译即可得出货物的正确中文品名为“棉弹力针织布”。
在办理该票货物出口报关时,原告向被告提供了报关所需的货主报关单、装箱单(重量单)、出口专用发票、报关委托书。上述单证中,盖有原告名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章的装箱单(重量单)、出口专用发票显示的品名为“100%POLYTRICOT”,货主报关单、报关委托书显示的品名为“全涤针织布”。原告接受委托后,通过案外人集华货运实际办理了出口报关事宜。最终,海关对该批货物以“全涤针织布100%POLYTRICOT”核准出口。2007年7月,原告称货物因质量原因遭退货,委托被告办理退运和进口报关事宜。同年9月4日,货物被运至上海。在进口报关时,海关现场查验发现货物实际品质为棉制针织布,与出口报关时申报的“全涤针织布”不符,故未当场认定系退运货物。同年10月24日,被告应原告的要求向海关出具一份情况说明称,“受客户委托,我司于2007年5月29日通过报关行申报出口至海防的货物,因疏忽,将正确品名棉弹力针织布误报成了全涤针织布。由于棉弹力针织布不涉及商检及配额,因此我司也未能及时修改这个错误。现此票货物因质量问题需要安排退运,恳请予以安排修改为感”,但海关未同意修改。此后,原告另行委托上海敬海货运有限公司办理进口清关手续。2008年1月15日,海关对涉案货物作出征税进口的决定。同年1月16、17日,在重新报关并交纳了进口关税人民币62,929.70元、进口增值税人民币117,678.54元、滞报金人民币42,013元后,涉案货物被海关放行。经海关审核放行的进口报关单显示,商品名称为“棉弹力针织布”,成分含量为“97%COTTON3%SPANDEX,幅宽58〃”。另,因超期使用集装箱,原告还支付了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人民币38,007.53元。
本院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涉案货物的出口报关是原告委托被告,被告接受委托后再通过案外人集华货运实际办理,因此,原、被告之间构成了包含出口报关在内的货运代理委托关系。
在此基础上,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对报关过程中的货物品名错报是否具有过错。在报关委托关系中,委托人负有将详细、准确的货物信息告知受托人的义务,受托人则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办理具体的报关事务。本案中,原告称其作为委托人,已经向被告发送了出口货物托运书,托运书上标明了货物的详细信息。本院认为,现并无证据证明被告收悉了出口货物托运书。即使被告确实收悉出口货物托运书,但托运书上仅有英文表述的“95%CTN5%〃”,并无中文译名。要求被告据此能够翻译出货物的准确中文名称为“棉弹力针织布”,显然超出了货运代理人的义务和能力范围。且“95%CTN5%〃”的表述具有纺织品行业的专业性,按照常理,被告作为货运代理人,不可能未经原告确认即自行将系争货物品名翻译成“全涤针织布”。原告未举证证明曾明确告知被告货物中文品名为“棉弹力针织布”。相反,现有证据证明盖有原告名称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章的装箱单(重量单)、出口专用发票均显示货物品名为“100%POLYTRICOT”,对应的中文译名应为“全涤针织布”。可见,被告向海关申报的品名与原告提供的品名并无出入,即使该品名与货物的实际情况不符,责任也不在被告。此外,虽海关最终认定进口货物的名称为“棉弹力针织布”,但其成分含量为“97%COTTON3%SPANDEX”,而原告所主张的出口货物的成分含量为“95%COTTON5%SPANDEX”,两者也并非完全一致。
至于原告诉称被告曾承诺愿意承担全部责任,因无任何证据可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被告在履行代理义务过程中并无过错,无需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原告浙江中大华泰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09.4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2,604.72元,由原告浙江中大华泰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金晓峰
书 记 员 孙 晔
8、上海有哪些做国际货运的物流公司比较有名?
上海乾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上海乾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 于二零零一年八月十日在上海正式注册成立的一家一级货运代理企业。
公司为广大客户承办海运进出口货物、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运输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主要包括:揽货、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保险、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及运输咨询业务,并附设有分支机构。同时承办国际航线或香港、澳门、台湾航线的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业务(危险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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